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9,2007

【立報】打工族權益 要學會自己爭取

打工族權益 要學會自己爭取
【記者唐澄暐台北報導】「部分工時」勞動者,俗稱打工,通常按工作時數領取薪水。最低時薪不得低於66元,反過來說,只要滿66元,就不能說非法,這是一般所知的規定。但如果這根本是錯的呢?


給薪假被忽略

根據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每個月最低工資必須要達到15,840元,根據此一規定,以每個月30天、每天工作8小時來計算,得出合法的每小時平均工資66元,這個數字在勞委會的解釋函中有明文規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效果,而一般徵求打工者的店家,也按照此規定,將66元視為合法的底線工資。

但如果仔細一看,這樣的算法相當不可思議。立委余政道指出,同樣按照勞基法的規定,最高工作時數以每天8小時,隔週一次週六半天班來算的話,為每2週84小時,一個月4週為168小時。若以此方法計算,則每小時打工的最低薪資,至少要有95元。但勞委會估工時的方法,卻是以每個月30天,每天8小時來算,足足有240小時,才定出每小時66元的最低薪資,余政道忍不住質疑,有人整個月不休息天天做滿8小時的嗎?

積極主張最低時薪95元的「青年勞動95聯盟」陳柏謙表示,勞委會計算最低時薪忽略的地方,是一般正職人員所享有,但打工者卻沒有的「給薪假」。正職人員獲得月薪的「一個月」,包括了應有的周休、特休,這些日子裡,正職人員不會因沒去上班而沒有薪水。部分工時勞動者也一樣,依法享有「給薪假」的基本權利,但在一般觀念中,打工者若彈性選擇工作時段,自己的休假就等同於沒有上班。這樣等於損失了「給薪假」,而這些假日應得的薪水,卻也沒有算進打工者的最低時薪裡。陳柏謙更提醒,被解雇的打工者從沒拿過依法應得的資遣費,「權益的損失應該根據計算,反映在部分工時勞動者的時薪裡。」

修法不如改解釋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謝青雲表示,若部分工時者的工作時間,超過正職者規定的每兩週84小時,打工一個月的薪水卻還低於15,840元,「那絕對是違法的」。

理想的部分工時薪水,根據謝青雲的看法,應該是以正職者每2週84小時為分母,打工者工作的時數為分子,按比例給予薪水;再加上例假日應有之薪資,才是打工者應得的月薪。不過謝青雲也表示,目前大部分薪資偏低的店家並沒有違法,主因是打工者普遍工作時數不高,還未形成店家違法之條件。

余政道因此計畫從修法著手,提案將部分工時勞工的定義正式列入法條中,明文規定打工者最低時薪的計算方式,不可違背法定之最高工作時數。同時他也打算提案,讓部分工時勞工的每日工作時間縮短為6小時,每2週不得超過72小時。但陳柏謙認為:「以立法院現在的生態來看,修這條法案還不知道要壓多久。」他估計從連署到公布,可能還要再5、6年。比較快的方式,也是陳柏謙與「青年勞動95聯盟」的目標,就是促使勞委會直接修改對最低時薪的行政解釋。

勞工要主動爭取
2004年11月「青年勞動95聯盟」成立,聯盟就開始推動提高最低時薪至95元。2005年1月19日,聯盟代表與便利商店代表共同出席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的公聽會。會中一致同意66元的時薪過低,勞委會也承諾將完成改善薪資,但評估報告始終沒有下文。從此聯盟轉向直接行動,向麥當勞抗議、在西門町進行街頭宣導、公布台灣十大低薪打工商家、在台大批踢踢BBS站提供打工權益諮詢服務。陳柏謙認為這些活動,尤其是記者會公布低薪商家,確實對促進提高薪資有所幫助,但令他擔心的,是打工族群對自身權益的逆來順受。

「台灣勞工都被教得很溫馴。」陳柏謙感嘆。95聯盟曾到打工人數過半的高職、高工進行權益宣導與問券調查,發現很多打工學生連勞保都不太知道。陳柏謙指出,大部分打工者都只想順利拿到薪資,並不想和老闆有太多糾纏,這種「只要有錢拿」的心態,讓打工者普遍對自身權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部分都到了公司積欠薪水,才會發動抗爭」。

陳柏謙指出,勞動者權益概念在西方國家已是基本人權,在台灣卻被當成施捨的特權,如軍公教的退休金制度;最讓他難以接受的,是當台灣人面對這一問題,並不思索「為什麼我們沒辦法也拿到退休金」?反而只想著「軍公教怎麼可以拿到退休金」?這樣的心態讓權益概念難以推行。

陳柏謙認為,權益概念必須從小做起,但過去教師很少認為自己是受雇的勞動者;幸好近幾年教師也漸漸產生了受雇者的自覺,或許經由教師爭取自身權益的身教,下一代能夠懂得主動去爭取自身的工作權益。

Posted by youthlabor95 at 樂多Roodo! │13:07 │回應(0)引用(0)我們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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