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8,2005

退休金的課稅問題一種

說真的,我覺得這記者真是自暴其短,第二篇文章顯示他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根本沒看懂。重點在於事實發生當時是採行哪種法令,因此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夫妻如有共同取得財產(事實發生日),則其取得之財產適用新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至於判例中黃君的退休金是否需要課稅,則在雙方對於取得退休金的時點認定有爭議。國稅局及最後的判決係認為退休金是在實際領得時才算取得,黃君則認為退休金係在他服務期間陸續取得,兩個觀念上的認定孰為合理?討論這還比較有意思點。

雖然『綜所稅是於所得實現時課稅,因此,納稅人在退休前,尚無退休金所得』這一句強有力的論點就足以打死後續的爭議,但實際上退休金應視為對員工服務的另一種薪資報酬,只是取得時間遞延到退休後而已。在應課稅的情況下,新舊制都是在員工退休取得後才課稅(同樣在新制裡,自願提撥部分是可先由當年度綜合所得項下扣除,在退休領回時併同課稅),但公司在每月提撥退休金時卻能先直接作為當期費用(應稅所得之減項),似不符配合原則。不過要員工在還沒領到退休金時就要先核課所得,也不合理。話說回來,所得時現實才課稅這原則,對於員工而言還是好的,因為課稅時點延後了--不過我指的是新制自行提撥部分。公司提撥反正提了我們也沒拿到,根本沒差。雖然自行提撥在當年度有立即減少課稅所得、省稅的效果,但提撥出去的也要等退休才拿得回,如果自行進行資金再投資效益高於退休金孳息,那還是別提撥好。



退休金   課稅標的不得分割   【2005/11/18工商日報 林文義/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納稅人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後退休,稅捐機關按照當時所得稅法規定,將納稅人全部退休金以定額免稅方式課稅,並無不當,也沒有法律溯及既往的問題。  

實際的案例是,黃君於八十八年自華航退休,申報綜所稅時國稅局主張他所領的退休金,只能採取定額免稅,而非全數免稅,因此,對黃君補課稅款一百餘萬元。  

黃君不服指出,他七十二年到華航服務,到八十八年退休,而所得稅法原本規定是軍、警、公、教以及勞工者的退休金免稅,到了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稅法修改後,退休金才改成定額免稅。黃君主張,依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則稅捐機關對他的退休金課稅,應分成兩段,一段是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前的年資應領的退休金,這部分應該免稅;至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後到八十八年他退休時的退休金,才可以適用新修正的稅法規定,採取定額免稅,若是照稅捐機關的做法,將他全部的退休金都採取定額免稅,那不是強迫他要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前退休嗎?  

對此,北區國稅局表示,黃君的主張等於是要求退休金要溯及既往免稅,核難採據。  

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四年第○一三四七號判決中指出,綜所稅是於所得實現時課稅,因此,納稅人在退休前,尚無退休金所得,本案納稅人退休金所得發生在八十八年,則稅捐機關按照八十八年的稅法規定,以定額免稅方式課徵,無法律溯及既往或實體從舊與否的問題。

課稅適用法則不一致    民眾霧煞煞    【2005/11/18工商日報 林文義/台北報導】

最近有幾個租稅案例,稅捐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邏輯相當有趣,而且令人有些看不懂,稅捐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邏輯必須一致,否則納稅人很容易被搞迷糊掉。  

這些法律的概念其實相當抽象,舉例加以說明,民法中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半數分配請求權,是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生效。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以就過世一方名下財產,扣除負債後,請求分配半數,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由於民法是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改。  

因此,稅捐機關實務的運作是,夫妻之中一方過世,主張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時,只能就過世一方中,屬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的財產,行使這項權利,至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的財產,則不得行使這項權利,主要的理由是法律不溯既往,因此,須往後生效,只有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取得的夫妻財產,才可以適用這項規定。  

但是最近有納稅人於八十八年從一家公司退休,由於所得稅法是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才修改規定,退休金為定額免稅,在之前若屬於勞工則領的退休金是全額免稅。  因此,納稅人要求退休金應分為兩部分,即屬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前的部分,應該適用舊的稅法規定免稅,屬於這個時間之後的退休金才適用定額免稅,納稅人所持的理由也是法律不溯既往,但是稅捐機關拒絕納稅人的請求,行政法院也支持稅捐機關的做法。  

在後面這個退休金的案例中,最高行政法院於九四年判字第○一三四七號判決中指出,納稅人退休金於八十八年領取,此時稅捐機關依當時所得稅法規定,採取定額免稅,無法律溯及既往或實體從舊與否的問題,支持稅捐機關的做法。  

但這樣一來,那就奇怪了。為什麼在遺產稅的案件中,夫妻中一方過世的時間是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為什麼稅捐機關不適用當事人過世時的法律,而要主張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之前的財產,不能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半數請求權呢?因為如果按照九四年判字第○一三四七號判決的邏輯,則應該直接用當事人過世時的法律規定,夫妻中過世一方名下全部財產,生存配偶都有權利要求分配一半才對。


Posted by wendyfpeng at 樂多Roodo! │12:34 │回應(0)引用(0)回家功課主題
樂多分類:日記/一般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695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