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7,2006

【走出廚房】9月30日一同去家遊

前陣子出差參加一個國際會議,認識了許多從各個國家來的專業人士,閒談之中常會聽到這樣的問話:「Do you have family?」一開始我覺得奇怪,馬上想到的是我的爸媽和妹妹,隨即看見他們進一步解釋:「Your own family.」

不直接問你是否結婚了,繞一個彎來問是否有家庭,倒是高明。
家庭的意義又是什麼呢?從這裡來看,所從出的爸媽,應該不算是家人,自己創造出來的新關係似乎才是這裡提到family。


每一個人都對自己將要成立的家庭有一種想像,要開始一個家庭想當然爾是婚姻,組織家庭是身為公民應有的權利,而公民是否要「結婚」也應交由自己決定,同樣身為公民的同性戀者,當然不能因為與同性相戀而被剝奪決定結不結婚的權利。

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二十個東西方國家,擁有不同形式的同志伴侶法或合法婚姻。日前整理了相關資料,提供列表如下給大家參考,此表是附在同志婚權/伴侶權的相關文章刊載於今年五月份的全國律師雜誌。

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及地區

    製表及資料整日期: 2006.5.15

國家/地區 (年份)權利 (內容) 關於外籍人士之規定其他限制
荷蘭 (2001)與一般婚姻相同。 伴侶當中至少有一人必須是本國籍或在當地居住。

荷蘭政府200653日宣佈,將提案立法開放同性伴侶收養外國籍子女。

比利時 (2003)可與本國人或其他國籍者 (其本國允許同性結婚者) 結婚。外籍人士亦可以在比利時登記結婚,只要伴侶其中一人在比利時居住三個月以上上議院於2006420日投票決定讓同性伴侶收養小孩。
西班牙 (2005.6.29)與一般婚姻享有同等權利義務。

並可以收養子女。

  
加拿大 (2005.7.20)與一般婚姻享有同等權利義務。無居住及國籍限制,可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各省對於結婚年齡有不同的規定。要辦理離婚,則必須要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南非 (2005.12.1)最高憲法法院判決拒絕同性結婚是違憲,要求議會一年之內修法將同性婚姻納入,表示任何其他形式諸如公民聯姻制度並不能滿足憲法中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美國麻州 (2003.11)200311月麻州最高法院宣判限制同志結婚的規定違憲,婚姻應是兩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結合。

20045月正式受理並核發同性婚姻許可證。

並無明文特別限制。非麻州的居民無法享有此結婚權利。居住地的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者來麻州辦理結婚登記將會遭到退件。
承認家伴制度 (domestic partners) 或公民聯姻 (civil union) 的國家/地區

    製表及資料整理日期: 2006.5.15

國家/地區 (年份)權利 (內容) 其他限制
澳洲 (2005)立法支持同性婚姻並在2005年送國會審議。 
巴西的Rio Grande do Sul 地區 (2004)Civil Union (公民聯姻)

權利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克羅埃西亞 (2003)允許共有財產、健康保險等。

權利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適用於同居三年以上之同性伴侶。
丹麥 (1989)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of 1989 (家伴登記制度)

可以收養伴侶的親生子女,離婚方式與一般離婚同。

權利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不可以收養子女,不可以人工受孕生子,也不可以在教堂舉行婚禮。
芬蘭 (2002) Partnership (家伴登記制度)

權利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不可以收養伴侶的子女。
法國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e (Civil Pact of Solidarity, PACS) (相當於家伴制度,適用同性或異性伴侶)

合併報稅、享受彼此的社會保險給付、享受與婚姻配偶相同的醫療、就業及社會福利,並且對房屋貸款有其償還義務。

權利仍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同居三年之後才可享受稅負及移民的優惠措施。
德國Life Partnership Act (家伴登記制度)

享有與婚姻配偶相同的繼承權及保險金給付,對彼此有扶養的義務。可收養伴侶的親生子女。允許外籍伴侶入籍。

權利仍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無法享受合併報稅的優惠及其他社會福利,不可以收養子女。
冰島 (2000)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of 1996 (家伴登記制度)

可以收養伴侶的親生子女,除非該子女是外國籍。

權利仍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以色列同性伴侶並不享有一般Common Law婚姻裡可以有的權利和義務 
紐西蘭 (2004)Civil Union Bill of 2004 (公民聯姻) 2004年立法通過,2005年開始實施。

權利與一般婚姻制度相差不多。

此法並不影響原有婚姻法中規定一男一女的結合。
挪威 (1993)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of 1993 (家伴登記制度)

權利仍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葡萄牙 (2001)Civil Union (公民聯姻)

賦予伴侶特別是在經濟財產方面的權利,然而仍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適用於同居兩年以上之同性或異性伴侶。
斯洛伐尼亞 (2004)立法通過承認同性伴侶可視為家族成員,有醫院探視權。彼此沒有繼承權。
瑞典 (2003)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of 1994 (家伴登記制度)

可以收養伴侶的子女,但權利仍劣於一般婚姻制度。

另外尚有 Domestic Partnership Act 適用於未婚的異性伴侶。只要其中一位為瑞典公民,可以在某些瑞典領事館公證結婚。

 
瑞士 (2005)2005.6.5公民投票58%贊成通過Partnerschaftsgesetz (家伴法),同性伴侶可享有與一般婚姻配偶在退休金、繼承權和稅負方面的權利,外籍伴侶可享有居留權。不可以收養子女或以人工受精方式生育。
英國 (2004)通過Civil Partnership Act of 2004制度,2005年實施,給予一般婚姻制度中的大部分權利和義務,包括親子撫養義務、收養子女的權利、遺產及財產方面的權利,以及伴侶遭受過失致死時可向加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美國佛蒙特州

Vermont (2000)

Civil Union (公民聯姻)

根據199911月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成為美國第一個實行Civil Union的州。200071日開始實施。

可享有州制度下的婚姻權利和義務,但只限於居住在該州的居民。

只限於佛蒙特州的居民,權利不及於其他州及聯邦。
美國加州 California (2005) 1999年建立家伴關係 (domestic partners) 的登記制度,准許同居但未結婚的的異性伴侶其中有一位已屆62歲或是有穩定關係的同性伴侶登記為家伴,享有等同於婚姻中除合併報稅之外的大部分權利,包括共有不動產、子女監護權、關係消滅時等同離婚的贍養費等等,並在2003年頒布,2005年開始實施。在稅法上仍無法享有一般婚姻中配偶應可享受的減免、無法享有聯邦法律上的權利、亦不獲他州的承認等。

台灣同志遊行正式邁入第四年,今年的遊行以「一同去家遊」作為主題,訴求開啟同志伴侶合法化、生育領養、老年同志的照護關懷、以及同志父母等議題的廣泛討論,讓每個同志朋友都能擁有是否要組織家庭的自由選擇和意見。

同志平權運動推廣這麼久,樂見社會的接受度越來越高,每一次的遊行都以歡樂扮裝來呈現,繼而帶入每一年的主題訴求。然而,很不幸的,仍不時可見諸媒體報導的污名化,以及因為「非我族類」而產生的歧視及暴力。終止歧視、接納多元並不是靠一年一度的嘉年華式的遊行可以解決,而是靠大家學習成為一個公民社會一份子應有的關懷與包容。

日期:9月30日13:00-16:00pm
遊行路線:松山菸廠→忠孝東路→華山文化園區

不論你是不是同志,歡迎呼朋引伴來參加同志大遊行,你可以變裝,可以旁觀,也可以歡呼鼓勵,或者你只是行經遊行的路線,請微笑,因為你的包容和理解,讓大家更有勇氣爲同志運動繼續努力。


六色彩虹旗的意義:
紅代表生活,橙代表治療,黃代表陽光,綠代表自然,靛代表和諧,紫代表精神。


延伸閱讀:

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   by 廖元豪


官方網站:
http://twpride.net/

Taiwan<br />
Pride


Posted by yilingkitchen at 樂多Roodo! │13:03 │回應(9)引用(0)【走出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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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Dear Yiling

那天還有可愛的手工藝小攤子喔!我家同學也會去擺,還請多多指教呢!^^真好,我可以在一堆活動中度過這個周末。
Posted by keatsli at September 29,2006 17:18
Dear Yiling

聽到妳得獎的消息,真為妳開心,「別嫁老外?」的後續發展,我暫時還不能告訴妳,因為我也還在觀察這段感情是福是禍?一有消息我一定告訴妳,多謝妳來看我,妳是我改建部落格第一個留言的貴人,大恩大德沒齒難忘,請受學長一拜。

Best regards,
夏金剛
Posted by 夏金剛 at September 29,2006 18:30
Dear
維尼好想去玩喔
我的許多朋友應該都會去玩
不過我奔波了一周
明天補完眠應該要繼續工作
嗚~~

最近比較忙
如果回信慢
請見諒喔!
Posted by 維尼月 at September 30,2006 01:35
您好:

我們將於2006/11/04舉辦南海文學市集,邀請您共襄盛舉,並歡迎將您以文學為題之任何型式的呈現〈例如:獨立刊物、繪本、筆記本、設計書籤,等等以文學為題材之周邊作品及活動〉在此發表。詳細參加辦法請詳見新好南海部落格網頁

http://blog.roodo.com/nanhai

亦可E-mail至南海藝廊信箱vaec@tea.ntue.edu.tw

南海藝廊 小柴犬
Posted by 柴犬 at October 5,2006 18:01


之前孤陋寡聞,想不到彩虹旗六色都各有象徵意義~
Posted by anarch at October 30,2006 01:25

說也奇怪,釋昭慧師父絕對是佛門裡相對最開放的人物;只是,我看了她一些文、也聽了幾場學術研討會,總還是覺得不夠......

妳這裡同志婚姻的資料很不錯,特別是表格部分。
晚些要寫今年的同志遊行,可能會用到。先說一聲!

(好奇一問,所以法律仍然是你的本業嗎?)
Posted by Fran at August 6,2008 11:37

Fran,
這表格裡的資料有些舊了,我也沒去更動,所以引用時要查證一下囉。
是呀,法律仍是本業,但是我都不願意承認...呵呵~
Posted by Yiling at August 6,2008 13:53

呵呵,這一篇的本文你也可以在2006年五月號的律師雜誌裡面看到,那一期的主題組頭是陳宜倩,相關議題是該期的主題。
Posted by garfieros at August 6,2008 19:29

哈哈,所以妳也算是奇人了。


倒是,我快要懷疑我有恐同症了@@
一卡車人我都不認識......
Posted by Fran at August 7,2008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