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22日
聯合國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
除了附上報導文,並刊出〈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中文翻譯版全文。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9月21日 06:53 德國之聲中文網
2007年9月13日聯合國通過了原住民權利宣言。估計全球共有3億5千萬原住民, 占世界人口的百分之五。全球70個國家都有原住民,而且他們基本上屬於各國最貧困的居民。由於原住民的生活方式不同,他們成了森林大面積砍伐以及氣候改變 的首批犧牲品。但是他們也擁有巨大的財富。原住民共有5千多種語言。他們生活的地區有大量的植物種類。原住民還擁有豐富的保護自然資源的經驗。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是一個重要的歷史性文獻。來自菲律賓的原住民伊格羅特族代表托利-科爾普斯多年來為爭取和維護原住民權利奔走呼號。 目前她領導著聯合國原住民問題常設論壇的工作。
中美洲伯利茲瑪雅人在該國最高法院取得的勝利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該國政府曾準備允許一家企業砍伐一些森林。但是原住民部落向法院提出了起訴並 表示,要被砍伐的森林地區屬於他們祖先的財產,政府無權隨便出讓。伯利茲最高法院去年10月裁定,那塊地方屬於當地的原住民,聯合國宣言中也給與了原住民 保護自己土地的權利。 伯利茲政府也是該宣言的簽字國之一,因此它必須遵守這個宣言,必須將土地退還給當地的印地安人。
澳大利亞政府曾經投票反對聯合國的這個宣言。但是數月之後該國總理就公開對原住民兒童被強行帶走交給白人撫養,或者遭到殺害的歷史問題表示道 歉。去年日本還承認2萬5千名埃伊努人為原住民。 在玻利維亞,總統莫拉雷斯甚至想通過憲法確定原住民的權利。不久前托利-科爾普斯海曾經在亞洲地區召集會議。13個國家派遣代表出席了會議。“我們在會上 達成共識,必須利用聯合國的這個宣言,審核各個國家有關森林所屬權,土地所屬權的立法問題。然後我們要促使國家的法律符合該宣言的精神。我們的另一項工作 是,原住民土得到國家的承認。這項工作在亞洲國家目前的阻力還很大。 印尼代表團就表示要在國內推進相應法律的制定。”
目前一些小組已經開始繪制當年原住民居住的地區地圖, 以便原住民獲得土地擁有權。今年10月日內瓦還將召開首屆維護原住民權利的專家機制工作組會議。該小組的工作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屬下的原住民和少數民族問 題協調員朱利安-伯格領導。他說:“專家機制工作組的工作主要是研究和調查。但是該機構可以直接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建議並對其產生影響。目前尚未解決 的問題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是否應向專家機制小組提出建議,首先討論原住民接受教育問題以及為此開展研究工作。”
世界範圍內丹麥在保護土著民族的利益方面做出了表率。14年來該國推行了有利於原住民的發展政策。丹麥有關機構負責人力伯爾指出:“必須將原住 民納入到發展進程中來。 他們必須對發展產生興趣。 責任並不只是在出資國一邊。原住民也有責任。 他們必須坐到談判桌旁,必須積極地講出他們的願望和需求。 我們過去為原住民所開展的項目如今已經不能滿足需要了。”
烏幹達原住民卡瑪莫亞族婦女羅卡烏阿現在是聯合國原住民問題常設論壇的工作人員。她強調說,必須將聯合國的原住民權利宣言翻譯成各種土著語。她 還說,烏幹達卡瑪莫亞原住民的生活經驗對於阻止氣候改變具有重要的意義。“原住民中99%的人生活依賴于他們多年來對自然界規律所掌握的知識。如果能夠保 護和利用這些知識,那麼原住民就有了未來發展的機會。這些經驗對於世界的持續發展也大有裨益。 ”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第六十一屆會議 議程專案68 人權理事會的報告
比利時 、玻利維亞 、哥斯大黎加、古巴、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 、 愛沙尼亞 、芬蘭、德國、希臘、瓜地馬拉、匈牙利、拉脫維亞 、尼加拉瓜、秘魯 、葡萄牙、斯洛文尼亞和西班牙:決議草案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大 會 ,
注 意 到 人權理事會2006 年6 月29 日第1/2 號決議的建議,理事會在該決議中通過了《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案文,
回 顧 大會在2006 年12 月20 日第61/178 號決議中決定推遲對宣言進行審議和採取行動,以便有時間進一步對宣言進行協商,並決定在大會第六十一屆會議結束前完成審議工作,
通 過本決議附件中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大 會 ,
秉 承 《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和履行各國根據《憲章》承擔的義務的誠意,
確 認 原住民族與所有其他民族完全平等,同時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與眾不同、有權自認與眾不同,並有權因此得到尊重,
又 確 認 所有民族都對構成全人類共同遺產的各種豐富多彩的不同文明和文化做出了貢獻,
還 確 認 凡是基於,或以民族出身或種族、宗教、族裔或文化差異為由,鼓吹民族或個人優越的學說、政策和做法,都是種族主義的, 是違反科學的, 在法律上 是無效的 , 在道德上應受到譴責,且從社會角度來說是不公平的,
重 申 原住民族在行使其權利時,不應受任何形式的歧視,
關 注 原住民族在歷史上因殖民統治和自己土地、領土和資源被剝奪等原因,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致使他們尤其無法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發展權,
承 認 亟需尊重和增進 原住民 族因其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及其文化、精神傳統、歷史和思想體系而擁有的固有權利,特別是他們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 利,
又 承 認 亟需尊重和增進在同各國訂立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中得到確認的 原住民族權利,
歡 迎 原住民族正在為提高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地位,結束一切形式歧視和壓迫,無論它們在何處發生,而組織起來,
深 信 原住民族掌管了與他們自己和與他們的土地、領土和資源相關的發展進程,將能夠保持和加強他們的機構、文化和傳統,並根據自己的願望和需要促進 自身發展,
承 認 尊重原住民族知識、文化和傳統習慣,會有助於實現環境的可持續公平發展,並有助於適當管理環境,
強 調 實現 原住民族土地和領土非軍事化,有利於和平、經濟和社會進步與發展,有利於世界各國和民族之間的相互瞭解和友好關係,
特 別 承 認 原住民族家庭和社區有權根據兒童權利,保留共同養育、培養、教育子女和為子女謀幸福的責任,
認 為 各國與 原住民族之間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所確認的權利,在有些情況下,是國際關注和關心的問題,帶有國際責任和性質,
又 認 為 此類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及其所代表的關係,是加強土著民族與各國之間的夥伴關係的基礎,
承 認 《聯合國憲章》、《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 及《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2 已確認所有民族享有自決權至關重要,根據此項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銘 記 本《宣言》任何內容不得用來剝奪任何民族依照國際法行使的自決權,
深 信 本《宣言》承認 原住民族的各項權利,將會在公正、民主、尊重人權、不歧視和誠意的原則的基礎上,增進各國與 原住民族之間的和諧與合作關係,
鼓 勵 各國與有關民族協商合作,遵守和切實履行國際文書為其規定的所有適用於 原住民族的義務,特別是與人權有關的義務, 強 調 聯合國在增進和保護 原住民族權利方面可長期發揮重要作用,
相 信 本《宣言》是承認、增進和保護 原住民族權利與自由和促進聯合國系統在這一領域開展有關活動的一個新的重要步驟,
承 認 並 重 申 每個 原住民族都不受歧視地享有國際法承認的所有人權; 原住民族還享有本民族的生存、福祉和整體發展不可或缺的集體權利,
還 承 認 原住民族的情況因區域和國家而異,應該考慮到國家和區域的特點和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
莊 嚴 宣 佈 以下《聯合國原著民族權利宣言》,作為本著合作和相互尊重的精神爭取達到的成就標準,
第 1 條
原住民族,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均有權充分享受《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3 和國際人權法承認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1 見第2200 A (XXI)號決議,附件。 2 A /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3 第217 A (III)號決議。
第 2 條
原住民族和個人享有自由,與其他所有民族和個人完全平等,有權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特別是不受基於其 原住民出身或身份的歧視。
第 3 條
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根據此項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第 4 條
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第 5 條
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和加強其特有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和文化機構,同時保留根據自己意願全面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第 6 條
每個 原住民都有權擁有國籍。
第 7 條
1. 每個 原住民都享有生命、身心健全、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2. 原住民族享有作為不同的民族自由、和平與安全地生活的集體權利,並不應遭受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暴力行為的侵害,包括強行將一個族群的兒童遷移到另一個族群。
第 8 條
1. 原住民族和個人享有不被強行同化或其文化被毀滅的權利。
2. 各國應提供有效機制,以防止和糾正:
(a) 任何旨在或實際破壞他們作為不同民族的完整性,或剝奪其文化價值或民族特性的行動;
(b) 任何旨在或實際上剝奪他們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
(c) 任何形式旨在或實際侵犯或損害他們權利的強制性人口遷移;
(d) 任何形式的強行同化或融合;
(e) 任何形式的旨在鼓動或煽動對他們實行種族或族裔歧視的宣傳。
第 9 條
原住民族和個人有權按照有關社區或民族的傳統和習俗,歸屬某一 原住民社區或民族。行使此項權利不得引起任何形式的歧視。
第 10 條
不得強行讓原著民族遷離其土地或領土。未事先獲得有關 原住民族的自由知情同意,未事先就公正和公平的賠償達成協定,未在可能時保留返回的選擇,就不得遷移 原住民族。
第 11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信守和振興其文化傳統與習俗。這包括有權保留、保護和發展其文化過去、現在和未來的表現形式,如古跡和歷史遺址、手工藝品、圖案設計、典禮儀式、技術、視覺和表演藝術、文學作品等。
2. 各國應通過與原住民族共同制定的有效機制,對未事先獲得原著民族自由知情同意,或在違反其法律、傳統和習俗的情況下拿走的原著文化、知識、宗教和精神財產,予以補償,補償可包括歸還原物。
第 12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展示、信守、發展和傳授其精神和宗教傳統、習俗和禮儀;有權保留、保護和私下出入其宗教和文化場所;有權使用和管理其禮儀用具;有權把遺骨送還原籍。
2. 各國應通過與有關原住民族共同制定的公平、透明和有效的機制,讓原住民族取用國家持有的禮儀用具和遺骨和(或)將其送還原籍。
第 13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振興、使用、發展和向後代傳授其歷史、語言、口述傳統、思想體系、書寫方式和文學作品,有權自己為社區、地方和個人取名並保留這些名字。
2. 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權利得到保護,在必要時通過提供翻譯或通過其他適當辦法,確保原住民族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式中能夠理解他人和被他人理解。
第 14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和掌管它們的教育體系和機構,用自己的語言和適應其文化的教學方法,提供教育。
2. 原住民,特別是原住民兒童,有權不受歧視地獲得國家提供的各種程度和各種類別的教育。
3. 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採取有效措施,讓原住民,特別是原住民兒童,包括生活在原住民社區外的原住民,在可能的情況下享受用自己的語言提供的原住民文化教育。
第 15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其文化、傳統、歷史和願望的尊嚴和多樣性。教育和新聞應適當體現出這些文化、傳統、歷史和願望。
2. 各國應與有關原住民族協商合作,採取有效措施,摒棄偏見,消除歧視,促進原住民族與社會其他階層之間的互相寬容、相互諒解和友好關係。
第 16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建立自己的傳媒,有權不受歧視地使用各種形式的非原住民傳媒。
2. 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傳媒恰當反映原住民文化多樣性。各國應在言論充分自由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鼓勵私有傳媒充分反映原住民文化多樣性。
第 17 條
1. 原住民和原住民族有權充分享受適用的國際和國內勞工法規定的所有權利。
2. 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協商合作,考慮到原住民兒童特別脆弱和教育對原住民兒童成長至關重要的情況,採取具體措施,讓原住民兒童不遭受經濟剝削,不從事任何可能有危險性或妨礙他們接受教育或有害他們的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會成長的工作。
3. 原住民享有在勞動條件,特別是就業和薪水方面,不受歧視的權利。
第 18 條
原住民族有權通過他們按自己的程式選出的代表參與對事關自身權利的事務的決策,有權保留和發展自己的 原住民決策機構。
第 19 條
各國在通過和執行可能影響到 原住民族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應通過 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誠心誠意地與有關 原住民族協商合作,事先征得他們自由知情同意。
第 20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維持和發展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或機構,有權安穩地享用自己的謀生和發展手段,有權自由從事其一切傳統及其他經濟活動。
2. 被剝奪了謀生和發展手段的 原住民族有權獲得公正和公平的補償。
第 21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不受歧視地改善其經濟和社會狀況,尤其是在教育、就業、職業培訓和再培訓、住房、環境衛生、醫療和社會保障等領域。
2. 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並酌情採取特別措施,繼續改善原住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狀況。應特別關注原住民老人、婦女、青年、兒童和殘疾人的權利和特殊需要。
第 22 條
1. 執行本《宣言》時,應特別關注原住民族、婦女、青年、兒童和殘疾人的權利和特殊需要。
2. 各國應採取措施,與原住民族共同確保原住民婦女和兒童得到充分的保護和保障,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歧視。
第 23 條
原住民族有權確定和制定其行使發展權的重點和戰略。 原住民族尤其有權積極參與制定和確定影響到他們的醫療、住房及其他經濟和社會方案,並盡可能通過自己的機構管理這些方案。
第 24 條
1. 原住民族有權使用自己的傳統醫藥,有權保留自己的保健方法,包括有權養護重要的藥用植物、動物和礦物。原住民還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用所有社會和醫療服務。
2. 原住民享有能達到的最高標準身心健康的平等權利。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充分落實此項權利。
第 25 條
原住民族有權維持和加強他們同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有和使用的土地、領土、水域、近海和其他資源之間的獨特精神聯繫,並在這方面維護他們對後代的責任。
第26條
1. 原住民族對他們歷來擁有、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擁有權利。
2. 原住民族有權擁有、使用、開發和控制因他們歷來擁有或其他的歷來佔有或使用而持有的土地、領土和資源,以及他們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
3. 各國應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這些土地、領土和資源。這種承認應充分尊重有關原住民族的習俗、傳統和土地所有權制度。
第27條
各國應與有關原住民族共同制定和執行公平、獨立、公正、開放和透明的程式,充分承認原住民族的法律、傳統、習俗和土地所有權制度,以便承認和裁定原住民族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包括對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有或使用的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原住民族應有權參與這一程式。
第28條
1. 原住民族有權要求補償在未事先獲得他們自由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沒收、奪走、佔有、使用或破壞的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有或使用的土地、領土和資源,補償的辦法可包括歸還原物,或在無法這樣做時,給予公正、合理和公平的賠償。
2. 除非有關民族另外自由同意,賠償的方式應為品質、面積和法律地位相等的土地、領土和資源,或貨幣賠償或其他適當補償。
第29條
1. 原住民族有權養護和保護環境和他們的土地或領土和資源的生產能力。各國應在不加歧視的情況下,制定和執行援助土著民族進行這種養護和保護的計畫。
2. 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未事先獲得原住民族的自由知情同意,不得在原住民族的土地或領土上存放或處置危險材料。
3. 各國還應採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確保由受危險材料影響的原住民族制定和執行的用於監測、保護和恢復原住民族健康的方案,得到適當執行。
第30條
1. 不得在原住民族的土地或領土上進行軍事活動,除非因有關的公眾利益受到重大威脅而有理由這樣做,或經過有關原住民族自由同意或應其要求這樣做。
2. 各國在使用原住民族的土地或領土開展軍事活動前,應通過適當程式,特別是通過原住民族的代表機構,與有關原住民族進行有效協商。
第31條
1. 原住民族有 權保存、掌管、保護和發展其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及其科學、技術和文化的表現形式,包括人類和遺傳資源、種子、醫藥、有關動植物群特性 的知識、口授傳統、文學作品、設計、體育和傳統遊戲、視覺和表演藝術。他們也有權保存、掌管、保護和發展自己對這些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的知識產權。
2. 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採取有效措施,承認和保護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第32條
1. 原住民族有權確定和制定其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開發或利用重點和戰略。
2. 各國在批准任何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專案,特別是開發、利用或開採礦物、水或其他資源的專案前,應通過有關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誠意與土著民族協商和合作,征得他們的自由知情同意。
3. 各國應提供有效機制,為任何此類活動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補償,並應採取適當措施,減少對環境、經濟、社會、文化或精神的不利影響。
第33條
1. 原住民族有權按照其習俗和傳統決定自己的身份或歸屬。這並不損害土著人獲取居住國公民資格的權利。
2. 原住民族有權按照自己的程式來決定其機構的構架和挑選這些機構的成員。
第34條
原住民族有權根據國際人權標準,促進、發展和保持其體制構架及其獨特的習俗、精神性、傳統、程式和做法,以及已有的司法制度或慣例。
第35條
原住民族有權決定個人對其社區應負的責任。
第36條
1. 原住民族,特別是被國際邊界分隔開的原住民族,有權與邊界另一邊的同族人和其他人保持和發展接觸、關係與合作,包括為精神、文化、政治、經濟和社會目的開展活動。
2. 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協商合作,採取有效措施,協助行使這一權利,並確保這一權利得到落實。
第37條
1. 原住民族有權要求與各國或其繼承國訂立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得到承認、遵守和執行,有權要求各國履行和尊重這些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
2. 本《宣言》任何內容都不得解釋為削弱或取消這些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規定的原住民族權利。
第38條
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協商合作,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實現本《宣言》的目標。
第39條
原住民族有權從各國和通過國際合作獲得資金和技術援助,以享受本《宣言》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40條
原住民族有權借助公正和公平的程式並通過這些程式迅速獲得裁決,解決同各國或其他當事方的衝突或爭端,並在其個人和集體權利受到侵犯時,得到有效的補償。這種裁決應充分考慮有關原住民族的習俗、傳統、規則和法律制度以及國際人權。
第41條
聯合國系統各機關和專門機構及其他政府間組織尤其應通過推動財務合作和技術援助,協助全面落實本《宣言》的規定。應制定相關方式和方法,確保原住民族參與處理影響到他們的問題。
第42條
聯合國、聯合國機構,包括土著問題常設論壇、各專門機構,包括國家一級的機構以及各個國家,應促進尊重和全面執行本《宣言》的規定,不斷關注本《宣言》的效力。
第43條
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為全世界土著民族爭取生存、維護尊嚴和謀求幸福的最低標準。
第44條
原住民,不分男女,均可平等享有本《宣言》承認的所有權利和自由。
第45條
本
引用URL

一直以來
在台灣的原住民被視為弱勢的族群
而這樣的弱勢卻是因為整個大環境和社會主流所造成的
在漢人族群的眼中原住民是弱勢的
但是其實原住民所擁有的是我們看不見的
對於大自然的知識
是我們一般平地人所比不上的
而我們漢人不知道何時才能擺脫那舊有的觀念和偏見
不再以高人一等的姿態來看待原住民族!!
也不曉得台灣何時才能真正重視原住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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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
但卻不是每個人都能擁有
擁有豐富大自然知識與文化藝術
是需要被保護與尊重的
一但消失了 將無法恢復

這樣
原住民就更有保障了
開心

這對身為原住民的人,
多了一件保護傘。
原住民有非常多的文化,
卻因為沒有妥善保存,流失了許多。
卻也因為漢人或白人的優越感,更加強制剝削原住民的利益。有了這樣的法案通過,真是可喜可賀。
像之前台灣的櫸木事件的發生,也是令人相當遺憾。
希望之後台灣或者世界的任何族群都可以相互尊重與平等對待。
重要的是,人與人相處要相互尊重,這是大家應該去做到的。^^

雖然一直以來原住民總被歸為弱勢的族群
但在我周遭所認識的他們都相當向上進取
並不因此放棄自身權利 勇於追求
近年來 許多原住民同胞展露頭角 表現甚為優秀
這是很大的進步
現今民主的台灣應該向前邁進
不該停留於過往種族標籤
平等對待尊重 才能讓台灣更加進步!!!

原住民與其他民族完全平等?
我感受到的是他們的補助與獎學金比一般生多…
考試時也享有加分和保留名額…
高中時甚至及格的標準與一般生不同…
更有些人改姓為了享原住民加分之特權…
原住民要好好愛惜自己的文化,而不是一味享那些權益…
因為社會文化的變遷,原住民不能像過去一樣樂活…
人們總是因為生活,而有所取捨,不斷的在選擇…

聯合國說的大話。
我總覺得原住民和其他民族並非平等,若說是受到早年的影響,政府也不斷的提供優渥的條件:就學優待、考試加分;齊頭式的對待原住民我覺得卻是在平等中有不平等一塊。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這對他們來說是好事!希望真的如上說的,有保障!

原住民族有權決定個人對其社區應負的責任。這一項規定真是期許,要能自立自強,就必須先有責任心,有自立的根本,我祝福世界上所有的原住民,都要能自立自強於自己的土地上,方能好好照顧下一代,永續經營自己的生存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