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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weichiou-About HR</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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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ake poverty history-finger snap</title>
	<description><![CDATA[
			上貧窮議題時，老師介紹的影片。
(有不少我喜歡的英國演員哩~)
(不知為什麼影片中部分的大明星看上去令我覺得噁心虛偽)

看到一半 雞皮又出現了~


ㄟㄟ怎麼最後一個聲音被cut了!!!!!!!!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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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貧窮議題時，老師介紹的影片。<br />
(有不少我喜歡的英國演員哩~)<br />
(不知為什麼影片中部分的大明星看上去令我覺得噁心虛偽)<br />
<br />
看到一半 雞皮又出現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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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ㄟ怎麼最後一個聲音被c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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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About HR</category>
	<pubDate>Thu, 28 May 2009 11:11:0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簽署兩人權公約　總統：台灣在人權上跟各國平起平坐</title>
	<description><![CDATA[
			中央廣播電台 更新日期:2009/05/14 15:36 楊雨青 

總統馬英九14日在許多貴賓的見證下，簽署兩項人權公約。總統表示，這兩項公約的簽署，是台灣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也讓台灣未來能在人權議題上，成為跟世界各國平起平坐的國家。

馬總統14日在行政院長劉兆玄，立法院長王金平以及司法院長賴英照等人的見證下，在台北賓館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書。馬總統表示，這兩項人權公約的簽署，象徵台灣民主內涵得到進一步的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總統指出，他自從520上任以來，就認為要在任內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希望台灣不但在科學技術、經濟文化方面跟上世界腳步，也要在人權環境上能夠跟世界接軌。他認為簽署這兩項人權公約後，台灣可說在人權議題上長大成人。總統：『(原音)用比較世俗的話來說，台灣在人權議題上也到了要轉大人的時候。我們要真正的能夠轉大人，能夠真正的在人權議題上，成為跟世界各國平起平坐的一個國家。』

總統表示，根據一般國際公約的程序，公約簽署、批准之後，還要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3個月後生效。不過，由於聯合國秘書處未必接受台灣存放，因此，法務部特別訂定兩項公約的施行法，並已在4月24日生效，讓這個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可謂是中華民國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

總統表示，未來2年政府會地毯式檢討現行的法律和行政命令，是否跟這兩項人權公約有牴觸的地方，有必要的話將儘快修正跟修改，希望在今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完成檢查工作。

馬總統表示，他很高興在就職周年前夕向社會交出這份成績單，讓國人了解，政府要保障人權不只是說，而會有實際行動。他也要向全世界宣示，台灣的人權保障將跟國際接軌，跟國際同步。



說簡單，做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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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廣播電台 更新日期:2009/05/14 15:36 楊雨青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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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馬英九14日在許多貴賓的見證下，簽署兩項人權公約。總統表示，這兩項公約的簽署，是台灣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也讓台灣未來能在人權議題上，成為跟世界各國平起平坐的國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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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14日在行政院長劉兆玄，立法院長王金平以及司法院長賴英照等人的見證下，在台北賓館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書。馬總統表示，這兩項人權公約的簽署，象徵台灣民主內涵得到進一步的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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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指出，他自從520上任以來，就認為要在任內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希望台灣不但在科學技術、經濟文化方面跟上世界腳步，也要在人權環境上能夠跟世界接軌。他認為簽署這兩項人權公約後，台灣可說在人權議題上長大成人。總統：『(原音)用比較世俗的話來說，台灣在人權議題上也到了要轉大人的時候。我們要真正的能夠轉大人，能夠真正的在人權議題上，成為跟世界各國平起平坐的一個國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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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表示，根據一般國際公約的程序，公約簽署、批准之後，還要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3個月後生效。不過，由於聯合國秘書處未必接受台灣存放，因此，法務部特別訂定兩項公約的施行法，並已在4月24日生效，讓這個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可謂是中華民國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br />
<br />
總統表示，未來2年政府會地毯式檢討現行的法律和行政命令，是否跟這兩項人權公約有牴觸的地方，有必要的話將儘快修正跟修改，希望在今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完成檢查工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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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表示，他很高興在就職周年前夕向社會交出這份成績單，讓國人了解，政府要保障人權不只是說，而會有實際行動。他也要向全世界宣示，台灣的人權保障將跟國際接軌，跟國際同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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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簡單，做很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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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weichiou/archives/895316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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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About HR</category>
	<pubDate>Fri, 15 May 2009 14:37:1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轉貼]2008 ． ATSS 。曼谷（之二）</title>
	<description><![CDATA[
			文／台權會文宣部主任　邱伊翎
來源:台灣人權電子報 2009年2月號 190期 本期主編:鄒宗翰

       第三天的第一堂課是「國內與國際的人權標準」。Ruki發下了一張表，最左欄是世 界人權宣言三十條的權利，第二欄是要我們勾選國內法有保障到的有哪些權利，第三欄是在「緊急狀況、反恐、國安法」的情況下，哪些權利仍會被保障。這讓我想到FA給我們那四個的家庭作業，這樣子的表格比較，似乎就清楚多了。

　　第二堂課是「國內與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我記得我在回答這個家庭作業時，好像只寫下了「監察院」之類的東西，而且後面還括號寫：「但這個機構很少在運作」。不過事實上，應該是包括像「法院」也都應該算是國內人權的保障機制，大概因為在台灣，對於司法公正度的極度不信任，讓我根本完全沒有想到，它也應該要算是一個「人權機制」。當然，如果國家裡面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也當然是很重要的「國內人權機制」，還有其他成文及不成文的法律、公約、宣言、原則等，其實都算是「人權保護機制」的一部分。

　　第三堂課討論「人權捍衛者的定義、狀態與挑戰」。Ruki要我們先討論什麼是「人權捍衛者」？這個聽起來好像「無敵鐵金剛」一樣炫的名詞，其實充斥在我們生活周遭。它的定義很簡單，只要是為了「人權」而努力的人們，都可以是「人權捍衛者」，舉凡在樂生院捍衛自己生存權及居住權的阿伯阿嬤們、同樣是在捍衛自己居住權生存權的都市原住民、或是每一個在人權組織裡幫忙翻譯作簡報的志工、宣導人權觀念的老師們、報導人權事件的記者們、為侵害人權案件打訴訟的律師們。

 　   人權捍衛者都做些什麼事情呢？監督、發現事實、整理文獻、作研究、透過媒體或出版或教育來傳播、政策倡議及遊說、聲援受害者（不論是在物質上、生理或心理層次上的救助）、向政府及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提出建言。人權捍衛者應該要有冷靜的頭腦（要有知識）、炙熱的心（要有使命感）、要接受普世性、不能有歧視（不管受害者是怎樣的對象）、要有勇氣、要果決、要有敏銳的察覺力、要有行動力。

　　 最後提到了人權捍衛者的「權利」，其實人權捍衛者就跟一般人也需要所有的基本權利，但是除了基本權利之外，人權捍衛者因為他們所作的事情，更需要擁有免於被威脅、騷擾、受虐的權利。在聯合國的「人權捍衛者宣言」裡面便主張人權捍衛者應有：集會、遊行、言論自由、人權教育、獲取資源（像是募款或取得資訊）的權利，及若侵害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時，應有獲得救濟的管道。

　　在討論到人權捍衛者的狀態時，特別討論到一些特殊狀態的人權捍衛者可能處境更加艱困，如：女性、同志、雙性戀、跨性別者、本身是移工的人權捍衛者、或本身是難民的人權捍衛者。他們都需要透過各種國內或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來維護他們權利。

　　在第四天的課程裡，Ruki則為我們介紹了國際上關於「人權捍衛者」的人權機制，並用很實際的範例，教我們如何寫信給聯合國的專門負責「人權捍衛者」的特別專員（Special Rapporteur，以下簡稱SR）陳情。Ruki說寫信給SR是一項特別程序，因為一般到日內瓦陳情的案件，其實聯合國的回應速度是很緩慢的，通常要做出回應或處理，已經是一年或二年以後了。而特別專員似乎可以跳脫這種繁瑣的行政程序。我問到像台灣並不是聯合國的一部分，也可以向SR陳情嗎？Ruki說可以。印象中，台灣有向聯合國專員陳情的案件，應該是樂生院。當時（2005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負責「健康權」的SR還發表過聲明，呼籲台灣主管機關保證所有痲瘋病患的人權要受到尊重，並與療養院居民諮商，探討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案，並提醒台灣政府，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包括保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中有關健康及充分居住的權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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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文／台權會文宣部主任　邱伊翎<br />
來源:台灣人權電子報 2009年2月號 190期 本期主編:鄒宗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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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天的第一堂課是「國內與國際的人權標準」。Ruki發下了一張表，最左欄是世 界人權宣言三十條的權利，第二欄是要我們勾選國內法有保障到的有哪些權利，第三欄是在「緊急狀況、反恐、國安法」的情況下，哪些權利仍會被保障。這讓我想到FA給我們那四個的家庭作業，這樣子的表格比較，似乎就清楚多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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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堂課是「國內與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我記得我在回答這個家庭作業時，好像只寫下了「監察院」之類的東西，而且後面還括號寫：「但這個機構很少在運作」。不過事實上，應該是包括像「法院」也都應該算是國內人權的保障機制，大概因為在台灣，對於司法公正度的極度不信任，讓我根本完全沒有想到，它也應該要算是一個「人權機制」。當然，如果國家裡面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也當然是很重要的「國內人權機制」，還有其他成文及不成文的法律、公約、宣言、原則等，其實都算是「人權保護機制」的一部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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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堂課討論「人權捍衛者的定義、狀態與挑戰」。Ruki要我們先討論什麼是「人權捍衛者」？這個聽起來好像「無敵鐵金剛」一樣炫的名詞，其實充斥在我們生活周遭。它的定義很簡單，只要是為了「人權」而努力的人們，都可以是「人權捍衛者」，舉凡在樂生院捍衛自己生存權及居住權的阿伯阿嬤們、同樣是在捍衛自己居住權生存權的都市原住民、或是每一個在人權組織裡幫忙翻譯作簡報的志工、宣導人權觀念的老師們、報導人權事件的記者們、為侵害人權案件打訴訟的律師們。<br />
<br />
 　   人權捍衛者都做些什麼事情呢？監督、發現事實、整理文獻、作研究、透過媒體或出版或教育來傳播、政策倡議及遊說、聲援受害者（不論是在物質上、生理或心理層次上的救助）、向政府及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提出建言。人權捍衛者應該要有冷靜的頭腦（要有知識）、炙熱的心（要有使命感）、要接受普世性、不能有歧視（不管受害者是怎樣的對象）、要有勇氣、要果決、要有敏銳的察覺力、要有行動力。<br />
<br />
　　 最後提到了人權捍衛者的「權利」，其實人權捍衛者就跟一般人也需要所有的基本權利，但是除了基本權利之外，人權捍衛者因為他們所作的事情，更需要擁有免於被威脅、騷擾、受虐的權利。在聯合國的「人權捍衛者宣言」裡面便主張人權捍衛者應有：集會、遊行、言論自由、人權教育、獲取資源（像是募款或取得資訊）的權利，及若侵害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時，應有獲得救濟的管道。<br />
<br />
　　在討論到人權捍衛者的狀態時，特別討論到一些特殊狀態的人權捍衛者可能處境更加艱困，如：女性、同志、雙性戀、跨性別者、本身是移工的人權捍衛者、或本身是難民的人權捍衛者。他們都需要透過各種國內或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來維護他們權利。<br />
<br />
　　在第四天的課程裡，Ruki則為我們介紹了國際上關於「人權捍衛者」的人權機制，並用很實際的範例，教我們如何寫信給聯合國的專門負責「人權捍衛者」的特別專員（Special Rapporteur，以下簡稱SR）陳情。Ruki說寫信給SR是一項特別程序，因為一般到日內瓦陳情的案件，其實聯合國的回應速度是很緩慢的，通常要做出回應或處理，已經是一年或二年以後了。而特別專員似乎可以跳脫這種繁瑣的行政程序。我問到像台灣並不是聯合國的一部分，也可以向SR陳情嗎？Ruki說可以。印象中，台灣有向聯合國專員陳情的案件，應該是樂生院。當時（2005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負責「健康權」的SR還發表過聲明，呼籲台灣主管機關保證所有痲瘋病患的人權要受到尊重，並與療養院居民諮商，探討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案，並提醒台灣政府，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包括保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中有關健康及充分居住的權利。（待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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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About HR</category>
	<pubDate>Sat, 28 Feb 2009 10:14: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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