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2,2007
親愛的打工族朋友,您不可不知的勞動法律權益!
親愛的打工族朋友,您不可不知的勞動法律權益!
時薪要高於95元才合法?可是老闆說我國法定時薪是66元耶?
錯!法定時薪66元是未含「假日工資」的部分,按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付勞工「假日工資」。因此,將假日工資的部分含算進去,合法的時薪則應該是法定月薪15840元÷法定工時168小時=94.2元,因此時薪95元以上才算合法。
什麼是假日工資啊?統一超商說員工假日來上班他們都有付薪資啊,這是假日工資的意思嗎?
當然不是!所謂的「假日工資」是指當你在例假日、休假日休息不用上班時,老闆還是要給付你這幾天休假時的薪水。
可是老闆都說我是工讀生、計時人員,所以不適用勞基法耶。
這是錯誤且違法的說詞,按我國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基法所保障之勞工定義為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此,不論你是「工讀生」、「計時人員」、「兼職人員」還是「約聘僱人員」,全部都是受勞基法保障的對象,完全適用於勞基法。
那這樣看起來,打工族應該也可以領加班費囉?
當然!正如前面所說,「工讀生」、「計時人員」、「兼職人員」還是「約聘僱人員」都適用於勞基法的保障,因此只要你雙週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時84小時,那麼雇主就應該要支付你超時工作的加班費。
可是老闆堅持不願付我「假日工資」、「加班費」,我能拿他怎麼辦呢?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將招募遭到積欠「假日工資」及「加班費」的打工族朋友們,一起透過「集體訴訟」的方式,向雇主追討屬於打工族的勞動權益,若您有意願,歡迎和我們聯絡。
勞基法小辭典
第2條 勞工謂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以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引用URL
這麼重要的資訊真該讓每個人都知道。
那這樣,15840除以180,應該是88元才對。(好像在網路上有投影片解過)
要調漲是一個主張,但不必要在數學式上動手腳吧,這樣會跟記者用錯字寫錯詞一樣貽笑大方。
這些也都是有給假
June 28,2005.看到”姜律師的樂多日誌.打工族不可不知的薪資規定”
http://blog.yam.com/qq1200/archives/200868.html
[最低薪資保障,目前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薪資,為每月新台幣15840元,如以每月工作30日、每日工作8小時計,換算成時薪為新台幣66元,若低於這樣標準,均屬違法。]
這個勞基法規定.原是保障勞工.如今反而成為小氣企業主剝削勞工的依據
根據九十四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九十四年只上252天的班
http://www.cpa.gov.tw/cpa2004/fixpage/html2001/train/2005TW.htm
就政府行政機關的標準來計算
再扣除基本3天的年假.全年只要上249天.還外加年終獎金1個月
以最低時薪15840元計算結果.每小時應為103元
如果以在嚴苛的私人企業上班來計算
全年~星期六上半天26天.星期六隔週休2日26天.國定假日為10天.全年要上263天的班.沒有年終獎金及年假
以最低時薪15840元計算.結果為每小時90元
時薪族大多是臨時雇員或算外聘人員.沒有婚假.沒有喪假及病假.更沒有所謂的遣散費.工作相當沒保障
如今各大連鎖企業多以65~90來請時薪人員.這是相當不合理的!
如果以時薪計算.最低時薪應該為90~103圓才稍微比較合理!
參考實例:
引用~http://www.104.com.tw/student/hotjob.htm
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72元起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75~85元起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66元起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時薪66~86元起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6元起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80(將視工作表現調薪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時薪86-149元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時薪80~100元
這些知名企業的起薪大多為66~86元.如此而已!
如果以上班176小時計算(相當於上班族一個月的實際上班時數)
那86元時薪人員一個月也只不過領了15136元
如果以66元時薪計算.一個月更只有11616元.低於目前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薪資,每月新台幣15840元!
就算是98元所謂的高時薪.一個月也只不過是17248元如此而已啊!
真的是很不高!如此就讓企業主大感吃不消?
個人還是覺得應廢除勞基法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新台幣15840元
改以最低時薪90元來計算.這樣是比較符合現今社會的實際狀況
有人會質疑.時薪90元是高薪水的要求
問題的癥結在於
目前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薪資,為每月新台幣15840元,如以每月工作30日、每日工作8小時計,換算成時薪為新台幣66元
根據勞基法第卅九條規定,例假、休假和特別假日,勞工休假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這是企業主該給勞工的基本福利}
然而很多企業主以時薪來請勞工,在例假、休假和特別假日,勞工休假期間,雇主卻是不給薪的,一但被強迫解雇更沒有遣散費!這是否是變相的剝奪勞工的基本福利?
時薪人員在例假、休假和特別假日,只要沒上班顧主是不給薪的事實上.時薪90元只不過是台灣時薪勞工的合理[最低薪資]如此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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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如今好不容易基本工資要調高為月薪17642元
但時薪卻只有94元這樣合理嗎?
如果詳算月薪17642元,那最低時薪應該為100元這樣才稍稍合理!
真要公平,沒任何福利與保障的時薪應高於月薪一成110圓才是真的合理
否則基本工資調高企業主人事成本增加,那些企業主在薪資管控詳算之下只會裁掉更多的月薪族,只雇用更多不用給什福利與保障又低成本的94元時薪族啊!
時薪100的話對做『月』的人來講還是比較便宜的,做『月』的人有年假有國慶節日有年休有的還有事假及生理假,年終還有獎金,且如被遣散還有1~3個月的遣散費
時薪100的話....沒上工什麼都沒了!遣散費就更不用說了!相當沒保障
這就是為什麼一些連鎖服務業喜歡用時薪人員!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這規定只說了半套!
按勞動基準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37 條 (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 50 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關於年終獎金
通常以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的規定來解釋
但~年終績效獎金不在法律保障範圍,而必須視聘僱契約或公司管理規定決定。
話說回來:年終獎金跟領時薪或者是月薪沒有決對的關聯,有關聯的還是在於勞工與企業主聘僱契約內容如何!
不過一般而言,會以低價時薪請勞工的擺明就是要節省人事費,要當時薪族年終獎金還是不要想太多...很現實的
資料來源:http://www.cheers.com.tw/content/042/042034.asp
以上勞動基準法裏的權益,時薪族都被一些企業主故意漠視了!
引用http://times.hinet.net/SpecialTopic/950913-Freshman/0fa22b545bab.htm
與會首長表示,目前勞工的平均月薪,是將月薪和時薪混為一談,並不合理,月薪一個月是以二百四十小時做計算,但時薪是以一百六十八個小時做計算。
如果以在嚴苛的私人企業上班來計算~星期六上半天26天.星期六隔週休2日26天.國定假日為10天.全年要上263天的班相當於每個月176小時.再沒有年終獎金及年假下
最低月薪17642元除以176小時,每小時應為100元
如再加上一個月的年終獎金及勞基法規定的3天年假,每小時應為110元
韓國能!台灣不能?
http://ekm92.trade.gov.tw/BOFT/web/report_detail.jsp?data_base_id=DB009&category_id=CAT1813&report_id=114956
資料來源及時間:韓國經濟新聞(8/2)
根據韓國勞動部之公告,韓國自明(2007)年元月1日起至年底止,勞工之最低時薪標準訂為3,480韓元(約折合台幣120元),較今(2006)年調漲12.3%,估計將有11.9%、178萬4千餘名勞工藉此受惠。另以8小時為準之日薪標準則為2萬7,840韓元(8月2日1美元約折合950韓元)。
關於台灣和韓國兩國的國情不同,消費水平也不一樣,怎能等同論之的問題?
不論是哪個國家國情不同消費水平都會不一樣,就算是台北與高雄區域情不同消費水平也會不一樣的
我們只能約略取國民所得較近的幾個鄰近國家來做比較!
韓國去年平均每人國民所得預估為1萬8,337美元,台灣為 1萬6,537美元
如按韓國國民所得比例換算最低時薪3,480韓元約台幣120元,那以台灣國民所得比例換算台灣最低時薪約為108圓較合理
雇主很多是屬精算型的:
對那類雇主而言,問題不在時薪或月薪的高低,問題在...基本工資提高了!剝削時薪族的法律漏洞是否消失
那類雇主覺得請時薪人員不划算時,他自然就會改請月薪人員
如果請時薪的雇主能完全比照月薪的基本勞工權益,如(休假)紀念日放假應予給薪.如(休假)紀念日放假應當以加班計算,按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第 40 條.第 50 條等確實遵守,那時薪部分從現行的66元調高至94元,調幅超過百分之40,確實高的離譜,可是實際狀況卻非如此!
勞委會漲時薪,只能說是用此切割月薪與時薪以修補勞動基準法因時代變遷造成有損勞工權益的漏洞而已
真正有衝擊的是以低廉時薪省人事費用的服務業雇主,而那些服務業雇主又以連鎖大企業引響最大
對以外銷為生存的台灣產業及一般上班族幾乎都以月薪為基準.衝擊相當的小!
小弟上班的公司6年前請工讀生都是以月薪(15600)為基準,一天8小時月休6天,段考及期末考當天給休,滿一年給予3天特休,年假也是給薪放假,滿3個月後視工作能力給予1000的調薪,滿一年後至少也有18000圓外加1個月年終,相當於時薪94~105圓
6年後的今天服務業充滿以時薪66為基準的連鎖店,在競爭的服務業.公司的同行也紛紛將以月薪(15600)改以時薪70~80為基準以降低人事費用以應付財團式連鎖店競爭!打工族的薪水就此淪陷!
雇主都很精算的,問題不在時薪或月薪的高低,問題在於剝削時薪族的法律漏洞是否消失?
雇主精算後覺得請時薪人員不划算時,他自然就會改請月薪人員 !
因為我對薪資這些不懂
像我現在是在屈臣氏工讀
當初應徵時主管說公司最多一個星期能做40小時
但因為最近店的業績下降
導致上頭要縮減我們工讀時數
像我上星期只做15小時而已
放假是不算錢的
時薪是80元
用餐是要自己出
也沒什麼福利〈對工讀〉
〈例如早上九點半上到三點半,扣掉一個小時吃飯,等於一天是5小時〉
而我有時會比較晚下班來增加時數
我一個月才領一萬左右
工作七個月來領過最高一次是13000左右
像我同事有時一個月才領8.9000而以
這樣是合理嘛
因為我不太懂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ㄇ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