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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基法小平台　═-憲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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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憲法列舉之基本權利之分類*</title>
	<description><![CDATA[
			*此分類並非絕對，乃便於記憶之用。

一、孤立個人的自由權
§8   （I）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3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二、與其他個人有聯繫的個人的自由權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三、國家中作為公民的個人的權利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之權。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8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四、個人享受國家給付的權利
§15   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21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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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此分類並非絕對，乃便於記憶之用。<br />
<br />
一、<b>孤立個人</b>的<b>自由</b>權<br />
§8   （I）人民<b>身體</b>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br />
（II）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br />
（III）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br />
（IV）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br />
§10   人民有<b>居住</b>及<b>遷徙</b>之自由。<br />
§12   人民有<b>秘密通訊</b>之自由。<br />
§13   人民有<b>信仰宗教</b>之自由。<br />
§15   人民之<b>生存</b>權……及<b>財產</b>權，應予保障。<br />
<br />
二、<b>與其他個人有聯繫的個人</b>的<b>自由</b>權<br />
§11   人民有<b>言論、講學、著作</b>及<b>出版</b>之自由。<br />
§14   人民有<b>集會</b>及<b>結社</b>之自由。<br />
<br />
三、<b>國家中作為公民的個人</b>的權利<br />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b>法律上</b>一律<b>平等</b>。<br />
§16   人民有<b>請願、訴願</b>……之權。<br />
§17   人民有<b>選舉、罷免、創制</b>及<b>複決</b>之權。<br />
§18   人民有<b>應考試服公職</b>之權。<br />
<br />
四、個人<b>享受國家給付</b>的權利<br />
§15   人民之……<b>工作</b>權……應予保障。<br />
§21   人民有受國民<b>教育</b>之權利……。<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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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憲法</category>
	<pubDate>Tue, 08 Sep 2009 23:19: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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