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5,2009

離婚協議商談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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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分居、離婚或已離婚之家庭,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等相關議題有需要第三者協助調解,且男女雙方均有協商之意願者。 因為離婚協議商談需要雙方一起討論,以尋求爭議之解決,故必須是男女都有意願。如果您擔心對方不願意,本會可先出具邀請函,向對方介紹這個服務,您也可來電索取相關資料,協助自己或對方審慎評估是否願意進入商談。 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將不適合使用離婚協議商談服務來解決雙方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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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引用(0)婚姻感情

婚姻生活出現問題,該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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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必須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前提下才能辦理,夫妻需簽立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須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然後雙方共同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登記後離婚始生效,如果只有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登記,則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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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引用(0)婚姻感情

誰可以擔任離婚協議書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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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證人不一定要是親友,只要有人願意幫您們簽即可,也不一定要一人找一個,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由一方負責找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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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引用(0)婚姻感情

離婚協議書的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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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離婚協議書的書寫,事實上並沒有一定的格式,內容也因個案而有不同。目前有些戶政事務所或地方法院會提供範例讓民眾參考,建議可以先詢問當地戶政事務所或法院,此外,也可以上網查詢,或到各大書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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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引用(0)婚姻感情

何時適合離婚協議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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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個人或雙方對於是否離婚仍猶豫不決,那會建議您或雙方一起尋求個人諮商或婚姻諮商,協助您們釐清思緒,做出「離」或「合」的決定,這時並不適合進行離婚協議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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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引用(0)婚姻感情

我們在離婚協議商談中討論的事或做出的結論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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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談所達成的協議並不會直接具有法律強制效果,但若雙方能順利達成協議,彼此對於協議的遵守意願也會提高。但仍建議您可以事後找律師協助將協議轉為法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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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商談,還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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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持中立的立場,以及確保雙方所獲得的資訊是公開的,在非商談的時間,除非需變動會談時間,或其他緊急事故需要與商談者及時聯繫,否則商談者不會接受你們個別的會談或電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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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引用(0)婚姻感情

關於監護權部分(離婚協議商談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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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對許多有離婚經驗的人來說,似乎只是一個遙不可及的理想,尤其是在有孩子的狀況下,更是難上加難。雖然有人會透過親友居中協調,但有時依舊陷於僵局,讓戰火從法庭一路延燒到家庭、孩子。不管最後誰贏得勝訴,對夫妻雙方以及孩子而言,恐怕都是心中難以抹去的傷痛。然而,離婚一定都得經歷這樣的衝突嗎?在現有的離婚方式中,除了私下協議離婚或者經由法院裁判,還有沒有第三條路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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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引用(0)婚姻感情

限制配偶自訴權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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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與告訴有何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刑事犯罪有兩個管道,分別是告訴與自訴,告訴指的是透過申告,由檢察官發動偵查、蒐證,

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即予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理,讓法院決定是否判被告有罪;自訴則是由被害人扮演檢察官的角色,自己蒐

證,直接向法院自訴被告涉及犯罪。

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規定;「對配偶不得提自訴」,過去外界即質疑此限定,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有違憲疑義,對此,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昨天認為,這項限制是為了「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薄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是維護人倫關係所做的合理限制,並未違

憲。

依此意旨,配偶間自訴,會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偶提自訴,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

偶提自訴,但仍可提出告訴,人民的訴訟權並未遭剝奪,也就是說配偶仍可透過向檢方提出告訴的方式來控告配偶。

限制不可對配偶自訴,是否可避免夫妻「對簿公堂」?其實不然,以通姦案為例,若捨自訴改以告訴的方式,由檢方偵辦,檢方開偵察庭時,

配偶雙方還是可能在得到法院出庭,無法避免「對簿公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對配偶自訴權的限制,根本是「多此一舉」。

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法律常識

能否讓孩子生父負養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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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生子

問:我是一個被人惡意遺棄的未婚媽媽,我沒有工作,三年多來都是自己帶小孩,靠別人資助度日,我曾請求孩子的父親代為照顧孩子,但

他不肯,反而要求小孩必須由他認領,並改從其姓〈他現已結婚〉,一輩子母子不能相見。我不答應,但自己又沒辦法給孩子良好的教育生活

,是否可能讓孩子生父負起養育責任,而小孩跟著我呢?他對我始終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台南‧蔡小姐〉

答: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由來函所提情形

,孩子自出生迄今三年餘,生父不但拒絕照顧孩子,且再與其他女子結婚,過著「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的日子」,對於此種不負責任的父親

,依法妳可以採取強制他認領孩子的方式讓他在法律上負起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妳可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孩子七

歲之前以妳的名義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孩子的父親認養孩子。

民法親屬編本就孩子被認領後由何人監護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務解釋上均比照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規定,原則上由父親擔任。但八十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所增訂的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即明示「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

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依現行法律規定,孩子經父親認領後,可由父親負擔孩子生活費而孩子留妳身邊由你負責照顧。

問題是如果孩子的父親並非有較好的財力,且已表現出不負責任態度,一旦孩子被認領,他不見得會乖乖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費,妳可能又得

上法院告他,且為孩子找一位不負責任的父親,對孩子也不公平。

womend019發表於 樂多12:59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