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結婚包禮金,算贈與嗎?要課稅嗎?
上週末關於某立委娶媳婦新聞,看的時候引發了某些想法跟疑問,主要是關於贈與稅部分。該立委娶媳婦席開近2,000桌,粗估禮金收入將達3,000萬,但結算過後該立委低調表示沒有外傳得收入多,因很多鄉親都是來湊熱鬧並沒包紅包,所以最後結算禮金收入不過700萬而已,加上宴席費用,可能還要倒貼上千萬。滿有意思的一則新聞。由於之前並沒待過稅務部,對於公司稅務比較熟悉,但個人稅務,像遺產、贈與稅等,則沒有瞭解,產生如下疑問:
1.結婚禮金是否算在贈與稅的課稅範圍?有沒有課稅的門檻限制?否則我們平時去參加親友喜宴,包的紅包,都算贈與,要課稅?如果要,稅務機關如何查核,受贈人或贈與人如何舉證?
2.結婚禮金的受贈人,因也有相關的喜宴花費,是不是可以計算在受贈的成本之內?如何舉證?
3.該立委耗費鉅資購買珠寶首飾予媳婦,算贈與嗎?有沒有課稅門檻限制?
上了稅務相關網站查了一下,概略整理,相關規定的法源來自『遺產及贈與稅法』,在此僅討論贈與,遺產稅之後有空再說了。
Q.如何的行為叫做贈與?什麼樣的贈與物品算在贈與稅的規範範圍?
首先,關於怎樣的行為定義為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財產則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意思就是沒什麼不包含在內了)。當然還有『視同贈與』的下列規定:
第五條(視同贈與)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上列係將部分模糊地帶的交易一併規範進贈與稅的相關規定中。依據經驗,上列的視同贈與,大概只有不動產買賣或金額大筆之交易比較容易引起稽徵機關注意,如被查核,則交易人必須要擔負舉證責任。
Q.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誰?受贈人嗎?還是贈與者? 至於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該是受贈人(婚禮的禮金受贈者)還是贈與人(包禮金的親友)?
答案是贈與人。所以假設贈與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超過規定(以下說明)的課稅範圍,贈與人必須擔負納稅責任,因此紅包包出去之前,先想清楚是不是已經達到贈與稅的課稅標準啦。
Q.不計算在贈與稅課徵範圍內的特別案例?
第二十條(89.1.26.修正條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六、七項。第四項以白話舉例,就是爸媽送子女(當然,何謂『受撫養人』是有規定的,『
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所以子女如果已滿20歲有謀生能力,就不能叫做『受撫養人』,這是講子女的部分,餘參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出國唸書每年支付個幾百萬的學費,不算贈與,但吳淑珍送幾百萬的名貴跑車(非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給陳致中,就叫做贈與需要課稅。 不過第六項,『配偶相互贈與』不知道是怎樣的認定?這跟遺產稅第十五條規定也有些相關。
第十五條(視為遺產之贈與)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至於第七項規定,則回答了最初問題的其中之一,『該立委耗費鉅資購買珠寶首飾予媳婦,算贈與嗎?有沒有課稅門檻限制?』只是很好奇,根據民法親屬編,所謂婚生子女係『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至於像媳婦,看了其他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好像不算子女?因此應該也不適用婚嫁贈與的特別規定。而父母婚嫁時贈送子女的財務,究竟是父母各有一百萬免稅額共計兩百萬,還是父母總計一百萬?這規定看不出,需要去進一步找相關解釋。
Q贈與稅如何計算?
第二十二條(贈與稅之基本免稅額)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另根據第十二條之一,『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應繳納的贈與稅計算每年會公告一次,以九十四年度的規定是這樣的:
財政部931203台財稅第9304565770號
公告九十四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贈與稅部分)
(一)免稅額:每年一百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 贈與淨額在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2. 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3. 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4. 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二。
5. 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六。
6. 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
7. 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
8. 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9. 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10. 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回答了前述『結婚禮金是否算在贈與稅的課稅範圍?有沒有課稅的門檻限制?否則我們平時去參加親友喜宴,包的紅包,都算贈與,要課稅?如果要,稅務機關如何查核,受贈人或贈與人如何舉證?』、『該立委耗費鉅資購買珠寶首飾予媳婦,算贈與嗎?有沒有課稅門檻限制?』問題。白話解釋,如果每年的贈與總額,扣除免稅額一百萬以後,還有超出的部分,則按照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課徵贈與稅(當然,如當年度有子女嫁娶贈與子女的部分,另有一百萬的免稅額,所以當年度總贈與免稅額是兩百萬)。結婚禮金算在贈與稅範圍內,但贈與人(包紅包的親友)假設一年內算起來贈與他人的總金額沒超過一百萬,不用課稅,如果超過,繳稅的是這位贈與人,而不是受贈人。至於立委娶媳買給媳婦的珠寶首飾,依據新聞報導加加算算,是超過一百萬了,應要課稅,只是稅務機關如何查核,立委如何舉證的問題。
Q.贈與稅的申報期限?要向哪些主管機關申報?
第二十四條(贈與稅申報期限)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另外附列幾個有趣的解釋函令如下,供大家參考。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890456320號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本案楊君於離婚生效後,於離婚協議書記載外,再給予陳君之現金部分,是否屬離婚當時之約定?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查明認定。又本案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楊君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40620台財稅第841630947號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稅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核課贈與稅。惟本(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訂正公布生效後,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配偶名下,經核認屬贈與者,應依該法第二十條第六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辦理。
婚嫁時之認定應本諸職權就個案認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七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以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為其適用範圍,至所稱「婚嫁時」一語如何認定,係屬稽徵實務,應由稽徵機關本諸職權,就個案事實分別認定。
Posted by wendyfpeng at
樂多Roodo! │11:51
│
回應(9)
│
引用(0)
│
回家功課主題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038962
剛查到的資料,補充說明,民國95年以後父母每年贈與子女的免稅金額提高至110萬元,而所謂的這110萬,是以贈與者(父母)角度來計算,亦即,父母各可給子女110萬元,共計220萬元,不論子女有幾名,所有子女合計的贈與總免稅額就是220萬。
剛剛有人回應說,這種贈與稅,實物贈與要如何估價,如何查,贈與稅相關法規裡有估價的規定,但相當繁瑣,在此就不羅列。至於如何查的問題,其實很多避稅的交易,國稅局查緝是很困難,但只要一想到要查,那舉證責任就在納稅義務人身上,國稅局是可以要求提示相關帳簿或銀行交易資料的。像之前,連勝文送名牌包給侯珮岑,分手後被爆料,結果國稅局要查他的贈與稅,一般要不是名人,這種事情哪會有人知道?所以,結論是做人要低調啦。
還有一個問題查不到答案目前,知道的人可以出個聲音嗎?
公司主管捐獎金提供給員工抽獎,算不算贈與?
假設公司某位主管捐出了150萬元提供給公司所有員工作為抽獎,中獎員工也必須依照機會中獎的相關規定扣繳稅額(超過13,333元以上,本國人,扣繳率15%),那這筆150萬的獎金,是否還要算在公司主管的年度捐贈額?
有疑義的地方在於,這筆獎金會有同時被扣贈與稅及機會中獎稅的問題。假設這筆獎金由一人獨得,該人為本國人,則機會中獎獎金需繳稅款22.5萬元,但同筆金額,也算在贈與人該年的贈與額度裡,假設該贈與人該年度無其他捐贈,則超過免稅額的部分(50萬元),需要繳贈與稅2萬元。等於一筆金額課徵了兩種稅款,請問有衝突嗎?都需要繳交嗎?
機會中獎同時要不要算贈與?法規上查到目前為止沒有個結果,定義上也看不出來。我相信很多尾牙捐贈大戶(如鴻海郭台銘每年都要捐出個市值上千萬的股票)都有這問題。受贈人的差別在於,機會中獎為事前不確定的不特定人,捐贈則是事前知道的特定人,兩種行為本質上似乎有所差異。
以前上課時 老師有提到一個例子
有錢人家小孩 一剛出生時
父母雙方 加上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每年贈與他一百萬
兩年後 這小孩就是千萬身價了
這真的是「金孫」啊
ps 那個「機車包」應該沒有一百萬吧
不過國稅局care 的應該是 連公子送的可能不只一個包
哈
你講的,好像沒有解決現在我最想知道的問題耶!金孫問題,那是合法的贈與,算有錢人很普遍的節稅常識。
機車包市價大概4~5萬,不過連勝文送的不是機車包,是其他的,那時候新聞報導,贈與侯珮岑的東西價值大概是兩百萬。
有答案了,剛問北區國稅局。
公司主管個人提出獎金供員工抽獎,係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但以一所得不兩課之原則,由贈與人繳納贈與稅完稅後,受贈人即不用將該筆獎金收入列入個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額裡再行課徵個人綜所稅。另因贈與人為個人,不需代受贈人扣繳機會中獎稅(國內個人15%,國外個人20%)。
所以如各贈與人全年度贈與總額(子女不含在內,因子女另有一百萬的免稅額)沒有超過上列的免稅額,即沒有需要繳納贈與稅的問題,無須申報。如有,則於贈與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完稅。
這個問題會讓人感到困惑的地方在於,尾牙抽獎感覺上不是一個贈與特定人的行為,但根據國稅局人員表示,本質上還是屬於贈與,與贈與的方式(抽獎)無關。他舉的判例是前陣子王永慶曾經自掏腰包拿錢出來發給員工紅包,最後被國稅局判定需要繳交贈與稅。
前幾篇回應的用語好像有不甚嚴謹的地方,在此修正。
『以一所得不兩課之原則』:應該說是『一交易行為不兩課』。其實這筆所得是有課過所得稅的,但應該把贈與行為獨立看待。比方,父母以其當年度所得購買價值500萬的名貴跑車送給子女,該500萬的收入列入父母的當年度綜所稅中,要繳所得稅,但贈與時也要繳贈與稅,所以講『一所得不兩課』是有些不妥,應該說『一交易行為不兩課』。至於有同事問已繳贈與稅的部分是否可抵減當年度綜所稅,答案很明顯,是不行的。個人綜所稅裡列舉扣除額中規定的可扣抵捐贈,要符合『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規定。所以除非捐給以上符合規定的機關團體,否則不能抵稅。
『另因贈與人為個人,不需代受贈人扣繳機會中獎稅(國內個人15%,國外個人20%)』:應該說無須扣繳,根本沒有規定這贈與個人必須擔任扣繳義務人。所以『假設公司某位主管捐出了150萬元提供給公司所有員工作為抽獎,中獎員工也必須依照機會中獎的相關規定扣繳稅額(超過13,333元以上,本國人,扣繳率15%)』這段寫錯了。
『有疑義的地方在於,這筆獎金會有同時被扣贈與稅及機會中獎稅的問題。假設這筆獎金由一人獨得,該人為本國人,則機會中獎獎金需繳稅款22.5萬元,但同筆金額,也算在贈與人該年的贈與額度裡,假設該贈與人該年度無其他捐贈,則超過免稅額的部分(50萬元),需要繳贈與稅2萬元。等於一筆金額課徵了兩種稅款』:這段則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觀念,需要糾正。關於機會中獎的部分,其實『扣繳』跟實際上最後繳的稅不一定會相同。執行扣繳的意義在於,政府怕徵收不到稅,因此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方)先將這筆給予個人的稅款作扣繳,等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必須將這筆收入計進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中,就算沒計,扣繳的稅率也滿高的,政府沒有太大損失。以尾牙抽獎為例,假設某員工抽中10萬元,依規定公司需先扣下15%也就是1.5萬元,在年底時會開立扣繳憑單,上面載明公司給了員工這筆10萬元收入,並先預扣了1.5萬元的稅。假設這個員工加計全年度的薪資等其他收入,適用稅率為最低的6%,那這筆先扣的稅款,是反而可以退回的。意思和薪資扣繳一樣,個人綜合所得還是依據個人適用的稅率計算,先扣的部分就不用重複繳,最後結算如果多扣則可以退。
好認真的Wendy:
我來灌個水~不准課~不准課~不准課!^_^
哦,你這中獎大戶,上面寫的跟你完全一點關係都沒有,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