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1,2006

蘇建和的自我介紹:「個人在台灣司法實務界服務了十二年」

【很長的前言】1999年,高雄市勞工局試辦了一個計畫,希望讓技職教育體系的學生在畢業之前有機會瞭解基本的勞動法令與權益,免得畢業之後變成一隻隻被宰還不知道痛的羔羊。這是高雄市的工會在市長選舉中提出的說帖,局長方來進說,要試辦沒有師資,你們這些舉雙手贊成的要來當講師!於是,鼻子一摸每週一天要放下手頭的工作,從台北搭飛機南下,當天來回,一次八百塊的鐘點費。

我教是高鳳工家美容美髮科的畢業班,二十幾個小女生。第一天上課時班長就跟我說了:老師,我們班最乖了,除了睡覺跟吃東西,是不會吵的。是真的,不會吵,但是每每讓我體會到理想與實務的差距。除了幾位有打工經驗的,其餘的人對於啥勞動條件或工會保障一點興趣都沒有,每個人都像正常的高中生,心永遠在教室之外,或者是在半年之後讓她們既興奮又充滿期待的「出社會」。每次上課,都要花足力氣把上課內容搞得生動活潑,不過,通常都是精疲力竭,挫折而歸。

有一天,終於,上課上到一半時突然發覺,全班僅存的那幾雙偶而還會喵我一下下的眼睛,不是已經闔上就是低頭去看抽屜中的漫畫雜誌了。在確定全班已經沒有人在聽我講課之後,我只好停下來(講話沒人聽就不要再講了,這點我比許多政治人物有自知之明)。

喂,都沒有人在聽我講了耶!班長慢慢舉起頭,用有點歉意但也無能為力的眼光看了我一下。我闔起教材,不知為什麼,腦子突然想起蘇建和他們的案子。

我說,今天不講課了,來講一個關於三個年輕人的故事。講著講著,一個一個原本早已神遊太虛或者正在吃銅吃鐵的腦袋慢慢抬了起來。我也忘了我當時是怎麼講的,只記得講到後來整個人都激動起來,一直講到下課鐘響才停了下來。對應著窗外逐漸吵雜起來的聲響,教室裡是一片靜默,突然,一個大嗓門的女生用有點哽咽的聲音說:「老師,in(他們)哪會這可憐!!」

我有點嚇了一跳,總不能也陪著哭起來吧。就吸了一口氣,說:「恁就欲畢業了,要有能力知影是啥咪物件ho人變成這可憐,知否?好啦,下課…」就轉頭過去用力地擦起黑板。

我不知道那群十八歲的年輕人還有幾位會記得我講的故事,但是最起碼,我希望她們在面對日後自己生命以及社會四周種種不公不義的時候,都能知道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相信,唯有越多人能深省這些不公不義,這些不公不義才有消失的可能,也唯有這樣,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從十九歲就被剝奪掉的十幾年青春,才不會白白犧牲。

從今年初擔任台權會執委開始,有機會看到建和獨當一面地撐起台權會的義工訓練,我衷心地希望,老蘇可以如願盡早從「司法實務界」退休,好能早日「full-time」地投入人權運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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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3日,在失去自由4380天、成為死刑犯3983天後,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經台灣高等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檢察官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七月七日,蘇案再度開庭,以下三篇是蘇建和,台權會會長吳豪人以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涌誠的文章。

【蘋果日報2006.07.07】
司法進步 我應該退休了
蘇建和


多數人對於司法程序不瞭解,以為2003年的再審宣判無罪之後,我們的案件就已經結束,聽到我們還要開庭,都會有相同的反應:「啊?!你們還要開庭?不是已經無罪了嗎?……」,殊不知再審無罪判決已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中,目前我們仍繼續纏訟中,尚未定讞。

◎相信司法盼公平審判

所以有人問我:「現在又更審,會不會擔心法院用『死刑加無罪除於2等於無期徒刑』的邏輯來判?」當然說完全不擔心是騙人的,但是與其無謂的擔心,我寧願選擇相信我們的司法,只要給我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
曾經在死牢中帶著腳鐐12年的我,也不是一開始就能對司法抱著信心,尤其歷經四度瀕臨死刑,每一次收到判決那種絕望深處的感受,難以一言以蔽之,那時整個人就像沉在深深的水底,冷眼旁觀周遭一切,對於外界的活動既不想也不願意再有感受,只有這樣才能將自己無語問蒼天的悲憤心情偽裝起來,不再受到傷害。

直到現已退休的陳涵檢察總長替我們提出第一次非常上訴之後,才開始對司法抱持著一絲希望,那時候死刑定讞還能提起非常上訴是非常罕見的,公文送到看守所時,許多監所管理員跟我們借去影印,因為他們實在很好奇,沒看過死刑定讞的非常上訴公文長得什麼樣。

非常上訴第一次被駁回、再提第二次、第三次,就這樣一方面抱持希望,一方面又不斷失望,反覆拉鋸之下,越等待越痛苦,要不是有義務辯護律師與我父親的支持還有社會大眾的關心,好幾次還真的差點撐不下去,所幸還是撐過來,也終於在3年前等到一個無罪判決。

◎無罪推定不再是裝飾

這15年來,我用青春見證司法的改革與進步,真的感受到司法環境的進步非同日可語,以前只憑被告自白就可以定罪的時代已經過去,《刑事訴訟法》所揭櫫的「無罪推定」基本精神也不再只是束之高閣的裝飾品。
15年前就是因為當初承辦警察因無犯罪證據(沒有去犯罪當然無犯罪事證),只好用盡手段刑求、恐嚇、欺騙來羅織不實自白,那種酷刑恐懼對我而言至今還是一個無法磨滅的噩夢。(張娟芬作家花費數年研究卷證及親身蒞庭旁聽參與此案審理過程而寫下《無彩青春》一書, 那裡面說的是一個事實也是一個我希望以後只是存在書本裡的噩夢,而在現實中永不再發生。)
自從3年前無罪宣判重獲自由之後,我沒有忘記對父親及義務辯護律師與社會大眾的承諾,努力從事人權工作,在工作中體認台灣的人權工作還有許多值得努力的地方,同時也感受台灣民眾的溫暖與堅毅,雖然有太多不夠好的地方,但是大家想努力與進步卻是有目共睹的。
面對暫停兩年又將開庭的情形,我秉持一貫態度,期待著再次見證司法的進步,同時也暗自數算從司法纏訟「退休」日子何時來臨,畢竟人生沒有多少個15年,如果司法真的進步了,那我應該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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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6.07.07】
沒懸案 只有正義的笨蛋
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我常常自言自語:寧可和有趣的壞蛋交朋友,也不要和正義的笨蛋交朋友。
這個看法是否「違反人權」?我是不太在乎。在台灣,許多當官的和「官友」型媒體人常常會把「人權團體」形容成一群偏執狂,拿著人權當令箭,專門替「壞人」講話。這些人就是我所說的「正義的笨蛋」。

七月七日,蘇案又要重審了。據《自由時報》七月五日報導指出,高院委託警大完成的鑑定報告「對蘇等三人極為不利」,恐將大逆轉云云。在這則記事裡面,有兩方人馬符合我的自言自語:相信「送驗兩年,花費五萬,報告兩張」(實在好好笑啊,大家不覺得嗎?)的鑑定結果可以大翻案的「某些司法人員」和「某些媒體」。

報導還說,「無論最後結果如何,不少司法界人士私下說,本案只剩下法律上的爭執與人權面的拉鋸,至於事實真相,恐怕永無水落石出的一天。」我完全看不懂這段話,刑事案件爭的不就是法律是否適用和人權是否受保障嗎?什麼叫做「只剩下」?推理一下:
第一種可能:小標題「司法人權拉鋸/真相難明」,記者的原意應該是說司法和人權是對立的(驚人的發言哪)。嘿嘿嘿,一下子就把所有的法律人都得罪光了。這個記者朋友真是交不得。

第二種可能:司法「人」和人權「人」在本案中是對立的,而且無人在乎真相。這當然也是胡扯。(「人權團體」姑且不論)這不等於是說:司法機關可以不基於事實真相就判決三個人死刑嗎?(因為,司法機關只可以因為無法發現真相,而判決被告無罪!)

正義的笨蛋,不管從事什麼職業,總之我是不敢高攀的。

今年年初,蘇建和應輔大法律系之邀前來演講。席間有學生問道:「蘇先生,遇到不認識你的人,你怎麼自我介紹?」蘇建和靦腆的,但堅定的回答:「我總是說:個人在台灣司法實務界服務了十二年」。滿堂大笑。

幽默,往往誕生於極度悲慘的體驗。大笑聲中的滿堂「台灣司法實務界」的預備軍們,也許並未意識到這一點。他們是如此純真而年輕,即便不至於無知到以為「法律即正義」,但也絕對不了解,所謂「司法實務」,在「實務──現實事務」上可以多麼的陰慘恐怖──而且可笑。蘇建和的回答,是我所知道的,第二可悲的笑話。

我所知道的最可悲的笑話是這樣子的:

職業抓耙仔得了嚴重的失眠症,求助於醫生。醫生建議他可以在睡前數數綿羊。第二天抓耙仔悲傷的告訴醫生這個方法一點效果也沒有:「我才數到第十隻綿羊,就覺得每一隻都很可疑,於是馬上爬起來寫報告」。
這個笑話,調侃了人人聞之色變的抓耙仔(「司法實務」不可或缺的人才);問題是,抓耙仔儘管悲傷的令人發笑,但是那十隻他夢中的綿羊可要倒大楣了。你說,夢中的綿羊又不實際存在,怎麼會倒大楣?很簡單,抓耙仔可以依照他的夢境,在現實世界裡找活生生的代罪綿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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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2006.07.07】
從蘇建和案到李泰安案
高涌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蘇建和案又要開庭了。2003年1月13日,在失去自由4380天、成為死刑犯3983天後,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經台灣高等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原以為3人多年的苦難終可畫下句點,不料檢察官還是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無罪判決,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又開始漫長的等待正義之路。

◎被告緘默權是一大進步

大多數的台灣人民,就算沒有誤以為案件早已確定,大概也快忘記蘇案了。事實上,在訴訟進行幾乎停滯的情形下,更審倏乎又快過了3年。而蘇建和等人從1991年8月15日被警方逮捕時起,當時均尚未滿20歲的他們,就用最寶貴的青春歲月,親身試煉了台灣司法的殘酷與落後,或許,同樣也算是見證了台灣司法的進步與成長。

15年來,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改變甚大,其中最關鍵的不同,在於證據法則。15年前,被告的自白被視為證據之王,偵查機關往往漠視客觀證據,只想取得被告的自白;而且,如果被告主張被刑求,還得要自行舉證。可想而知的,身上沒有傷痕就無法證明被刑求,而這種證據法則,根本就是刑求滋長的溫床。15年後,《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訊問被告要全程錄音錄影,而只要被告主張自白不是出於自願,檢察官又不能舉證時,被告的自白就不能做為證據。此外,「被告有權保持緘默、可以隨時聘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台灣米蘭達原則」,更是刑事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於是,在15年後的南迴搞軌案中,我們可看到李泰安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而不會擔心被檢警刑求;我們也看到檢警在想把李泰安定罪的時候,總算會想盡辦法蒐集客觀的科學證據(不會說話的證據),而不是只想逼問出些什麼而已,這些在15年前都是無法想像的。

◎執法人員觀念尚待改進

雖然,刑事訴訟制度保障人權有了明顯的進步,但令人遺憾地,還是看到了部分的缺失,有些更彰顯了執法人員觀念,還無法隨著制度的進步而進步。例如,在李泰安第二次被聲請羈押時,檢方提出秘密證據,院方竟配合檢方要求命被告與辯護人迴避,完全侵害被告答辯權利(針對聲押理由答辯)的做法,不無違憲之嫌,也難怪引發高雄律師界40多位律師的連署抗議。另外,檢警第一次聲押李泰安被駁回,第一時間的反應竟然是「不羈押案子辦不下去」,雖然事後澄清絕無「押人取供」之意,不過最初顯現的心態依然可議。而李泰安在羈押後被提訊時,依法行使緘默權,據聞有執法人員脫口怒稱:「台灣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律保護李泰安這樣的人!」如此觀念仍然令人搖頭嘆息!日前也傳出警方派員向李聚寶「曉以大義」,希望他勸服李泰安「認罪招供」,更是令人啼笑皆非。

蘇建和案促使、也見證了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但是15年了,3個人還在訴訟裡纏鬥;而大家在李泰安案中看到了改革的成果,卻也看到改革未竟之處,羈押制度、辯護權、乃至執法人員根深蒂固的舊觀念,都還需要大家的努力。不過,對台灣的司法還是樂觀,相信司法是慢慢在進步當中,希望,不需要等完這一個15年,台灣人民享受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就像呼吸空氣一樣的自然。

Posted by wobblies at 樂多Roodo! │02:24 │回應(7)引用(0)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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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每次我只要講到蘇案
只要一想到他們三個人年紀跟我相仿
其實只差不到一年
就忍不住難過
也忍不住要倒抽一口氣
不只為了他們三人
也不只為了已經過世的蘇爸
還為了這個號稱要為人民伸張正義的司法
不懂 司法為何如此殘酷
Posted by zhenzi at July 11,2006 23:47
關於此案,我強力推薦張娟芬的「無彩青春」(PS:我不是打廣告,事實上,我不認識作者)。
在台灣的司法相關研究或報導,沒有人可以像張娟芬寫出如此有人性有血淚的報導。此書不僅寫出此三人的生命歷程也同時寫出受害者家屬的心聲。也同時寫出台灣司法界反省能力的缺乏(更不用說缺乏辦案技巧)。除了關心本案者應該讀此書,台灣所有法律學子也應該讀此書。
Posted by 南方野獸 at July 12,2006 02:03
Zhenzi問得好,司法為何如此殘酷?或者搭上其他各式各樣的案子,我們可以加上不同形容詞地問,司法為何如此「XX」?這就要請專攻司法的南方野蠻大叫獸好好來回答了。

當然,也就是有這麼多的問題,所以Zhenzi跟台權會才不會都閒閒沒事阿.....
Posted by wobblies at July 12,2006 21:24
建和真的很了不得的勇敢。我真的很難想像被這樣折磨十多年,還能是個如此關懷他人的人。
這十多年,他們三個人用青春去換交雜在其中一點點人性的光。
Posted by 阿玲 at July 12,2006 21:57
請問一下: 台灣有沒有像 Innocent Project 這樣, 專門為無辜入獄的人講話的non-profit 組織呢?
Posted by xuli at August 14,2006 22:43
to xuli:據我所知,好像司法改革金金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於司法審判不公案件有長期的關注,但是這並不是他們全部的業務。所以呢,「專門為無辜入獄的人講話的」,好像沒有。希望可以早日看見囉~~~(或許等蘇建和「退休」之後?)
Posted by wobblies at August 16,2006 23:55
Posted by 人本基金會 at July 5,2007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