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8,2009

[轉貼]2008 . ATSS 。曼谷(之二)

文/台權會文宣部主任 邱伊翎
來源:台灣人權電子報 2009年2月號 190期 本期主編:鄒宗翰

第三天的第一堂課是「國內與國際的人權標準」。Ruki發下了一張表,最左欄是世 界人權宣言三十條的權利,第二欄是要我們勾選國內法有保障到的有哪些權利,第三欄是在「緊急狀況、反恐、國安法」的情況下,哪些權利仍會被保障。這讓我想到FA給我們那四個的家庭作業,這樣子的表格比較,似乎就清楚多了。

  第二堂課是「國內與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我記得我在回答這個家庭作業時,好像只寫下了「監察院」之類的東西,而且後面還括號寫:「但這個機構很少在運作」。不過事實上,應該是包括像「法院」也都應該算是國內人權的保障機制,大概因為在台灣,對於司法公正度的極度不信任,讓我根本完全沒有想到,它也應該要算是一個「人權機制」。當然,如果國家裡面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也當然是很重要的「國內人權機制」,還有其他成文及不成文的法律、公約、宣言、原則等,其實都算是「人權保護機制」的一部分。

  第三堂課討論「人權捍衛者的定義、狀態與挑戰」。Ruki要我們先討論什麼是「人權捍衛者」?這個聽起來好像「無敵鐵金剛」一樣炫的名詞,其實充斥在我們生活周遭。它的定義很簡單,只要是為了「人權」而努力的人們,都可以是「人權捍衛者」,舉凡在樂生院捍衛自己生存權及居住權的阿伯阿嬤們、同樣是在捍衛自己居住權生存權的都市原住民、或是每一個在人權組織裡幫忙翻譯作簡報的志工、宣導人權觀念的老師們、報導人權事件的記者們、為侵害人權案件打訴訟的律師們。

  人權捍衛者都做些什麼事情呢?監督、發現事實、整理文獻、作研究、透過媒體或出版或教育來傳播、政策倡議及遊說、聲援受害者(不論是在物質上、生理或心理層次上的救助)、向政府及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提出建言。人權捍衛者應該要有冷靜的頭腦(要有知識)、炙熱的心(要有使命感)、要接受普世性、不能有歧視(不管受害者是怎樣的對象)、要有勇氣、要果決、要有敏銳的察覺力、要有行動力。

   最後提到了人權捍衛者的「權利」,其實人權捍衛者就跟一般人也需要所有的基本權利,但是除了基本權利之外,人權捍衛者因為他們所作的事情,更需要擁有免於被威脅、騷擾、受虐的權利。在聯合國的「人權捍衛者宣言」裡面便主張人權捍衛者應有:集會、遊行、言論自由、人權教育、獲取資源(像是募款或取得資訊)的權利,及若侵害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時,應有獲得救濟的管道。

  在討論到人權捍衛者的狀態時,特別討論到一些特殊狀態的人權捍衛者可能處境更加艱困,如:女性、同志、雙性戀、跨性別者、本身是移工的人權捍衛者、或本身是難民的人權捍衛者。他們都需要透過各種國內或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來維護他們權利。

  在第四天的課程裡,Ruki則為我們介紹了國際上關於「人權捍衛者」的人權機制,並用很實際的範例,教我們如何寫信給聯合國的專門負責「人權捍衛者」的特別專員(Special Rapporteur,以下簡稱SR)陳情。Ruki說寫信給SR是一項特別程序,因為一般到日內瓦陳情的案件,其實聯合國的回應速度是很緩慢的,通常要做出回應或處理,已經是一年或二年以後了。而特別專員似乎可以跳脫這種繁瑣的行政程序。我問到像台灣並不是聯合國的一部分,也可以向SR陳情嗎?Ruki說可以。印象中,台灣有向聯合國專員陳情的案件,應該是樂生院。當時(2005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負責「健康權」的SR還發表過聲明,呼籲台灣主管機關保證所有痲瘋病患的人權要受到尊重,並與療養院居民諮商,探討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案,並提醒台灣政府,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包括保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中有關健康及充分居住的權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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