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1,2009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人保護會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一、沿革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前身係「臺灣省司法保護會」,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設立,五十六年七月更名為「臺灣更生保護會」,受臺灣高等法院、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監督,辦理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出獄人等保護工作,為財團法人組織的公益慈善團體。由於政府重視此項工作,司法行政部於六十一年以命令核定〈臺灣更生保護事業規則〉及其施行細則,並於六十四年三月起草〈更生保護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六十五年四月八日由總統公布實施,本會隨即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改組,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受司法行政部指揮監督,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六十九年七月一日院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理更生保護業務之策進、規劃、指揮監督。


二、宗旨

  本會以仁愛精神,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宗旨。

三、組織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基隆路二段一七○號,在全省各地設有十九個分會,各分會轄區內再以鄉、鎮(市)或區為單位設置更生保護輔導區。另依地區性需求,設置輔導所、學苑、生產事業及技能訓練場所。

四、服務對象

  本會保護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五、服務內容

(一)直接保護

  為安置輔導身體健康,有謀生能力而無家可歸之受保護人及辦理吸毒犯受保護人心理戒毒輔導,本會設有臺南、高雄、屏東、花蓮、基隆等五所輔導所,結合社會各項資源針對收容人施予輔導就業、技能訓練、生涯規劃及性行輔導等;對於年老或身心障礙個案,則予轉介安置。

 1.一般輔導所、心理戒毒輔導所。
 2.學苑。
 3.技能訓練。
 4.安置參加生產。
 5.開辦更生事業。
 6.結合社會福利機構安置收容。
 7.更生輔導團。

(二)間接保護

  以輔導就業、就學、就醫、就養、急難救助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辦理情形如下:

 1.輔導就業。
 2.輔導就學。
 3.輔導就醫。
 4.輔導就養。
 5.急難救助。
 6.訪問受保護人。
 7.其他服務。

(三)暫時保護

  以對於受保護人給予資助旅費、供給車票、資助醫藥費、協辦戶口、資助膳宿費用、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創業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多數情形係於監獄受刑人甫出獄時辦理。

 1.資助旅費、供給車票。
 2.資助醫藥費用。
 3.資助膳宿費用。
 4.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
 5.創業小額貸款。

六、捐助資訊

  劃撥帳號:16441017
  戶  名: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七、聯絡資訊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地址:10675臺北市基隆路2段170號
  電話:02-27371232
  傳真:02-27370543
  網址:http://www.after-car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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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社會企業,財團法人,更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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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at August 25,2009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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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at September 12,2009 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