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月2日

美麗新世界


去旁聽毛巾案聽證會,很有趣,原來貿易爭端的攻防是這樣那樣,比數據、法理和邏輯
先前大陸的答辯詞還被媒體朋友們認為乏善可陳,今天他們
 的表現可精采,有理有據、唱做俱佳,表現出技術專業的風度。做我旁邊的記者朋友,邊紀錄邊嘆息,她覺得我方整體的表現不如對方清晰一致,我笑說人家打貿易戰可是經驗豐富,現在中國遍地烽火,別說先前的紡織品,歐盟四月初打定要課中國鞋反傾銷稅,美國又三不五時要檢討中國的貿易和匯率政策,這麼歷練下來不厲害嗎?




我的論文資料有一部分處理中美貿易談判,台灣在經貿談判上的弱勢不是一朝一夕,現在看美國怎麼要求中國,跟十幾年前對台灣的要求如出一輒,只是台灣當年(現在也是)更沒有議價空間。話雖如此,仍是有部門別的差別,讀到當年商周雜誌有關中美貿易談判的報導,政府打定要犧牲農業換取某些工業部門的保護空間,於是有汽車業公會決議要集體採購農產品之類爆笑的事。那麼現在,政府有打算犧牲什麼換取什麼嗎?

現在覺得貿易談判這種事挺「恐怖」,雖然經常帳自由化還不是重頭戲。對產業對社會對勞動的衝擊都不是談判當下見的到,況且又是誰在承擔後果呢?

其他行業我還不清楚,台灣在服務業議題上被國際工會點名十大游說施壓國,跟美國日本歐盟瑞士等同列
Friends Group on Services,意思是在服務業上提承諾和要求都很快又很的會員。貨品貿易上有防衛和反傾削等例外保障措施,服務業貿易呢?並沒有,東南亞國家要求在GATS裡比照貨品貿易設立緊急防衛措施(ESG),還沒通過。除了會員在提承諾書時附上例外但書,我不知還有無其他的保障例外措施(哪位大德請告知)

台灣衝衝衝吧,衝向自由化的美麗新世界!

中央社聽證會報導

寫的最好的報導

 




Posted by wendelin at 樂多Roodo! │22:18 │回應(11)引用(0)WTO
樂多分類:學術/學習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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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反方的劉律師真的很厲害,
舉出很有殺傷力的數字...
我覺得量化, 數字解讀的這塊, 正方真的還有改善的空間
Posted by iyun at 2006年03月4日 02:31
底下那兩篇報導的連結,順序是不是搞錯勒?
Posted by wobblies at 2006年03月8日 15:11
從我電腦看沒錯ㄚ
第一篇是中央社報導
第二篇是苦勞報導
Posted by wendelin at 2006年03月8日 15:29
可能是我眼花了.......呵
Posted by wobblies at 2006年03月8日 18:37
毛巾產業的申請書怎麼準備的ㄚ?
是不是有高人介入幫他們寫ㄚ?
不然他們那麼local怎麼提的出申請書ㄚ?
幫他們提申請書的人要跑去哪兒了ㄚ?
在公聽會中怎麼都沒有出聲ㄚ?
Posted by 豪小林 at 2006年03月16日 11:31
據了解貿調會裡的人有協助申請書撰寫
(就好像勞工行政機關會有專人指導勞工怎麼寫爭議申請書)
不過貿調會本身是調查機構
在聽證會擔任主席
Posted by wendelin at 2006年03月16日 13:32
雖然在WTO架構之下還沒有,但是有些國家已經偷跑了
中國的新外貿法裡就有關於服務業的貿易救濟條款
只是它的內容十分簡略,就只是一條條文說可以課以救濟措施(我懶,所以這不是字字對照原文),但是還沒有配套的行政命令出來。

貿易救濟的原型本來是為貨品貿易打造的,要適用在服務貿易上面,就會有一些概念上的問題,例如,要怎麼定義”進口量增加”?要怎麼衡量損害?要到達什麼程度的損害才能啟動救濟措施?在某一個研討會上,也有學者提出,如果多邊的協商無法定調,其實各國也還是可以自訂防衛措施,GATT/WTO史上也不乏法律概念由內國法傳移到國際法的例子。
Posted by champel at 2006年08月30日 00:19
謝謝你的訊息
我是在想
倘如各國自訂防衛措施
在目前WTO談判無結果下
是不是就直接到DSU去處理?
Posted by wendelin at 2006年08月30日 02:03
GATS 同條文裡第二項說可以在GATS生效一年內通知秘書處,然後撤銷承諾。第23條說可以在任何承若生效三年後,撤銷該承諾,只是要在三個月前通知秘書處,並和受影響會員進行補償協商。

這個條文就有防衛措施的影子。如果有那個國家從這個條文出發,進行填血填肉的細部法規化,應該被送進DSU 的風險不會太高吧?畢竟當初反傾銷也是從GATT第6條一小段條文,發展到今天的大怪物。更何況這個條文還不要求要證明損害咧。

不過,話又說回來,今天的國際貿易關係和GATT時代又完全不一樣了,如果從”提出訴訟”就是一種防衛的觀點來看,怎樣雞毛,怎樣不會勝訴的案子,都有可能被提出來啊。(美國告日本軟片市場結構的那個案子就是一例)
Posted by champel at 2006年08月30日 19:42
看到專家發言
果然頭都昏了

你提的第一點有沒有案例呢? 只有受影響的會員才能要求補償嗎? 不是所有國家都適用MFN嗎?

我會那樣問是因為設想原始的條文其實講的不清楚
會不會很多追加的規定都是來自於實際案例的整理?

你有空在回就好了
有機會跟你多請教哩 (難得遇到專家)
Posted by wendelin at 2006年08月30日 21:02
案例我不清楚耶.....

至於第二個問題,就是和貨物防衛協定裡的機制一樣啊,受影響的會員提出諮商要求,諮商出來的補償結果是MFN適用。

再來GATT/WTO體系之中,是有很多東西,像你所說的,是經由”司法”也就是dispute settlement這一塊補進去的,不過這個趨勢是在WTO時代才比較明顯,如果我們單就貿易救濟來看,大部分的是內國先立法(當然是美國歐盟這種大國啦),後來才在幾個談判回合之中把內國法的條文放進國際協定裡的,不見得是來自實際案例的整理。(我覺得我講的很模糊,因為嚴格法學上司法解釋和立法是很不同的兩個法源基礎,不過我怕這就太偏題了。)
Posted by champel at 2006年09月1日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