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課主題: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公報
讀書時間:40分鐘
營所稅母法規定及促產相關條例在此不記,因已經算過很多,by case的東西等遇到真有問題再查法令。在此要整理一下財務會計上關於所得稅估計及相關所得稅資產/負債、費用/利益認列的假設和原則。原則是很重要的,因此我們應隨時謹記在心,雖然公報名詞真的很拗口。我懷疑那些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委員們一個個都是外星人。
(下面只記我覺得重要的,也許跳來跳去沒邏輯,反正這是我自己看的筆記,如果大家有興趣想知道更詳細的再問我吧。)
功課主題: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公報
讀書時間:40分鐘
營所稅母法規定及促產相關條例在此不記,因已經算過很多,by case的東西等遇到真有問題再查法令。在此要整理一下財務會計上關於所得稅估計及相關所得稅資產/負債、費用/利益認列的假設和原則。原則是很重要的,因此我們應隨時謹記在心,雖然公報名詞真的很拗口。我懷疑那些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委員們一個個都是外星人。
(下面只記我覺得重要的,也許跳來跳去沒邏輯,反正這是我自己看的筆記,如果大家有興趣想知道更詳細的再問我吧。)
所得稅費用:指當期及遞延之所得稅費用(利益)合計數。
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指依課稅所得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或指因虧損扣抵或所得稅抵減而減少之當期應納所得稅額(或增加之當期應退所得稅額)。
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指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及其備抵評價科目之本期變動數。
重點在於所得稅費用除當期應納外,也應該將遞延資產負債變動所造成的所得稅費用(利益),列為所得稅費用(利益)。所以財務會計所說之所得稅費用,係包含了『當期(確定已知)』及『遞延變動(估計)』兩塊。估列原則說明如下:
『企業必須預期有關項目及事項能於未來產生所得稅影響數,方能將該未來所得稅影響數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然因:
1.應付所得稅或應退所得稅係受所得稅申報書所有項目之影響。
2.未來年度所得稅之支付或退回,係受前期、本期及未來事項之影響。
3.可取得有關未來資訊有限。
故宜依估計及概算之方法計算及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雖未來事項需估計認列始為允當,但未來事項並非如當期事項為確定已知,故宜適用下列基本原則:
1.依當期所得稅申報書所估列之應付(應退)所得稅認列當期所得稅負債(資產)。
2.就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與所得稅抵減所估計之未來所得稅影響數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3.依現行稅法(包括稅率)之規定,衡量當期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獲資產,而不預計未來稅法修改之影響。
4.如有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利益於未來不能實現時,則設立備抵評價科目已減少該部分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而就是第四項原則,使得35號資產減損公報在前言即開宗明義寫著『本公報不適用下列資產所產生之減損...遞延所得稅資產(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因在22號所得稅公報中已經說明遞延所得稅資產於認列時必須考慮評價問題。
其他小名詞解釋及零散的重點列如下:
1.財稅差造成的原因包括:a.永久性差異、b.暫時性差異、c.直接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項目所產生之差異、d.虧損扣抵遞轉所產生之差異。實務上最常見到的是a.、b.兩項財稅差。而a.沒有遞延效果,對於未來不會有所得稅影響數,故不會形成遞延之所得稅資產(負債)。b.可遞延,依其遞延效果分為應課稅暫時性差異(造成所得稅負債)、可減除暫時性差異(造成所得稅資產)。
2.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資產係由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與所得稅抵減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所產生。由於後兩者都是正向,故遞延所得稅負債形成的原因僅有暫時性差異一項(應課稅暫時性差異)而已。
3.跨期間所得稅分攤:指將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所產生之未來所得稅影響數分別認列為資產(負債),並將此所得稅影響數遞延至以後期間分別認列為所得稅資產資產(利益)。
4.同期間所得稅分攤:將一會計期間之所得稅費用(利益)分攤於該期間之重要損益構成項目(如繼續營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等)及依公報第32段規定應直接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之項目。實務上,我目前並沒遇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