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8,2008
【走出廚房】轉貼:「無關適當,只是偷渡父權思維」
日昨拜讀陳肇鴻律師載於中國時報之【在乎適當 無關平權 】一文,本人不能茍同,爰提出不同意見如次。
首先,陳律師既倡言「筆者並不反對周美青繼續工作,而是不贊成繼續擔任銀行法務主管之工作」,細繹其意,應係認周美青之工作選擇僅限於「銀行法務主管」之外,則陳律師既身為在野法曹,當知工作權之內涵包括工作選擇之自由,則眾人議論及陳文主旨均在討論總統配偶工作選擇自由應否限制,即當然涉及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然陳文竟謂「和工作權沒有關係」,此不可解一。
其次,中華民國的官場文化,為人詬病以久,但以官場文化惡劣,作為鼓吹總統配偶放棄現有工作之理由,尤令人不敢恭維。陳文以「難保」各種情況發生之可能性,說明總統配偶應明哲保身,切勿遭人利用,然此種論理方式,不但因果混淆,更與家父長以諄諄教誨之姿,偷渡其意欲限制發展自我、鼓吹保守教條之言論的做法相類似;以「夜歸難保不遇到色狼」為例,這句話言下之意就是:「為了避免遇到色狼,應減少夜歸機會」,那請問,為何不去揪出色狼,反而要限制民眾於夜間安全外出的權利?同理可證,為何不導正官場文化,而要限制總統配偶的工作選擇?
另,現今社會既為法治社會,一旦涉及交易事項,舉凡搭公車、買報紙、政府採購等等均是法律問題,甚至非關交易-例如依循交通號誌指示過馬路等-亦與法律規定相關,如有違反、或須救濟,均涉及主管機關或法院。則陳文所稱「銀行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法律問題,只要有可能涉及主管機關或法院,都會變成外部的問題而不是內部的問題」作為認定總統配偶不適宜繼續擔任銀行法務主管之理由,標準顯然失之空泛。
而陳文既認「銀行為高度管制之行業」,則國家既已對銀行業為高度管制,又何懼於各種看不見的黑手染指於銀行之交易成立與否及其內容?退步言之,既有綿密之管制規定,如有查獲不法,依法追究就是,而陳律師竟以預先限制總統配偶的工作權,作為銀行交易過程合法、乃至於對銀行管制得以繼續有效之確保,其必要性、合理性何在?
甚且,如以明哲保身為首要,是否歷任及未來之總統均應放棄總統職位,以免身處官場文化,復為眾官之首,嫌疑永遠洗不清?更何況,既然「事情都不見得在周美青能掌控的範圍」,那為何周美青要為其無法掌控的他人作為而預作防範?作者鼓吹總統配偶犧牲自身權益,難道僅為杜絕假設性問題妄想之悠悠眾口?
至於金融規範、公務員法規或對法官迴避規定,都是以金融業從業人員、公務員、法官自身為規範對象,總統配偶既非規範對象,即不得援引前揭規定而為直接限制。況且,僅以總統配偶具有「潛在的利害關係」作為比附援引前揭規定之類推基礎,更值深究。所謂的利害關係,是相對概念,繫諸於個案認定,對於作為限制個人權利之理由,顯非明確之標準,更何況是「潛在的利害關係」,更是以空泛標準預立無所不包的限制要件。
陳文所謂總統配偶可以發揮更多功能云云,但是,如何選擇,應端視其個人決定,畢竟,總統配偶是一個人,具有獨立人格,自我負責,況且,我們選舉的對象是正副總統,不包括其配偶,又沒有說好買一送一,何以要因為其為總統配偶身分,就要因此受到放棄現有工作之要求?更何況周美青是否在選擇力挺配偶之時,即已經預期到「這一種」相關後果?亦容有疑義。
最後,陳文認為總統配偶要以更高標準檢視自己,理由何在?而總統配偶放棄原有工作,可以轉而從事「公益活動」、「對國家社會更有利益的事情」的基礎為何?不外乎是總統配偶之身分,但總統配偶之身分僅為其眾多身分之一,無限擴大其特定面向(與總統職位相關)之身分,藉以凸顯其重要性,想像其與一般人的區別,將其作為有獨立人格之個體的其他部分-包括其作為中華民國人民應有的工作權-空洞化,不正是陳文所鄙棄的「偽善」的「偶象化運動」嗎?
作者:加菲(前社團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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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ot agree more!!

陳肇鴻律師載於中國時報之【在乎適當 無關平權 】一文在此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803270012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