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2005

普選與全民投票

好明顯-香港的制度比較不公平,違反了全民"平均"代表和"公平"參與原則(除了和新加坡差不多)

為什麼這麼說?

原則1) - 公平參與 - 除了新加坡,幾乎每一個列出的全民直選議會都是由"一人一票"或"一人兩票"選出,絕不會令有一些選民只能投一票,有一些卻可以投兩票。

原則2) - 平均代表 - "又"除了新加坡,在全民直選議會上,只有一種選出成分(如美參眾兩院、英下院、法國會等),當然全部議員代表了全國。但即使議會是由兩種選出成分組成,以德國會為例,全部直選議席平均地代表了全國,但全部比例代表議席亦平均地代表了全國。香港的功能議席明顯顯得不公平,有議席(如專業界別)代表1000人,有議席卻代表了十萬人(如工會),投票權卻是一樣的:(

支持"片面民主"的中央、港府、和親當權者分子,只是人人參與是不夠的,我真正希望是有一個平均全面代表港人的議會和平均全面代表港人的領袖,和令每一選民份量相同的選舉方法。

如果堅持要有"代表中央、港府、和親當權者分子"作主的議會,不如整多個好似英上議院的"貴族議院",唔好搞乜選舉浪費公帑,全部中央委任算了,讓全港市民認識一下誰是中央屬意的"愛國者",什麼叫"特權"?什麼叫"貴族"?何必假惺惺把"偏幫"當"民主"呢?令人反感!!!

by 無聊人
Source: news://e-politics21.org/dmlolm$303$1@e-politics21.org
(回應: "「普選」不是解作「全民投票」"一文)

再Post一篇我的舊文補充:

現代民主原理

”人民代表性” ->佔全港選民總數的百分比
例: 地產界選民佔全港選民 0.1% -> 地產界”人民代表性” = 0.1%
“立會表決權力” -> 每一席議員在表決上的影響力 = 100%/60席 ~= 1.67% (1/60)

現存制度的”人民代表性”:

功能議席的”人民代表性” (完全靠估計 – 如有人能拿出確實數字,則我感激不盡!!)
功能議席: 平均”人民代表性”2%
-雖然有”勞工界”的”人民代表性” = 40%/3席 =每席13.33%
-但有一些議席如”商界”應只佔全港選民總數的0.5%卻有兩席->每席 0.25%
-專業人仕的”人民代表性”應該更低
直選議席: 總合”人民代表性” 100% -> 30席,每席100%/30 = 3.33%

荒謬的事情是-有一些功能議席的”人民代表性”只有不足百分之一(甚至0.1%),卻握有立會1.67%“立會表決權力”,而直選議席的”人民代表性”有3.33%,“立會表決權力”卻只有其一半。

有趣的事是,如有一些事是很多港人贊成,直選議席全部說YES(”人民代表性”100%),然而,全面只佔60%”人民代表性”的功能議席卻可以否決它。

如有一些議案是很多港人反對,但功能議席全部說YES,只要有一名直選議員轉而支持議案,議案仍可獲得通過-即使是說NO的”人民代表性”有96.67%,而說YES的”人民代表性”只有63.33%。然而說YES的”表決權力”是31/60=51.67%,說NO的”表決權力”是29/60=48.33%

如果表決是發生在美國眾議院、英國下議院、台灣立會等,說YES的”人民代表性”和其總合”表決權力”必定會相同(或非常接近),因為每一議席的選出是按人口比例而”一人一票”選出,所以每一議席必然代表一定數量的人口,其數量佔全國人口百分比必然和議席本身的”表決權力”接近。而且,這些議會的總”人民代表性”和總”表決權力”必然相同(100%)。因此,這些議會的表決在理論上是代表了全國的民意。

因此,號稱代表全港市民的香港的立會,在組成引申了兩大問題:

一) 議員權力和其代表比例不相稱
回想起”法國大革命”前,法國帝制下本來有一個所謂的”三級議會”代表全國國民,組成方式是:第一級是”僧侶”,第二級是”貴族”,第三級是”平民”。顯然,”平民”級佔了國家人口九成九上下。然而,99%”人民代表性”意向卻往往不能在議會上通過,因為”三級議會”的表決方式是計算多少”級”的意向而非多少”人民” 的意向:如果”平民”說YES而”貴族”和”僧侶”說NO,議案會被否決。事情就是如此荒謬:1%國民的決定,可以成為代表全國國民的議會的决定。

香港的立會,也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姑勿論直選議席的”人民代表性”有3.33%,“立會表決權力”卻只有其一半。就是有一些功能議席-就以”法律界”來說(不要說我偏幫民主派),其所佔人口比例大既只是0.1%(完全靠估),但表決權力卻是1/60=1.67%。什麼”廣泛代表性”??說他們是”特權階級”相信也不為過。

還更誤導人的是-功能代表的選出方法。

如”法律界”,以”大律師公會”選出,是理所當然的。

但如”勞工界”,每一席卻是由什麼不同”工會”選出,而”勞工界”選民總數卻不能完全代表”勞工界”-因為香港有太多非公會的勞工沒有投票權,然而”勞工界”議員卻以”勞工代表”自居。

如”商界”,其實是由兩個”大商會”分別選出功能代表,但卻不是全港”商家佬”都是其中一個商會的會員。更不公平可能是,如兩個商會的會員總數不同,會員人數少的商會竟可以和人數多的商會在立會上”並駕齊驅”,真是豈有此理!

所以,功能議席本身的”代表”問題已是如此(如此不能代表”功能”),更勿論立會本身的代表性了。

二) 特權”選民”
為什麼有特權”選民”?

大家不知會否感到奇怪,為什麼香港立法會的”人民代表性”是160%?而韓國、美國眾議院、英國下議院、台灣立會等都是剛剛的100%??(諷刺的是-連那個”三級議會”也是100%^^)

因為,上述的外國議會(不計那個”三級議會”^^)均是”一人一票”選出,而香港功能組別的選民兼有直選選民的身份。

如果我是非工會勞工,叫人不甘是-工會勞工可以投兩票,選兩人。我只可投一票,選一人。

公平嗎?非工會勞工是”二等公民”嗎??

這就是”安定繁榮”,卻”不公不正”的現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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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主國家的最後決策也不會完全代表民意,如美國參議院的組成,總統的否決權等,但”民主國家”,至少有一個讓人民”公平”地”一人一票"或"一人兩票"選一個"合理"的代表全公民的議會-成為政府決策的一關。

香港呢?連”區區”區會都不是100%”人民代表性”!(加了120席的委任議席),加了五席由”代表性”不足的區會選出的功能議席就算有”民主進度”??真是服了政府的”厚臉皮”。

聽意見時要”廣泛”,我是同意的。(所以請泛民派在什麼委員會席次少的問題上不要計較)
決策機構的組成,竟只談”廣泛”,不談”平等”、”公平”、”權力代表”、和”權力分配”。似是而非的”民主”制度,簡直愚弄”民主”!民主就民主,100%就100%,邊有”少少民主”就算有”民主”,是是非非,不可不清!


Posted by democracy at 樂多Roodo! │17:11 │回應(1)引用(0)我們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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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票公平嗎?可以修憲或修法
目前全世界的民主國家在選舉投票或公投時,都是一人一票,看起來好像很公平,其實是一種國父所說的假平等。隨著電腦網路的普遍,其實可以考慮修憲或修法,每人在投票之前,可以像現在考駕照一般,到投票所的電腦或用自然人憑證上網考與投票相關的試題,它用電腦題庫自動出題,自動計分,考高分者可以多投幾票,不及格者當然沒有資格投票。題庫可以由各政黨依選票比例聘請公正的專家學者出題,內容與投票的議題相關,並可公佈其中一部分題目供民眾上網學習。如此一來,有興趣的公民就會多上網學習,以爭取更多的投票數,久而久之,國民的民主素養與相關知識就會提高了。
以上只是我個人初步的看法,如果您認同,請多多轉貼至其他相關討論區或相關立法機關。
Posted by 育賢 at December 2,2005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