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9,2005

【10/29筆記】退休金會計處理及新舊制概念討論

陰雨綿綿的星期六,預定到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上退休金公報。報名時很興奮,不過臨到上課當天實在很懶:六點半就要起床從新竹坐車去台北趕九點上課,得上一整天,又是星期六!但最後是很慶幸自己沒蹺課,因為已經很久沒以上課方式這麼系統化地聽完一個議題。不過美中不足是,原會報名這課,是想聽聽實施退休金新制對於會計處理的影響,但課程內容卻大部分在解釋公報內容。新舊制的差異問題,是靠著提出原有的一些想法和疑問,和講師討論,才得到解答。在此也將課堂重點及心得紀錄如下。

名詞解釋(不著重公報用語,盡量描述得容易理解,公報用語請參公報): 

1.      Projected Benefit Obligation預計給付義務(Projected Benefit Obligation):即依照精算假設計算出的未來應給付退休金,其至資產負債表日的折現值。依舊制,其計算原則可約略寫成如下公式。 

PBO=退休金基數x未來薪資水準x給付機率x折現率 

(給付機率的評估變數可能包括提前退休率、死亡率離職率等)

(寫『x折現率』比較簡化,反正就代表折現那回事,我不要弄太複雜了) 

2.      累積給付義務(Accumulated Benefit Obligation):即依照精算假設計算出的未來應給付退休金,其至資產負債表日的折現值,與PBO不同點在於,其薪資係以『目前薪資水準』計算(仍依舊制), 

ABO=退休金基數x目前薪資水準x給付機率x折現率 

故其概念上係代表若雇主終止退休辦法所立即應面臨之給付義務。由於給付義務之估計受太多假設影響,再者折現期又長,故公報規定資產負債表上不要求反應PBO,僅要求反應根據ABO得出之最低負債,即, 

最低應認列之應計退休金負債=ABO-退休金資產公平價值(現值) 

3.      既得給付義務(Vested Benefit Obligation):指不論員工是否繼續服務,至資產負債表日為止均需給付給員工之退休金。可能為雇主另外與員工契約訂定的確定退休金給付,或服務期滿25年但仍繼續服務之員工,其已全數取得該退休金(以下仍依舊制計算), 

VBO=退休金基數x目前薪資水準x給付機率x折現率 

差異在於其給付機率可能不確定(因雖既得,但可能員工在退休前死亡而造成不會給付)。其仍須折現至員工確定退休為止。VBO之揭露在提供企業『可能立即支付之退休金』為多少,做為現金流量參考資訊。 

4.      確定提撥退休辦法:指雇主依退休辦法每年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金,交付受託人保管運用,於員工退休時將該退休金支付給退休之員工。故員工取得之退休金決定於雇主提撥金額多寡及退休金孳息大小,雇主並不保證退休金給付之數額,因此精算風險實質上由員工承擔。新制即為確定提撥之退休辦法。因其規定雇主每月提撥員工薪資總額6%作為退休基金,雇主並不承諾員工於退休時將領到多少退休金。 

5.      確定給付退休辦法:指雇主承諾員工退休時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金,至於雇主是否按時提撥則在所不問,只要員工退休時雇主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之義務即可,因此精算風險由雇主承擔。舊制即為確定給付辦法。因根據舊制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超過15年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退休金基數標準係退休時平均薪資』,故只要員工達退休條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均可要求雇主依上述規定計算退休金並給付。 

所以,從第5及第6點即可看出新舊制之差異。舉個極端例子,若公司成立於新制實施之後且成立時立即適用退休金公報,無未認列退休金淨給付義務、未認列前期服務成本及退休金損益等攤銷,則每月按薪資總額6%提撥退休金並認列費用後,該公司將完全沒有任何退休金負債。新舊制並行之公司,如有員工選擇舊制,則應將選擇新舊制之員工分開,部分依照舊制之規定繼續精算,並同時將選擇適用新制的員工情況考慮進來。 

如公司原本已依照舊制精算並認列退休金成本及負債,於新制實施時所有員工都選擇新制,帳上退休金負債會如何變動?若舊制保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已足額提撥,第一直覺認為退休金負債應不會有任何變動。講師表示,由於退休金負債仍須逐期折現(即『利息成本』),故提撥狀況會持續增減以趨近未來給付當時之總額。我則認為,舊制除有PBO還有相對提列之退休金資產,而PBO需折現,資產也會孳息,假設退休金負債折現值與資產報酬率相當接近,則互相抵銷結果,退休金提撥狀況變動將很小。而實務上退休金資產係存放在中信局以兩年期定存利率孳息,並非積極管理之基金,其差異可能更大。不過『變動』和『實際認列』是兩回事,根據公報規定,公司不需要依據『提撥狀況(PBO-退休金資產現值)』來認列負債,亦即,若折現率、預期報酬率之變動所造成之PBO、退休金資產現值變動不大,則在公司已認足『ABO-資產現值』之差額情況下,並不會補認列應計負債(反之如產生利益,則若未達公報規定標準,不能認列為當期利益)。不過這只是我的第一直覺,沒考慮舊制保留年資仍受未來薪資水準、離職率、死亡率、提前退休率等影響而必須調整PBO,故實際情況真的複雜很多。 

另外還有很多公報用語及規定的解釋,細節在此不談。最後,講師提到了幾個新舊制設計根本概念上的差異,也引發我一些想法。 

1.      以舊制為例,舉前15年來看,服務滿一年雇主需給予兩個基數,隱含意義即每服務滿一年雇主應提兩個月之薪水做為未來之退休金,換算每年應提撥率約為16%(2÷12x100%)。但實際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公司可依每月薪資總額215%之範圍提撥,幾乎所有企業為節省當期支付之退休金費用,均只達下限規定僅提撥2%,造成PBO與退休金資產差異甚大。即便依公報規定於報表上補認列負債,亦不代表企業具有償付該負債之能力。最佳範例即為政府單位:因公職人員離職率極低,最後多數能請領退休金,故實際上無法償付退休金負債的問題極為嚴重。 

2.      舊制屬確定給付制,即未來給付退休金之責任在企業(姑且不論舊制設計使得民營企業最後能請領退休金的員工極少,企業也順勢逃掉了原應照顧員工退休生活的責任),其金額約當為離職當時每月薪資水準x45(規定之基數上限)。但新制屬確定提撥制,且提撥數額為每月薪資總額6%,設若與舊制同樣提撥了25年,企業總共僅幫員工付出了相當於18個月薪資的退休金(6%x12x25),且注意,這裡的薪資水準是依照提撥當時,而不是如舊制般依退休當時的水準,故實施新制後企業負擔從此大幅減少(此處當然指隱含的退休金負債大幅減少,而非按月實際提撥之退休金費用。否則依照從前企業僅提撥2%的退休金來看,新制規定提高至6%,表面上是增加許多)。當多數退休老人無法以該退休金支應生活所需時,照護責任回到政府身上,而政府照護退休老人生活的經費從何而來?當然又是回頭向企業、社會大眾徵收稅款。轉了大圈,退休照護成本雖還是有部分回歸企業,但已經有絕大多數分散到一般納稅人身上,且這樣的循環,又更加無效率。除不論新制設計上企業的退休金責任是否低估,造成政府變相補貼企業的勞動成本,新制實施最後是否足夠照顧勞工退休生活,實在令人擔憂。

最後補記一項,退休金公報自民國八十年初版以來,其定義的退休金負債及資產都是採用現值的觀念,自無資產減損評估之必要。故第35號資產減損會計處理公報於前言亦寫明『不適用下列資產所產生之減損...退休辦法下之資產(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Posted by wendyfpeng at 樂多Roodo! │22:32 │回應(7)引用(1)回家功課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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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我覺得這記者真是自暴其短,第二篇文章顯示他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根本沒看懂。重點在於事實發生當時是採行哪種法令,因此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夫妻如有共同取得財產(事
退休金的課稅問題一種【『在我們的世界裡,這種事情是不需要革命的』】 at November 8,200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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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實務上退休金會計好做多了,並沒這麼複雜。首先精算報告是精算師的責任,也是其專業範圍,所以會計師在review報表時,主要係針對精算假設的合理性做評估,例如:折現率、預期投資報酬率、長期調薪率等是否允當,死亡率及提前退休率等則是公司提供給精算師的資料。

公司平常時提撥退休金到中信局時就直接費用化,不會去動什麼資產負債科目。提撥退休金其隱含的意義是代表退休金資產的增加(但帳上不會註記這些資產,而在期末認列負債時以淨額表達,因提撥通常遠小於應計退休金負債,故帳上是看不到這塊資產的)。等期末會計師查核,就去把精算報告計算出的應計退休金負債跟帳上的退休金負債相比,差額再行認列退休金負債。簡單吧。(除非有什麼遞延退休金成本、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損益等麻煩的東西)

至於退休金資產公平價值為什麼不會有『預計』跟『實際』的差異?依照正確作法,精算師應該要估一個退休金預計投資報酬率,與實際的差異會變成所謂的『退休金損益』。但這樣實在麻煩。所以實務上,我們看到的精算報告退休金資產都會跟中信局的期末數字一模一樣。怎麼辦到的?精算師這麼神嗎?不是。因為退休金報告出具的時間點都在隔年初(因為報告是為了會計師要查核退休金才出的),那時退休金孳息金額多少都確定已知,所以精算師是去跟公司拿退休金資產年底確切金額倒推出的(為什麼會知道這個秘密?是因為有次去查客戶的精算報告發現退休金資產跟實際中信局數字不同,去問精算師,他們才說,客戶把孳息數字給錯了,『那我們改一版正確的精算報告給你吧!』)。

所以退休金資產根本就是拿實際的現值來算。除了這樣就不會有退休金損益的麻煩問題,我在想,這麼做的原因應該也是因為退休金存放在中信局孳息固定,去預估這個實在也沒啥意思吧。
Posted by Wendy at October 31,2005 11:15
不經意跑到這裏,看到這整理的很不錯的文章,想就我所知道的補充及修正一下.

首先:在說明既得給付義務(VBO)之前,我們可以先去理解何謂既得給付(VB).VB就是假設已達退休條件之員工若馬上離開公司,公司要立即支付的退休金.舉個例子,設一員工目前54歳,年資14年,則他的VB是零(因為未達退休條件);另一員工55歳,年資15年,目前月平均工資是3萬,則他的VB是15*2(基數)*3萬=90萬.
好,如果知道VB是什麼時,那麼VBO該是什麼,他們的差異是??VBO是以VB為基礎,另加計考慮達退休條件的員工實際可能退休的時點,再以折現的方式反應出來的金額.延續上面已達退休條件員工例子:該員工的VB是90萬.但依勞基法及實際情況,該員工未必會馬上退休.他可能在56歳,57...或者在強制退休年齡(60歳)時始退休,我們就能理解,對公司而言,VB並不一定在目前時點需支付.考慮公司實際可能支付的時點(該員工於各年度退休的機率)及折現至衡量日時的金額即為VBO. 所以,一般VBO會小於或等於VB.

下次我希望有機會再來討論一下"至於退休金資產公平價值為什麼不會有『預計』跟『實際』的差異?依照...."這一段話.我希望能補充說明"退休金損益"於實務上是存在的,而退休金孳息金額也不是精算師去跟公司拿退休金資產年底確切金額倒推出的. 我們只要細看淨退休金成本的組成項目,這其中有退休金損益攤銷數,也有退休基金之預期報酬兩項,就可理解為什麼我認為上述這段話有待商確. 不過這部份要稍稍提及精算的機制,留待下次吧....
Posted by EW at July 6,2006 23:35
嗯,您提出的相當有意思。在此也想回應一下,就我所參加的這堂課中,講師主要提及的是VBO的觀念,當然也解釋了VBO估算的主要邏輯和條件。簡單來說,除了年資,薪資水準,當然還必須把實際可能退休的時點考量進去。就您所說的VB,講師並沒有特別著墨,我在想,是不是因為VBO是估算整個既得給付『義務』,涵蓋了給付可能性及金額的設定條件在內,對公司而言這比較make sense呢?

退休金資產公平價值為什麼不會有『預計』跟『實際』的差異這段話,也許是我講得太快了,手邊現在沒有一本精算報告可供參考,不過就我印象所及,之前查過的客戶(本人原先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精算報告退休金資產會與中信局的期末數字相同,也的確遇過上述所說,產生不同去電精算師詢問最後卻改了一版精算報告給我的例子。也許是我在名詞上定義不夠精確或有什麼觀念不正確的地方,倒是很願意聽聽您在這方面的專業看法。至於新舊制造成的改變及影響,本文中提了一些淺見,可惜得到的回應並不多,如果您也肯給予評論及看法,那就真是太好了。

最後,感謝您的光臨指教。
Posted by Wendy at July 7,2006 14:08
關於VBO為何感覺比較make sense,你可是說到重點了. 其實,VB幾乎是只有國內十八號公報才有的觀念,國外很少,甚至沒有VB這概念. 國外沒有VB的原因主要因為他們的退休金給付方式以年金為主;支付時間可能是自退休日起始為期十年甚或直至該員死亡為止. 這個時候,因為給付的金額,時間長短等都具不確定性,則VBO更能反映該企業對退休員工的負債. 反觀國內之勞工,因退休金給付方式以一次為主(軍公教等有另外的退休辦法,他們可選擇年金支付方式),所以對公司而言,幾乎只有已支付退休金(公司財報上相對應會減少已退休員工之VB及VBO)或準備支付退休金兩種情況(即公司有待退員工,此時VB及VBO就分別反映不同的資訊:企業馬上支付的退休金是VB;但如果不用馬上支付呢?則可以用VBO去衡量該公司短期要支付的退休金負債).誠然,我這樣純以勞基法方式說明VB及VBO的概念確然是較偏陜了.

至於退休金損益的問題,我相信您曾確實遭遇過如您所述的情況.這確然有可能..客戶資料有誤、精算人員的疏忽等等...但問題不在這. 退休金損益不管在理論或實務上,是一直有在應用的.在嘗試說明這事情以前,容許我再拉拉雜雜的先說明一些事.

當企業適用十八號公報以後,她在退休金費用及認列方式即發生了轉變.我只稍提費用認列方式大致如何轉變. 適用十八號公報以前,企業認列退休金費用可以是因為公司自行提列、可以是因為她有提存至退休金專戶(如中信局),又或許因該年度有員工退休致支付退休金時...但當適用公報以後,費用的產生及認列標準將不再由企業主導,而是由精算師經一定程序及規範後所認定.
那,精算師要作什麼事?第一,他要在每次衡量日時(例94年12月31日),依公司當時實際的資料(員工資料,薪資水準,利率等等...),計算出各類負債指標(諸如ABO,PBO...應計退休金負債等等).再來他要計算損益及一些調整.不過這點待會再詳細討論.緊接著,他要估計企業下一年度的資料(注意,這點很重要,就是因為有這點,才會有接下來的事).這包括:計算公司下一會計年度應認列的合理退休金費用、估計下一個衡量日時資產負債表有關退休金負債的各項科目之餘額等.要估算這些數字,少不免又是一堆PBO,ABO有的沒的的預計數.不過我的重點是,這個時候,精算師會預計下一年度公司可能發生的基金提撥數、預計的退休金支付數及預計基金產生的報酬等,進而推算出下一年度退休基金的公平價值.這些數據精算報告都應該要有.
拉拉雜雜到這,我們終於可以講損益的問題.簡而言之,精算要作的事情是:於衡量日時計算當時實際的數字;計算當期損益;預計及推算下一年度的數字(如費用).而損益就是按衡量日的時點跟早一年度預計的各項數字作比較後計算出來的.為什麼會有這種情事?主要是因為企業每年要認列的退休金費用都是在期初精算的時候就已經決定好的.除非有一些重大的事件,不然當年度公司要認列的費用是在期初就決定好的,並不會改變.這裏就有一個問題:精算師不是神,預測跟實際一樣才有鬼.(精算說穿了其實不過是合理的粗算).這個時候怎麼辦?那就是把實際跟預測的差異放在損益去.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精算師每年都要忙著算出及取得實際的數字,再跟去年作的預測作比較,差異放損益,再預測下一年度的數字...週而復始...

說到這,我可以解釋一下為什麼我說我相信您確實碰到"再出一版報告"的情況,但我又說這跟退休金損益沒關(因她確實存在).您的情況就是,精算師當年度取得的實際數字有誤(即基金的公平價值,孳息等;這個數字因為是實際數,所以要求要跟中信局的期末數字相同).那...他就不能計算正確的當期損益,報告當然要改啦. 至於會有種沒看到預測之基金公平價值的錯覺,可能是因為財報不用揭示.一般只在精算報告上有.

再補充一點:退休金損益(及其他一些有關退休金成本的項目,如前期服務成本、過渡性淨給付義務等..)一般都不需在財報上揭示.也因此,單看應計退休金負債這科目,有時可能無法完全了解公司退休金負債的情況.退休金損(失)愈大,代表企業未來要攤提的成本就愈高.

最後,關於新舊制的改變及影響,坦白說,我真的沒什麼個人特別的看法;有的只是一堆負面情緒..勞民傷財,又真照顧到誰了?呼..既定事實,不說也罷.

要說,新制就如同任何一個制度一樣,有好有壞. 但新制帶來的好處(如果真是好處的話)不足以讓人覺得好過.這無他,就"官"一個字讓人心淡而已.(抱謙,這可能有點范政治化,我沒有看過這板的style,版主若覺得不適,儘管刪也無妨).我不說別的,就看目前有多少人願意自願提繳?目前新制累積的基金又有多少績效?又,面臨青黃不接的人(指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了很久,但又要一定時間才能退休的人)又何去何從?...說的偏激一點,官兒門不嘛是把大家將要面臨的退休問題,用制度又把它推到十幾二年後而已(雖然我也是那個二三十年後才退休的人)....呼..對於這問題,我一想起就不是很能中肯的"討論"一下...forget it ..

能看到這的人,謝謝你們....have a good dream..
Posted by EW at July 7,2006 22:57
哇,謝謝您這麼詳盡的解釋!說『拉拉雜雜』是太謙虛了,您的說明不但相當清楚易懂,更是很好的觀念辨正,真讓人獲益不少啊。

剛剛又去翻閱了公報和精算報告,我想您指的應是『退休金損益』(公報定義:指因實際經驗或精算假設變動,而產生之退休基金資產損益及預計給付義務損益),而我在第一篇回應裡面想要講的是『退休金基金資產損益』(公報定義:指退休金資產當其之實際報酬與預期報酬之差額),因用語不夠精確,勞您指教了,真是非常不好意思啊...:P

僅小小補充一點,公司的年報,確是會在附註說明中揭露的退休金相關資訊的,包括淨退休金成本,退休基金提撥狀況,應計退休金負債,計算淨退休金成本之精算假設(折現率,未來薪資水準增加率,退休基金資產預期投資報酬率等),及退休基金提撥和支付狀況。當然這只有在年報才揭露,季報則只揭露了退休金基金及應計退休金負債的提列變動狀態。不過這些拗口的名詞解釋,對大多數投資人來說,實在滿不易懂的就是。
Posted by Wendy at July 8,2006 23:23

既然精算師都把精算假設算好了,那為什麼我們還要學退休金會計呢?
Posted by JJ at October 14,2009 16:58
因為會計師不會精算,精算師不會審計阿
Posted by Wendy at October 15,2009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