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8,2007
CEF國際標準
【CEF精神與基本內涵】
【CEF整體能力分級說明】
教育部為加速推動國內英檢測驗國際標準化,於94年6月28日(台社(一)字第0940075287C號令)通函各政府機構及學校單位改採全世界唯一國際通用之歐盟語言能力指標(CEFR,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作為「台灣官方英語能力指標」。
【CEF整體能力分級說明】
教育部為加速推動國內英檢測驗國際標準化,於94年6月28日(台社(一)字第0940075287C號令)通函各政府機構及學校單位改採全世界唯一國際通用之歐盟語言能力指標(CEFR,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作為「台灣官方英語能力指標」。
■CEF使用國家-Use of CEFR around the world
CEFR在2001年被歐盟41個會員國採用, 採用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丹麥、德國、 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 奧地利、瑞典、芬蘭、 塞浦路斯、 捷克、 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這些國家使用CEF共同語言參考架構於課程設計,教學方法、教材規劃、師資培訓與評量工具。
歐洲以外還有香港、台灣、日本、紐西蘭、智利、墨西哥、哥倫比亞、加拿大..等國家規定作為語言測驗的統一標準。
■CEF精神與基本內涵
目前國際上公認的三種重要英語能力指標為:(一)歐洲議會的「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CEF);(二)美國外語教師協會編定的外語能力指標(American Council on the Teaching of Foreign Language, ACTFL);(三)加拿大語言能力指標(Canadian Language Benchmarks, CLB)。
語言能力指標的建立是一項耗時耗力的專業工作,以歐洲議會所採用的CEF來說,其發展是自七○年代的英語能力門閥(English Threshold Level)開始,經過長達二十多年的研究,從許多語言學習理論的概念整合以及可行性的修正,最後才有今天的成果。
CEF全名為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教育部譯為「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是由歐洲議會(Council of Europe)專為語言的課程設計、測驗、學習等所發展的一套架構,目的在促進歐盟的溝通、合作與團結 。CEF將語言能力,依照聽、說、讀、寫、互動等數個面向,由初級到高級界定為六級— A1、A2、B1、B2、C1、C2。在每一級裡,各項語言能力,均有明確的描述。CEF所界定的能力指標(descriptors),說明了語言學習者所能表現的語言行為(speech acts)。CEF在界定語言能力時,概括了語言使用者的一般能力(general competence)、語言溝通能力(communicative language competences)、語言活動(language activities)、以及語言使用的社會情境(social contexts),其詳細內容分別敘述如下:
1. 一般能力:包括知識(knowledge)、人格特質(characteristics and personality traits)、技術(skills)、與學習能力(ability to learn)。
2. 語言溝通能力:包括語言文字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社會語言能力(sociolinguistic competence)、與語用能力(pragmatic competence)。語言文字能力包括音韻、構詞、語意、語法等能力;社會語言能力涉及社會文化因素,如禮貌規範、性別、階層等語用差別;語用能力涉及語言的功能(functions)、語言的連貫(coherence and cohesion)、與文本類型等(text types)。
3. 語言活動:包括聽、說、讀、寫以及互動,聽與讀屬於語言的接收(reception)行為,說與寫屬語言的產生(production)行為表現,另有對話以及諮商討論等,屬於語言的互動行為(interaction)。
4. 語言使用的社會情境:社會情境指涉廣泛,包括(1)四種生活領域(domains:個人家居生活、公共場所、職業場所、與教育場所)、(2)情境(situations:如人、事、時、地等)、(3)條件(conditions:如說話環境、參與人數、時間限制等)、(4)主題(themes:如飲食、娛樂等)、(5)功能(functions:如詢問、指認、建議、描述等)、(6)任務(tasks:如找工作、問路、做簡報等)、以及(7)媒介類型(media:如面對面、電話、電視、錄音等)、(8)文本類型等(text types:如典禮、討論、面試、報紙、期刊、信函等)、(9)策略(strategies:如自我修正、重複、澄清等)。
由此可見CEF所界定的語言能力,是全面的語言溝通能力。這個能力所注重的是語言的功能(functions),能在真實情境下發揮作用的能力,而不只是傳統所界定的純粹語言文字之認知能力而已。由於CEF是以學習非母語的語言角度所設計的一個跨語言之能力分級架構,因此,非常適合如台灣這樣一個非以英語為母語的國家來進行能力分級的架構參考。事實上CEF目前已經廣泛地被歐洲國家所使用,有14個國家以之作為課程規劃與測驗設計的藍圖。而本國教育部為推動英語學習(台社(一)字第0940075287C號函),亦決定採用CEF(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提供機關、學校及民眾衡酌語言能力及測驗需求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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