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006

請三思!以憲政秩序為重!

針對親綠學者所提出的聲明很樂見民進黨與澄社把回應的重點回歸在陳總統權力下放後的制度面現在的問題在於如何讓權力下放明確化與具體化以下建議應該回歸台灣憲法同時參考法國當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黨時的分權設計


新潮流系與澄社對分權的建議

台開案發生後陳總統宣示除了憲法上賦予的權力之外完全下放給行政院院長新系建議以黨政合議來落實這項政治責任包括政策與人事權都要經過這個所謂的安全閥但是民進黨主席和蘇院長主張人事權應該排除在外,另外新系也指出這個提議就是要把總統的職務虛位化而澄社也提出總統日後避免對國家發展做出重大宣示以及民進黨是唐三藏而陳總統是孫悟空的比喻這樣的思維和新系主張在剩下的任期把總統虛位化一樣,都忽略了台灣的憲政秩序,並不恰當 

 

憲法賦予總統不可剝奪的國防 安全與外交的權力

國防的權力源自於第36: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外交的權力來自35: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以及第38: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至於安全的權力來自於增修條文2條第4: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所以上述的權力包括政策和人事權,在權力下放後仍屬於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責任 

 

台灣類似法國的雙首長制因此可以參考法國如何分權

法國歷經半個世紀左右的經驗後當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黨時法國總統的權力限縮在國防安全與外交領域反之如果同屬一個政黨則總理成為總統的最高幕僚長所有的政策與人事權都掌握在總統手中總統與總理的權力分立大致上沒問題但是也發生過爭議的時候例如法國總理曾經爭奪總統的外交權導致總理和總統一起出席以前的G7高峰會台灣也會有這個疑慮例如中國政策很像是外交也像是安全議題的一圜但畢竟陳總統和蘇院長同屬民進黨問題比較小這有待總統與民進黨協調    

結論

原本蘇院長是陳總統的最高幕僚長但是為了承擔政治責任所以下放權力至於憲法明文規定的總統權力不僅不能下放還要堅守憲法職責澄社和新系的主張都傾向於要求陳總統在剩餘的任期成為虛位總統這樣的思維剝奪了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與責任,如此將影響台灣的憲政秩序 

(by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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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如果真的權力下放會是個很好的方式,那些學者應該會同意.
Posted by Mark at July 21,2006 01:36
很多中間選民正等著看
陳總統如何明確而實質的權力下放
不僅是宣示
還需要落實
這樣也達到負責的目的
Posted by 台灣 at July 21,2006 02:04
對不起
上個留言是我留的
Posted by 台灣理想國 at July 21,2006 02:05
我覺得很有道理,權力下放要分的很清楚,虛位總統大可不必.
Posted by 小豆芽 at July 21,2006 05:58
台灣加油 民進黨加油
Posted by Chris at July 21,2006 11:39
泛綠很認真在反省回應社會的要求,可是藍營和統媒現在開始要打蘇貞昌,
很令人傷心!綠營在反省,藍軍在惡鬥,選民卻跟著強勢媒體走
Posted by 愈夜愈美麗 at July 26,2006 00:14
「法國歷經半個世紀左右的經驗後,當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黨時,法國總統的權力限縮在國防、安全與外交領域。反之如果同屬一個政黨,則總理成為總統的最高幕僚長,所有的政策與人事權都掌握在總統手中。」-----------
總統總理屬不同政黨時的左右共治,的確是關係到憲政慣例。但是談到總統總理屬於同一個政黨(政黨聯盟)的時候,何以總理會成為總統的最高幕僚長?這現象不能單純以憲政慣例來解釋。其中更關鍵的是政黨領導權的問題。如果領導權是在總理手上,沒有道理總統權力不會被相對限縮。所以,今天如果陳總統不再具有實質有效的黨內領導權,狀況可能也會不一樣。法國經驗,在憲政慣例和政黨政治部分,不必然需要成為普遍適用的憲政原理。


「總統與總理的權力分立大致上沒問題」-------
這裡有點混淆。權力分立在憲法理論裡面指的是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分立(與制衡)。今天總統與行政院長分別有不同的憲法權力,恐怕只能說是權力分享,行政權力的分享。

此外,憲法38條的總統權力是否可以解釋為全部的外交權,這裡恐怕也值得商榷。台灣總統的外交權可能還是衍生自增修條文的國安權力。未有增修條文之前,第38條比較像是形式的權力。head of state的形式權力,而不是head of government的實質行政權力(當然這可以有很多爭論)。

同樣的,現今施行的憲法和憲法解釋,從來沒有規定行政院長是總統的最高幕僚長,因此不宜武斷下定論。按照憲法權力制衡的設計、和憲法本文的明文規定,行政院長還是最高行政首長。台灣現在的憲政運作有盲點,是需要期待慣例的產生。
Posted by chi (我是另外一個) at July 27,2006 09:42
討論是進步的開始,謝謝您提出的疑慮,我的想法如下:
文章的前提是總統與行政院長同一政黨,而不是政黨聯盟,這個差別很可能完全改變我們所有的推論,我還是以同一政黨來解釋.

1. 您的疑問:這現象不能單純以憲政慣例來解釋。其中更關鍵的是政黨領導權的問題。

個人想法的確是根據法國的憲政慣例的推論: 但是憲政慣例不只是慣例,慣例的形成還經過實務上,政黨之間和政黨內部的摩合等等因素的考驗.但是為什麼會有憲政慣例的出現,原因在於,總統是A.人民直選而且 B.又有提名總理/行政院院長的實權,所以總統與行政院長同屬一政黨時,院長執行總統政策,所以可以稱做最高幕僚長(這是權力關係的說法),至於最高行政首長這個詞,在總統與院長分屬不同政黨時比較可能發生(實權的院長),但是阿扁與衝衝衝同屬一個政黨而非政黨聯盟,這是我認為的憲政慣例的前因後果.



2.您的另一個疑問是,理論上當總統不再有實質有效的黨內領導權時怎麼分權/權力分配 (實務上這與阿扁和蘇院長的情況又不一樣,蘇比扁更有黨內的領導權嗎?)

我的想法:所以您認為理論上,法國或台灣的政壇上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我比較看不到這樣的情況會出現,因為再怎麼樣,總統還是有行政院長的提名權(所以某個派系不滿總統,總統可以改提名另一個派系領袖,或者與另一個政黨結盟,這樣的制衡效果,就很難想像總統會變成不再有實值有效的黨內領導權),加上還有憲法上保障的國防外交與安全的權力,這些權力基礎/資源,很難讓總統在黨內不再有實質有效的領導權. 另外,總統與行政院長同屬一政黨情況下, 如果出現一位在黨內有實力而且敢挑戰總統的政治領袖,我想總統不會提名他來挑戰自己的權力基礎,而被提名的院長實質上也不敢來挑戰總統,這是憲政慣例的實務基礎,也能解釋為什麼李總統和陳總統所用的院長都是最高幕僚長而不是最高行政首長

3.權力分[立] 用詞不當 謝謝指教

4.台灣的總統最基本的權力是什麼?法國的憲政慣例提供了實務上的參考經驗, 台灣在修憲時那些憲法學者應該已經把這個問題考量進去了,我相信這個推論應該爭議性很小,也就是當總統與行政院長同屬一政黨時,行政院長是沒有實權的最高行政首長/實質上成為總統最高的幕僚長,反之當分屬不同政黨時,總統的權力限縮在國防,安全與外交這些範圍之後,行政院長才比較可能成為最高行政首長.
Posted by Leo at July 27,2006 18:40
感謝Leo的詳細解說。
總統的權力來源來自全民普選。閣揆權力來源來自總統任命,而非國會;閣揆即使壟斷所屬政黨的領導權也不足以作為權力的正當性基礎。
好像閣揆的國會同意權是一個最大的關鍵?
Posted by chi (我是另外一個) at July 27,2006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