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0日
遊民的消費券
行政院審議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將於本週五在立院闖關。消費券的適用對象連日來一再擴大,除了外籍配偶也爭取到權益之外,現在即使是腹中胎兒都有立委幫忙說項。根據台北市社會局所估算的資料,首都街頭約有五百名至六百名的遊民,如果最後拍板定案的發放方式還是依戶籍地發放,按照投開票所或郵局寄送,這群最社會底層的遊民根本就領不到。
台北市兩個遊民收容所本年度元月至十月來來去去就收容了354人,加上人數超過500名的街頭遊民,都是社會最底層的邊緣人。他們不管是臨時工或是老貧身心障礙淪落街頭,都應該享有消費券立法通過後的法定消費權利,不能因為負笈他鄉就無法領取這三千六百元。
由於大環境的不景氣,讓許多原本無家可歸的臨時雇工雪上加霜,遊民收容所今年還收容了10位碩士學歷的遊民,顯見整體就業市場低迷,傳統就業結構也保障不了高學歷的勞工。
若要遊民返鄉回戶籍地領取消費券,交通成本實在太高,政府應該設計一套辦法,讓民眾可以依身分證透過戶政系統的連線,在不同的城市領取。否則這種人人有獎的消費券發放措施,上至大老闆下至襁褓中的嬰兒都領得到,底層的艱苦人卻反而領不到,實在太不合理。
(本文刊登於2008年11月30日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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