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7,2007

訴馬!

馬英九貪污案一審獲判無罪後國民黨靠著媒體與政治優勢全力夾擊侯寬仁檢察官經過四天的冷靜思考後北檢終於提出上訴其中上訴內文抨擊法官撈過界侵犯檢察官的職權,無罪的判決來自於審判者個人的主觀意識而非法官專業的判斷北檢共提出上訴的五大理由:

 馬特別費案 北檢提5上訴理由盼尊重司法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七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判馬英九無罪,同案被告余文判刑二年四月。台北地檢署今天決定提出上訴,根據北檢提出五項上訴理由,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爭議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台北地院八月十四日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二年四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一年二個月。北檢上訴理由表示,對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職務,行使職權目的在達成刑事司法任務,在此範圍內的國家作用,當屬廣義的司法權之一,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九十二號即闡明。另外,檢方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即開始偵查。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係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在第二點上訴理由方面,上訴理由認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

在第三點上訴理由方面,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證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在第四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

在第五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天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北檢指出,本案純屬司法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處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Leo, source: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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