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6,2006
February 23,2006
矛盾
很多事,不是自己能決定的。
常常會慶幸自己身在台北。
可以幫大家買場刊不用頂著大太陽或吹著寒風排兩次隊。
可以幫大家帶路不用到處摸索當迷路的傻瓜。
可以找到花梨發現好用的人體彩繪顏料讓我們家朱牡丹不用洗到脫皮。
可以玩COS翹課去活動因為娘親不會發現。
但是說不想念高雄是騙人的。
不能三不五時跑去找哈尼喝酒。
不能沒事坐哈尼的機車花40分鐘跑去屏東再來一起喊屁股痛。
不能說走就走跑回橋頭拍照。
不能每天抱著阿茶茶睡覺。
唉,我要去睡覺了。
February 19,2006
February 17,2006
February 15,2006
February 12,2006
TO 秋楓
其實畢竟我不是很清楚事情的始末跟真正詳細狀況,
但是依照你那天跟我說的內容,是公然侮辱沒錯。
妨害名譽大致上分兩個類型,一是侮辱、一是誹謗。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這是古早的幣值銀元,今年七月會再修改全部改成現金)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有二:
一是須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價值之程度。像是罵你賤人這些都屬於侮辱的範疇。
二是須公然為之。所謂「公然」,就是要讓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就是包含特定多數人、不特定少數人跟不特定多數人。家族中擁有九十多個成員,在大家都會看到的討論區對你出言不遜,基本上已屬對特定多數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加重誹謗)
誹謗罪構成要件有三:
一、需意圖散佈於眾。「意圖」是刑法上很重要的一個主觀違法構成要件,你只需要有將誹謗人之事散佈於眾的「意思」就足夠成罪,並不一定要真的散佈於眾。但是這裡的散佈於眾需要以文字圖畫以外之方式,例如言辭廣播演說等等,因為以文字圖畫是構成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二、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摘」,是就某一具體事實揭發;「傳述」,即是將他人所指摘之具體事實傳撥轉述於他人。
三、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需非真實者,且不涉及無關公共利益之私德。就是不能是真的就對了,這個要件跟你的狀況無關我就不多講。
以你的狀況,基本上就是公然侮辱而非誹謗。
誹謗是揭發或傳述「具體事實」,但這具體事實並非真實,例如我到處說今天說你盜用公款,「盜用公款」是屬於一種具體事實,但不是真的,事實上你並沒有盜用公款,那你就可以依誹謗罪名對我提起告訴。
又如果,我在大街上對你大罵三字經,對你罵三字經已經構成了你的名譽減損,是以言語對你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又因為在大街上,週遭的不特定多數人通通都有聽到,所以屬於公然,這就是公然侮辱而非誹謗,因為對你罵三字經並不是去揭發或傳述一件具體事實。
大概就是這樣子了吧...
這是我能解釋到最白話了,有任何問題再問orz
February 10,2006
口袋裡的天空
如你所言,
不敢用任何熟悉的面孔去想像。
那太過悲傷也太過沉重,
身旁一度熟悉的面孔突然消逝了,
曾經一起瘋、一起笑、一起打打鬧鬧,那種痛,沒經歷過說不出口...
我無法也不敢想像,
有天,阿樂樂、松霖、煒煒、姊姊、逆羅甚至是阿慈...還有你...
從我的生命中消失會是什麼樣子。
電話中的消息令我震驚,這種如小說式的情結活生生在身邊上演,
我不認識阿雪、也不認識那位從這世上離開的人,
但卻有一股無法言喻的心痛。
雖然未曾謀面不曾相識,
祝你
一路好走。
口袋的天空
作詞:姚若龍 作曲:于京延
演唱:張韶涵
明天的 故事都是我的是我的
所謂的 幸福快樂 我學會了 抉擇
你的背影 遠得像 霧了 我不再 回頭
當腳步被 回憶 綁著 我跑過 沙漠
我不要變得小小的 找不到自我
好像被什麼人放在口袋 沒天空
明天的 故事都是我的是我的
所謂的 幸福快樂 不止一種
美麗的 春夏秋冬落葉是我的
體驗過才懂夢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