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1,2008

重新審視大學教師的勞動保障

重新審視大學教師的勞動保障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2008.8.22)聲明

日前,教育部分別基於「引用法條錯誤」及「佐證不足」,退回了被不續聘的莊國榮、賀德芬兩案,要求政大與南華校教評會重新評議。九五聯盟認為,教育部此次的「適法性監督」正確,而值得進一步將「個案」審查標準上升到「通案」解釋或改革,重新審視大學教師的勞動權利保障。

對此,我們的建議有二:


第一、不被恣意侵犯的勞動保障,本身就是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的基石。除了基於「學術標準」外,大學不該因道德、價值的差異與不認可,處分任何教師或學生,特別是最嚴重的解聘或退學處分。試問:一個大學在面對批評校政或在外偏激政治性言論的成員,就對其處以不續聘、退學處分,它如何仍能保有自由討論、鼓勵批判的大學精神?還是將成為禮教殺人、排擠異端的廟堂官場?我們建議,目前教師法當中的解聘條款包括了「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等抽象性的「概括道德條款」,與學術無涉,應當廢除,若有必要,由其他方式規範教師品德言行即可。其他解聘條款也應修正及「明確化」,至少比照勞基法第十一條與十二條規範,以保障教師工作權利。

第二、教育部應做出解釋或訂定命令:基於審查大學教師表現的專業與適當考量,大學教師評議機制應維持以系、院、校層級性的「三級三審制」,上級評議處分的程度範圍不得超過下級評議處分。對教師「學術標準」表現的審查評鑑,無疑地,與受審教師同專業領域的「系層級」是唯一適任的單位,而絕非「院層級」、「校層級」。後者的審查往往將只能基於各種「形式的量化標準」(例如論文數)甚至是「非關學術的理由」(例如政治性因素),而恐將扭曲學術的自主發展邏輯。以「莊」、「賀」兩案為例,在系及院的層級都未曾做出不續聘的處分,竟然到了校層級在校方主導下做出不續聘處分,可謂是明顯侵犯了以「學術標準」評議教師的程序機制,有違大法官釋字462號解釋文:「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的要求,有被解釋或被命令禁止的必要。

可預見地,在未來高教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大學教師的勞動權恐將更受威脅。在此之前,教育部設立清楚的「遊戲規則」,將教師的各種解聘可能限制在「學術標準」以內,並在法律規範層次上更積極地保障教師的勞動權利,相當有其必要,亟待主管機關積極以對。否則,超出學術標準、無視程序機制的校園惡鬥,恐將毀了我們的大學。

Posted by youthlabor95 at 樂多Roodo! │16:24 │回應(1)引用(0)台灣勞動權利溫度計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勞工議題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6879429
回應文章

95加油
Posted by 小黃 at January 28,2009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