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7,2006
夜間行車未開燈現象
交通安全法令規定汽車夜間要燃燈(包括汽車、機車及慢車:如腳踏車、人力車、獸力車……),實有必要,但實際上呢?
撇開罰責不說,台灣之汽車(含機車)夜間未開燈的比例實在不少。(夜間:在法律上指日沒後,日出前;而日沒及日出依中央氣象局每天分地區各有其標準)。小店主曾在七、八月間天色已昏暗不明之時,連續四天,非正式地對夜間汽車(含機車)點燈做各種不同的記錄統計,重點在於夜間點燈之車輛比例及未點燈(含燃燈不全者)中者男女之差別;前者統計顯示國人夜間開車未點燈比例高達一成,在先進國家恐又是離譜記錄,後者未點燈之男女比例曾有一夜晚達到三成五比六成五之偌大差別,平日的夜行印象,也是未開燈者女多於男(至少六比四),其中差別原因為何,殊值探討,但要改善恐怕難上加難。
以下即是本小店主連續四天於夜間七點多在台中市中區、西區、南區、南屯區等都市道路駕駛機車,以平均時速三十多公里繞行市區,發現有未燃燈機汽車,即時記錄其情況,調查統計結果如下:
* 2005年6月17日〜6月20日
* 每天19:20〜20:20,約1小時
* 未燃燈狀況汽車包括:(1)全車未開車燈;(2)開後車燈但車前只開小車燈而未開大燈者;(3)前開大燈或小燈,但後燈未亮或半亮燈(此為後燈全壞或壞一燈者);(4)其他,車燈損壞或未燃點狀況五花八門,繁複不及備載。
與汽車相較,機車狀況較為單純,只分為前燈後燈而已,燃燈出狀況,大多未點前燈和後燈者(全車未燃燈),或前後之一燈泡燒毀而不自知。(後燈未亮比例遠超過前燈未亮,而後燈未亮之危險性比前燈未亮更大)。
以下之統計,以車燈之一出狀況即計入之,且不論一車中或多或少之毀損或忘記部分點燃,(因為如果再細分各種狀況,將過度繁複而無法概示,失去比較統計之意義)。
這四天的非正式調查統計結論如下:
一、夜間約有一成(10%)汽(機)車於晚間未燃燈:(汽車包含四輪以上汽車和二輪機車)。此一成比例看似不高,其實已甚多,因為未燃燈而致肇事之機率會大增,以個人印象,像美、日、加等先進國家,夜晚未依規定燃燈者,恐怕不到全部車流之1%,也就是說,我們的汽車夜晚未依規定完全燃燈者,大概是歐美國家的十倍以上,易言之,如車未燃燈與肇事成正比的假說可以成立的話,如此我們因車燈因素已種下較高的汽車肇事率,主事者,全國公路總局長、警政署長……尚不開始注重問題之肇源及程度之嚴重乎?
二、夜晚汽車(含機車)未依規定點燈者,女多於男甚多。
這是個怪現象,以一般邏輯來看,女性比較細心,因此會較注意汽車夜間燃燈的規定,事實卻不然,在四天的調查中,汽車未依規定燃燈者,男女比例差別居然約為35:65,此差別令人難以相信,勉強分析的結果,可能因女生對機械較無興趣,故對電機、機械、燈光、開關等較不關心,或者女性駕車經驗少,如此容易造成夜晚忘記開燈的結果。舉例而言,在這四天的調查統計中,小店主有次五分鐘發現三輛汽車完全無燈幽暗狀況行駛,其驚險狀態無以比擬,細看其中駕駛人,三位駕駛人清一色是女性,不禁令人發出「那ㄟ按奶〜」之驚嘆!
夜不開燈還有一可能,燈具已毀損而不自知,根據小店長一個月來在夜晚向後燈不亮或全車未開燈的駕駛人善意提醒之,會有九成的人才恍然警覺車燈壞了還不自知,道謝不已。另外一成則陷入迷惑中,可見燃燈問題出在平時維護檢查。
汽車晚上未開燈,女性和男性以六成五和三成五比例之,實在太誇張,其他三次,則大致有六比四,五成五與四成五之比。最接近的一次,則是五成二比四成八,如此,在統計學上誤差已在可容許範圍內“打成平手”,但女性就是從來沒有在汽車未燃燈程度數字上“輸”過男性,令人納悶。
三、汽車(尤其機車)晚上未完全燃燈者,以後燈損壞而不自知者居多數(應有90%),另有5%根本是忘了已夜晚要開燈。這從小店主冒著危險追車,告知其車未開燈的臨場反映可看出端倪。真正知道己車未開燈而故意不修理並依規定開燈者,百者約只占其一,其中馬路小飆賊占了一部分,看了真令人吐血。
* 本小店主向來口少出惡言,少造口業,但對於那種拔掉消音器,夜晚故意不開燈的飆車小鬼,甚厭惡之,甚曾發下毒誓,萬一眼見其發生滑車或撞電線桿,本人絕不施予援手,把他看成社會雜碎,既是人渣人碎,少之無妨,多之無益。干我何事?
四、在歐美加先進國家,唯恐駕駛人黃昏時忘記開燈行駛,或於霜雪嚴重時忘記開燈,政府於是規定某年某日以後製造出廠的汽車,均需有「自動亮燈」設備,即發動引擎,燈光系統隨及發動,造成白天亦開燈的“怪”現象,此作法招來“浪費電池”的批評,但對交通安全大有幫忙。台灣原本有意引進(台灣忘記開燈者眾,很需此一自動開燈系統),但因井蛙之見人多,推行恐怕不易。本小店是投贊成票的,你呢?
五、台灣許多駕駛人其實是不合格的,市區開遠燈並無多少機會(因對方來車100公尺內,或前方同車道100公尺內,法令規定均應該開近燈,台灣市區車行密度均會在100公尺內)。台灣駕駛人隨意變化車道,隨便按喇叭,隨意穿插變換車道,到無燈誌號十字路口未遵「先到、先停、先行」的交通法則,高震音,有違反刑法之虞牌照貼反光紙,拔掉消音器,擅裝高音加速器……使台灣公路成為汽車野獸森林,警察和公路監理(包括代檢業者)皆難辭其咎,十二輪甚至十六輪的吊車如坦克之於戰場,却免高檔駕照(有小客車駕照即可開十二輪或十六輪吊車,這是那門子的交通邏輯?),並且免牌照、燃料稅、牌照稅,免定檢、免臨檢……種種的非法優待,見微知大,我們當這個交通森林的小白兔可是當定了。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33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