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9,2006

血手不得繼承

民法第五篇繼承篇有俗稱所謂的“血手不得繼承”之規定,其用詞好像社會偵探小說一樣聳動,查其條文,果然有點血手味道,特摘餘於下,看看有關於立法中有特殊“譬喻”的條文究竟如何,其他出名的法則則是「買賣不破租賃」等。

民法繼承篇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條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Posted by yam_zasui at 樂多Roodo! │09:18 │回應(0)引用(0)你可能不知道-常識大觀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新聞法律評論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33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