April 4,2006

提案修法救人民

案由:本院委員某某等…人,鑑於刑法第345條(常業重利罪)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刪除後,社會上以放高利貸者驟然增加,勾結部分不肖之治安人員及黑道份子,威逼陷入吸血鬼超高利貸之不幸民眾,造成父母帶子女全家自殺之人寰慘劇不斷發生,究其根源,常業重利罪之刪除有鼓勵助長其惡之虞,爰提出刑法第345條修正案,恢復並加重常業重利罪之處罰,同時修正344條,加重重利罪之刑責及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一、二年來,由父母親帶領未成年子女舉家自殺之人間慘劇,迭有發生,究其根源,以被惡性逼債走投無路幾占百分之百,以往民風淳樸的寶島台灣,竟然變質為吃人肉喝人血不吐骨頭的人間煉獄,誰使致之?

二、或有人謂,部分銀行濫發信用卡及現金卡並以零利率誘人入陷,製造「卡奴」以致之,其實不然,因銀行循環利率再高也不能超過20%,其准許額度均在一、二十萬之列,造成「卡奴」或許有之,要威逼舉家自盡者,尚未達程度。

三、經研究探討,銀行誑騙消費者固有待糾正處罰,然而,不能見樹不見林,以黑道為骨幹所組成的地下錢莊和討債公司誠為元凶,且其中間有白道插乾股或以各種方式護航,港式的「無間道」和吸血鬼式高利貸(年息100%~1000%)早已流入台灣而盛行,對於年青人常逼成「男盜女娼」,在台灣則多以舉家自盡為多,逃離人間魍魎,其案件之多與頻率之繁,實為民主國家之最。吾人為善良同胞哀!

四、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予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同法第 345條常業重利罪(修正前原條文):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兩條文以法律比例原則而言,原屬過輕,尤其罰金部分,有如小孩辦家家酒,脫離社會現實太遠,本應與時俱進,大幅修正增重其罰,不料,本院在2005年元月間,三讀通過刪除該法第345條常業重利罪,只維持第344條重利罪不變。

五、古人有云:苛政猛於虎。又謂:率獸食人。本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皆不知本院為何率爾刪除常業重利罪之條文,是欲鼓勵黑道勾串白道盤剝平實百姓,或政府相關機關故意瀆職以示「尊重市場機制」之開明?凡此種種,皆是率獸食人。苟如某些金融主管或財經主管所強調,要尊重市場(利率)機制(亦即利率完全自由化),則民法第205條(年利率為20%為限,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應刪除;又前述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也應刪除,刪除常業重利罪更是有正當性?

六、借貸所衍生之利息,自古有之,民法第205 條訂於民國18年,規定年利率以20%為限,立法要旨以保護經濟較弱勢的貸款人避免被無限盤剝之意,今竟成為銀行高利的護身符,怪哉!而重利罪與常業重利罪理應較2005年元月修正前大幅增加處罰,尤應視其重利幅度之多少衡量其刑度,罰金亦可提高至數十萬元、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清社會惡濁之氣。

Posted by yam_zasui at 樂多Roodo! │21:33 │回應(0)引用(0)法令檢討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新聞法律評論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36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