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6,2005

《We the Media》 - 第十章 司法上堂(摘錄)

本書第十章《司法上堂》的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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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司法上堂
誹謗相關法令及著作權保護法令概述及案例。


米克斯現在是 MSNBC 的記者,但有另一件事讓他聲名大噪 -- 雖然他寧可盡快從這次事件中脫身。根據多方說法,他是第一位被控誹謗的網路記者。從實際層面來看,米克斯贏了這場官司;俄亥俄州一家公司控告他批評該公司商業手段的報導,米克斯全身而退,不過他也同意以後發表任何類似文章前會先知會該公司,或公司負責人。米克斯還是得付錢給他的律師,包括幾位著名的第一修正案專家,因為他們貢獻了很多時間。基本上,他很幸運,因為他的案例吸引想保護我們應有權力的人的注意。

思考某些在網路環境中誕生的法律議題則很重要。誹謗只是其中之一,不僅適用於記者身上,其他在聊天室發表評論的人也適用。其他問題包括著作權、鏈結、(司法)管轄權,以及其他人在你的網站上發言所需負的責任。


中傷、誹謗,以及其他卑劣之事
網路記者也要遵守普羅大眾遵守的法律。網誌人如果做出誹謗,就得面對後果。

法學教授及網誌人葛蘭‧雷諾得(Instapundi.com)說:「多數網誌人所做的都是專家見解。要說專家見解是誹謗很難。多數網誌都會引入其他作品的鏈結,然後據此評論。」

再者,知名網誌人傾向書寫「公眾人物」,公眾人物要證明誹謗需要更高的標準。除非心懷「惡意」發表文章,不然,即使文章所言是假的,也不構成誹謗公眾人物;「惡意」既是指這個詞的標準定義,也是指和該報導是真是假無關。

無論如何,多數網誌人也沒什麼錢,不值得一告;假設原告的目的是讓被告大賠一筆的話。然而,如果其目標是叫某人閉嘴,只要以訴訟威脅,大概就行得通,因為打官司的費用很可觀。

根據耶魯法學院教授(專攻憲法及第一修正案),也是「資訊社會專案」主任傑克‧巴爾金所說的,即使網誌人可能因評論落下誹謗某人的罪名,但擁有網誌的人可能不必替其他在評論中發言的人負責[194]。在他的 Balkinization 網誌上,一篇關於上訴法庭規則的評論中,他寫道,1996 年電信法案「保護經營網站的人不會因為提供誹謗某人的重製物而被告。」

到目前為止,網誌人或許避開了身為法律俎上魚肉的命運,不過對網誌人的威脅仍然四處可見。在網路論壇發言的人麻煩更多。特別是某些公司對金融論壇特別蠻橫,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提供根據傳言發表中傷言論者的身份。


管轄權
按澳州禁絕誹謗的法律,在他們的勢力範圍內,他們有權根據我在美國國內網誌和專欄上寫的東西告我。這樣的判例對網際網路開放的本質是一大打擊。如果不管文章是在哪裡發佈的,只管有人讀到就說有中傷,那等於是邀請原告上論壇賺錢,最終將為原告濫用。

哈佛法律教授強納森‧利川預料到情況之一是,網路上會有愈來愈多的「區域」內容。美國人在某個網站上看的東西,不見得和法國人在同一網站位址上看到的一樣。這一點至少引起兩個問題。首先,這種區域分化對多元文化的地球是全然的爛想法嗎?畢竟,諸如《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這類報紙都有全國版和國際版。如果另一種做法意謂著最高壓的司法管轄可以控制內容,也許區域分化會是比較好的另一個選擇。其次,區域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嗎?我希望不是這樣。強迫[198]網站針對不同管轄區,提供不同版本的內容相當地不切實際,它基本上就是反對發表言論。


電子郵件和自由言論
矽谷微處理器大廠英特爾(微處理器是多數個人電腦的核心)控告離職員工寄送反英特爾的電子郵件給現任員工時,採用了全新的法律理論。該公司說,高羅遜‧肯尼斯‧漢米狄擅自侵入公司的電腦伺服器。
加州最高法院於 2003 年判定英特爾言過其實。這樣的判例並非對漢米狄的行為背書,而是說英特爾不能用不恰當的法律要漢米狄閉嘴。


他人作品的錯用
也許最難監督的是作弊,然而作弊在我們的社會中十分猖獗。有些學生認為課堂上作弊沒什麼大不了的;企業把作弊視為商場戰術;各行各業以及民眾也時常逃漏稅。當下對作弊的態度似乎是:「作弊是否可行,端視你是否能成功作弊。」


著作權和違法之事
慧財產權的議題還牽扯到字、詞、標語,以及其他能界定品牌的東西。賽勒說:「商標法的起源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可以用來識別貨品來源的商標、字和符號受到了保護,如此民眾才能依賴這些東西,作為品質的指標(或者有了不良體驗之後,作為避開某品牌的警示)。」


禁止鏈結和其他犯法情事
法院同意 ── 即使鏈結到違法的程式碼,也是違反法令;也就是貼出超鏈結,而該超鏈結指向的網頁中含有那些程式碼,即使不在美國管轄權內的地區,也算違法。審理法官受到上訴法庭的背書,說道,這類超鏈結應該禁止。

如果法官可以說某種記者合法,而某種記者不合法,整個草根媒體的概念就會受到威脅。我們正在劃清界線,所謂「合法記者」如果不是不存在,就是都成了寒蟬。這是否意謂著有一天記者也要有授權證才行?

Posted by wethemedia at 樂多Roodo! │12:03 │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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