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3,2007
神秘的勞工國定假日
過去一個月來,台灣接連來了兩個颱風,也放了兩天颱風假。不過,颱風當天還是不少人冒著風雨被公司要求去上班,承擔相當大的交通風險。為什麼都宣佈放颱風假了還要上班?一問之下才知道,人事行政局公告的颱風假,效力只及於政府單位的「公務相關人員」,和民間企業的勞工無關,老闆不遵守也沒關係。
這種「一假兩制」的作法,在台灣其實已行之有年,當有人批評勞委會為何不也比照宣佈勞工放假時,其歷來也只回答:「沒辦法,法律沒有授權官方宣佈勞工可放颱風假的權力」。但是,仔細考察政府的放假相關規定後才發現,有另一種有些神秘的法定「一假兩制」,反而是對勞工較為有利,卻從未被落實。那就是所謂的「國定假日」。
可能鮮少人有發現,在我國勞動基準法和其施行細則中所規範「勞工可放假領薪的國定假日」,足足比官方公告給「公務相關人員」的國定假日(也就是我們在學校唸書時會放的那些國定假日,因為學生是跟著老師放假),多了至少8 天!?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界定的勞工國定假日是:「元旦、元旦隔日、過年年假(除夕到初三)、二二八紀念日、青年節、婦幼節 、清明節、勞動節日、端午節、中秋節、教師節、雙十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共19天,通通可以放假,也不可被扣薪。但行政院和人事行政局公告的(公務相關人員)「國定假日」卻只有11天,僅含「元旦、過年年假(除夕到初三)、二二八紀念日、清明節、勞動節日、端午節、中秋節、雙十節」。勞工19天和公務員11天,明顯的「一假兩制」,但怎麼好像從沒發生過?如果大家已經有人在民間企業工作和打工經驗的,仔細回想一下,應該會發現,原本依此法也該放假的「元旦隔日、青年節 、教師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幾乎都是得要上班的(最近快到的9/28教師節,將是最明顯的例證)!怎麼颱風假時說勞工不比照公務員可放颱風假,這時候卻完全比照公務員少放假呢?
一開始我得知這個法令規定,還有些不可置信,上班族或打工族連「青年節、教師節、蔣公、國父誕辰、聖誕節…」這些都能放假?真的還假的?會不會是這法令舊了、被新法修改了?但在上週時我們聯盟走訪勞委會要求加速申訴作業時,一問勞動條件處的藍福良處長才確定,的確,只要是民間企業僱傭的勞工,就可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的這些國定假日,一年放19天假!我跟他說:「但這多出來的8天,台灣幾乎從來沒有勞工放得到耶!公司通通都只比照人事行政局的公告。」,他則回應:「真的嗎?但法定就是如此,勞工這19天都該放到假,沒放到的話歡迎來勞委會申訴!
其實仔細計算,會發現這「失落的8天國定假日」,換算成該多付的薪水,是相當大的一筆金額!以我國目前總體平均月薪約36,490元(2007.7月行政院主計處資料)計算,換算成時薪推算,每日工作8小時至少可領1,612(36,490 / 181 x 8)元,一年多了共8天的上班日,儘管不計算1.33倍的法定加班費,也至少該在既有薪水外,多拿回12,902元。就是社會新鮮人薪資較低,每年也因此少領了將近10,000元的薪水!推算台灣目前有1000萬以上的勞工,這整體勞工的損失、企業因此非法得來的利潤,一年就達到了1,000億以上!為何官方、特別是勞委會,可以視而不見呢?
再進一步討論,勞工中還有一種權益更為受害的族群,那就是兼職工作、領取時薪的「打工族」。原本勞基法的相關權益,包括這邊討論的國定假日,也都包含了「打工族」,到了國定假日也都該可以放假。先不討論有沒有如前述被少放假的問題,就是放滿了,領時薪的打工族和領月薪的勞工並不同,他們放假卻變成「領不到薪水」的員工,這不是跟「沒工作」的狀況一樣嗎?勞委會很天才地在這次7/1調整基本工資過程中,仍不願將此部分的國定假日工資納入基本時薪裡計算,卻對外聲稱,打工族遇到國定假日時可以「排班、不上班、但領一日薪水」!試問,打工族倘若選擇國定假日當天「不上班」,又怎麼能「排到班」呢?
再者,實際上,會在全數國定假日都仍要求員工上班的企業,多半都是餐飲服務業和賣場零售業,例如麥當勞、統一超商、家樂福賣場…等,而這些企業,幾乎都是仰賴打工族營運的,超過八成的員工都是領時薪的打工族。對這些打工族來說,放不到假就算了,但勞基法37和39條規定的「國定假日工作應領取2倍工資」條款,卻也從來沒有被落實。換句話說,對打工族而言,根本就沒有什麼「國定假日」!法定規定19天,月薪勞工至少一年實際上還能休到11天,但打工族卻是0天,不能放假(放了就沒錢拿),上班也不能領到法定2倍工資,勞基法的休假保障,對其如同浮雲一般,不具任何實質意義。
和前面一樣,讓我們仔細算算看,領時薪的打工族這19天國定假日都不能放假,也拿不到法定2倍工資,究竟損失了多少呢?我們發現,就是只用最低的基本時薪95元來計算,95元x 8小時 x 19天,一個打工族如果如同正職持續工作,一年就白白讓老闆省了14,440元!將近是一個月的工資。聚沙成塔,那些大量運用打工族的產業,又因此多賺了多少錢呢?
講了這麼多,怎麼辦?我們知道,這邊提到一年多出來8天的「神秘勞工國定假日」,以及打工族該拿到的「國定假日工作2倍工資」,對許多人來說,都只能感到「可遠觀而不可褻玩焉」、「看得到,卻吃不到」。很多人可能也因此只能嘆息道:「能怎麼辦,全部的公司都不願意遵守…。」。但是,我們真的不可能做些什麼,來改變這個不合法的現象嗎?如果你願意一起參與改變的行列,歡迎你一起來這麼做:
首先,我和九五聯盟的幾個夥伴,弄了一個「國定假日,你拿得到2倍工資嗎?」網路問卷調查(http://myurl.com.tw/mpqa)。歡迎你一起上來填答。為了要改變一個不合理和不合法的現象,我們需要更多的事實與資料,來和官方談判及與社會對話,至少透過統計來突顯這一個不合理的問題,有多普遍、多嚴重。
再者,今年九月到年底接下來還有好幾天的國定假日,包括「中秋節、教師節、雙十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如果您有在打工或上班,那幾天沒有放假、也沒有拿到國定假日2倍工資的,歡迎主動向勞委會(http://kmvc.cla.gov.tw)提出申訴,並且副本一份給我們備份(payme95@yahoo.com.tw)。越多人向官方申訴,就越有可能讓他們感到壓力。甚至如果可能,您可以將前面提到的勞基法第37、39條,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條文內容,寄給您的雇主看,要求他們放假或給2倍工資。有什麼回應,也歡迎給我們一份。當然,大家如果各自有想到什麼樣的爭取、游擊方式,可以和我們聯繫討論。
最後,雖然還不確定,但我和九五聯盟的夥伴,正在計劃怎麼來發起相關的有效活動,讓社會和官方重視這個問題,要求官方積極公告和監督全體勞工在這19天都該可以放假。總不能說因為全部公司都這麼做,習慣了,就積非成是,違法變正常吧。到時候發起了相關的活動,還有賴大家一起參加。如果大家願意站出來,就是非常充沛的一股力量。長年以來,這群人的權益都沒有受到應有的保障,或許,該是做點什麼,讓情況不一樣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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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關掉貴聯盟的捐款帳號,別像司明德一樣吃香的喝辣的,既然是為大家服務那就用自己的錢來做服務,不要向大家募款,您也可以請幾個工讀生把網頁坐大,讓社會有更多就業機會,大家都有95可領,也體會一下發時新95的苦處在哪裡,這樣才不會讓中小企業對95聯盟反感,那不是更好,支持您的實新95,但請關掉捐款帳號吧!
所以有資料(包刮超商版那邊)都是由聯盟裡的幹部(都是志工)一個字一個字慢慢打上去的,更沒有用"捐款"來吃香喝辣,如果您有證據歡迎您將證據公開,(超商版)方面也願意將工作室拍照貼在網路上給大家看,證明給大家看,聯盟並沒有用捐款來胡搞瞎搞
重複:聯盟沒有用捐款來吃香喝辣,如果您有證據歡迎您將證據公開
一個「對抗性」的非營利組織,無可避免地必須仰賴社會大眾的小額募款。
當然,義工很重要,但所有具有影響力的組織,也都需要正職人員負責日常事務。
否則,數百封的申訴信、案件,諸多議題,誰來時時刻刻統籌處理呢?
全世界有志真要改革問題的非營利組織,都必須要制度化,也需要募集社會資源。我們當然不例外。
至於,募款是否會被善用,除了應當公開(您可注意,我們已公開說明,每半年我們將公開一次收支)外,其實最關鍵就是靠廣大參與者、
義工的直接監督。倘若外來九五聯盟成為了基金會,則還有董事們負責監督。
無論如何,很明顯地,九五聯盟作為非營利組織,就是募到款,
也不能用來分配盈餘。這和你提到的中小企業賺到了錢,可以進自己口袋,
有法律和本質上的差異。或者拿動輒取得數千萬資源的紅衫軍比,真是差得遠了。
或許你是僱主(或者是同情雇主的人士),會看不慣非營利組織仰賴募款,這其實也能理解。
然而,我們又何嘗看得起營利組織利潤來自剝削員工、連基本工資都不願給付呢?
的確,這個議題你們不吵,也沒人會去注意,就你們的調查結果應該也是沒領到的佔絕大多數吧,長期以來,不同於製造業,服務業需求多數的時薪打工族,很多小企業競爭到依賴這些灰色法令來生存;而時薪人員因在學因素,每個月能工作的時數與對該單位所負責的工作常與正職人員相差甚多,卻一味要求要跟正職人員享有同樣權利與義務,現在時薪95了,國定假日要2倍了,再下來又是什麼,是期末考休一星期,暑假休一個月薪水都照領嗎?你們只會對打工族作問卷,那有意義嗎,為什麼不去對中小企業主做問卷呢?
之前在這邊還看到貴單位把超商總部稱為加盟主,我很懷疑你們在推動這個影響全台至少超過5000家加盟店生計的法案時,有沒先作過功課?在超商版看到有人申訴有7-11的大夜班時薪50元,也沒去調查檢舉人檢舉的真實性,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極不可能,這種薪資連早班都請不到人了,那還能請大夜, ,就算是真的這也是極少數趨近於0的可能,這在統計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而該版版主居然也跟著起閧說超商總部不去管制加盟主的量與質,才會造成這樣的情形,請問你們這些不負責任的言論,又要請誰來管制貴聯盟呢?
最後我要強調的是, 有很多優秀的打工族,也有很多不負責任的打工學生,你們維護打工族權益立意是好的(我也有很多親朋好友的家人都在打工),但理想歸理想,現實歸現實,改革過於快速沒有顧及現行整個生態環境,只單方面全面提升打工族的權益,你們強調獲利驚人的大企業還沒感覺,中小企業主可能先被你們害的全家沒飯吃了!
才有現在的成果
至於樓上的負擔沈重的小老闆
我跟你一樣都是老闆 我也曾經做過人家的員工
但沒有去壓榨人家就好
將心比心
聯盟難道不知道服務業的休假是有安排輪調的
只要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上有加註
將23條界定之國定假日改為其他日子休息
則上班就沒有加發兩天工資的必要呀
吵時薪我覺得很不錯
可以增進員工福利
吵這個
就有點不知所謂了
那就應該要領到假日工資才對啊
最好的方法,在下認為乾脆勞工,資方與政府三方開個公聽會,重新界定服務業正職人員與時薪人員的分野(如是否在學,所學與工作相關科系,每個月工作時數....),畢竟學生工讀,可能一個月休了很多天,與一個全職人員所付出的時間與心力對該單位多半有差距(非絕對,但先天環境限制,理應為多數,如白天上課,晚上只能工作4-5個小時的工讀生..),他們所享福利與相對的權利義務應該也不能相同吧!
Derek提到的輪班是個好問題,不過依法僅管是輪班,還是無法規避國定假日兩倍工資。因為勞基法的保障及於領時薪的打工族,儘管是服務業,用輪班的方式,還是享有19天的國定假日,依法在國定假日上班就是必須要給予2倍工資,因為這天本來就可以休假卻領一天薪水,如果多上一天班本來就是會多一天薪水。(詳情可參照勞基法第37, 39條)
至於152提到的時薪工作者福利不該完全比照正職的問題,其實目前法制上就是如此。這些國定假日2倍工資,必須是那天有去上班的時薪工作者,才領得到,如果沒上班,反而連1日工資都沒有(雖然這也並不合法)。然而,月薪工作者則是國定假日可不上班但領1日薪(折入月薪),上班領2日薪。
為了解決這種難題,我們曾經提出,應該把國定假日工資,直接折算到基本時薪裡面,也就是把這2倍薪平均分配到每一個小時裡,做多少小時就多領到多少比例的國定假日工資,就不會有做得少的人卻福利和做得多的一樣的問題。然而,勞委會認為這樣會讓時薪表面上看起來太高(大約要到102元),所以否決;留下了個國定假日2倍工資規定,卻又不願監督落實。如果大家同意,這點可以在明年招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時,大家再一起來向官方施壓。
我在賣場當正職客服員,可是總公司的人卻是朝九晚五的上班族,
他們曾幾何時會去思考,自己設計的遊戲規則有多麼的沒有人性,
我們美其名是正職,但是所有的福利,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年假....
什麼都沒有,就連中秋月餅跟柚子都沒有,
但是我們中秋節就得來上班,的確沒有什麼2倍薪水,
颱風天也要來上班,沒有加班費就算了,就連坐計程車也沒有補助,
人家家樂福還可以坐計程車報公帳!!!
而且排班制,管你賣場幾點關,反正他就是算到晚上10點,
以全班為例,早上10:30~晚上10點,他工時就是只給你算11.5-2=9.5
從來也不管我們休息時間每次都只有15分鐘,
誰敢離開工作崗位??難道,每人人都要輪流離開一個小時??
那這樣12點開始休息吃飯,三個人一起輪班,
最後一個人不就要2點才可以去吃飯?
那晚餐更慘,6點開始輪流休息,最後一個人要8點才可以去吃飯,
生理機能都壞掉了!!!而且還要流到賣場打烊,
至少10點半,偏偏多出來這半小時他不給你工時,
一整個待在那邊12個小時卻只有9.5小時的薪水,
給薪就更不用說了,工時不夠要補滿180小時,
日薪只有8百多,但請一天假卻要扣薪1千2百多,
老闆~~~~你不要光顧著賺錢,我們的薪水能多多少??
時機歹歹,工作難找,誰敢去檢舉公司制度??
勞委會.勞工局再多的申訴管道,也只能變成離職者的報復管報,
挨....歹命!!
聽到您提到的問題,的確很沉重。
九五聯盟為了要能整體性的改造問題,突破個別申訴難以落實權益的困境,
目前正在籌組打工族的申訴,將號招打工族依據行業別個別成立工會
例如成立 "超商賣場零售業工會",
依目前法令,只要有30人連署發起即可以成立法令上代表員工的工會。
這樣由志願的工會幹部去和老闆談判,代表集體,才不會有個人被排擠的問題。
不知道,你會有意願嗎?
會實施上述制度大部分是週休2日的公司,若今天勞工要求公司放假或支薪,公司是不是也可要求比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2周84小時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N003000130這都沒有落實2周80小時的因素,請不要隨便引用基準法細則大作文章
不用看不下去
也請你好好"瞭解"一下
對部分工時工作者而言
根本沒有所謂你提到的問題
但有多少雇主當天給兩倍薪資?!
去查查我們的問卷或去坊間問問就知道!
至於一般全職勞工
真要說到底
有多少員工沒有領過或甚少領到加班費
大家應該也是心裡有數吧
您恐怕搞錯了。
您提到勞基法30條,其中可以將勞動時間在雙週84小時內有限度地挪移,
但這可以挪移的時間是到"其他工作日"(如一週中某一天工作10小時,但不用給付加班費),而非"休假日"(包括一週一天以上的例假日與一年19天的勞工國定假日)。
勞工國定假日的效果依據勞基法37條明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39條規定: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很明顯,當天就是休假,可領薪;如果上班,可領2倍薪水。國定假日上班多給的薪資,是不可用其他時間沒上班(如你說到雙週可能少工作4小時)挪移過來的。
再者,挪移的要件之一是:老闆必須經過"勞資會議",有特別約定才能夠挪移。請問就你所知,哪些公司招開了勞資會議,討論勞工教師節要來上班這件事呢?
沒有改革,哪會有現在的權益?
----引文---
而時薪人員因在學因素,每個月能工作的時數與對該單位所負責的工作常與正職人員相差甚多,卻一味要求要跟正職人員享有同樣權利與義務,現在時薪95了,國定假日要2倍了,再下來又是什麼,是期末考休一星期,暑假休一個月薪水都照領嗎?
----引文---
負責的工作常與正職人員相差甚多,卻一味要求要跟正職人員享有同樣權利與義務(義務不是享有吧?
(您應該是想說,責任負的不同,享有的權益怎麼能相同吧!!)
時薪工作者本來就比月新所要負的責任少,享有不同的權益,我們打工時薪工作者,大家自己也心裡有數,這當然OK! 如果都一樣,那有誰想做月薪? 但是既然說時薪工作者,負的責任少,為何我們需要在國定假日上班? 為何很多人被迫要排班?
(假設您,如果僱用有一個假日不給班,或不配合假日上班的人,您會想要他嗎?
我想大部分的雇主應該會覺得都能配合上班的工讀生才是好的,對吧?
誰要配合度不佳的?
那不配合的人呢?
如果不配合跟配合假日排班的兩個人,當然在排班的時候,會給配合度高的人較多的班去上,而不配合的您會想要多給他班上嗎?
那這不是變相的被迫要假日排班嗎?)
既然被迫上班,不就跟月薪負一樣責任?
為何卻沒有一樣權益?
兩倍薪資?
卻又將諸多列管商品陳列於外,難道總公司都不知道、或者明明知道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答:總公司當然知道,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嘛.這就是要開放加盟的重要因屬之一.這叫"管理風險轉移".加盟主不服從,就是"未陳列
公司指定陳列之商品""經勸導三次仍未改善者,屬重大違約,公司有權終止合約,並沒收抵押金的一半,既30萬元".
2.關於統一超商公司上班規定的第十點:「交接班時應主動接受皮包檢查」,統一超商(7-11)並不屬於公家執法機關,有何權力
對員工進行皮包檢查?
答:這條我倒沒有聽說過,我也不曾做過這種事情.
3.對於絕大多數加盟店(或直營店)國定假日薪資皆沒有遵守應給予「2倍工資」的規定,明顯違法,總公司方面難道不知道嗎?
答:國定假日一年19天,日班{95X8X19}X2=28880元;大夜28000元/26天/X19=20462元,總計49342元.這是一人一班要多付
的.總公司方面當然知道這是一筆不小的成本,只是心虛,不敢跟加盟主談這類問題.
4.部分加盟店會要要求新進員工簽署不合理之合約,總公司方面不知道嗎?
答:知道!但要裝做不知道,勞資糾紛轉嫁到加盟主身上.
5.部分加盟店要求員工必須上班超過8小時,卻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章第24條給予「薪資1.33倍以上的法定加班費」,總公司不
該管一下嗎?
答: 怎麼管?如果都嚴格按規定做,公司就要釋出更多,否則,加盟體制就會動搖.
6.絕大多數店家大夜班皆僅排一名店員值班,如被偷要自行負責,且更增強了被搶的風險,也無任何的防護措施或緊急通報措施,
這問題總公司沒思考過嗎?
答:安排一名店員值班,是從效益考量. 會被偷搶是社會問題,銀行都會被搶,何況超商.只是要保險啦.錢........
7.對於某些營利較差加盟店,在時薪調成95之後,無法負擔時薪95的薪資,總公司也未調整權利金比例,導致其必須繼續剝削工
讀生,總公司方面有何看法與處理方法?
答:不是某些, 而是大多數的加盟店營利差. 總公司是能拖就拖.
8.為何加盟店員工與直營店員工皆是穿著相同制服,在相同招牌下工作,但加盟店員工卻無法與直營店員工享有相同福利?
答: 錢............的問題.
9.對於部分加盟店(或直營店)要求員工預購業績須達到一定的量,否則要自行將差額補滿,請問屬於合法還不合法?如果屬於不合
法,總公司、勞工局方面不應該管一下嗎?
答: 加盟店不會要求員工預購業績須達到一定的量吧.都是加盟主自己買的吧. 每個月的營業業績不達標,都要買足耶. 公平交易委
員會要管一管啦.
10.未滿18歲的員工能上大夜班嗎?如果不能,那為何某些店的大夜有未滿18歲的情形發生?
答:這倒是店長的不應該. 應該盡快改善.
如此回應. 了了嗎?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7-10-30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表示,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仍可依規定放假1日。至於勞雇雙方如果約定將部分休假日(含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調移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則該紀念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自應出勤。
另勞工應放假之日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辦理,日前內政部雖已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刪除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但在勞基法相關規定尚未修正前,勞工該日之放假仍應依其規定辦理。至於明年是否取消「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放假規定,須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修正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