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1,2008
洋人求學記
有一個老外為了學好漢語,不遠萬里,來到中國,拜師于一位國學教授門下。第一天老外想挑一個簡單詞彙學習,便向老師請教英語"I"在漢語中應該如何說。
老師解釋道:
中國是一個官本位國家,當你處在不同的級別、地位,"I"也有不同的變化,就象你們英語中的形容詞有原級、比較級、最高級一樣。
比如,你剛來中國,沒有地位,對普通人可以說:"我、咱、俺、餘、吾、予、儂、某、咱家、洒家、俺咱、本人、個人、人家、吾儂、我儂。"
如果見到老師、長輩和上級,則應該說:"區區、僕、鄙、愚、走、鄙人、卑人、敝人、鄙夫、鄙軀、鄙愚、貧身、小子、小可、在下、末學、小生、不佞、不才、不材、小材、不肖、不孝、不類、走狗、牛馬走、愚小子、鄙生、貧生、學生、後學、晚生、晩學、後生晚學、予末小子、予小子、餘小子。"
等到你當了官以後,見到上級和皇帝,則應該說:"職、卑職、下官、臣、臣子、小臣、鄙臣、愚臣、奴婢、奴才、小人、老奴、小的、小底。"
見到平級,則可以說:"愚兄、為兄、小弟、兄弟、愚弟、哥們。"
見到下級,則可以說:"爺們、老子、大老子、你老子、乃公。"
如果你混得好,當上了皇帝或王爺,則可以說:"朕、孤、孤王、孤家、寡人、不轂。"
如果你不願意當官,只好去當和尚、道士,則應該說:"貧道、小道、貧僧、貧衲、不慧、小僧、野僧、老衲、老僧。"
最後一點必須注意,一旦你退休了,便一下子失去了權利和地位,見人也矮了三分,只好說:"老朽、老拙、老夫、愚老、老叟、小老、小老兒、老漢、老可、老軀、老僕、老物、朽人、老我、老骨頭。"
上面一百零八種"I",僅僅是男性的常用說法。更多的"I"明天講解。
老外聽了老師一席話,頓覺冷水澆頭,一個晚上沒有睡好覺。第二天一大早便向老師辭行:"學生、愚、不材、末學、走。"退了房間,訂了機票,回國去了。
何謂"CDO""CDS"(很重要!下一個鉅額未爆彈!將近70兆美元)
何謂"CDO" 擔保債權憑證 CDO,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之一,為一固定收益債權的債券組合,發行者將一組固定收益債權加以重組證券化包裝後,再依不同信用品質來區分各系列證券銷售給投資人,債權產生的現金流量就依照證券發行條件付息給投資人。
因票券發行者的數目多元化,可以降低因某一家發行者拖延債務所造成的衝擊,能使收益遠高於同等級的單一資產的投資;且因各系列證券承擔風險程度,提供不同的投資報酬,投資人有更多元的投資選擇。
其架構可分為高級(Senior)、中級(Mezzanine),和次順位╱股本(Subordinated/Equity)三系列。
何謂"次順位債券"
次順位債券
目前國內次順位債券可分為次順位金融債券及次順位公司債兩種;發行人可分為銀行、金融控股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及非金融業之公司等四種,又金融機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其債券性質除債權受償順序次於一般債權人外,在資本適足比率規範下,亦有金融機構資本之性質,因而納入資本適足比率之資本項目。
近來國外有些學者更提出以次順位債券為主之市場監督架構,要求金融機構於債券市場發行次順位債券,利用市場監督力量,輔助金融監理。
何謂"ABS"資產抵押債券 ABS, Asset Backed Securities。
資產擔保證券
以金融資產為擔保品而發行債券來籌資。具有資產抵押之證券,抵押品可以是銀行借貸、租約或其他資產等。如信用卡公司、汽車公司工人賄銷或分期付款之應收帳為擔保,來發行本票,藉銀行信譽而籌取資金。亦為金融證券化之一例。
衍生性金融商品 derivatives。
金融衍生工具。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具有高槓桿及高風險之特性。一般可分為直接衍生型與商品組合型,而常見基本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遠期契約(Forwards)、期貨契約(Futures)、交換契約(Swap)及選擇權契約(Options)等四種。
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違約交換這是將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轉嫁給第三者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如甲銀行透過信用違約交換協議(CDS),每年支付費用予乙銀行,保障丙公司未來可能發生違約之損失。
CDS本質上是一種保險,交易中甲方和乙方均稱其為交易對手(Counterparty)。可以想像,如果是出賣CDS風險的交易對手一方違約或者消亡,另外一方將是什麼下場。
最近幾個月,CDS變得像『次級按揭』這個詞一樣流行。但不幸的是,次級按揭的規模只有1.3萬億美元,而CDS的市場卻是次級按揭市場的48倍大!相當於美國GDP的4倍!」彼得·科漢(Peter Cohan)最近說。
彼得·科漢是其公司Peter S. Cohan & Associates.的總裁,也在巴布森學院教管理學。
CDS就相當於債券持有人為所持債券購買的違約保險。賣出CDS的一方在收了「保費」之後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義務。
韓國職場另類學分
如果沒有明天,你會留下什麼?很多人從未想過。韓國掀起為自己辦葬禮熱潮,思考生死的人生問題。
房間裡,燭光搖曳,哀樂悠揚,布滿鮮花的祭壇前,卜相珠宣讀自己的遺囑,哽咽不已,「真不敢相信今天是我活著的最後一天。」
「老公,今天是我們相聚的最後一天,我想對你說,對不起,我常常只想到自己,也不是個體貼的妻子。爸爸媽媽,想到你們,我只想哭,我愛你們。」說到這兒,她已泣不成聲,哭倒在地。接著,她被扶進棺材躺下,等著「下葬」。
這是現在韓國職場上最紅的教育訓練──假死體驗如何「善終」。
「韓國很多不好的事都排名世界第一,例如自殺率、離婚率、罹癌率,我就想,何不辦個體驗死亡的課程,教人如何珍惜所有,好好過完這一生。」四十歲的高明書,原本是個保險業務員,看了太多悲劇,感慨人生苦短,善終不易,因此他離職創辦韓國生命諮詢顧問公司,推出假死課程,讓人們設想,如果今天即將死亡,你如何看待自己的一生。
假死訓練變員工必修課 三星、現代汽車都實施
假死課程一推出,立刻造成轟動。二○○四年推出以來,學員人數已超過五萬人,從三星電子、現代汽車到許多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都將員工送到高明書的公司上課,鼓勵員工檢視生活中的優先順序排列是否合理之外,主要的目的是預防員工自殺。
假死訓練現在已經成為三星電子和壽險公司教保生命(Kyobo life)員工教育訓練的必修課,兩家公司甚至還挪出空間布置一間舉辦假葬禮的禮堂。ING安泰和安聯人壽(Allianz)等在韓國的外商公司,也都將員工送去上假死課程。
在韓國,自殺問題嚴重。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統計,韓國自殺率五年來增加一倍,平均每年十萬人中有二十四.七個人自殺,是已開發國家中自殺率最高的國家。
自殺率陡升,專家歸咎於快速工業化、社會變遷劇烈、生存競爭激烈和財務壓力沉重;企業習慣長時間工作,員工情緒容易低落之外,生活品質普遍不佳。「過去三、四十年來,我們看到社會很多的改變,為了適應資本主義價值,大家的日子都不好過。」韓國自殺防預協會理事長洪康輝說:「劇烈變遷的同時,社會支援網絡又很弱。」
四十五歲的李鑄衡,是一家生產夏威夷衫公司的經理,為了檢視自己的前半輩子和替往生做準備,他最近自己報名去上假死課程。「我從沒想過自己有一天會離開我的家人,我現在了解到如果我突然死了,我的老婆、小孩會多麼孤苦無依。」
課程收費從一千六起跳 穿壽衣拍遺照再學立遺囑
高明書的假死課程,一堂課收費五十美元(約合新台幣一千六百元)至三百美元(約合新台幣九千四百元)不等。
上課一開始,學員先穿上壽衣,拍了遺照之後,領到一只生命計時器,以秒倒數計時葬禮舉行的時間;接著學員被帶到一間昏暗的小房間,坐在只點著一枝蠟燭的桌前,思考「如果你今天就要死,你想告訴家人什麼?對於自己的工作、人生,你又會怎麼評價?」等問題,然後寫下遺囑。
幾乎沒有例外,學員一開始寫遺囑,便會開始啜泣,女性尤其哭得傷心。
寫完遺囑之後,學員捧著自己的遺照,走進「死亡體驗室」,那是一間很大、很暗的房間,裡頭擺放著許多空棺材,牆上掛著多幅死去的名人照片,包括美國前總統雷根、黛安娜王妃、三星創辦人李秉哲等。
穿著壽衣、選好棺材之後,學員在祭壇布滿鮮花,擺著「遺照」的祭壇前一個接一個宣讀遺囑之後,躺進棺材。這時,穿著韓國傳統死神服裝的工作人員在每個學員的胸前放上一束鮮花,接著便進行蓋棺,釘上釘子,撒上泥土,學員躺在棺材裡五分鐘,「但感覺像三十分鐘那麼久。」
棺蓋取下之後,高明書問學員有什麼感覺?「他們釘釘子和撒泥土的時候,我感覺我好像真的死了。」
學員李鑄衡回憶:「本來認為死亡離我還很遠,但現在已經歷過死亡,我決定要好好過日子。」
川南教育訓練機構經理鄭允洙上過課之後,最近也考慮將員工送去上假死課。她說,那種經驗很嚇人,「我覺得我快窒息了,我在棺材裡嚎啕大哭,我對自己做的很多事情及犯過的很多錯,非常後悔。」
體驗死亡更了解生命之美 假死課程在十七國有專利
這項課程,與柯維(Stephen Covey)著作《與成功有約》( The Seven Habits of Highly Effective People)有異曲同工之妙;柯維在書中建議讀者想像:在自己的葬禮中來參加葬禮的人的臉、自己從棺材裡爬出來,拿著紙和筆請參加葬禮的家人、朋友、同事寫下對自己的感言。
對於這類課程預防自殺的效果,醫療專家抱持懷疑態度,「針對憂鬱和衝動行為的根本原因去做治療,我認為比較重要,而且應該是在上這種課之前採取治療行動,」三星醫學中心神經醫學科教授金鍾洪說。
但高明書表示,上過這項課程的人普遍變得比較細心、體貼,對自己的生命也給予比過去更高的評價。「生命是父母給的禮物,但生活的面貌卻是你自己的選擇,體驗死亡之後,人們開始了解到生命之美。」
為什麼客戶的錢放在保險公司可以安心?保險公司會不會倒??
為什麼客戶的錢放在保險公司可以安心?
保險公司經營的是社會福利事業,關係社會民眾的福利與保障。凡是在台灣境內開設保險公司,都需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且需受保險法的規範。當保戶繳了保費之後,保險公司需依規範分別提撥各項資金,及嚴守相關法令,並且再透過『再保公司』分散風險,以最佳安全方式,維護社會大眾之權益。
政府訂定這麼多的法律關卡來保護客戶的權益,尤其壽險公司虧損40%就要現金增資,以避免倒閉,所以把錢放在保險公司,資金的安全性問題可以說比一般銀行還要安全(銀行的中央存保只有150萬的保障)。
在法規部分不管是政府的規定或是保險公司自己的內部控制,都有層層關卡保護消費者,不但有繳交保證金,提列保險安定基金以外,對於保險公司營運的內部法規都有相當完善的規定,客戶的風險由各家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的風險則由世界級的再保公司來承擔。,以下的條文是相關的法條,可以給大家參考。
相關法規
※ 保證金之存繳 § 保險法141~ 142條規定
每一家保險公司要申請設立時,資本額最少為20億元。
保險法第141條: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資本總額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保險法第142條:該保證金非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不予發還。
※ 安定基金之設置 § 保險法 143條規定
保險法143條之1 安定基金之設置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註》壽險要提撥總保費的千分之一,做為安定基金,總額為40億元。
被保險人未獲得清償部分得向安定基金求償。
※ 責任準備金之存放
保險公司每向保戶收取100元保費,必須提存15元放在國庫,不得動用。
客戶投保壽險時,保險公司要提存責任準備金。
保險法第124條: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所提存之責任保險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部分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比例及限制 § 保險法 146條規定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購買有價證券。(不得超過總資金之35%)
二、購買不動產。(不得超過總資金之19%,自用不動產不得超過業主權益之總額)
三、放款。(不得超過總資金之35%)
四、辦理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五、國外投資。(不得超過總資金之5%)
前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 檢查業務 § 保險法 148、149條規定
保險法148條 檢查業務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保險法149條 違背法令的處分
保險業經營業務,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依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限期改正。
二、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三、命另補足資本或增資。
保險業不遵行上項處分或不依第143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理。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限期改組。
四、命令停業或解散。
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負責,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限期增資 § 保險法 143條規定
每一年公司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淨值),不得低於規定之保證金的3倍(實收資本額的45%),未達此標準時,財政部應命其於期限內,以現金增資補足。若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則更換董事長。
※ 無限清償責任 § 保險法 153條規定
保險法153條 負責人之責任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 業務之經理,對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上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禁止財產轉移,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限制出境
※ 新增RBC制度 (風險資本額制度) 保險法第143-4條規定
美國對保險公司採取RBC制度,算出'資本適足率' 作為保險業之法定制度來監理保險公司的財務安全;而台灣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比照美國此制度以利監督未來保險公司的財務營運。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不得低於200 %
※ 透過再保公司分散風險
客戶的風險由各家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的風險則由世界級的再保公司來承擔。
* 台灣 中央再保公司(Taiwan Re.)
* 德國 慕尼黑再保公司(Munich Re.)
* 瑞士 再保公司(Swiss Re.)
* 德商 環球格寧再保公司(Gerling Global Re.)
* 美國 再保公司(Reinsurance Group America Re.)
【說 明】
(1)保險公司沒有『倒閉』這兩個字!
壽險公司經營不善,最嚴重情況為:
1.撤換負責人:老板換人,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2.改組:由其他財團接手經營,保戶權益不會有損失!
3.停業或解散:保險契約強制栘轉其他保險公司承接,或由安定基金償付。
保戶權益全不會縮水!
(2)法令: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
監督:財政部保險司、中央銀行金融檢查處。
再保:國內外各大再保公司,共同分攤承保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