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9,2006
血手不得繼承
民法第五篇繼承篇有俗稱所謂的“血手不得繼承”之規定,其用詞好像社會偵探小說一樣聳動,查其條文,果然有點血手味道,特摘餘於下,看看有關於立法中有特殊“譬喻”的條文究竟如何,其他出名的法則則是「買賣不破租賃」等。

民法繼承篇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條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條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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