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25日
流動廣告車戰勝放水市府?交通局應拿出魄力,莫再發放許可證給違規廣告車業者
質詢議員:李文英議員
質詢對象:馬英九市長、交通局林志盈局長
質詢題目:流動廣告車戰勝放水市府?交通局應拿出魄力,莫再發放許可證給違規廣告車業者
現今市府對於違規停放超過48小時的廣告車根本就是束手無策,呈現出一副無政府狀態。以大慶車體廣告社停放在北安路554巷的廣告車為例,當地鄰長陳情一年,該地的霸王車不動如山。本席在今年二月份曾前往會勘,可是業者依然故我,在廣告車許可證被廢證之後,繼續提出申請,交通局照樣許可通過。本席當時曾經要求交通局不要再發許可證給該業者,獲得的回應卻是市府無權限制人民的權益。然而,交通局只看到了業者的權益,卻無視於市民的權益,才會讓業者持續囂張到現在。
市府交通局於去年10月5日召開的「檢討修正台北市遊動廣告車輛停放之規範」會議記錄,所有有關違規車輛的處分討論決議都因「無法令依據,爰予保留」,讓當日的檢討會議淪為「放水會議」。令人不解的是,交通局身為主管機關,難道不可以訂立相關的自治規則(辦法或規則)來對違規廣告車再度提出申請進行懲罰性的限制?
針對大慶車體廣告公司佔據停車格,日以繼夜獲取廣告效益,卻屢屢在監理處稽查人員前來稽查時蓋上白布掩罩車體,恐怕是交通局內有人通風報信,交通局必須進行內部檢討。除此之外,該案重點不是在車體上顯示的是白布或是廣告,而是市民硬生生少掉了一個停車格,稽查人員不應該看到白布罩著就不了了之。
儘管八月份開始,台北市所有道路路邊車位都嚴禁廣告車停憩。但是在這之前交通局仍要有所作為,以息民怨。既然目前交通局不願意拿出魄力剝奪違規業者再度提出申請廣告車輛許可證的權利﹔至少也要規定違規業者一年之內不能提出申請。否則業者被舉發停車超過一年也不痛不癢,還有誰願意遵守只能停48小時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