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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前言：由於婚姻是現今社會很嚴重的問題，許多基督徒對這部分常觀念混淆不清、錯誤連連、更嚴重的甚至對聖經相關教導都一無所知，所以在查考到馬太第五章時，對此部分特別列出來，進行專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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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description><![CDATA[nobody姊妹所提出的這本書，我沒有讀過，所以只能單從這段文字來提供看法。

1.更正教不視婚姻為聖禮
答：
正確。
天主教除洗禮、聖餐之外，將很多其他禮儀也視為聖禮，並且認為那都具有神秘力量和恩典運行。
對天主教而言，『聖禮』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洗禮即得救』、『臨終禮即赦罪』，其他聖禮也具有這麼強的恩典性。
對天主教而言，『婚禮』也是聖禮。

但對我們基督教而言，我們當然不承認這種觀念。
我們只承認洗禮和聖餐才是聖禮，而且就算有恩典運行，也不是天主教那麼強的觀念。
所以，對我們而言，婚禮當然不是聖禮，也沒有實質神秘恩典會透過這禮儀來運行。


2.馬丁路德視婚姻為俗事，是一件外在和身體的事，猶如衣食住行等事，可與信徒做也可與非信徒做
答：
我對馬丁路得的婚姻觀念沒有研究，所以不知道他這話的真正意思是什麼。
這話的意思好像說馬丁路得認為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無所謂，但他真正的意思是不是這樣我不知道。
不過，我要提供的是韋斯敏斯特信條，這是正式的歸正神學信條，而這信條明確表明『基督徒應和基督徒結婚，不可與非基督徒結婚，連與天主教徒結婚都不可』。
<a href='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421559.html' rel='nofollow'>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421559.html</a>
我個人認為韋斯敏斯特信條這樣的觀念才是正確的，畢竟，這是有聖經明確規範的，不是沒有明確規範的東西。


3.我們總不會以為一個基督徒廚師、醫生或數學家，就一定會炒得好、醫得妙、計得準吧。
答：
正確，因為上帝不僅有特殊恩惠，也給人類普遍恩惠。
上帝也沒禁止我們享用祂賜給未信者的普遍恩惠。
但問題是，『婚姻』呢？
基督徒因此就能和非基督徒結婚？
我們如何面對聖經這麼強烈的經文規定呢？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39）

『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至於舊約的規定就更不用提了，那種分別為聖、避免被異教污染的觀念更強烈，是嚴格禁止異教通婚的。

我不是說基督徒一定都是行為良好的人，事實上，非基督徒行為良好的更多。
但問題是，既然聖經這麼說，我們就只能從有限的基督徒裡面，努力再去找行為良好的，然後再努力變成婚配了。
這樣一來，是不是機會會很小？
當然是！
不過，我是願意為了信仰走這樣的十字架道路的。
找不到好的基督徒姊妹，我寧可終生不娶。
我也講過自己這部分故事了。
『快跑的未必能贏：我的感情故事』
<a href='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8494911.html' rel='nofollow'>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8494911.html</a>


4.我們不應用了找教牧、長執、信徒領袖的標準來擇偶
答：
這部分我不太同意。
你的教牧、長執、信徒領袖不是你的一體，你的枕邊人才是你的一體。
沒錯，我們所有信徒都在主裡合一，但不管如何合一，總不是你的枕邊人那麼親密的合一，那種靈魂與肉體的合一吧？
講更白一點，你可以和你配偶做愛，但不可和牧師、長執做愛吧？
所以我們找配偶，當然要更謹慎小心才行。

標準當然是不一樣，畢竟我們也不會用找牧師的標準來找醫師開腦部手術，但為了自己活命，找開腦的醫師的謹慎程度，恐怕比找牧師更有過之而無不及。
牧師選錯了、長執選不好、教會不滿意，換牧師、換長執、換教會，可以吧？聖經可沒禁止我們換這些。
但丈夫妻子選不好，這時要來換？聖經可禁止更換的。
當然，選擇各種東西標準本來就不一樣，我們選牧師的標準未必能用在選長執，選長執的標準未必能用在選醫師，選醫師的標準未必能用在選今天要吃的便當。
婚姻，亦然。
我們不用挑選神學院畢業的配偶，但挑選一個信仰好的配偶卻是理所當然。
所以，我上面講的那種慎重程度，婚姻應該比選牧師更高才對。


5.好牧師可以同時是個壞丈夫
答：
正確。
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中國的東條英機首相，他是發動戰爭的劊子手，但卻是好丈夫、好父親。
一個人本來就有多種身份，可以扮演好某些身份，但卻未必表示所有身份都做得好。
但問題是，婚姻呢？
一個人當然可以是好牧師，但未必是好丈夫，可是，說真的，婚前都看不出他不是好丈夫，我不太相信。
假使是過去的媒妁之言，洞房花燭夜才能看見配偶長相，那我還可以理解。
現今是自由戀愛，婚前都沒發現對方任何問題，我不相信。
很多時候，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看不見，而不是真正看不見。
婚前就知道對方是工作狂，婚後才來抱怨對方不陪自己；
婚前就知道對方的工作性質要花很多時間在外面（如：船員），婚後才來抱怨獨守空閨，這都不是很理想。
至於很多不是好丈夫、好妻子的缺點，很多，在婚前就可以看見蛛絲馬跡了，只是當事人常刻意不當一回事而已。


6.婚姻裡唯一且充分的條件是互相委身的愛
答：
正確。
我們婚前當然要審慎挑選，但婚後就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選你所愛，愛你所選，但不要亂選。
好好的選，愛起來輕鬆一些；
隨便亂選，愛起來痛苦很多。

當然，不是說只想自己挑對象，事實上，你的對象也正在挑你。
很不幸的，很多人挑別人很嚴格，但卻不知要求自己也必須達到那種經得起嚴格被挑的條件。

而在基督徒能不能與非基督徒結婚部分，我們園地立場已經很清楚，也寫過很多文章，也提出聖經經文，也告訴大家韋斯敏斯特信條如何說了。
至於那些堅持認為可以的信徒，反正婚姻是自己的事，對這種人多說無益。

當然，我也說過，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結婚，不是絕對不行，但通常會辛苦很多，而且真的很多後來都背教。
有時，上帝已經告訴你地圖要如何走，你硬要走其他路，當然也可能到達目的地。
但是，那是上帝恩典，可是卻不是上帝應許的恩典。
上帝出版的地圖，祂就會負責任。
上帝沒出版的地圖，祂當然沒有義務。

本人生性膽小，沒膽去賭。
賭輸了，我倒楣，損人不利己。
我寧可照上帝給的地圖走，反正出事上帝會負責。
這不是說我知道地圖，就一定有力氣走到目的地；
也不是說我知道地圖，就一定可以不發生意外；
事實上，我軟弱、我不乖、我力氣不足，甚至常常會被引誘，離開正道。
但是，我起碼有一件事是不敢做的，就是：
不敢將有罪當無罪，不敢擅自降低上帝標準，然後擅自宣稱上帝標準沒那麼高。
做不到，不可恥；
因為做不到就來修改標準，那就可恥。

其實，當一個人心意已定，他已經決定可以同性戀、可以和非基督徒結婚、可以個性不合就離婚、可以、、、，這時，不管別人再如何提出聖經依據，用處實在不大。
他一樣會再找其他經文來狡辯的。
除非有特殊感動，否則我現在是不浪費時間去勸醒那些不願照聖經來做的人的。


小小分享，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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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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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11 Jul 2009 11:59:0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description><![CDATA[康來昌牧師對婚姻有以下看法，請問您怎麽回應？謝謝！

婚姻是俗事 
　　更正教不視婚姻為聖禮，馬丁路德師承並修改奧古 
斯丁《上帝之城》聖俗二分的想法，視婚姻為俗事 
（按：太廿二30：「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 
嫁」），是一件外在和身體的事，猶如衣食住行等事， 
可與信徒做也可與非信徒做，只應就事論事。我們總不 
會以為一個基督徒廚師、醫生或數學家，就一定會炒得 
好、醫得妙、計得準吧。也就是說，我們不應用了找教 
牧、長執、信徒領袖的標準來擇偶，好牧師可以同時是 
個壞丈夫，婚姻裡唯一且充分的條件是互相委身的愛。 
（參康來昌，〈烏鴉配鳳凰？──論信與不信的婚 
姻〉，《流浪的神》〔台灣：雅歌，二○○一〕）]]>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comment-19518531</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Fri, 10 Jul 2009 19:59:0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description><![CDATA[在此我補充一點, 
首先每個基督徒都必須知道我們的戒命是什麼: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Matthew 22:37-40)

所以, 無論是丈夫或妻子或未婚者都必須要愛主, 尊主為大
 
可若在未信之前, 有個多年交往論及婚嫁的對象, 可以藉由禱告和傳福音使他得救; 但若主在禱告中, 要你離開這段關係, 就順服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不背著他的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配作我的門徒。(Matthew 10:34-38)

曾有年長的弟兄說過: 其實教會是最危險的地方, 因為這裡聚集的是一群知道自己是罪人的罪人。

而且現在的基督徒只想做小信的禮拜徒, 有誰想做門徒的呢? 但是大夥都忘記了基督徒可是先做門徒才開始有禮拜徒的出現, 以為有基督復活的生命就結束了嗎? 不, 復活才是開始, 我們每一個重生的人都是門徒, 都是使徒, 老實說, 使徒列傳是一本為完成的書, 因為當這本書真正寫完之時, 就是主耶穌再來的時候了!

我們是主耶穌基督復活的見證!]]>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comment-19472275</guid>
	<author>helenyu0819@gmail.com(Nobody)</author>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ue, 30 Jun 2009 18:29:1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description><![CDATA[用一個簡單的比喻就是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可以是教會的詩班指揮，
但是教會的詩班指揮不是以保險公司的董事長的身份地位指揮詩班員，
因此作為一個在教會領導的基督教聖樂專家，
明白聖經真理比懂得開保險公司更重要。
不僅如此，
教會領袖可以不懂經營保險公司，
不能不懂聖經。

懂了聖經之後，
再看那些經營保險公司的人是怎樣賺錢，
就可以明白聖經的社會安全觀念早就已經超越了世俗的小學問，
這樣要懂得如何經營保險公司也不是太困難的事。
有不算少的基督徒在金融保險行業服務，
在金融保險行業服務的不都是基督徒。
有夫妻的婚姻生活平靜安穩，
在一起生活平靜安穩的不都是夫妻，
當然也不是基督與教會，
更何況真的教會要傳福音又怎麼不會時常遇見爭戰呢？
離開靈恩運動吧！
不要用靈恩運動和歸正福音運動魚目混珠，
從零開始總比繼續捆綁自己在撒但投資的罪惡之下好太多了，
這個好不是金錢數量的好，
是生命本質的好。]]>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comment-19471129</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ue, 30 Jun 2009 13:28:2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description><![CDATA[保羅在以弗所書第五章31~32節論到基督和教會的關係是極大的奧祕，
這第五章又將夫妻關係與基督教會關係相提並論，
這已經是絕對講明夫妻關係不是完全肉體的結合，
也不是完全為了滿足肉體的需要而結合，
因為神是靈，
基督又是那靈。
請注意保羅說的是丈夫愛妻子當如同基督愛教會，
不是說基督愛教會當如同丈夫愛妻子。
有基督徒對於這一部份有疑問嗎？
如果有就真的要注意了，
小組長或是團契主席牧養組員契友要如同主任牧師愛師母？
不是。
如果是就要請主任牧師發佈愛妻十誡，
好像臺灣的總統時常說的那些話，
當然我不是說總統的動機一定是在發佈誡命，
但是這個總統如果根本就不在乎聖經不在乎上帝的婚姻教導，
牧師和總統都一樣沒水準可稱為一丘之貉，
也不必龜笑鱉無尾。
反過來講，
總統若是發現了婚姻的重要性，
又願意在聖經真道上渴慕求知，
說不一定假以時日品格操守會比所有的牧師都高尚。
所以若將總統和牧師相提並論，
吃虧的不必然是牧師，
反之亦然。

但是你不要認為既是這樣基督徒去跳電子琴花車鋼管秀，
和參加正規的教會詩班（不是以詩班員之名搞花樣的那種）都一樣，
保羅說不要效法這世界，
要心意更新而變化。
這樣我們理解保羅所謂的奧祕不是指男人女人的婚姻若非奧祕就不正經，
有很多夫妻的婚姻彷彿是奧祕卻根本就是假正經；
保羅說他指著基督和教會說這是極大的奧祕。
因此若有人自稱使徒開佈道會有奧祕的神蹟奇事，
我們就一定要去合一嗎？
當然不要。
最近靈恩派又在那裡擾亂教會，
在台北的幾個大教會的基督徒心思不定如同蜉蝣一般，
那種生命是相當短淺的。
我們若是甘願聽從教會那幾個「聖樂專家」的意見，
為什麼不詳細查考聖經呢？
你有感動要作牧師就謙卑禱告，
你認為牧師講的有誤就查考聖經與人討論研究，
你有音樂的天份就去作音樂家，
你有聖樂的恩賜就不要隨流世俗。
你喜歡聽人唱歌，
就去找人唱給你聽吧！
本人不提供此類服務。

你不甘願成為一個糊哩糊塗，
又不敢質疑或是反對你的牧師，
要麼請你來聽神學講座，
要麼你就去跟天主教合一，
要麼等五十年之後看是不是還有機會作亂。
我們得救是本於神的恩典，
是本於神主權的預定，
我們不是依附在國家政權之下苟延殘喘，
也不是依附於靈恩派教會或是羅馬天主教之下。
相信你如果先搞清楚這一部份，
可以從這裏收穫更多。]]>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comment-19466041</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29 Jun 2009 20:49:3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description><![CDATA[『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文的意思，應該是指『全人』，也就是包括心靈和肉體。
在理想的狀態下，婚姻是夫妻間靈肉的合一。

但是，有些問題，是我們必須做進一步思考的。

1.婚姻有效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在聖經裡，我們可以看見，主要有效的條件，就是地上法律承認的『婚約』。
各國的婚約成立的條件不是完全相同，但大致上都是公開的儀式、證人、男女雙方、不能重婚。
不管是舊約時代還是新約時代的猶太人、外邦信徒，他們的婚約大致都是這樣。
簡單來說，我們可以這樣來看：
婚姻的成立，是地上國承認的婚姻成立時，天上的婚約就成立了。（違反聖經的那些除外，如：同性婚姻、多妻制、、、）
不過，離婚就不一樣了，地上國承認的離婚，天上未必承認。

婚姻的成立與否，主要是『約』的觀念，而不是『性』。
換言之，男人和女人有性行為，未必表示就是婚約關係。聖經常譴責姦淫，但卻不承認犯姦淫就是結婚。
而有了婚約關係，婚姻就成立，即使沒有性行為也一樣。耶穌的母親馬利亞當時已經和約瑟訂婚，約瑟並未和她發生性行為，但視同婚約成立。


2.沒有性行為的夫妻，婚姻依然有效嗎？
在上面的思考裡，我們可以發現婚姻成立的重點是『約』，而非『性』。
因此，即使沒有性，婚約也依然成立。
當然，地上國的法律認為夫妻間沒有性行為是可以離婚的，但聖經似乎不支持這種觀念。
當然，我這樣的說法，未必很正確，畢竟這是聖經比較沈默的部分。大家聽聽便是。

有些夫妻，因為另一方罹患重病，結果無法履行性行為，難道，基督徒因此就可以視為婚姻無效，甚至要求離婚而離棄重病的對方？
更甚至，難道丈夫可以因為妻子懷孕而且容易流產，所以無法在懷孕時進行性行為，就可以說他必須去召妓、去與其他女人發生性行為、或是可以要求離婚？

相反的，假使照聖經一貫的定位成『約』，那就不用管有沒有性行為，都必須守約。
而在婚姻部分，聖經對守約的看重程度是非常高的，且多次用婚姻來描述神與人之間的關係。


3.既然婚姻關係成立的條件主要是『約』而非『性』，那拒不履行性行為義務可以嗎？
這又是另一種極端的思考，剛好和上面講的相反。
不管是丈夫，還是妻子，並不是罹患重病，而是心理因素，就是拒絕不和對方同房，那這樣可以嗎？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林前7：2-5）

在這經文裡，我們可以看見夫妻互有滿足對方性慾的義務。
假使硬是不履行，就是違反聖經，就是犯罪。

但是，話又說回來，因為犯這個罪，就可以離婚嗎？恐怕是不行的。
事實上，夫妻之間得罪對方的事多得很，對對方犯罪一大堆，如：不當的生氣、不當的不順服、、、。
難道因為有一方犯罪，婚姻就可以視為無效，或是可以離婚？

以上是進一步的補充說明。]]>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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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29 Jun 2009 19:21:4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description><![CDATA[『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有些人會把這些經文解釋成同房的意思,就是性行為 ! 這樣的解經是否不妥,還是這段經文指單純說明精神或地位,而沒有隱含性行為的部份 ?!]]>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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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29 Jun 2009 17:46:4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馬太福音第五章附加：結婚、離婚與再婚</title>
	<description><![CDATA[人明白真聖經知識離不開信心，
信心不能否定恩典，
實務經驗若是出於恩典及信心，
出於聖經啟示的真理，
就不能說聖經的真知識只是一種理論。
如果是因為牧師的婚姻實務相信聖經理論為真，
那些所謂的「神蹟奇事」豈不就是將聖經的花絮當作是綾羅綢緞，
為牧師作見證？
如此就只有牧師有權威可以用實務解釋聖經理論了。
其他所謂的「專家」以其所謂的「專業」在教會見證，
也不是見證基督是主，
卻是見證牧師的解經權威無誤。
這樣那些宣稱是路德教派或加爾文教派的教堂，
在這個基礎上為人舉辦婚禮，
是以所謂「新教」的形式走羅馬「舊教」的路線。
聖經不是新的比舊的更真，
我不是要分別指明誰是舊教誰是新教，
我是說如果有教堂用新舊之分吸引人，
聖經的真理就要揭露並攻破其以謊言包裝的異端邪說。
不要以為在教堂結婚就一定有保障，
是不是有可能教會與社會不是真的服在聖經的權威之下，
卻是互相作保掩飾罪行？
如果是這樣，
無論在教堂有多少人參加禮拜，
無論在飯店有多少人參加宴會，
我們都不能單憑參加的人數及其他現象判斷這個婚禮是真是假。]]>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93332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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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9 Jun 2009 17:43: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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