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5,2009
離婚協議商談服務對象
婚姻生活出現問題,該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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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配偶自訴權多此一舉
徵信社,徵信
自訴與告訴有何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刑事犯罪有兩個管道,分別是告訴與自訴,告訴指的是透過申告,由檢察官發動偵查、蒐證,
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即予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理,讓法院決定是否判被告有罪;自訴則是由被害人扮演檢察官的角色,自己蒐
證,直接向法院自訴被告涉及犯罪。
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規定;「對配偶不得提自訴」,過去外界即質疑此限定,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有違憲疑義,對此,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昨天認為,這項限制是為了「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薄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是維護人倫關係所做的合理限制,並未違
憲。
依此意旨,配偶間自訴,會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偶提自訴,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
偶提自訴,但仍可提出告訴,人民的訴訟權並未遭剝奪,也就是說配偶仍可透過向檢方提出告訴的方式來控告配偶。
限制不可對配偶自訴,是否可避免夫妻「對簿公堂」?其實不然,以通姦案為例,若捨自訴改以告訴的方式,由檢方偵辦,檢方開偵察庭時,
配偶雙方還是可能在得到法院出庭,無法避免「對簿公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對配偶自訴權的限制,根本是「多此一舉」。
自訴與告訴有何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刑事犯罪有兩個管道,分別是告訴與自訴,告訴指的是透過申告,由檢察官發動偵查、蒐證,
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即予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理,讓法院決定是否判被告有罪;自訴則是由被害人扮演檢察官的角色,自己蒐
證,直接向法院自訴被告涉及犯罪。
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規定;「對配偶不得提自訴」,過去外界即質疑此限定,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有違憲疑義,對此,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昨天認為,這項限制是為了「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薄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是維護人倫關係所做的合理限制,並未違
憲。
依此意旨,配偶間自訴,會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偶提自訴,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
偶提自訴,但仍可提出告訴,人民的訴訟權並未遭剝奪,也就是說配偶仍可透過向檢方提出告訴的方式來控告配偶。
限制不可對配偶自訴,是否可避免夫妻「對簿公堂」?其實不然,以通姦案為例,若捨自訴改以告訴的方式,由檢方偵辦,檢方開偵察庭時,
配偶雙方還是可能在得到法院出庭,無法避免「對簿公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對配偶自訴權的限制,根本是「多此一舉」。
能否讓孩子生父負養育責任
徵信社,徵信
未婚生子
問:我是一個被人惡意遺棄的未婚媽媽,我沒有工作,三年多來都是自己帶小孩,靠別人資助度日,我曾請求孩子的父親代為照顧孩子,但
他不肯,反而要求小孩必須由他認領,並改從其姓〈他現已結婚〉,一輩子母子不能相見。我不答應,但自己又沒辦法給孩子良好的教育生活
,是否可能讓孩子生父負起養育責任,而小孩跟著我呢?他對我始終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台南‧蔡小姐〉
答: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由來函所提情形
,孩子自出生迄今三年餘,生父不但拒絕照顧孩子,且再與其他女子結婚,過著「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的日子」,對於此種不負責任的父親
,依法妳可以採取強制他認領孩子的方式讓他在法律上負起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妳可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孩子七
歲之前以妳的名義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孩子的父親認養孩子。
民法親屬編本就孩子被認領後由何人監護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務解釋上均比照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規定,原則上由父親擔任。但八十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所增訂的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即明示「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
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依現行法律規定,孩子經父親認領後,可由父親負擔孩子生活費而孩子留妳身邊由你負責照顧。
問題是如果孩子的父親並非有較好的財力,且已表現出不負責任態度,一旦孩子被認領,他不見得會乖乖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費,妳可能又得
上法院告他,且為孩子找一位不負責任的父親,對孩子也不公平。
未婚生子
問:我是一個被人惡意遺棄的未婚媽媽,我沒有工作,三年多來都是自己帶小孩,靠別人資助度日,我曾請求孩子的父親代為照顧孩子,但
他不肯,反而要求小孩必須由他認領,並改從其姓〈他現已結婚〉,一輩子母子不能相見。我不答應,但自己又沒辦法給孩子良好的教育生活
,是否可能讓孩子生父負起養育責任,而小孩跟著我呢?他對我始終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台南‧蔡小姐〉
答: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由來函所提情形
,孩子自出生迄今三年餘,生父不但拒絕照顧孩子,且再與其他女子結婚,過著「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的日子」,對於此種不負責任的父親
,依法妳可以採取強制他認領孩子的方式讓他在法律上負起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妳可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孩子七
歲之前以妳的名義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孩子的父親認養孩子。
民法親屬編本就孩子被認領後由何人監護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務解釋上均比照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規定,原則上由父親擔任。但八十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所增訂的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即明示「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
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依現行法律規定,孩子經父親認領後,可由父親負擔孩子生活費而孩子留妳身邊由你負責照顧。
問題是如果孩子的父親並非有較好的財力,且已表現出不負責任態度,一旦孩子被認領,他不見得會乖乖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費,妳可能又得
上法院告他,且為孩子找一位不負責任的父親,對孩子也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