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1,2009
資方濫用違約金條款 女提前離職 竟遭索7萬元
資方濫用違約金條款 女提前離職 竟遭索7萬元
又見離職違約金受害勞工!資方嚴重違法在前,委屈下勞工離職竟然還遭資方脅迫賠償鉅額離職違約金!
近日聯盟接獲在西園醫院所屬「永越健康管理中心」的前護理師小甄(化名)投訴。小甄於97年10月至中心任職,起薪為33,700元,但她在今年1月赫然發現其勞健保遭院方低報為28,800元,委屈不滿之餘決定離職。豈知離職後卻接到院方的支付命令,院方主張並要求小甄支付近七萬元作為「提前離職違約金」,甚至語帶威脅表示:乖乖履行,千萬不要以卵擊石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事情。
超時工作頻繁卻無法領取加班費
此外,小甄每天上班時數是8小時,但普遍工作時間大約都在9到10個小時,而一天工作12小時更所在多有,然資方從未依法給予加班費,僅以名義上之補休規避加班費發放。院方明確違多項反勞動基準法在先,嚴重侵害勞工權益,勞工無奈下離職後,竟然還得面對資方鉅額賠償的要求,事實上院方根本未提供任何有系統、規畫之教育訓練,小甄的離職也未造成院方的損失,資方所要求之離職違約金不但極不合理;在法律上同樣站不住腳。
離職違約金氾濫 竟成資方獲利來源
「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條款」原始用意,本希望保障資方,特別是在挹注大量資源與成本栽培勞工,使勞工額外獲得工作技能或知識時,透過此一限制把人才留在企業內繼續服務回收付出成本。
不過,近來違約金條款卻遭到濫用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無論是否提供教育訓練、工作性質、重要性等,只要離職(自願、非自願)一律賠償公司違約金。九五聯盟今年已接獲多起離職違約金的個案,遍佈各行各業,其中更有當事人被雇主要求簽下本票的誇張案例(表一)。
政大法律系 林佳和 教授解釋:日本與南韓的勞動基準法令中都已經明文規定,資方不得於勞動契約中訂定所謂的「違約金條款」,就是為了保障弱勢勞工不會因此而遭資方濫用各式各樣違約金條款。若雇主確實在對勞工的培訓教育養成過程中投入大量時間與成本,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的方式來求償。不該容許讓雇主直接在勞動契約中訂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各種違約金賠償條款,而對相對弱勢的勞工極為不利。
奇美醫院、光寶科技、中華電信等知名企業赫然在列
醫療院所、科技業最為嚴重!
為了進一步調查掌握台灣目前職場上離職違約金的普遍情形,聯盟日前展開「職場離職違約金規定」網路問卷調查,回收163份有效問卷中,發現現今職場上,離職違約金的情況非常普遍。
根據回收之問卷結果統計,包括許多知名的大企業都出現了在定型化勞動契約中單方規定勞工最低服務年限以及高額的離職違約金條款。
若以產業(行業)別檢視:以醫院體系(29%)與科技業(17%)最為嚴重,其次依序為會計、建築師事務所(13%)、補教業(7%)和學校(5%)。由於離職違約金的受害者層出不窮,許多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工作不久還賺不到多少錢,卻往往因為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背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