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7,2008

法律諮詢與工作經驗分享

【法律諮詢與工作經驗分享】

您好:

本頁面歡迎各位勞動者、打工族詢問各種勞動相關權益,要求法律諮詢;或分享個人工作經驗,職場上各式各樣的抱怨、苦水都可以在這裡讓大家知道。本聯盟將於此回覆各位的問題、諮詢,並和大家討論種種工作甘苦談。除在此留言外,您也可以來電0980-995491,聯盟將有專人提供您法律諮詢,解答各種勞動權益相關疑問。歡迎您也可先參考首頁左側的權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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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youthlabor95 at 樂多Roodo! │01:26 │回應(115)引用(0)申訴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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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我今天滿二十了,也沒念書了,到處找工作,找到了一間知名的服務業,我根本不知道現在時薪最少要95元,那時候,店長和我說請我的話,要NT85元,我也沒考慮清楚,就說好,之後就隔日來上班了,目前也還沒領水,我真的不知道請怎辦?我想有資格對這件事不滿嗎??,他還說限我一個月就要上手,適用期不是三個月嗎??。
Posted by 無耐門市人員(非工讀) at May 30,2008 20:24

你好:

我有一些問題,想請您幫我解答一下:

本人於五月八日到一家複合式書店上大夜班,於五月
二十三日以電話通知店長離職.電話中發覺有以下問題:

1.試用期為3個月,我於滿12日時離職,雇主卻說我應於
15天前告知,這不是很奇怪嗎?並在員工守則中規定
應做滿10日,才能領薪. 我在月底離職,卻要求我6/10才領薪,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2.員工守則中說,未滿3個月試用期,以PT人員計算.
中班人員以每小時95元而我這大夜班也
是以95元計算.會不會太坑人了.這樣算不算違反勞基法?我可以
去勞工局申訴嗎? 它給我的理由是,中班要補貼交通費.
並且它們是以正職錄用我,所以我只能接受囉??(正職底
薪22000元,全勤再加3000元),若是以正職人員來說,我
又可以領到多少薪水啊? 大夜班多了1小時的上班時間,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以1.33倍計算呢?

3.本人因身體不適辭職,店長要求我要繳交公立醫院證明不適任,
不然要扣我的薪水,這樣的要求和要脅,合理嗎?有違反勞基法嗎?

4.店長說,當初面試時已有告知相關規定,所以我不能反對.這樣合理嗎?
但我們並沒有簽定任何工作契約,只有口頭告知,算數嗎?並且在工作的
第6天還是第7天,要求我們簽下加不加入勞健保的書面,以及離職證明書,
這樣的行為有違反規定嗎?


工作很累,在離職時更累.以上這些問題還麻煩板主幫我解答一下,
我真的不想被人當凱子耍啊,還要被扣薪水,嘔啊!!謝謝幫忙,感激不盡..
我又該跟勞工局的哪些部門申訴呢?
Posted by miolin at June 9,2008 00:54

請問我妹之前要到一家便利商店應徵
可是她們卻說雇用建教班的學生
那我想知道建教班的學生薪水是否也有95呢?
還有那家店長說建教班的可以不用勞健保!
這是真的嗎?
Posted by kkman at July 19,2008 14:39

全年法定之特別休假日工資折算入時新之計算方式如下:
法定特別休假日出席人數x出席人數x時薪x2
=應發放之加倍工資總額

加倍後工資總額 除以 員工總人數 除以 工作日數 除
以 每日工時數
=應加倍發給之時薪

應加倍發給之時薪 + 基本工時 = 特別休假日工資折算入時新

以上這樣算對嗎?但有些是工讀生有些正職的我們又是排班制的.上班時數不一樣.可以這樣算嗎??
Posted by 有問題的人 at August 1,2008 06:58

國定假日工資的計算很容易,只要將您的該日工作薪資X2即可;如果是時薪就是X2;如果是月薪制,就用月薪/182,算出時薪,再算該日工作幾小時,再X2即可。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August 1,2008 14:23

但是可以把國定假日的工資加入時薪中(以上的公式).然後國定假日就不發放雙倍嗎?
Posted by 有問題的人 at August 2,2008 02:31

但是可以把國定假日的工資加入時薪中(以上的公式).然後國定假日就不發放雙倍嗎?
Posted by 有問題的人 at August 5,2008 02:52

to 有問題的人:
依據目前的勞動基準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法已明定,國定假日工作薪資要加倍。
所以,只要在國定假日工作,勞工當日的薪資就該有兩倍,不能用平常的薪資增加或獎金來折抵。
你在哪裡工作?有遇到這樣的問題嗎?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August 6,2008 08:49

我在85度C上班.以前不但沒給雙倍薪資.現在改這個時薪後就說不發放雙倍.還說服務業不適用!!但是我是正職的所以沒有這個問題.工讀才有
Posted by 有問題的人 at August 8,2008 12:21

給:有問題的人

你如果想休國定假日就不要做服務業嘛!要不然請你去別家問看看,看哪家有在給的??不過我確定製造業大部份都是有給的,建議你不妨換個行業可能就不會再有問題了!
Posted by 路人 at August 8,2008 13:34

那個路人請您別打嘴炮好嗎?現在不管是什麼性質的工作,那些都只是我們應該有的福利才對,雙倍薪如果給不起那還當老闆幹嘛?現在的工讀生不是要搞詐老板,而是現在的老板實在令人無言,只會犧牲員工的福利來填飽自已的口袋,如果換想你自已的兒女在外打工遇到這些老板你會怎樣想!除非你是85度c的老板…
Posted by 支持"有問題的人" at August 9,2008 18:10

請問一下
我現在在工讀的地方
公司是給月薪17280
工作時數是週一到週五 每天八小時 六日休息
前陣子有加班
問公司的人加班費的時薪是以多少去乘
公司說法是假日也有算薪水(?)
用17280/30天/8小時=72去算
以前15840的時候好像真的是除30天
那現在也是一樣嗎? 這樣不就比95還低了
可是我哥說他們公司是除以工作時數去算的
請問正確的算法應該是如何呢?
Posted by 工讀ing at August 23,2008 23:56
質堪慮 三成企業不想當職場補習班
林郡妙報導 2008/08/16

  今年大學錄取分數又再度創下新低,讓許多企業對大學生的素質信心明顯不足,根據全國廣播報導,人力銀行發現,不少企業主不敢雇用大學生,轉而要求求職者的證照能力,還有三成企業明確表示,他們不想當「職場補習班」。


  報導指出,人力銀行發言人張旭蘭發現,大學畢業生的基本能力不足,使得許多企業主不敢再雇用大學生,更有雇主直接表示,他們不願意當職場補習班。張旭蘭說:「有四成六的企業主是看學歷來用人的,有三成的企業表示他們拒當職場補習班,連新鮮人他們都不敢去雇用,也顯示了現在教育水準下降,大學學歷高中化,企業主的憂心程度大大提高。」

  張旭蘭在報導中指出:「大學生的學歷參考價值如果下降的話,用人標準特別像是科技產業會以證照的制度來做評量,大家也會更重視實習、打工和校內外活動參與的經驗,所以如果有心要打破名校迷思學生,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自我實力的加強。」

  報導說,雇主在徵才時,學歷已不再是唯一考量,有三成的企業主會以證照數量或是實習打工的經驗來選人,張旭蘭則建議後段班學校的學生,如果想要打破明星大學的迷思,在學期間可以多考證照來證明自己的實力。
Posted by 路人 at August 24,2008 00:03

to 工讀ing :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應該以月薪/工作時數換算出「時薪」,再乘以1.33-1.66倍來計算,謝謝。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August 25,2008 09:23

遇到很惡劣的事,嘉義家樂福北門店(將開幕9月)大量徵才是恍子,說定期契約三個月時薪制,連店長都是從時薪制開始作起,結果一星期上三天班都只上4~5小時,然後又一直徵人進來,到後來更扯10天只上一天班,那一天班只上兩小時,詢問收貨部林惠美(組長)及人事,收貨部林惠美說時薪本來如此,也可排每天上一小時班沒違法去申訴阿,真是欺人太盛,惡劣到極點,聽說還要把全部時薪制人員弄走
Posted by 小聰 at August 28,2008 02:43

小聰:

您好,「片面刪減工作時數」是違約、也是違法的。歡迎您填妥委託書,我們很樂意提供協助。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August 28,2008 09:16

你好
我去看勞委會和你們所寫的一些資料後
發現一些疑問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在某加油站的工讀生
我們加油站工讀生是時薪制的
他們要求我們工讀生工作時數不要超過180小時
所以我們乖乖的都不超過180小時(一個月休8~10天)
但是當假排下去後實際來上班時卻發現
如果車太少加油站就要求我們提早下班說不需要這麼多人
導致我們一直無法達到180小時
所以每月的薪水都一直維持在14000~16000間
請問他們這樣作法是對的嗎?
我問了很多朋友了他們都認為我該去勞委會申訴
我想很久…請問我該去申訴嗎?
Posted by 舞 at September 2,2008 03:26

舞,您好:

如果是已經排好班的狀況,老闆不可以因為客人太少而要求員工先下班的;因為工作時間是勞故雙方合意約定的一環,不可以片面變更。
另外,也提醒您可以注意一下有無被保勞健保、有無取得勞退金。

我們當然很支持你去申訴,但也害怕官僚的勞工局不主動積極幫你的忙;所以,如果有需要還是還歡迎您向我們正式提出申訴(到「受理申訴辦法」裡填寫代理書),我們很樂意與你們一起徹底解決問題。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September 2,2008 08:35

請問一下協調書具有法律效益嗎?

還有如果我不服氣可以從開協調會嗎?

還有主席不幫勞工說話我可以投訴嗎?

我的情況是我在一家服飾店打工
我離職了我去勞工局申訴老闆沒有給我95元的時薪
我今天去開協調會
我們老闆說我之前沒找他商量
但找他商量會給我錢嗎?
還是會叫我走路請大家想想吧!!

然後老闆娘扣我薪水來作為她們店衣服的賠償損失
到這裡我必須說明一點
照理說老闆是不能扣我薪水賠錢的這樣是違法的
第一、勞工局的主席沒有幫我說話
而且還在協調書上寫資方:公司並未苛扣任何款項,希望勞方能思過悔改自己的行為
第二、我的雇主已經違法了勞基法他本來就要給我95元
這一點勞工局主席也沒有幫我說話
我的雇主還說:你有那個能力叫我給你95元嗎?
然後一直幫資方
坦白說我真的非常後悔找上台中縣勞工局
原來都只幫資方而已
從頭到尾我一句話都沒說
勞工局原來是為了資方而設的嗎?
我真的失望了!
我的案例是真實的
我想請問各位
我可以在上訴嗎
還是我要去投訴這為主席呢?
Posted by 不開心 at September 4,2008 19:04

您好:
協調不成立,不如趕快進行調解,調解完進行訴訟的動作。

另外,歡迎您填寫我們的委託書,我們很樂意提供協助!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September 5,2008 09:35

你好
你沒有看清楚我的內容
問題是我已經簽了協調會議書了
基本上協調應該已經算成立了

重點:
我只是在覺得這個勞工局的主席沒有盡到幫勞工的義務
而且沒有告知勞工的權益而已
我的意思是說可以去檢舉這位主席嗎?
不過謝謝你的回答
我有想過要找你們幫忙
但是我想說還是走勞工局一趟
沒想到勞工局的主席被我的雇主牽著鼻子走
就連協調書還問我的雇主怎麼寫比較好
我完全一點優勢都沒有!
我對勞工局真的蠻失望的...
Posted by 不開心 at September 5,2008 10:34

To不開心,

可否請你留下你的聯絡電話,寄至聯盟信箱payme95@yahoo.com.tw,會盡速與你連絡,看
看你的個案能不能救得回來。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September 6,2008 01:37

謝謝你們
我其實已經沒有要補救了
我只是想說我簽了那份協調會議書之後
需要負什麼責任或者說我以後工作的時候要注意些什麼


重點:
還有這位台中縣勞工局主持會議的主席責任是否有盡到!
因為我相信勞工局才會去勞工局投訴
結果這位主席是在背後捅工讀生一刀
跟雇主串通好
一句話都沒有幫我們講
也沒有告知我們的權利在哪
我今天會把這件事上來講
我是希望說不要在有別人受害
因為那位主席很明顯的偏袒
去勞工局吃虧...
如果你需要我的個案資料或者是什麼
我會提供
我只希望給大家一個警惕
Posted by 不開心 at September 6,2008 11:01

To不開心,

可否請你留下你的聯絡電話,寄至聯盟信箱payme95@yahoo.com.tw,會盡速與你連絡
,進一步地去了解你的情況。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September 6,2008 17:27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只是一個學生,因為自己打工賺取生活費,在台南縣的意大虹茶品連鎖店打工,我的起薪是65元,目前做了一年多薪水升到80,老闆娘最近因為我學校規定暑假要實習兩個月的關係,昨天把我解雇,我已經大四了,暑假的缺額都已經結束,要找工作很困難,我們沒有勞健保,甚至還要出去外送,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我可以申訴嗎?即使昨天被解雇?頓時之間生活成了困難,請問這樣我還可以申訴嗎?因為我們沒有任何的簽約,不知道有沒有法律可以幫我?
Posted by YENRR at September 17,2008 20:50

您好:

你可以爭取回至少從去年7月開始時薪應達95元的不足額,以及勞健保、勞退金費用。實際上,任意解僱也是違法的,請您至「受理申訴辦法」下載委託書回傳給我們,我們很樂意協助你與老闆協商。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September 18,2008 09:19

我為了工作賺生活費 在泰山的大都會網咖工作有一年半多 但是未滿一個月起薪是560元 等於一天70元 而且到了吃飯時間特別忙 忙到都沒辦法好好吃飯 而且要到下班時間時 每次時間都超過 都到00:00下班
上班 早班08:00到15:50
中班15:50到23:50
夜班23:50到07:50
超過下班不算加班費 而且聽說組長只要幫其他2班加班
跟主管要加班費都說我們應該這麼做 有時幫忙加班 一個月加班下來 都好幾千元了 但是店長只會給
1000-2000元 都在做白工
Posted by 當我們是白吃 at September 22,2008 18:49

給泰山的大都會網咖打工族:

快到「受理申訴辦法」向我們提出申訴,你的狀快太嚴重了,快讓我們和你一起來改善它!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September 23,2008 11:56
月薪560元日薪70元之情事是不可能的,如果連如此簡單筆誤都無法發現,就當我們是白痴吧~~
Posted by 無言以對 at September 23,2008 17:05
我也有遭到到不平整待遇(公司明明違法還不自知)承辦人都站在公司立場問我話,詳情請至該網址有詳細說明http://tw.myblog.yahoo.com/jw!GBw1vBidSRv63XMao037NX6S
請大家品品理
Posted by JERRY at November 13,2008 14:18

嘉義新開一家SUBWAY
但是明明是國際連鎖商店,
但是時薪只有85/hr而已
這樣是合理的嗎?
而且因為沒有限制,到至目前店內工讀生過多
每個人都被砍班,
班表沒有一定的時數基礎,
根本沒有辦法保障員工的權益,這樣合理嗎?
Posted by 被壓榨的員工 at January 19,2009 00:53

被壓榨的員工:

目前法定最低時薪為95元
你所提到這家subway
85元/小時的薪資條件不是僅僅合理與否的問題
而是已經明確違法了!!
如果你是這家subway的員工,也願意爭取合法權益的話
歡迎你直接下載並填寫「工作權益爭取之委任代理書」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eca326db.doc
我們將與你進一步聯繫!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January 19,2009 16:57
版大:
問題1 :
我女朋友現在在安親班打工
時薪只有85而己
(1)我該怎麼幫她跟安親班要回之前的不足額?
(2)工讀生也能有勞、健保、勞退金嗎?

目題2:
我現在正就讀六、日的進專修部
只差5個月就能畢業了
但,現在我己放無薪假有二個月
欲要找個有周休二日的公司就像登天一樣難
所以,只能找大夜先上但,現在的公司都很黑心:
1.有18000起薪,休3天、上大夜班的工作8小時合理嗎?我用18000/27天/8小時=(83/小時)

2.有20000起薪,休5天、上大夜班的工作12小時合理嗎?20000/25天/12小時=(66/小時)

3.有22000起薪,休6天、上大夜班的工作12小時..22000/24天/12小時=(76/小時)

4.有早餐店要給我85/H要先試用,說是先做最輕鬆的倒飲料開始.....

5.保全業95/H..不錯
前二天上4小時實習上課不支薪0/H
開始做的頭三天算半薪45/H
正式做的第一個月要扣制服:
名牌一個300元,
上衣700元、外套700元要買各二件。
通通都未達95/小時的法定時薪耶..


問題3:
為什麼這些公司都逃的過勞工局的法定最低時薪為95元?
還是只要一個月薪資有達到18000即可?工時不列入績查範圍‥

問題4:
該如何應這些公司受報應,以免有其他人受害?
Posted by 臉嚇到發白 at February 9,2009 12:41
To 臉嚇到發白:

呵...你還真的一口氣問了一連串的問題
有點像是老師在出考題:P

回答如下:
(1)欲向安親班要回雇主薪資違法不足額的部分
建議妳的女友先盡其可能保存可以證明工作時間
與薪資給付金額的相關證據(如打卡紀錄、薪資單等等)
可以直接向雇主依法提出要求
若雇主不願意返還
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並直接檢舉雇主不法行為

(2)有關你求職遇到的問題
基本上這些雇主都已經違法了
若薪資以月薪計算
目前法定最低工資為17,280元/月
但前提是每個月工作時數在182小時以內
只要超出182小時以外的工作時數都是要給付加班費的
至於什麼工作前幾天或者是試用期
時薪可以低於95元/小時這樣的說法也通通是違法!

這些公司之所以可以持續違法的原因
我們認為與勞工主管機關失職怠於主動檢查有很大關係
但許多時候勞工往往放棄爭取自身權益也是一大因素

因此,若你和你的女友願意爭取自身權益
也需要我們提供相關協助的話
可以參考以下[受理申訴辦法]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archives/6093815.html
並填寫委託書即可
最後,如果你還有其它相關問題
也歡迎與我們持續保持聯繫:)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February 10,2009 10:51
謝謝版大的回應與協助:
不過小公司好像都沒有薪資單耶?
不過,我會先收集看看。
可是,檢舉雇主不法行為也並非每一次都會成功
好像是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的心情喔..
因為我有看到上面的「不開心的留言」
我想…要是真的有法令是可以對雇主祭出重罰的話
世界就會更美好了................無奈
Posted by 臉嚇到發白 at February 10,2009 12:58

我目前在醫院的外包公司服務

但是月休4天 薪資只有19000[為扣除勞健保退休]

每天8小時

算起來時新裁91塊多

這樣合法嗎?
Posted by 月薪超低 at February 10,2009 19:29

To 臉嚇到發白:

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承辦人員良莠不齊的確是個惱人的問題
不過根據我們過去協助的經驗
當勞工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具體檢舉不法雇主時
態度越堅定、對自身權益越清楚
原則上一般承辦人員就越不可能擺爛或吃案
如果真的真的遇到很誇張的情況
建議可以把承辦人員姓名以及應對的情況記下
一定有機會透過其他方式向勞工局要求改善
畢竟勞工主管機關的設立目的
本來就應該是站在勞工這一邊!不是嗎?

----------------------------------------
To 月薪超低:

目前法定最低月薪為17,280元
但前提是每個月工作時間為182小時為計算標準
而你目前所約定的月薪19,000元
一個月中只要超過182小時的部分
雇主應該還必須給付(1.33倍至1.66倍時薪)加班費給你
月休四天,一個月應該至少工作208小時以上
按勞基法規定可以向雇主要求
至少(208-182 =26小時)以上的加班費
不知道你是在哪一家醫院工作?
從事哪一方面的外包工作?
如果你有進一步的問題,或者是需要聯盟的協助
歡迎你直接寄信或來電
聯盟樂意提供相關協助!

九五聯盟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February 16,2009 11:43
私密回應
Posted at February 16,2009 20:30

版主你好:
我在1月6日的時候到淡水捷運旁的小豆苗早餐店打工,工作第3天店長就跟我說我如果要在公司投勞建保的話薪水會被扣很多,因為我是早上6點做到10點,時數做的不夠多,建議我如果能在外面找到工會加保會比較合算,請問是這樣算的嗎.
後來因為店長要我做的工作內容和之前談的不同(他們是小豆苗,飲料店,美而美早餐,麵包店合在一起,基本上要求小豆苗,飲料,早餐都要做,而我是應徴早餐的部份,他們貼的徴人廣告也說只做早餐)
所以我在1月24日跟店長提離職,店長就跟我說要再做一個月才能離開,因為是公司規定,還要我簽同意書,而且1月的薪水要和2月的在3月的時後發.
我做到2月15日時問店長照勞基法我應該不需要再做一個月的吧,店長竟然說我在恐嚇她,說她也是懂法律的,而且我當初也簽了勞動合約,公司的規定明明白白的寫在上面,還說其他員工都說我只做自己的工作不幫忙其他人做事,上班時間到了就下班等等的.
她們對多做的時間並不算薪水,因為是責任制的
我因為精神壓力太大請假去看醫生,隔天交醫生證明的時候,店長就跟我說:你不是離職了嗎!可以不用來了.
所以我現在在家等看看她會不會發薪水給我再做打算.
PS:裡面的員工說在我之前很多工讀生有的做沒幾天走人,有的是因為受不了工作的壓力走人都沒領到薪水(沒做滿1個月或沒提前一個月提離職並做完最後1個月不發薪),因為人再找就有了,聽到這裡更鬱足.
Posted by 很憂鬱 at February 18,2009 16:24

本人有點不解,為何要成立此留(流)言版,讓人公開討論相關店家之工作經驗,且在未經判定的情況下,公開店家之全銜,已有未審先判之虞,且部分勞工朋友有與店家簽訂保密切結書,如果不小心說錯相關環節,很有可能會吃官司,通常公開討論,必須負舉證之責,如果貴聯盟真的有心幫助勞工朋友,是不是可以採用mail的方式,私下討論違法店家之案情,留言板可以放一些未公開全銜或過度影射之店家之工作經驗,這種做法是不是更為恰當呢?如遇到過度影射或是公開全銜之留言,應主動刪除。
Posted by 過路人 at February 19,2009 10:04

To 很憂鬱

不要再憂鬱了,你的雇主顯然有違法事實,依照就業保險法,只要僱用事實成立,就有義務為員工加保。薪資部份,勞基法 23 條規定雇主應該按月定期給薪,故雇主欠薪也違法了勞基法所規定。

如果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諮詢協助,歡迎您依照「委託申訴辦法」向我們進行委託。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February 19,2009 15:29

To 過路人

您的擔心恐怕是多慮了。在台灣惡劣的工作環境與不平等的勞資關係下,弱勢打工族本來就需要申訴的機制,即使員工不向我們投訴,類似的資訊交換行為仍會充斥於奇摩知識或各大 BBS 論壇。與其擔心員工被虛假不公的「保密協定」所妨害,不如尋思如何協助弱勢勞工吧!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February 19,2009 15:40

只是良心的建議,當然BBS也常發生相關訴訟行為,只是沒想到,貴站言下之意,似乎希望大家公開對方全銜,勇敢的把親身經歷說出來,懲戒那些不法的資方,運用媒體的第三勢力,造成一些響應,以提高其知名,實感佩服,公開言論,自行賦予言論免責權,這也是九五聯盟的過人之處。
正義的代價,是無辜勞工朋友必須獨自承受!九五勞動聯盟萬歲!
蔣孝化:不公開全銜,不過度影射!真的那麼難!
Posted by 過路人 at February 20,2009 02:15

尋思如何協助弱勢勞工,比較實際的做法,有很多:
像是直接陪同勞工尋求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扶助、開設免費的勞工相關法規課程、仲介協調勞資相關糾紛(勞工朋友需要的是長期工作,而不一定需要公開抗爭進而撕破臉)。
透過mail的方式與公開討論的方式,其實異曲同工,目的就是要回答勞工朋友的問題。
如果需要公開討論,合理的懷疑,只是要彰顯貴單位的實績罷了。
但是若要方便讓勞工朋友查詢相關案件,蒐集相關判例,會不會比公開打打嘴砲實際一點。
Posted by 過路人 at February 20,2009 02:42
本人非常佩服參予社會運動,而曾經經歷政治黑牢,付出慘痛代價的人,有了他們,台灣才有今天的民主成就!
那些人主張,也經歷了無數的打壓,但是社會運動者,也許已經做好萬全心理準備,做了最壞的打算!
正如虛假不公的「保密協定」,勢必也要經歷一番抗爭,或許才會激起社會的重視!進而廢除!
但是,這些抗爭,如果是交由一些不知情的勞工朋友進行,儼然成為操控整起社會運動者的代罪羔羊!
相信,這也不是九五聯盟的主要目的!
勞工的遭遇,已經是令人同情,如果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違反虛假不公的「保密協定」!情何以堪!
所以建議九五聯盟如果提供這樣的管道,讓勞工發表工作的感言同時,應該加註提醒之類的標語,請他們注意言論內容!
或是公開討論時公開全銜或過度影射,須負舉證責任!讓發表者來自行斟酌。
Posted by 八八坑道 at February 21,2009 02:35
聲援白米炸彈客,佩服他的勇氣,但是別讓不知情的人,去當白米炸彈客!
Posted by 聲援白米炸彈客 at February 21,2009 02:52

我是覺得,大家不需要過度驚慌,只要有同事願意作證,手上握有雇主違法的證據,是可以適度的把自己委屈說出來,謹慎小心,有任何問題,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相信一定會力挺到底,這裡是勞工發言神聖的殿堂,別讓惡質的雇主胡作非為,若有檢調介入調查,我也相信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不會輕易配合的。
Posted by 小邱 at February 22,2009 02:11

倘若聯盟覺得還是希望公開,其實可以採用一種作法,就是接受勞工的申訴案件,然後由聯盟用自己的名義,公開不法內容,若是牽扯一些不實內容或是有任何法律爭議,可由聯盟自行承擔責任。就像某週刊,讀者爆料,記者撰寫,週刊公開發行,通常只有週刊本身會有法律責任,最多只會燒到記者,與讀者不會有直接關係。
Posted by 過路人 at February 22,2009 02:52

可以請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公開說明一下:
1.如果真的有法律問題發生時,聯盟的立場、作法及態度又是如何呢?
2.勞工的權益,是否真的因為在這公開討論,而受損呢?
Posted by 糖糖 at February 22,2009 19:15

其實公開討論,還是會有一些爭議,除了確保手上握有充足的人證、物證外,假使你的描述,真的非常確實,但是往往有很多自由心證的,是你無法清楚描述,譬如說:一個車禍案件發生,往往現場目擊證人,說法都會不一,如果勞工在網路上公開討論,如果又公開全銜,除了有可能違反保密契約外,所探討的人事物,如某位主管很機車,搞不好某位主管認為權益受損,還會告您毀謗,不過十個主管,可能七個都很機車,或許這是事實,但是這是無法提出證據的。
至於九五聯盟他們的立場,倘若發生這樣的事件,他們也會很遺憾,但幫的上忙的機會不大,了不起,陪你跑跑法院,到公司去做抗議的動作,最多幫你請請律師,安慰安慰你,不然就是幫你去協調,作一些和解的動作,總不可能幫你去背負刑責吧!
公開發表討論或許立基點是不錯的,但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小心原告變被告,這就得不償失了。
Posted by 研究過法律的人 at February 22,2009 19:37

某位爆料天王,由於得到的資訊錯誤,疏於查證,因報錯料而吃上官司,也因此啞巴吃黃蓮。但是為了累積知名度,難免要付出不少代價,九五聯盟既然要為勞工出頭,並接受社會捐款,為了提高知名度,本來就應該要承擔一些責任,而不是勞工公開爆料,責任勞工一肩扛,聯盟甚麼事都沒有!這種作法不好吧?我想,九五勞動聯盟應該立即跟勞工朋友道歉,並反省這樣的做法是否真的會損害勞工的權益。
Posted by 過路人 at February 23,2009 02:36

九五勞動聯盟應該要為此事跟立即跟勞工道歉,陳書涵也應該立即解職下台!
Posted by 無辜的勞工 at February 24,2009 09:12

平常總是要求資方向勞工道歉,針對本案希望九五聯盟重視申訴者的權益,並向勞工道歉,如果連這都做不到,還談什麼重視勞工的權益,跟漠視勞工權益的資方,有甚麼兩樣,簡直是一丘之貉。
Posted by 看不下去的人 at February 24,2009 21:24
去年度的財報很像又忘了公佈,是不是順便說明
Posted by 小鄭 at February 25,2009 13:02

綜合回應:

藉此闡述許多似是而非的概念與法律觀念
在網路上對雇主明確違法事實加以公開
(時薪未滿95元、未給加班費、違法解雇、未給付資遣費、違法扣薪、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等等)
只要陳述屬實
根本沒有所謂法律責任!
毀謗罪成立要件必須為散布消息者具"真實惡意"
更況且上述這些相關違法事實只要屬實
絕對可透過勞工主管機關勞動檢查等行政手段取得證明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倘若雇主提不出證明,本身就已經先違反勞基法;又倘若勞工陳述違法行徑屬實,但雇主卻私自偽造相關記錄資料,則更有涉及偽造文書等刑責

聯盟近兩年來接受打工族/勞工委託申訴上千件
尚未遭遇過任何一件打工族/勞工因申訴爭取權益
而遭到雇主控告或其他相關法律追訴
沒有,一件都沒有!
反而是許多違法屬實的不法雇主遭主管機關勞檢開罰!
最後,再次呼籲所有違法雇主
戒之、慎之!
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最起碼遵守勞動法令才是經營正道!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February 25,2009 16:35

重點都沒提到,講了這麼多,避重就輕!面對現實吧!!
1.企業簽訂保密契約,又應如何解釋?如果真的一點效力都沒有,那為何要簽署。
2.如果發生了法律案件,可以對勞工承諾些什麼呢?還是等到發生再說呢?還是反正無所謂,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
3.聯盟一貫態度,依舊不認為公開討論,已經陷勞工朋友於不義,損害申訴者的權益,透過e_mail討論這麼難嗎?或是乾脆由聯盟名義直接張貼也行,其實合理懷疑他們也怕有責任!
4.財務報表呢?
Posted by 過路人 at February 26,2009 00:07

補充上面,
你所做的回應,相信大家都認同,別讓違法雇主逍遙法外!
我們都了解,真的!
重點只在,勞工朋友在此po文,這個行為,這個動作是否有違法之虞,有損害申訴者的權益?如果真的發生法律事件,如果真的倒楣遇到的話(好啦,我都知道跟被雷劈到的機率是一樣的),聯盟可以承諾甚麼?可以保證甚麼?
Posted by 過路人 at February 26,2009 00:19
樓上太激動
就公開發表文章,九五聯盟的立場應該明確表示,的確不應該模糊不清,讓勞工難以適從。
給予保證:在此盡情發表,倘若有任何問題,法律爭議,九五聯盟將會完全負責到底,請大家安心發表。
不給予保證:請加註一些法律用語,請遵守相關的言論,如公開發表,請注意言論內容之類的用語(可參考BBS的相關公告),讓勞工自行斟酌。
Posted by 米果 at February 26,2009 00:45
各位勞工夥伴大家好:
在這邊有幾件事情跟大家分享,有不妥之處,也請大家海涵見諒。
學法律的人,大家都知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個道理。勞方跟資方的爭議,其實很多時候,是需要法律來判定的,至於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這就見仁見智了,不過原則上,還是很多人都相信司法是公正的。
我也相信,許多雇主,會有一些違法亂紀的現象,面對這些惡劣的雇主,我們更應該尋求正常管道來訴諸司法,別讓這些雇主逍遙法外。
然而許多人,採用的方式,確是採用非正式的方式進行之,譬如之前有耳聞有離職員工,也是因為雇主任意扣薪,而找了一些人,採用暴力手段,把雇主痛毆一頓,結果可想而知,當然是雇主不仁在先,而員工才不義的,難道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然而採用爆料方式,公開討論,公佈全銜,其實說真的,這種作法,跟上面相比,不算激烈,但是有可能已經違法,至少有機會讓違法雇主抓到把柄或是語病。
目前來此報料的,其實有些勞工,是基於義憤,或是只是想了解自己的權益,甚至希望九五聯盟協助爭取權益。不外乎就這三個可能。
其實基於義憤的人,可以給你建議,乾脆去某週刊或是水果日報爆料,或許可以讓對方形象一口氣跌落谷底,比較實在,在這裡爆料,說真的,有多少人會進來看,由週刊爆料,也比較不會有任何責任。
第二個動機的同仁,如果只是想要了解自己的權益,其實只要透過mail的方式,其實就可以達到,說真的,搞不好把mail多寄給幾個勞動團體或機構,可以得到的答案或許更多,其實也不會有違法的可能。
第三個動機的同仁,如果只是希望由九五聯盟代為協助,透過mail的方式,應該不至於就不受理吧!

以上只是小弟的小小見解!!如有不妥之處,也請版主刪除!
Posted by 曾經當過雇主的人 at February 26,2009 13:23
如果發表者在此發表文章,公開全銜,如有衍生法律責任時,九五勞動聯盟只要承認教唆毀謗罪的話,申訴者或許就沒事,或是有機會刑責減輕。
Posted by 法律人 at March 1,2009 20:48

今天在電視的新聞畫面中又看到勞工朋友受害了,
幸好"九五勞動聯盟"協助了我們的勞工朋友。
但也覺得明明就是有法律的社會,
卻是只保障那些雇主。
敬告那些雇主:
沒本錢就別想請人來幫你做事…
員工本來就是要去賺你錢的啊
扣 錢
摳什麼門......不會自己做
加油...."九五勞動聯盟"您辛苦了!!!
Posted by 臉嚇到發白: at March 10,2009 23:07

"公開討論"也能讓其他人知道他自己的處境。
我也是看到前面的案例才知道自己是大頭,
不要只是在這裡爬文OK!!!
有本事就來一起幫勞工朋友出氣。
"九五勞動聯盟"有點像慈濟(制服是藍領的)
Posted by 臉嚇到發白: at March 10,2009 23:25

正常人能夠嚇到臉發白絕對是大白天活見鬼了。明明就是有法律的社會,卻只保障那些雇主??無言以對倒很好奇台灣有哪些法律是用來"保障雇主"的??
Posted by 無言以對 at March 12,2009 08:28

請問工讀生也要做4小時就扣半小時的薪水嗎??
Posted by 有問題的人 at March 12,2009 13:58
私密回應
Posted at March 16,2009 11:51

現在的就職環境實在非常惡劣,造就了不少制度非常惡劣的公司,就以我日前工作的銘x實業有限公司(位於忠孝東路五段威x電信特約商)來說,以下舉例其不法行為:
1.上班時間am10:00~pm10:00月休六天,每月工作時數
超過288小時以上,底薪17000多元無加班費,上班只
打上班卡不得打下班卡,很明顯的低於每小時95元的
規定。
2.進入公司上班,強制性的必須申辨亞太電信門號+手机
,不辦者,將以不配合公司規定予以開除。
3.依公司規定,離職員工薪水會被扣押一~二個月(昨天
已召集未領薪資之同事前往勞工局申訴)。
** 以上,請求職人員注意這家公司,注意~注意~注意~
Posted by 我要說~我要說~ at March 18,2009 01:48

如果有雇主看到這邊有員工亂報料的 歡迎提告阿
不過我看多半都是抱怨說工時或薪水有問題
被說的雇主幾乎都不符合規定

這種事情就是要給大家知道
讓大家知道這些雇主有多麼惡劣

我不知道員工在這邊說 "我的薪水不好像符合規定"
雇主要提出什麼證據反駁他

我想這也是沒有一個雇主在這邊提出告訴的原因吧
因為他可能自己本身就一堆違法在身

目前常常會有一堆過路人
提出似乎重要 但實際毫不相關的法律問題
讓想說出心中苦水的人 卻步

別怕只要你的工時薪水簽約等等有問題 提出來
老闆如果想告你 他要先把薪資單拿出來證明你是亂說的

如果跟你薪資戶頭帳戶不一樣 表示他委造文書
一樣表示他的確沒有照規定給薪水

路人老是提出法律法律 還良心建議勒
良心建議最後還不是要跑出來砲一下

你們除了砲 還會幹嘛 能像人家一樣 有作為嗎

雇主有所謂的勞工黑名單
勞工不能自己有一片地方
交流這些惡劣雇主嗎?

感覺那些人就是要我們都私底下來
不要串成一氣 不讓被壓榨的員工互相交流
這樣他們比較好辦事 各各擊破
有提告的就和解 沒提告的就繼續壓榨他

就是怕哪天 都連成一團了 這樣他們賺的錢就少很多了

另外 我一直很想說的是 有些政府單位幾乎都站在資方那邊
因為人單勢薄勞方 非常好欺負
除非你們團結一點

結論 如果你再這邊說的屬實 工時薪水簽約有問題 有跟規定不符的 說出來是不會有事的
到時候查 是查你老闆那邊的資料 他沒保留 就違法
保留了 就能證明你說的是真的

另外 老是貼新聞的朋友
景氣差不能成為壓榨勞工的藉口

大家照遊戲規矩玩
Posted by ? at March 18,2009 10:46

站出來為屬於自己應得的努力

輸不丟人 怕才丟人
Posted by ? at March 18,2009 11:01

你好~
我在寶雅生活館擔任PT
最近想離職
但是公司一直有個規定未滿半年離職要扣制服錢4百元
滿半年扣兩百元
請問公司這樣是違法的嗎?
依勞基法自請離職預告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我現在工作快要半年
想離職 如果我告知未滿十天
若離職了
這樣若被扣錢 公司是否違法?

我們進去時都有簽合約
公司這樣會不會不認帳
因為上面都有我們的簽名
Posted by eefs2 at March 19,2009 00:49

如果我記的沒錯 只要是違法的合約
你就算簽了 他還是沒有效力

常見的買制服買名牌錢 等等 離職要扣回來
"似乎"不合乎勞基法 等知道的人跟你說

雖然我是覺得400還可以拉 畢竟店家作制服也是要錢
不過有些高達7 800甚至2 3千 就說不過去了...
Posted by 1233 at March 19,2009 03:06

我今天提出離職
店長看到離職單 來追問我
說:離職要在十天前提出
沒十天這樣它可以扣我錢

我說:你扣我錢我就會去申訴
還說 我ㄧ定要玩這麼硬
它會去查寶雅人資部如果可以它就會扣我錢

但今天我同事才說
以前也好像很多人都像我這個樣子去申訴
但是都不了了知
因為寶雅開了四十幾家店
可能有很大的勢力

我怕我真的去申訴了
是不是也會石沉大海?
Posted by eefs2 at March 19,2009 17:32

什麼叫無言以對是狗嘴吐不出象牙吧!
有些政府單位幾乎都站在資方那邊
因為人單勢薄的勞方 非常好欺負
不然,勝華那件事怎麼說?
政府單位也只能口頭勸說。
反正大公司違法的事特別多,
小公司違法的事也不少。
大公司做違法的事也找不到法律來壓制,
那間公司照樣開的長長久久的。
真的有法律的社會嗎?連孕婦都被資遣...
Posted by 臉嚇到發白 at March 19,2009 23:04
請問工讀生也要做4小時扣半小時薪水嗎
Posted by 有問題的人 at March 20,2009 03:46

To 有問題的人:

有關你的問題,我們的理解是這樣:
勞基法規定每工作四個小時需"休息"半個小時
這半個小時是不支薪
工讀生基本上也適用勞基法
但前提是這半個小時是休息而非工作
如果今天這半個小時沒有休息同樣是在工作
卻要扣你半個小時的薪水
這樣就是違法的!
--------------------------
To eefs2:

請問要扣制服費的原因是?
公司會幫你們每個人都特別量身訂做一套制服嗎?
如果不是的話
這樣的扣錢規定基本上就沒有任何合理性
另外有關離職預告期
的確根據勞基法需要提前十日告知
如果來不及的話
或許可以考慮多工作幾天
-------------------------------
To 我要說~我要說~:

如你所說,這家公司顯然已違反多項勞動相關法令
如果你願意爭取自身權益的話
非常鼓勵你正式向我們提出申訴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March 20,2009 18:37

那我未滿十天
它就真的可以扣我錢嗎?
Posted by eefs2 at March 21,2009 01:54

to eefs2:
按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第㈶條規定,任何預扣工資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目前法律沒有明訂「勞工違反預告期規定」,是否有賠償預告工資的義務。
所以,如果雇主主張勞方沒有預告離職,要求賠償,他必須首先要透過法院進行訴訟,向勞方請求因為沒有預告對其造成的實質損害,而這個實質損害也必須經過證明被法院認可,才會成為勞方要賠償的費用。究竟有無「實質損害」,則屬於法官認定的範圍。

總之,老闆沒有因為你未達預告期離職而向你預扣工資的權力,如果有這樣的狀況,請主動拒絕、並歡迎向我們和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March 22,2009 23:10

TO: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日前跟勞工局的申訴今天有收到開會的通知了,我們先看一下協調的狀況,因為我們主要是想拿回我們的薪水;但是這家公司真的有很多違法的規定,如果等我們薪水拿到了,可以向貴單位申訴,然後去查一下這家公司嗎? 謝謝.
Posted by 我要說~我要說~ at March 24,2009 20:35
因為忘記打那天的上下班卡.就以沒上班論.那天不給薪水嗎??
Posted by 有問題 at April 2,2009 02:05

請台灣治理當局落實中國勞動合同法,我支持中國勞動合同法,去x的勞基法在台灣..
Posted by 台灣奴隸牧場第一名 at April 5,2009 09:25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到一家公司上班,面試時說底薪18000,加15%獎金抽成(無最低限制),月休六天(自行排假但不能休六日),工作時間是平日8.5小時,六日10.5小時。

正式上班後才發現跟原本說的都不一 樣。上班第一個禮拜發現,六天休假完全由公司決定,當月業績沒達到12萬就沒有獎金(當初再三確認過是否有最低限制)。

第二個禮拜又說,如果業績超過底薪,也沒有底薪。譬如,當月做到15萬的業績,應該是150,000(業績)*15%=22,500(業績獎金)+18,000(底薪)=40,500,但是22,500已經超過18,000的底薪,所以只能領22,500,等於做了15萬業績只抽了3%。所以照公司的說法,有沒有設最低門檻根本沒有意義,因為12萬(最低門檻)的15%就是18,000(底薪),所以完全就是被騙了(當初就是因為抽成比別間都高才去做,不然本來要去別間公司上班)。

第三個星期,主管拿了兩張東西給我簽,1,員工同意第一周為試用期,每日支付200元薪水。超傻眼的,我第一周工作63.5小時,居然只有1,400,換算時薪不到23塊= ="
2,員工同意若未做滿半年,扣制服費4,000元,制服不是特別訂做,也不是新的,根本就去搶好了。
以上兩張不合理的合約我簽了,主管叫你簽,你能不簽嗎?

再來他又說,因為第一個星期是試用期。所以,第一個星期不算正式員工,這個月只能休五天假(平白無故又要多上班)。

所以我的問題是,這個月我總共做了228.5個小時,可是照公司的說法我只能領到15200,換算時薪只有66塊。

面試時沒有錄音,公司也沒有明確工作規章,所以實際勞動契約與面試時不符,是否就無法舉證了?

就算無法舉證,第一個月我只領到15,200,明顯少於最低薪資17,280,是否可要求薪資返還?

關於我簽的兩張不平等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有影印打卡紀錄和留有薪資匯款紀錄。

由於沒有書面的勞動契約,我是否要多做兩個月,證明本來的底薪是18,000,還有一個月休6天。因為我怕如果我只做一個月就去申訴,到時候公司說,本來就說好休5天,而我又沒有證據。

少休的那一天應該要求多少薪水?18,000(底薪)/30(日)=600(日薪),還是要用加班來算?

平時公司要求加班2小時,而每小時100元,是否合理?

公司在台中,如果我在台北告他的話,是他要過來嗎?

公司遲報勞健保約半個多月,是否觸法?若申請勞動檢查,是否會遭罰款?罰款金額?

請問如果我要跟公司私下談判的話該怎麼說比較好?
Posted by 可憐的人 at April 26,2009 01:23

請問一下
我目前是某家連鎖補習班的工讀生
工作內容是輔導老師
從四月開始打工到現在
班主任說每天的上班時間是19:00~21:00
但是卻要求我18:30就要到班準備事前工作
而且如果學生還是教不會就要一直留
通常都要留到將近22:00才能下班
雖然有打卡 但是今天發薪水卻沒有按照打卡上算
而是依照原本的19:00~21:00計算一天工作兩小時而已
前幾天又被老闆威脅如果學生成績沒有進步就要把我開除

想請問一下我每天工作將近3.5小時比約定的2小時還多
卻還是領2小時的薪資應該不合理吧?
還有如果真的被開除的話 只工作了一個多月有資遣費嗎?
Posted by Kiki at May 15,2009 23:36
私密回應
Posted at May 18,2009 18:16
我想請問一下
我現在在私立大學校內工讀
由於要暑假要到了,所以開始報名暑期工讀
最近已經確定好暑期工讀的學生名單
但是過沒幾天
卻又跟我們說因為沒有經費
所以我們工讀全部都沒了,這樣有辦法申訴嗎?
之前也有一次學校任意砍班
理由都是沒有經費
但是卻都是先找好人 之後再叫你離開

請問私立大學可以這樣做嗎?(任意的把你的班砍掉)
校內工讀生有什麼保障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Posted by LEN at June 10,2009 16:45
私密回應
Posted at June 11,2009 20:16
私密回應
Posted at June 14,2009 02:08

請問我在96年4月時上班途中
因為天雨路滑 自己騎車跌倒跌斷牙齒 但不到5顆
花了20幾萬
可是打去勞工保險局
他們說要5顆才理賠
那加上我的雇主是醫院
然後我又去別家醫院裝牙齒
這樣應該是沒辦法要求雇主付我醫療費吧?
Posted by Ann at August 16,2009 14:24

我老婆在一家做機械虎鉗擔任品保人員已經兩年多,公司從半年多前開始,業務一直不甚理想,做品保人員照理來說應是重要一個環節,可是這家公司並不注重實質品質,當別的作業員每週上班五天的時候,我老婆被安排了一個禮拜只做3天,但是最離譜的一點是不讓她上班的日子裡,如果品質又有問題卻要擔當責任(記過罰錢)。
每個月13000多的薪水(因為週四跟週五不讓部分員工上班,且強迫簽下無薪休假同意書),當初講的是月薪,可是調整成一個禮拜只上班3天之後,卻又告訴她沒上班就沒有錢可算,一個月下來薪資大約12000左右,但...........當初講的薪資是月薪制,承諾一個月底薪17280+全勤1500+餐費1800總共20000出頭,可是現在卻都已經遠低於最低薪資17280了,尤其是過年的二月份,應領薪資7912元,實領新台幣6990元(很多人都一樣,當台籍勞工被要求無薪假時,外籍勞工每週做六天......),半年下來一直是如此,當時的想法是工作難找,也忍受了下來,直到日前受不了提出辭呈,卻被公司要求一定要在15天前提出才有效,否則不足的天數都算是曠職(包含原本不會叫她上班的禮拜四跟禮拜五),而且還寄了存證信函給她.......
存證信函要求:
我老婆使用的電腦一些資料已刪除(多為複製下來的資料,非原始檔),回復成原先交接該工作時的狀態,但刪除資料紙本都還在,但要求我老婆返還、交代,否則要用刑法第317、318-1、359條規定,說有洩漏業務工商秘密...(害我還以為零件廠變面板科技大廠了..),並且要求五日內回公司辦裡交接手續,當時8/17告知該公司經理,但並未找人交接,只叫我老婆再做幾個月甚至於等過年再交接,該公司也對員工苛刻的情況下,我老婆就在8/20離職。
1. 請問刑法真的這麼容易構成嗎??
2. 請問五天內回公司交接這件事,需要理會它嗎??
Posted by 廖翊詠 at August 26,2009 22:52

您好:

從您提供的訊息中分析,資方所為至少已有「片面強迫放無薪假」、「無薪假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罰錢構成預扣工資犯罪行為」三項違法之處,並且資方主張要求您「給付預告工資」、「觸犯洩漏業務工商秘密等罪」、以及「提供交接義務」三事,皆無法律上的當然依據。相關內容我詳述如下:

一、 資方片面強迫放「無薪假」違法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契約需以雙方自由合意,才有效力。是故,所謂的「無薪假」約定不得由資方片面規定、也不得強迫勞工簽署,否則視為無效。您提到「被迫簽下無薪假」,建議可立即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該無薪假約定過程屬資方強迫而為,違反勞工的自由意志,並無效力。確認「無薪假違法」後,可以依此爭回諸多因資方片面降低薪資所受損之勞方權益,也能逼使資方放棄向您做出任何追究行為。

二、 放「無薪假」使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違法

今年勞委會主委已公開表示,原本約定月薪工作者,儘管與雇主約定接受放「無薪假」,但其薪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7280元。

  您提到薪資不足17280元,甚至實領薪資一個月只有6990元的狀況,明顯違反勞委會公告之命令。其間任何不足基本工資的薪資給付,「缺額」都可依法要求資方返還。程序上建議可先將「缺額」列表計算,並且附上相關出勤記錄與薪資所得證據,以此寄發「存證信函」給資方要求給付缺額,同時向縣市勞工局提起「勞工申訴」或「勞動檢查」(非申請調解),載明:請求勞工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要求公司限期給付工資共多少元。

三、 「罰錢」預扣工資,違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是故,以員工出勤或未出勤時品質有問題為由「罰錢」,明顯違反該條規定。法律效力上不但該「罰錢」處分因違法而無效,甚至資方可能因違反勞基法規定,依同法第78條可處3萬元以下罰金。

若要對資方產生恫嚇作用,因可處「罰金」之行為,等同
於構成「犯罪行為」。可附上相關被罰錢扣薪之證據資料,主動向所在地「地檢署」告發資方「預扣工資」構成犯罪行為,請求檢方主動偵辦資方,對其施以罰金處罰。如此一來,資方就可能會「背上前科」。

四、 勞工權益受損離職,不須給付預告工資。

因資方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之規定,您可主張已於民國98年8月20日依勞基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與資方解除勞僱契約,是故當然不須給付任何預告工資。且依據該法後段「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之規定,尚可請求法定「資遣費」。為了確定您的法律主張,建議您可以主動以「存證信函」方式做出上述主張寄發給資方。

五、 刑法「洩漏業務工商秘密」等罪僅拘束有犯意、且既遂者。

資方恣意以刑法「洩漏業務工商秘密」等罪恐嚇您,請千萬別驚慌。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一項犯罪行為構成,需同時犯罪者主觀上有犯意,且客觀上既遂,才能構成完整犯罪。您提到的狀況中,您主觀上既無想侵犯資方財物、或洩漏業務工商秘密,客觀上也未造成資方損害、或洩漏任何秘密,自然不會產生該等行法規範之犯罪行為。就我們的猜測,資方此種聲明單純是要嚇唬勞工,逼迫其為資方提供沒有法定義務的勞動。

六、 交接手續僅需於工作期間內有義務進行。

最後,勞工儘管在工作上的確有「交接義務」,但此義務一來僅有在「工作期間」內有義務進行,二來您提到「8/17告知該公司經理,但並未找人交接,只叫我老婆再做幾個月甚至於等過年再交接,該公司也對員工苛刻的情況下,我老婆就在8/20離職。」可視為您老婆已向資方表示有意願給付「交接的相關勞務」,但資方自行決定不受領,是故資方不得再要求您於離職後繼續提供交接義務。更何況,相關交接資料資方皆有正本或紙本備份,豈有再強行要求離職勞工服務之理?客觀來看,就是上了法庭,倘若資方未因此產生任何實質損害,也無法要求您給付賠償。

不景氣的今日,更多資方是更加地野蠻。強迫無薪假、罰錢扣薪、要求離職違約金…等違法行為,在台灣勞力市場中是層出不窮。但勞方可不是好欺負的,我們要求的不多,只要我們「法定的權益」。如果法律保障了我們的任何權益,資方是一毛也別想奪走,否則我們決不善罷甘休。

如有需要,也歡迎您到「受理申訴辦法」填寫「工作權益爭取之委任代理書」,我們將協助您和雇主爭議,爭取權益。謝謝。
Posted by 九五聯盟 林柏儀 at September 3,2009 17:02

我是職業駕駛員已經在8月出離職我想請問公司於每個月薪資扣除項目名稱1000元之停車費.並於96年其中1員工離職時雙方前往花蓮勞工局協商,公司退還每月1000元之停車費,於此同時公司另變更名目為雜支1000元,並且要求全體員工簽名係屬自願扣除之項目
當時本人若不簽署,將面對失業危機,但是 車輛已經停車廠均為公司資產,現在我要如何才能拿回這筆錢,
Posted by 為了工作簽下不平等條約 at September 5,2009 16:19

您好,最近我的很多朋友都開始找工作。但有一個現象讓我覺得很納悶與難過,就是有一位朋友她幾個月來應徵了很多工作,但很多公司都都會要求2到7天的試用期,若合適才留下,但試用期沒給薪。因為這樣,他幾個月來不斷在被試用,也沒領到錢。而某些公司也不斷適用新人而不必給薪。請問這是否有一個可以申訴的管道可以解決。看了很難過,希望你能告訴我該如何解決。謝謝。
Posted by Rice at September 8,2009 12:34

To Rice

試用期不支薪是完全違法的,前兩天剛好有一則相關新聞是關於試用期的。您可以向勞工局檢舉,也歡迎您email給本聯盟跟我們進一步討論。



2009年09月06日蘋果日報

【投訴組╱台北報導】知名爆米花連鎖店鴨片工場北縣興南店,以試用期不支薪為由,拒付薪給任職 2天的黃小姐,她氣得大罵:「不合理!」鴨片工場總公司則表示,事前已與員工約定,3天試用期不支薪,不清楚員工為何又來追討薪資。

北縣勞工局表示,僱主不得與員工約定試用期不支薪,該做法已違反《勞基法》。

台北黃小姐表示, 8月中她應徵鴨片工場興南店員工一職,事前曾去電詢問工作資訊,被告知工作前 3天為試用期不支薪。「因想趕快找到工作,雖覺得有風險但還是去應徵。」但上班2天後,公司竟以「不適任」為由要她離職,且拒付薪 。

她不滿地說:「我有工作,還是應該給薪啊!」

【違《勞基法》可罰6萬】

對此,鴨片工場總公司人事部主管孫鈺芬表示,在應徵時已告知黃小姐試用期 3天不支薪,因覺黃小姐不適任才要求她離職,既然黃小姐當初也認同此規定,不清楚她為何事後又來追討薪資。

台北縣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陳淑貞表示,勞資雙方雖可約定試用期薪資,但不得約定試用期無薪資,僱主做法確實不妥。她說,勞工工作2天,僱主就應支付2天薪資,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可處6000元至6萬元罰鍰,建議勞工撥打電話:(02) 29653900申訴。
Posted by 九五聯盟 at September 8,2009 17:47

To 為了工作簽下不平等條約:

您說您被公司預扣停車費(每月1000元),後來被更改名目為雜支但仍然每個月被扣錢這個問題,不論公司名目更改為何,都違反了《勞基法》第22條無全額給付薪資、第26條預扣薪資作為賠償費用,您可以主張後來簽訂之約定無效。

另外,根據您的訊息,公司做這些規定,不管怎麼說,都是為了公司本身,因此根據以下函釋,公司要求你們負擔停車成本並不適當。

勞委會台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部份:「…制度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求,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翼部份,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同樣的,若有問題,
歡迎進一步以email跟我們聯繫。
Posted by 九五聯盟 何俊頤 at September 8,2009 18:06

您好:
我在一家餐飲業打工,近期可能惹到幹部(因為一些不平等待遇),感覺故意減少打工的時數,因為已經是做假日工讀生了,星期五也不給我班上,假日也不給上早班,就從內場調人出來,要是這樣上的話,一ㄍ月可能才賺三四千,請問這樣給班合理嗎??那從內場調人出來,算不算增加工作量呢??現在工作也不好找,也不能不呆在那邊,真是痛苦,我該怎麼辦呢??
Posted by 苦命女 at September 9,2009 01:51

請問 我在便利商店為正職大夜 每月工時超過208小時 每日8小時月休4天 依勞基法顯然超出應有工時 請問這樣的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另外9/29老闆無預警把我開除 我在該店工作已滿四個多月 是否有遣散費及10天的薪資可拿?
還有該店並未幫員工保勞健保 老闆也把我在該店的人事資料刪除 請問我該怎麼辦?
這是個惡老闆所有員工怨聲儎道 但因我們在花蓮工作難尋所以忍氣吞聲 現在我突然被開除 想了解我大概能爭取多少金額 並委託貴聯盟處理 謝謝
Posted by despair at September 30,2009 17:08

請問一下~~~我在國立中正大學裡的影印店裡打工~~可是她時薪只有給我80元...我一週上班四天(只有週四有課沒上班)...每天都是9點到下午5點....低於勞基法的95元規定...我除了跟老闆反應之外...我還能跟誰反應阿!!???
Posted by 小美 at October 2,2009 09:53

To despair:

分條列點回答如下

1. 加班費:
超過法定每日八小時之工作時間,第九、十個小時,時薪×1.33(假設您時薪是95,那就是95×1.33=126.35)第十一、十二小時,時薪×1.66(假設您時薪是95元,那就是95×1.66=157.7)

2.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您是被無預警開除,雇主應該付給您預告工資,您的工作時間為四個月,符合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給付十日預告工資的規定。

資遣費也可以拿,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是「月薪×工作月數×1/24」(不滿一個月的部份,請以一個月計算)

3. 勞健保的部份:
請到花蓮縣勞保局申請您名下的投保記錄,這勞保局都會主動留存,這就是證據,雇主想賴也賴不掉的。


若仍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週一、二、四、五13:00~17:00)來電詢問,或email到本聯盟信箱。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October 2,2009 15:37

To 小美:

您可跟縣市勞工局檢舉。另外,也可以到勞工局申請協調或調解。

當然,您也可以到部落格左列「受理申訴辦法」中下載委託書,本聯盟將視情況受理。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October 2,2009 15:40

請各位申訴的打工族朋友們看過來!

請大家注意,本部落格留言板僅有「諮詢」功能,若您有進一步問題或意見想深入討論,請於本聯盟值班時間(每週一、二、四、五,pm1:00~5:00)來電,或email到聯盟信箱:payme95@yahoo.com

另外,本聯盟目前人力較少,值班成員會盡量回覆留言,但是也請各位朋友多多利用blog左側的「權益百寶箱」欄位下的各項資訊!畢竟俗話說的好!天助自住者嘛!

最後,回覆留言不代表本聯盟受理個案,若有個案要委託本聯盟處理,請點選blog左側的「受理申訴辦法」內的「工作權益爭取之委任代理書」下載點(或直接複製網址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b56d50e8.doc),本聯盟收到委託書後,將會儘快回覆您是否接受您的委託。

謝謝各位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October 2,2009 15:48

不好意思 我的意思是 假設我每天都只上班八小時 但每個月的總工時為208小時 超過法定的182小時 這樣的狀況如何用1.33~1.66去算呢?
Posted by despair at October 3,2009 06:01
台北文山區的某X文教也不要去.....有員工被積欠兩個月薪水的...( 這個月如果再 Delay 就是三個月了 )

我看老闆與廠商之間的互動就知道,積欠廠商貨款的狀況...我見苗頭不對,只好端出不適任為由離開。

老闆是說雖做不滿一個月,但我上班那一個多禮拜也有薪水可領,只是.......後來仍是「很忙、沒時間」的答覆來搪塞 =.="

希望不要再有跟我一樣傻傻的、滿腹理想的人受騙。
Posted by 做白工 at October 6,2009 13:58

To despair :

加班費的計算是每天計算的,所以你的狀況可能要用打卡紀錄來計算,每天超過八個小時的部分,第一與第二個小時是1.33倍,第三與第四的小時是1.66倍.

有少數行業(如保全)是有特殊的計算方式,如果您是這樣的行業的話可能要再另外計算.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October 6,2009 17:02

原本在齊家保全公司服務於中和大來賞社區
9月4日齊家保全公司無預警的竟然叫我7日回辦公室一趟,
說是:暫無工作可指派給我.....?要我等起碼一個月還要看有沒有工作職缺耶???
問公司怎麼一回事主管也只是回答:[工作上的問題,所以暫時先委屈我?!]
到今天為止真的連通知我都沒有"貸款"眼看下個月都快繳不出來了?打電話給公司問有無工作?
答案還是沒有工作耶
想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是公司不開給我最後將持不下,還要我回去等他消息,看有沒有工作缺?!
我跟公司說明:既沒有工作給我,又沒能給我薪水,還不能讓我非自願離職申請,那這樣我理虧,沒錢拿,就算是"資遣"也都有"資遣費",那齊家保全公司主管又不資遣我,又要叫我"等".....等工作.....那要我等到何時,我該如何爭取我應有的權益?!
那我是否要去"勞工局",寫下勞資調解",可是我覺得公司真的一直在拖?
我該如何正確爭取我應有的權利呢??
Posted by dennisrambo at October 8,2009 00:29

dennisrambo你好:

你可以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主動離職: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案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此條文因為是雇主不守契約在先,所以你依然可以主張非自願離職。

具體的作法,
建議你寄一封存證信函給雇主,主張你的狀況符合上述法條,證明你是非自願離職(等於是被逼退),要求公司給予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另外,
你也可以申請調解,
請你備妥證據,到勞工局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可以主張要求資遣費)。



若你有其他問題,
歡迎於上班時間來電。
或是用email跟我們聯繫。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October 9,2009 15:14
私密回應
Posted at October 13,2009 22:05
你好:

我想詢問諸多問題
1. 從事醫療院所的人(護理人員、技術人員等),適不適用勞基法?
2. 如適用勞基法是否享有病假、事假等一般勞工的權利?
3. 正常每週工時因如何計算?勞方不得拒絕每日加班嗎?如每周工時含加班超出60(含)小時以上(有付加班費)及連上9天班併含一日休假值班,是否不符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力?
4. 勞資雙方有簽定合約,當勞方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是否一定要賠償毀約金(金額要如何計算)?需多久提出辭呈?
5. 勞基法是否有規定勞方生病只能在自己就屬的單位就診,並附診斷書才能算是病假?否則不能請病假嗎?
6. 值班期間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到職,是否算曠職?
7. 除規定懷孕者無法上夜班外,還有怎樣狀況者可免除上夜班?
8. 年假的安排勞方無權安排,是否只能有資方安排運用?或由資方買回?
9. 如在職場上(從事醫療院所的人)遇到不合理的事,要到何處申訴?

註:請用E-MAIL回信
Posted by chu-juchun at October 13,2009 22:55

to chu-juchun:

已經去信回覆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October 16,2009 15:33
很抱歉 我沒收到回信的內容 是否可以再次回信 用公開的方式
Posted by chu-juchun at October 19,2009 11:52
私密回應
Posted at October 21,2009 12:09
我想再次詢問以下的問題
1. 從事醫療院所的人(護理人員、技術人員等),適不適用勞基法?如適用勞基法是否享有病假、事假等一般勞工的權利?
2. 正常每週工時因如何計算?勞方是否不得拒絕每日加班嗎?如每周工時含加班超出60(含)小時以上(有付部分加班費)及連上9天班並含一日休假值班,又連上6天班,是否不符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力?
3. 年假的安排勞方無權安排,是否只能有資方安排運用?或由資方買回?
4. 勞資雙方有簽定合約,當勞方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是否一定要賠償毀約金(金額要如何計算)?需多久提出辭呈?
5. 是否有規定勞方生病只能在自己就屬的單位就診,並附診斷書才能算是病假?否則不能請病假嗎?
6. 值班期間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到職,是否算曠職?
7. 休假值班是否有值班費?
Posted by 有諸多問題的人 at October 22,2009 21:52

to chu-juchun:

請問您的意思是希望在留言板上回應還是email回應?
若您希望用email回應,請您先把問題email到payme95@yahoo.com.tw信箱。

謝謝!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October 23,2009 15:51

你好:

1. 從事醫療院所的人(護理人員、技術人員等),適不適用勞基法?如適用勞基法是否享有病假、事假等一般勞工的權利?

A: 護理人員適用。技術人員,可能要請您說明一下是怎樣的工作內容。


2. 正常每週工時因如何計算?勞方是否不得拒絕每日加班嗎?如每周工時含加班超出60(含)小時以上(有付部分加班費)及連上9天班並含一日休假值班,又連上6天班,是否不符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力?

A:
  原則上,勞委會目前的計算方式是單日8小時,雙週84小時,單月182小時,超過都要計加班。

  另外,關於加班時數問題,根據《勞基法》32條,一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週不得超過46小時。另外《勞基法》33條規定,若要延長工時,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報備。又,35條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的休息。36條規定,工作七日應該至少有1日休假。

  若您因為連續加班不堪負荷,可用《勞基法》14條1項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動宣告離職,可要求預告工資與資遣費。只是你主張這一條必須在離職起算30天內主張,因此建議您可先發一封存證信函給雇主,以此證明您確實在離職30天內主張此權益。

另外,您亦可向所在縣市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請上勞工局網站下載「檢舉書」),由主管機關糾舉雇主違法行為。

3. 年假的安排勞方無權安排,是否只能有資方安排運用?或由資方買回?

A: 年假屬於國定假日,雇主若要求勞工上班,應該給付兩倍工資。 

4. 勞資雙方有簽定合約,當勞方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是否一定要賠償毀約金(金額要如何計算)?需多久提出辭呈?

A:
根據《勞基法》15條,勞工要跟雇主終止契約,必須依照下列規定預告雇主:
1. 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10日前預告。
2.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20日前預告。
3. 工作三年以上者,30日前預告。

但是,根據《勞基法》14條,若您發生下列狀況,可以主動跟雇主終止契約,並且不需要預告:1. 訂定契約有虛偽意思部份、2. 雇主、雇主家屬、代理人對您有施暴或重大侮辱。3. 契約訂定之工作對您健康有危害之虞(最好要有醫生證明)。4. 雇主、雇主代理人or其他勞工患有重大傳染疾病。5. 雇主不依照勞動契約給你報酬。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損害您的權益。(請注意,1和6必須在30天內主張,否則失效)

另外,違約金的部份,若您說的是有最低服務年限的離職違約金,那目前《勞基法》是沒有任何規範的,只能靠調解、訴訟解決。或是,勞工必須站出來反抗此不合理之規定。

5. 是否有規定勞方生病只能在自己就屬的單位就診,並附診斷書才能算是病假?否則不能請病假嗎?

A:
  此規定不合理。《勞工請假規則》並無任何相關規定。(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但是沒有道理只能在自己服務的單位就診)


6. 值班期間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到職,是否算曠職?

A:
  您可能必須請假,《勞工請假規則》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7. 休假值班是否有值班費?

A: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October 23,2009 15:59
私密回應
Posted at October 28,2009 18:37

您好:

我是在某醫院工作的護理人員,在此任職剛滿一年,對醫療院所從業人員有這麼多的問題,都沒享有而且感覺一直被剝削我們的權力,希望能弄清楚基本的權利。工作性質特殊單位、輪三班,採月排班方式。如九月應上工時179小時,但排出的班為189小時多出10小時,每個月累積的時數還不少,又不定期結算或讓我們休假(合理嗎?),不包含這些工時,平日加班平均一週加約15小時(有付加班費,合理嗎?可拒絕加班?)及連上6或7天的班休1日,休假當日需24小時值班,又被叫出來上半天班,接著又要連上6天班(符合規定嗎?)。當我們生病或生理痛,都不能請假,要先來醫院上班接著順便掛號看病,拿平日累積的時數來扣工時,不能用病假(符合規定嗎?還是病重須住院才能請病假),如院方以曠職論(符合規定嗎?)。其實有向資方反映加班問題,資方會改善一陣子,過沒幾天又開始『過度』上班。所以好想毀約離職,但我們有簽定合約,毀約須賠償高額的毀約金(符合規定嗎?),如須賠償毀約金應如何計算才合理。綜合以上問題我們護理人員算不算勞工?為什麼都不能享有基本權,有問題也不知向何處詢問或申訴,又怕被雇主放話~配合度不足、造謠生事,而影響未來就業,但實際情況就是如此。


有諸多問題的人
Posted by 有諸多問題的人 at October 29,2009 21:56
您好:
1.我生病開刀未滿三個月,公司因急單效應強迫我加班(不加班就是裁員名單)我有申訴的管道嗎?
2.我因身體健康的理由沒有配合加班,公司主管威嚇說年終的績效不會給,還有調薪時不調薪,我可以申訴嗎?
3.星期日公司規定放無薪假,所以我在空中大學進修,現在公司急單效應強迫我加班,我因上課考試拒絕加班,公司可以找其他理由裁員及年終的績效不會給,還有調薪時不調薪嗎?如果公司這樣處理我該到何處申訴。
(公司名稱是台灣國際航電中壢廠)
Posted by albee at November 6,2009 10:47

我想請問一下~我是在便利店工作的前幾日離職~
主因是報廢商品給朋友吃~借廁所~朋友陪班聊天~
還說你給朋友吃報廢等等之類的要報警處理~
以上原因被摳前我認了是我的錯~
可是我想問一下他說10月份薪水要依公司規定先扣下來~
等12月店裡總盤點後再給(因該是店內缺少的商品要從我新水裡面扣除)~~還說另一個大夜上班好好的你上班有以上問題你還可以領薪水ㄇ領一樣多的薪水ㄇ...店長要我自己寫該扣多少..薪水也還沒發.她說要考慮一下才決定要不要先給我10月的薪水~11月薪水可能就會被拿去補店內缺少的商品...請問一下我該怎辦@@?
Posted by 笨貓~ at November 9,2009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