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23日

反傾銷(anti-dumping) v.s.防衛(safeguard)


WTO的原則是無歧視和最惠國待遇,例外情形只有以下三種:

1.
反傾銷行動 (當產品進口價格過低)
2.課平衡稅(得到出口國產品補貼的產品)
3.防衛(暫時進口限制以保護該項產業)


這次毛巾業者和經濟部貿調會的衝突在於業者希望採用「防衛措施」,但貿調會評估和調查後認為採「反傾銷」比較可行。「反傾削」和「防衛措施」都類似,但「反傾銷」只能課徵該項產品關稅,「防衛措施」可以管制進口數量甚至限制進口,或是搭配關稅配額,手段既然比較多,認定上自然比較困難。根據WTO的統計,截至2005630日,提出防衛措施的有29個會員,68個措施;提出反傾銷措施的有41個會員,1729個措施。

中經院的WTO議題解釋和台大的WTO中心把上述三種情況視為進口救濟(import relief),因此反傾銷和防衛措施分別是進口救濟的第一種和第三種;然而貿調會把這三類都叫做貿易救濟,其中
「防衛措施」等於進口救濟,因為把進口救濟做狹義解釋害我今天我讀報導的時候一頭霧水貿調會的貿易救濟制度說明和今日中時聯合的報導都是提「進口救濟」和「反傾銷」的爭議。有點讓人霧煞煞,WTO官方網站裡倒很清楚,商品貿易主題裡就是分成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平衡稅協定和防衛協定。

總之這就是反傾銷與防衛措施的爭議 我猜是為了配合官方和台灣制度的用語,不然"相關人士"本來的提法是準確的

*補充
後來才搞懂
這次不是WTO下的防衛與反傾銷的爭論而是反傾銷中國特別防衛措施(中國入世簽訂的特別議定書)的爭論。我們叫做進口救濟,中國叫做特別保障措施

中時報導

不過這篇就寫對了
貿調會的貿易救濟制度
中經院的進口救濟
台大的進口救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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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政務次長陳瑞隆昨(26)日指出,,兩岸在WTO架構下進行諮商,這個立場我方從未改變。他認為,循大陸貨品進口防衛措施救濟,可能面臨大陸「相對應貿易措施」;反之,循「反傾銷」控訴途徑,不僅免遭報復疑慮,救濟時間也長,經濟部評估是最有效的方式。


他指出,毛巾業者對大陸毛巾業者提請特別防衛措施,仍按既定程序進行,並未中止,也未延宕。但他透露,根據政府掌握的資料,大陸毛巾業者疑涉傾銷,如果業
者改採反傾銷控訴,成案機率高,經濟部評估,最快6月20日就可以成案,屆時可對大陸毛巾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以下是專訪摘要:


問:經濟部建議毛巾業者改採反傾銷控訴大陸低價傾銷,引發外界抨擊是政府擔心與大陸官方諮商,而改施壓,要業者改提反傾銷,是否有這樣的情形


答: 依據WTO規範與設計,當外國進口品有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競爭時,進口國可以課徵反傾銷與平衡稅因應,如果外國進口品沒有涉及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卻因為進口急遽增加,造成產業嚴重損害,可以提請防衛措施,予以救濟。


經濟部不反對業者循大陸貨品進口救濟制度。外界抨擊政府怕與大陸諮商,不是事實。兩岸加入WTO以來,政府一直希望在WTO架構下與大陸展開諮商,最明顯的例子是,兩、三年前大陸對鋼品實施防衛措施時,我方就要求與大陸諮商,但大陸卻一直迴避。


擔心兩岸在WTO架構下進行諮商的不是我們,我方從來不懼於與大陸在WTO架構下諮商,反倒是大陸一直畏懼在WTO架構下與台灣正常互動。


這次毛巾業者提請對大陸採行防衛措施,我們在業者所提的資料上發現,大陸毛巾不僅急遽增加,甚至有低價傾銷的不公平貿易行徑。這種不公平貿易行徑,當然要加以處理。


問: 經濟部建議的反傾銷措施,與業者所申請對大陸毛巾採行「特別防衛措施」有何不同兩者措施效果與利弊如何為什麼政府認為反傾銷措施比較有利


答: 特別防衛措施是只要進口量遽增,對產業造成損害就可以採行,並不涉及違反公平貿易行為,經濟部在受理毛巾業者的特別防衛措施申請案,對本案了解後,研判大陸毛巾在台灣確實有傾銷情事,經濟部當然希望給予業者最直接、最有效救濟。


比較分析兩種模式,可以發現採取反傾銷措施,有五大優點。


依據大陸當年入會協議書允諾的產品別防衛措施,措施採行只能四年,且期限滿二年大陸就有權中止履行,但大陸可以在期滿後對大陸採取相對措施。


所謂相對措施,就是台灣對大陸毛巾實施防衛措施,假設是1,000萬美元,大陸可以不限產品項目,採取相對應限制措施。大陸迴避兩岸在WTO架構下進行諮商,如果大陸未遵守規範,恣意對我方採取相對應措施,風險更大,反而更不利。


反傾銷措施就不一樣,根據反傾銷規定,如果傾銷案最後裁定成立,課徵反傾銷期限五年,期滿後還可以再延長課徵期限,這比循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期限只有四年,且大陸得以在二年期滿中止履行,保護期限更長。


反傾銷的調查與課徵權,可以直接進行,主動權在我,不需與大陸先行諮商,但對大陸採行特別防衛措施,需就防衛措施方式、幅度等實質內容,徵詢大陸意見,這
段諮商時間至少要經過60天,也許大陸迴避諮商,但等到我方採行,也已是7、8月以後的事,顯然不若反傾銷最快可以在6月20日成案,救濟時間最快。


另一個風險是,大陸迴避與我方諮商,如果我方採行防衛措施,依規定對方可以據此實施相對應措施,這與反傾銷不用特別付出代價,反傾銷的保護措施,當然最划算。

【2006/02/27 經濟日報】

 


Posted by wendelin at 樂多Roodo! │23:12 │回應(2)引用(1)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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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最近比較熱門的是國內毛巾業者提出「進口救濟」的申請。中國時報的記者江睿智寫了一篇「政治口水難登國際舞台」,想
WTO後續幾則:台灣的毛巾與香港的檢討【火燒之島】 at 2006年03月9日 00:10
回應文章
小蔡的文章:豈能丟棄毛巾,也登在中時時論。
Posted by Torrent at 2006年02月24日 13:43

早上有碰到他
他印那篇文章給我看
Posted by wendelin at 2006年02月24日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