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8,2005

新版交通規則

在英國的時候,除了剛上路的那第一個星期要適應駕駛座還有行路方向完全顛倒之外,基本上開車在路上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除了享受英格蘭鄉間景色,路上駕駛人用路規矩頗為單純清楚,彼此也常禮讓,所以開車總是愉悅的心情時候多。

回到台灣,開車的心情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前幾天,從高雄開車上來,想到如果我是交通部長,大概會這麼修改交通規則……

新版交通規則《一般用路篇》

◎亂鳴喇叭者,一律在車身噴上以下明顯字眼:「我會亂按LP,請小心」。

◎換車道不打方向燈者,於下一個紅綠燈號誌柱由交通警察執行阿魯巴十次。

◎併排停車造成後面車流堵塞者,該車輛立即徵收為空軍空對地演習實彈靶。如造成賭車而車主仍在駕駛座上講大哥大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則由空軍總司令部連人帶車一起徵收(報告長官:這種人在清華對面宵夜街一個晚上可以捉到一打以上!)。

◎沒事亂開遠光燈者,或者車輛使用強化白光大燈者,夜間不准上路。違者送至南北極常晝區勞改三年。
凡製造、改裝強化白光大燈之車廠,一律收歸國有。

◎凡車輛遇到行人、自行車一律禮讓。違者罰到立法院旁聽三個月,特別是邱毅、周守訓與侯水聖的質詢一定要聽,不准把耳朵掩起來。

◎在十字路口發呆看電視綠燈亮了還不知道要前進者,家裡不准有電視機,也不准接網路。

◎明知前方已經堵車還從右側路肩往前擠想要插隊者,罰收看各電視政論call-in節目一個月,並手寫整理逐字稿。

新版交通規則《高速公路篇》

◎時速在一百公里以下老是喜歡佔據內側車道者,寫悔過書「我以後絕不無故佔用內側超車車道,對不起」,抄五百次,並送副總統辦公室講習一個月。

◎在高速公路上時速只維持在六七十公里,而且老是擋在我前面者,額頭刺青「我以後只走省道,絕不浪費高速公路資源」,同時不准上高速公路五年。
又,違反本條第一款同時又開雙B任何一種車款者,要跟我的這福特嘉年華1.3交換,以免造成浪費。

◎凡前方車道壅塞,卻仍一直猛閃遠光燈者,除回家去給狗X 之外,罰其家裡電視從此只能收看24小時新聞台。

◎凡超速且隨意變換車道者,終身吊銷駕照改發壓路機或怪手等慢速車執照,同時罰其家裡電視只能收看24小時新聞台的現場SNG連線。

◎大卡車大貨車大客車司機不按照規矩禮讓車道者,至下一個收費站由公路警察執行阿魯巴五十次,其雇主連帶阿魯巴兩百五十次。
如按規矩禮讓者,可獲選為全國模範勞工,五一勞動節晚餐可享受由總統、行政院長以及勞委會主委端菜服務,並加發獎金一個月。

◎一號國道新竹公道五北上入口閘道的管制燈,只要偵測到我的車接近於五百公尺內,必須保持綠燈暢通無阻。

◎那位把新竹的「竹」英譯為Chu,卻把竹東竹南竹北的「竹」譯為Jhu的官員,如果沒有提出合理的解釋,每週要到高速公路上撿樹葉一小時。

◎高速公路上修剪樹葉以及維修路面的工人以及收費站收費員,工資一律加倍,凡是夜間工作者,工資三倍。凡是跟我鞠躬微笑的收費員,一律以簡任七職等正式任用。

◎各休息站所有飲食售價調降30%,且由用路人進行投票評鑑,年終統計不合格者一律換掉。

◎即日起,連結高雄與旗山的十號國道速限提高到110公里。當年制訂該路旗山到三號國道路段速限為90公里,過了三號國道到高雄路段卻把速限降為80公里的官員,應降兩職等,並從其薪資扣還賠償過去所收的罰金。


本規則不用經過總統公布,只要有超過十個人看過並點頭稱是,就即刻進行施行的動作。同時,本規則條文將因本人隨時想到而啟動增補的機制。


Posted by wobblies at 樂多Roodo! │13:17 │回應(15)引用(1)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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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的時候,除了剛上路的那第一個星期要適應駕駛座還有行路方向完全顛倒之外,基本上開車在路上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除了享受英格蘭鄉間景色,路上駕駛人
新版交通規則( 摘自 火燒之島 部落格 )【段宜康 & 周威佑 聯合服務處】 at October 10,2005 16:57
回應文章
我看到了。且點頭稱是!
Posted by 南方野獸 at September 18,2005 15:31
我也點頭稱是!

但...大哥,開高速公路時速一百以下,可不是我的錯啊!中山高常常能開到八十就已經偷笑了,特別是接近高雄的地方。難道,那天逼在我車後硬超、蛇行前進的火爆浪子是您?


Posted by judie35 at September 18,2005 20:27
Judie開玩笑了,我這輛十歲的1.3那能火爆得起來啊....
Posted by wobblies at September 18,2005 23:10

請問,已經將檳榔汁收集在塑膠杯裡面,可是卻在集滿之後從車窗丟出來,
這個要怎麼罰?也就是邊開車邊丟垃圾的問題,而且經常有開雙B 丟垃圾
的,每次在後面看了都超級痛苦,經常採取個人取締法,不過,通常都必
須先看車子裡面的臉色有沒有很橫,來決定是否採取個人取締....


Posted by 草屯丰 at September 19,2005 09:49
阿丰啊,我們一起去改裝車吧。儀表板上裝個按鈕,一按,就有個飛彈「咻~~~」地飛出去。這樣,就不用管車上坐的是不是橫肉臉的....

聽說,你們上次在花蓮真的搞了一次「個人取締法」,了不起啊。
Posted by wobblies at September 19,2005 16:17
還有還有那種在國道上想超車又懶得換線,拼命閃大燈還逼車逼的只剩10公分的,罰他鼻頭貼在電視機前面看購物頻道,看三個月不準停。

三貂角學妹猛點頭中
Posted by 三貂角的學妹 at September 20,2005 12:26
建請版主將時速60KM從巷弄及支線急轉致僅單線的主幹道後以時速25km巡弋街頭的車主處以終身步行之刑責!
Posted by 餓龜 at September 20,2005 13:24
我們家點兩個頭。
Posted by timo at September 20,2005 19:10
看購物頻道,住在三貂角的果然是狠角色。

餓龜遇到的,真的是很過份,很過份.....我看,請該車主直接站在巷口中央好了.....真是太過份了!

timo,我想是這樣的,你們如果好好將阿伯這篇文章的宗旨翻譯給諒聽,你家應該是點三個頭才是。
Posted by wobblies at September 21,2005 02:38
阿伯,現在諒騎他的a-bai都是用自己的規則和速度,可能,他會覺得你這些要求很煩,嗯,點頭機會不大,倒是有可能會笑一個燦爛給你。
Posted by timo at September 21,2005 06:09
忍了一天了,還是決定講個冷笑話。
wobblies自己在十多年前就已經不遵守交通規則啦。看見紅燈,應該要停下來的。
Posted by kejo at September 23,2005 03:26
賽斌阿A 追風從七賢路到民族路華榮電纜可火爆的很哪!
Posted by 路人 at September 23,2005 08:24
人哪,還是不要作壞事比較好.......(靠,追風?幾百年前的事了,現在路上還看得到嗎?)
Posted by wobblies at September 23,2005 21:41
我們看到了。且點頭如搗蒜地稱是!
+2票吧
Posted by 段宜康 & 周威佑 聯合服務處 at October 8,2005 22:20
這位偽交警,
怪手的駕照可是履帶車輛,比小客還高級/難考耶,
不要便宜他啦!
應該叫他去當湯姆熊的管理員。
Posted by crimson at October 9,2005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