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續會通過的議題。保險費的訂定是有評估過給付風險的,反正把生育給付納入勞保中,勞保不至於會倒,就是提高保費這麼簡單,反正所有勞工是強迫中獎的,但以『資方可能不願給付造成懷孕婦女勞工權益受損』因而改由勞保給付,這樣合理嗎?其他勞工的權益又該怎辦?去函勞委會,得到答覆如下,至少有回應,雖不甚滿意但也不知道該怎樣了,請大家注意一下這件事情的後續。
寄件者 : <cla@mail.cla.gov.tw>
日期 : 2006年8月15日 上午 03:45:28
主旨 : 回覆:產假薪資擬改為勞保給付,未來將提高勞保費率??
您好:95年8月9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關於您郵件提到產假薪資改為勞保給付,未來將提高勞保費率問題,茲答覆如下:
現行勞保生育給付為保險給付項目之一,以提供被保險人生產時之生活照顧,其他國家亦多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另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雖有發給勞工產假期間薪資之責任,惟實務上多有雇主不願給付致損及勞工權益之情形發生。故為改進上開問題,經續會乃有將產假期間薪資納入勞保給付之具體結論。由於本案涉及勞資權益與財務之影響,將進一步審慎評估。
祝 萬事如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原信如下:
收件者:cla@mail.cla.gov.tw日期 : 2006年8月9日 主旨:產假薪資擬改為勞保給付,未來將提高勞保費率??您好, 聯合新聞網2006/8/9新聞指稱,產假薪資擬改為勞保給付,未來將提高勞保費率。在此質疑,勞保費為保險費的一種,係保障意外,勞保給付產假薪資完全失去保險的意義,且對於不生育的其他繳費勞工(尤其男性)相當不公平。保費為勞工繳納,勞委會改變支付這種用途時,不評估勞保基金的潛在損失(即支付)風險,即逕行單方面決定提高費率,勞保基金如此作法當然沒有破產疑慮,但為何不需經過勞工同意?
聯合新聞網新聞內容如下:
『勞委會根據經續會共識,初步研擬把原本應由雇主負擔的婦女產假薪資,改由勞保給付。若實施,勞保每年須增加五十億元支出,初步估算,勞保費率必須調漲百分之零點二才能攤平,形同原本雇主應付的產假薪資改由全體勞工買單。
現行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生產前後,雇主應給兩個月產假,受僱半年以上的勞工,產假期間雇主應照給全額薪資。女性工作者經常因懷孕、生產而被迫丟了工作,主因是雇主不想支付兩月產假薪資,以各種方式逼迫懷孕婦女離職。
勞委會規畫的新方案中,勞保生育給付從一個月提高到三個月,雇主可以抵充產假期間工資,也就是把原本雇主應負擔的兩個月薪資改納入勞保生育給付中。
舉例來說,原本月薪四萬的女性勞工,在產假期間可獲得雇主發給的八萬元薪資和勞保生育給付四萬元。若依新方案,勞保將直接給付十二萬元生育給付,雇主無須另行負擔產假薪資。但若勞工薪資高於勞保最高投保薪級四萬三千九百元,勞保仍以四萬三千九百元為給付基準,雇主須另行補足兩個月薪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