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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本席向市府相關單位索取取締違法結案的資料,尤其要求機構名稱或是類別(營業項目與規模)的取締資料一案。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質詢議員:李文英
質詢對象:郝市長、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近日來本席向市府相關單位索取取締違法結案的資料,尤其要求機搆名稱或是類別(營業項目與規模)的取締資料,以便進行研究與監督公權力執法有無疏失,但是出現拒絕提供的情形,遭拒的理由乃是市府相關單位援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本席認為此條文之中關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法律主體並不包括附有監督與質詢市府職權的議會與議員。
再者,本席認為市府相關單位的此一說辭已經對於議會監督權力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勢必將造成監督權限嚴重萎縮的現象,請問法規會的專業意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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