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1日
勞工育嬰津貼三讀通過 夫妻兩方皆可請領
文英認為:每一個經由女性辛苦懷胎而誕生世上的新生命,不只是父母的
小孩,同時也是這個國家政府的小孩。
-摘錄自2006李文英競選文宣《台北女人要幸福》
行政院通過了「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台灣的勞工們終於不用再擔心一旦申請育嬰假會有斷炊之虞。補助金額看似低廉(以最高投保薪資計算,每月最多可領26340元,夫妻可各領六個月),但也是婦團們努力多時方才爭取來的社會福利。
從2004年5月17日的民政部門質詢開始,文英年年在議場上緊盯「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已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執行狀況,多次向勞工局提出稽查內容的質詢。唯兩平法第16條明文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僱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為了照顧新生嬰兒,申請留職停薪專心擔任親職,這絕對是好事一樁。然而,問題在於,停了薪,少了收入,何以養家?
為了這個法令瓶頸,文英與歷任台北市勞工局長商議多次,彙整了法令窒礙難行及亟待突破之處給中央,從民進黨執政時期勞委會李應元主委時期的規劃,到國民黨執政勞委會王如玄主委方始落實,這攸關國家新生命的一小步卻是多方角力纏鬥多時後不易的成果。
這不啻是一項台灣社福結構的革命,也是傳統性別分工的革命。我們期待更多男人投入好爸爸的行列,勇於向老闆嘗試申請育嬰假,向政府拿育嬰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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