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7,2009

監察院帶頭違法剝削勞工 呼籲監察院刮別人鬍子前先刮自己鬍子!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0417新聞稿】

監察院 剝削勞工 帶頭違法  勞委會 監督不周 縱容違法
呼籲監察院:要刮別人鬍子前先刮自己的鬍子!

本來以為在公家機關打工比較有保障,至少會遵守法律的規定,不過實際上卻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

近日向九五聯盟申訴的當事人陳先生,自去年5月在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任臨時性工作,迄今將近一年(414離職),今年三月中在勞委會的網站上赫然發現自己原來是勞基法的適用對象,隨即前往勞保局調閱勞保、勞退資料,結果發現監察院在工作五個多月後才將他納保、提撥退休金;更嚴重的是陳先生因此無法達到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勞委會早在200811公告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之相關規定,監察院卻遲遲未依勞保、勞退相關規定辦理,同時加班費至今仍無按勞基法第24條計算發給、勞基法第39條國定假日雙倍工資之規定、工讀生的工作規則也多條明顯違反現行法(解僱事由、預告期間)之規定,致使當事人權益嚴重受到侵害。

※監察院違法一覽

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

勞退條例第6

未依法投保勞保

勞保條例第6

未依法計算、給付加班費

勞基法第24

未給付國定假日雙倍工資

勞基法第39

工作規則違法

勞基法第11條、第16

※當事人金額損失

勞退損失

6295

失業給付

65880

加班費

6917

資遣費

8388

總計  87,480


而當當事人陳先生向監察院告知違反勞基法時,主管卻表示不知道其適用勞基法,只承諾會再進行瞭解。然卻遲遲得不到答覆,陳先生遂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因雇主違法而離職,並要求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以及前述相關賠償,監察院卻仍以要請示上級長官為由,不願返還法定之款項。

當事人陳先生已向監察院寄發存證信函,並已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聯盟要求北市勞工局應盡速前往監察院查明違法事實,並予以開罰。對於監察院的不懂法、違法的情況,聯盟認為勞委會難辭其咎,除未盡宣導公佈門遵守法律的責任外,適用後更未進行監督檢查,明顯失職。

我們相信,陳先生的遭遇絕非個案,而是政府機關為了節省人事開支率先違法、剝削臨時工讀人員的案例縮影!

事實上,我們發現:這些年來,政府部門與國公營事業早就已經成了台灣勞動力市場中非典型雇傭的最大雇主,不但仍有2.6萬約聘僱人員至今遲遲無法適用勞基法,而成為勞動權益保障的孤兒,即便如陳先生一樣在去年早已適用勞基法的臨時人員,都還在公部門雇主刻意疏漏下,權益遭到嚴重侵害。

今年由九五聯盟以及主要工會與勞團所發起的『五一反失業遊行』的訴求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求政府必須『創造長期穩定就業、提高公共服務品質』。具體訴求正包含:政府應正式納編非典型雇用員工,五一聯合行動呼籲:各級政府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並停止繼續實施違法僱用定期契約臨時人員,正式納編,讓政府員工能安心為民服務,同時避免成為非典型雇用超級大戶,甚至變成「非典型政府」!

而就在五一勞動節遊行的前兩週,我們希望透過陳先生的個案,再一次證明並凸顯了此一訴求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我們要求:

(一)監察院應立即返還當事人積欠之法定金額、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  明,並賠償未投保而無法領取失業給付的損失。

(二)監察院應主動清查、賠償過去、現在所有工讀生的損失,並承諾未來將不再有違法之情事發生。

(三)勞委會全面清查公部門使用臨時人員的情況、勞動條件,督促遵守勞動法令,否則將前往勞委會抗議。

(四)各級政府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並停止繼續實施違法僱用定期契約臨時人員,正式納編,讓政府員工能安心為民服務

新聞聯絡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劉侑學(0910-875-557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林奕志(0921-205-225)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8747823
回應文章

非常敬佩【青年勞動九五聯盟0417新聞稿】
監察院 剝削勞工 帶頭違法 勞委會 監督不周 縱容違法
呼籲監察院:要刮別人鬍子前 請先刮自己的鬍子!

本人也是某公家單位非編制臨時員工,已連續工作滿一年多,按勞工委員會公告應該適用勞基法,但是單位定型化勞動契約是3、5個月或半年一簽,非常沒有安全感與工作保障,契約中還敢公然違法稱「該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曾經匿名向上級單位及主管機關甚至監察院反映也沒有用。為了有一份工作及微薄薪資只好任忍耐......在公家單位這種相同情況例子太多了。再此衷心建議希望貴【青年勞動九五聯盟】針對公家單位約聘及臨時約僱人員,開闢專欄發動連署為全國公務體系基層員工爭取法定權益吧,並邀集加入會員,讓更多弱勢得到應有的權益與工作尊嚴。
Posted by pach at May 1,2009 09:52
私密回應
Posted at November 16,2009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