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23日 09:09
今年北縣國中舞蹈班招生簡章電子版第一部份6-8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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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定通過標準
由本縣鑑輔會綜合學生舞蹈才能評量表現,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
定標準第十六條」訂定鑑定通過標準。
(八)教育安置:達鑑定通過標準者,依據下列原則、程序進行安置工作。
1. 各安置學校每班安置之學生最多以30 名為限。
2. 教育安置結果公告時間:98 年6 月1 日(星期一)下午四時。
3. 完成安置之學生請於98 年6 月8 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前親自向安置學校輔導處辦理報到。
4. 達鑑定通過標準學生超過30 名的安置學校,其教育安置學生排序規則由鑑輔會訂定。
5. 各安置學校達鑑定通過標準之學生數超過30 名部分,未能於教育安置會議中完成安置者,得經鑑輔會決議辦理第二次安置。
6. 達成安置之學生請於各規定時間辦理報到,如逾時未完成報到,視同放棄,事後不得要求再行安置。
7. 一經完成安置之學生,不得因各安置學校報到情形要求更動安置結果。
8. 通過鑑定安置入班之八年級學生,如有需辦理轉學者,請攜帶鑑定結果或安置通知單向原就讀學校教務處洽辦,並於98 學年度開學日前完成轉學手續。
玖、複查
一、書面審查不受理複查。
二、舞蹈才能評量複查:
(一)受理複查時間:98 年6 月5 日(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二)受理複查地點: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中和市立人街2 號,秀山國小內)
(三)申請複查應攜帶文件(若有缺件,恕不受理):
1.評量證正本。
2.評量結果通知單正本。
3.限時掛號回郵標準信封1 個(貼妥郵資32 元,並請正楷書寫學生姓名、郵遞區號、詳細地址等資料)。
4.複查申請費用100 元。
(四)複查內容僅確認成績之登錄、計算,不重新閱卷,並以一次為限。
(五)複查程序由本縣鑑輔會執行,家長不得要求親自翻閱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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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附則
一、所有申請手續均採現場資料審核方式辦理,恕不接受通訊申請。
二、身心障礙學生(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如需特殊輔助請於鑑定申請表上註明,並填寫「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服務申請表」(請參閱附件二)。
三、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者(請檢附證明文件),免收申請費用。
四、參加各項評量務必攜帶評量證正本以便查驗,若評量證遺失,請自備相片,向原受理申請學校申請補發。
五、身心障礙學生在鑑定過程中之評量工具、方式及標準,得經鑑輔會研議彈性調整。
六、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等疾病,或生理機能有缺陷者,請慎重考慮並事先告知,以免評量過程危及生命安全。
七、評量地點停車位有限,請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前往(自強國中、新埔國中交通路線圖請參閱附件三、四)。
八、書面審查及通過鑑定安置入班名單依公告時間公告於本縣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www.sec.tpc.edu.tw),並由原受理申請學校郵寄評量(審查)結果通知單。結果公告後如未收到結果通知單,請與原受理申請學校聯絡。
九、如對鑑定結果有所疑義,請於評量結果公告後二個月內向臺北縣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
十、本實施計畫若有未盡事宜,悉依臺北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決議辦理。
拾壹、本實施計畫經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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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98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舞蹈)優異學生鑑定流程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
方式一:書面審查具特殊表現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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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舞蹈才能評量一般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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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資料向受理申請學校辦理書面審查申請98/3/23~9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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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查結果公告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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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理申請學校辦理申請
98/4/7 ~ 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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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評量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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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評量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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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過鑑定及安置入班名單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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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入班學生完成報到手續98/6/8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