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8,2008
是的,沒錯:團結!!行動!!
【去年(2007)8月30日,「優學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預警資遣33名員工;除未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並支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外,該公司當時尚積欠員工1.7個月薪資,並且從未替遭資遣員工投保勞健保、提撥6%勞退金。經歷團結、抗爭、協商等過程後,其中27名員工在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的協助下於12月17日成功爭取回遭積欠之薪資等各項勞工法定應有權益。以下的文章是其中一名員工回顧這段經驗的感想,在此和所有曾在、正在、將要在勞動現場打拼的朋友分享,和大家一起期許未來更人性、優質的勞動環境。】
是的,沒錯!
團結!!行動!!
這是我在這群已經成功拿回自己應得權益的受害者們身上,所看到的東西。
也是我在一群還沒爭取回自己應得權益的受害者們身上,所沒看見的東西。
很高興也很幸運的,我們27名員工屬於前者,並且成功的爭取到所有損失的權益。從95年8月31日無預警發生被優學數位有限(股)公司惡意資遣的那一刻開始,我們歷經12次沒意義的謊言會議、n通推拖虛偽的假情電話,到透過找資源、寄爆市長信箱陳情行動、尋求各大媒體曝光報導、發起部落格網路連署、上街頭抗議、消費者集體退貨、提起刑事訴訟等等的行動。所有員工都只有一個信念,那就是拒絕妥協。在經歷好幾次毫無誠意的協商,欺騙拖延的手段,優學真的把員工們都惹毛了。從一開始的相信、同情公司,到大夢初醒般的發現原來自己才是上當受騙的冤大頭時,員工們便決定,就算拿不回來錢,也要給這樣惡劣的公司ㄧ個狠狠的教訓。
於是憤怒轉化為實際行動,由原本被動的等待結果,轉為積極的追討行動。
很多人會問,為什麼你們這麼敢?難道不怕麻煩?不擔心對未來工作造成影響?搞這些有的沒的,幹麻不把時間拿去賺錢、找工作?你知道官司訴訟總要耗個一年半載,很麻煩的你不累啊?那麼,我想要反問:「當你在哀怨自已遭受不公、權益受損時,『你』又為自己做了什麼?爭取了什麼?」
人往往會讓自己陷入一種八點檔的狗血情境中,好像,遇到這等衰事,就要理所當然來個埋怨、悲嚎;好像,遇到這等衰事,就要宿命論的接受、妥協。好像,遇到這等衰事,氣死了、恨死了也只能將之視為心胸寬懷的人性考驗。等到見到其他人爭取成功後,再羨慕的說他們運氣真好。沒錯,我們真的很幸運,在短短的三個多月間,我們成功的完整爭回受損權益,除了積極的行動外,真的要感謝好運了。但是,你發現了嗎? 是先行動,好運氣才有機會找上門。受損的權益不會平白無故掉在你懷裡,更不會在你哀聲嘆道時悄然現身撫慰你的心靈。權益是自己的,受損了當然要自己去把它找回,不是嗎?!
為了自己爭取權益,不是他人為你爭取權益。
薪水是自己的,權益是自己的,自己不爭取要靠誰幫你爭取?自救者人恆救之。
若是什麼都沒有做,就奢望著會有人來救助,我只能說,孩子你把世界想的太美好了。試都沒試過,就推說運氣不好,那運氣還真是辛苦了。
我們因為行動,更清楚我們要什麼。我們因為行動,幸運的得到更多資源幫助。
我們因為行動,幸運的與其他受害者們結合在一起,共享資源。
我們因為行動,非常幸運的拿回了全數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6%勞退金以及遭侵占的勞健保費。我們也因為行動,在一生中留下意義非凡的一抹光輝。感謝神、感謝正義站在我們這裡。
如果一個人的力量薄弱,你選擇放棄。
那麼一群人聚集一起時,你願意團結出力共進退嗎?
總是可以有許多的理由、許多的藉口、許多的因為所以,那麼當你可以不用單打獨鬥時,你願意加入團體,和團體一起組織起來貢獻一份力量,團結行動嗎?
在行動的過程中需要經費,一個人要承擔的5千元,因為有10人變成500元,因為有20人所以變成50元,因為是團體所已分攤了。一個人街頭舉牌抗議和10人、20人在街頭舉牌抗議,哪種力量效果強力?很容易分辨。一個人要準備一堆法律條文或是相關文件,甚至找資源、跑機關、媒體,卻在10人、20人的力量下,將這些煩雜又瑣碎的事情解決了,這就是團體的資源。
雖然大家都知道團結力量大,過程中還是會看到很多中途加入,甚至是一開始就加入但是卻在中途甚至緊要關頭的時刻,因為種種原因退出離開。更誇張的就是,只抱著連署簽名就可以拿錢心態的人;也有雖然卡位加入但是卻一直抱持觀望態度,等著如果成功就拿錢,沒成功也沒損失的人。試問,在團體最需要人力的時候,行動最需要團結的時候,抱持這樣心態的人,又有什麼資格抱怨自己一個人力量有限,哀嘆自己一個人根本就是弱勢被欺壓的一方。
如果購物付款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那麼資方聘固勞方工作後的〝付款行為〞卻要靠勞工抗爭才能得到?!
既然權益是國家訂定的,那麼受損後的權益無法透過相關的政府機關得到合理的伸張,卻得靠著已經是身為受害者的勞方,拼死拼活的搞抗爭搞行動才有辦法逼資方就範拿到〝應有的權益〞?!好比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卻因為沒有鑰匙非得大費周章的找鎖匠,好不容易找到鎖匠才發現居然連開鎖工具也沒有。
勞基法上路已行之有年了,但是連勞基法的知識,以及勞工自我保障的基本常識,都還無法普及的深入民眾。更不用說要落實於各行各業中。
不可否認,要不是自己經歷這樣的衰事,根本不會想到要去爬文了解勞基法,
要不是自己親自跑過勞工局、勞委會,根本不會知道,原來、積欠資遣費的資方才有刑事責任,勞工局有強制的執行力。但是對於最基本的積欠薪資,勞工局除了雷聲大雨點小的要求資方限期給付外,就只能等資方未依期限給付罰款。而且還無法連續處罰??最高的罰金也不過2萬元。無怪乎資方寧可冒著被勞工局開罰2萬元的風險,也不願支付百萬欠薪。資方寧可被勞工局開罰10萬元的違反大量解僱法,也不願支付百萬欠薪。
對於惡名昭彰的企業公司,政府、勞工局沒有善盡把關責任,卻讓該企業可以持續經營?同樣的惡性手法,開過的違規罰單何其多,臭名遠播網路、媒體、勞工局。卻不見政府單位、勞工局拿出任何辦法來處理??
勞工遇到權益受損的事時,透過申請爭議調解,期間若勞工局查實卻有違規事項就予以罰款。若是調解成立資方願意履行應盡的義務,皆大歡喜。
若是調解失敗,勞工局只能惋惜的告訴你:「嗨!親愛的勞工朋友,我已經盡最大的努力對資方罰款了(當然罰款是給政府不是給你),我能做的就是這些了,勞工局的責任盡了。現在你(勞方)所能做的,就是去告他(資方),別擔心,如果你的資格符合,可以申請所謂的法律救助補貼金,但是要透過麻煩的手續還有審查。不過你的情況一定可以打贏官司的,雖然這個訴訟需要一年半載才有可能會有結果。」
相信很多弱勢勞工走到這個階段,聽到這些訊息時,已經手腳冰冷四肢發麻了吧!
別難過,這不是你的錯,在已經經濟拮据,又被公司惡意欠薪,勞工局又求訴無門,這樣的症狀實屬正常。這時就要咬緊牙關,發揮堅忍不拔的精神用頑強的精神力和意志力跟資方打持久戰。前提是,你不能像我們正巧遇到長期侵占員工勞健保費的資方,這樣會造成你無法在非自願性失業期間請領失業補助金,因為你積欠勞保費。勞工局的美意,反倒變成那些善於鑽漏洞的企業毒害勞工的催化劑。通常在這種情形下,大多數的人會選擇打退堂鼓,在生活一切沒有保障時,只能趕緊尋覓下一份工作,至於眼前的虧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因為連勞工的守護神都兩手一攤--沒輒了,平凡的小勞工又能做什麼呢?!
如果,勞工局、勞委會所扮演的角色是強而有力的臂膀,而不是一個只會罰款卻無任何強制執行力的繡花枕,勞工何必要靠上街抗議以求爭取到應得的關注呢。
若是勞基法能夠修正的更符合時勢需求、更保障勞工基本權益;若是勞基法能夠全面落實,能更普及深入民間。勞工何苦大費周章的舉牌抗議嘶聲吶喊著:「還我權益,還我薪資,還我公道。」希冀政府能夠更重視這樣的問題,畢竟勞資雙方的合諧才能創造更好的社會榮景。
何時,勞基法才能成為真正實用、有保障的那盒工具箱?!
何時,勞工們才能得到那把可以真正開啟權益大門的鑰匙?!
我期待著。
身為勞工你有必要了解自己的權益,以及自保的方式
分享經歷這次事件後整理出來的經驗,給求職中或是身在職場中的你:
- l 每個月的薪資條明細,無論公司是否收回,都應自行備份保存,以防他日有需要時,可作為佐證之用。
例:長期遭資優、優學侵占勞健保費用的員工,因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補助金時,才發現因公司並未將每月扣除的勞保費繳至勞保局,造成積欠勞保費的情況故不符合申請資格,除非提供勞保費已由公司按月扣除的証明,或是將積欠的勞保費繳清才可申請。可想而知,在沒有薪資明細證明下,公司當然也不會願意提供自己侵占你勞健保費的証明,你除了自認倒楣被扒兩層皮的再把積欠的費用補齊之外,就只能想盡辦法從公司那裏弄到證明。 - l 留意自己的勞退專戶裡,公司是否如實按月轉入6%勞退金。
- l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公司的虧損轉由要求員工分攤吸收。
例:於優學任職期間,遇到因音效師疏忽、主管不察的情形下,將光碟燒錄成錯誤的音檔格式,損失十萬餘元。公司要求直屬主管需扛下十萬元的損失費用,經主管商討改為由全公司依比例分攤吸收。 - l 主動查問所屬政府單位,公司是否有如實(依實際薪資比例)申報勞健保,並且如實將薪資中扣除的勞健保費用,繳交到相關單位。
- l 遇到遭惡意資遣時,公司是否有遵循勞基法(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 l 是否有給付資遣費,以及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發還勞保卡。
- l 當真的很不幸的,這麼惡劣的雇主就給你碰上了,除了哀怨、氣憤、徬徨,請記得於第一時間至少不要拖過1個月,前往當地勞工局申請爭議調解,讓你的受害情形在規定時間內進入所謂的〝勞工局受理階段〞,避免拖過1個月的受理時效,造成日後想要求償或是申請相關的補償都沒有辦法。無論你是否打算和解,都請透過勞工局的見證完成調解手續。日後若是資方沒有履行,當時於勞工局見證下的調解證明,也可作為訴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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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時薪竟然還是從80起跳
不是應該95了嗎
有些業者就是不守規定
這樣讓我們這些工讀生辛苦
很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