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是以制定FTA為終極目標之過度協定,主要目的是希望談出一個獨惠於雙方(即不符合WTO最惠國待遇)的特殊條件。※要獨惠於雙方,需於FTA(即我們目前所稱之ECFA)架構下才能提供。※只要合乎GATT第二十四條過渡協定(架構協定或早期收穫條款)和GATS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就可與其它國家簽訂FTA。※架構協定的「早期收穫條款」,涉及關稅的修訂。關稅減讓必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修正為法律案,所以需經立院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