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4,2006

什麼是行紀?牙保?

民法債篇第576條有關「行紀」之定義:稱行紀者,謂以自已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從此定義來看,「行紀」現已不見於社會,正式名稱固然無,實際行紀行為亦罕現。請看同法第578條: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如此,行紀有點像古老的委託行,卻又不全是,因訂民法債篇時為民國十八年,民俗條件和今天大有不同,稱行紀者,當時容或存在並運作,如今卻已消失,至少行業名消失,但卻尚存在民法中。

又如刑法中的「牙保」,是在贓物罪(第749條)中有兩字,其條文為:搬運、寄藏、故賣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從條文的意思上,所謂“牙保”應是「仲介買賣贓物」之意思,有一本字典上對「牙」字亦有「仲介」之解釋。是故,所謂「牙保」,應是仲介買賣贓物之行為。由此可知,我國法律、法規還算周全但繁複,並沒有「與時俱進」,而且有太多沒有立法根據或與時代脫節之法規,「修法」為立法委員之天職,立法院諸公諸婆,有無心意和能力去整理?請教之。

Posted by yam_zasui at 樂多Roodo! │09:24 │回應(1)引用(0)法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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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您好,
「又如刑法中的「牙保」,是在贓物罪(第749條)中有兩字」

應該是349條…
Posted by 路人甲 at June 9,2008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