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6,2009

高級外省政權到底在想什麼

連續被高級外省政權殖民統治超過十年的台北市,施政績效不佳,反無所不用其極地想透過各種方式,壓榨人民的財產。不但交通罰單愈開愈多。這個邪惡政權,從馬英九到郝龍斌這兩個從未騎腳踏車通勤過的高級外省人政權首腦,始終不放棄對腳踏車開罰,放著製造更多交通問題的計程車、公車不理,就是想盡辦法要刮光腳踏車騎士,進而圖利特定業者。腳踏車不裝響鈴要罰?腳踏車店是有多少腳踏車裝了響鈴?腳踏車速度超過十五公里要罰,那乾脆叫大家下來牽車或禁止腳踏車上路好了。

會想出這麼可笑又無恥的裁罰規定,真不曉得這些高級外省政權到底是用什麼眼光在看台灣社會。

北市即將對腳踏車開罰

載人、違停、未裝燈…違規單車 北市要罰

騎自行車風氣正盛,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特別研擬腳踏自行車管理自治條例,未來除強制要求自行車加裝燈光,載人、放雙手、超速等都要受罰,違規停車還可能遭到移置處分。

北市府交通局科長陳慶誠強調,自行車管理自治條例仍在草擬階段,希望各界提出看法建議,仍有討論空間。

官員強調,事實上包括多項罰責,在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有規定,新法是將「機慢車」定義更明確化,草案預計月底送交市府法規會討論。

北市自行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自行車未裝置煞車、鈴號、前燈光(白色)及後反光(紅色)裝置,可處一百八十元罰款,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若附載坐人、載物高於肩部、載物寬度超過手把或超過廿公斤等,也可處以三百至六百元罰款。

自行車在未設有專用標誌、標線的人行道、騎樓行駛,或未至少將一隻手握於車輛把手、不靠右行駛、逆向行駛、夜間或隧道未開啟燈光、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行駛速度超過十五公里、違規停車等,也可處三百至六百元罰款。

違規停車包括在大眾運輸場站人員及車輛出入口五公尺、公車站牌、消防栓前後五公尺,或停放於行道樹、標誌桿、電線桿、路燈桿、郵筒、欄杆等,或有妨礙人車通行之處,都將移置處分,並得以破壞其鎖。

移置保管場的自行車,五日無人認領時,將通知十五日內領回,未領回者公告三個月後得公告拍賣,若為贓車將移送警局處理。

陳慶誠表示,目前自行車並無車籍管理制度,車輛所有人認定有困難,北市監理站預計年中起將啟用自行車登記平台,車主可自主性登錄。

若將來遭移置的車輛未登錄車籍,領車時車主必須出示身分證及足以證明車輛來源可信資料,並填具切結書,繳納移置及保管費後,即可將車領回。

【2009/03/16 聯合報╱記者陳志豪/台北報導】

Posted by weichen1980 at 樂多Roodo! │08:38 │回應(47)引用(0)我「愛」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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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既然腳踏車要罰,滑板與溜冰鞋要不要罰?兒童三輪車要不要罰?行人走路姿勢很醜、速度很快要不要罰?以後在中華靠北市只有用爬的了?
Posted by 台巴子市民 at March 16,2009 09:50

第四點最不合理,腳踏車要騎到30KM/hr也很正常。

第一點倒很合理。
Posted by RL at March 16,2009 09:52

馬區長不是很愛慢跑嗎
下次記得測一下時速是不是超過十五公里
超過,馬上舉發
Posted by greatcsm at March 16,2009 10:38

以加拿大交通法規來說, 腳踏車要在"車道"上行駛是要裝保安部品(反光條,車鈴,煞車)的, 當然騎士也要戴頭盔, 其他規則比照汽機車.

但是這是在車道上騎, 在其他地方就沒這麼多囉嗦

最後那個15km/h真的是白癡.
Posted by Jinbo at March 16,2009 11:23

你自視為知識份子, 基督徒, 寫文章開口第一句話便是: "連續被高級外省政權殖民統治超過十年的台北市..."

為何用如此煽動性的文字?這是MIT的教育的結果嗎?
Posted by 老中(76.247.44.118) at March 16,2009 15:02

這是讓自行車變禁行車嗎?
要錢就明顯一點,每個路口設關卡徵通行費得了。
別忘了掛上告示板:「此樹非我栽,此路非我開,若要打此過,留下買路財。」
Posted by Jinx_Li at March 16,2009 18:53
你自視為知識份子, 基督徒, 寫文章開口第一句話便是: "連續被高級外省政權殖民統治超過十年的台北市..."

[ 老中(76.247.44.118),2009 ]

為何

不先看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

其實應該不是邱毅跟黃慶林結拜,應該是你們三個一起結拜才對呀。
Posted by 嘴砲研究所所長(218.161.32.254) at March 16,2009 23:31

腳踏車限速很合理吧
你以為30km/h的腳踏車就不會撞傷人??
腳踏車時速3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個65歲的老先生
你覺得會發生什麼事??擦傷??磨破皮??淤青??
還是骨折??內出血??

滑板 一般溜冰鞋可以到時速30公里 請你拍照給我看
我幫你報名奧運

至於鈴聲 這也很正常
現在腳踏車店沒裝 不代表就需要改進
就像以前的安全帽條例 當時大部分人沒戴安全帽的習慣
難道該條法例就是用來圖利安全帽廠商??

鈴聲多重要 看看汽車 機車哪個沒裝喇叭??

只能說綠吱吱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Posted by 123(75.6.243.225) at March 17,2009 03:45

樓主有看過盧安達飯店Hotel Rwanda這部電影嗎? 你好像裡面用擴音器鼓動胡圖人屠殺圖西人的那種角色. 一定要把台灣搞成這樣嗎? 搞成充滿仇恨, 其實分不出種族的國人自相殘殺, 只有期待白人來拯救. 台灣人有淪落到這樣嗎? 你希望你的子女生活在充滿仇恨的社會裡嗎?
Posted by 灰 at March 17,2009 08:09

樓上123邏輯怪怪的
汽機車時速30傷人更嚴重,那是不是也要規範不得超15km/hr
一般人用雙腳衝刺時也是時速會超過15,為了撞人危險所以這要開罰?
你有在騎車嗎?
為了當權著的濫權找理由,是因為跟你無關用不到你身上嗎?
Posted by tin at March 17,2009 09:07

我只能說TIN大概是沒在台灣過活
要不就是腦袋裡裝漿糊

汽機車30km/h傷人更嚴重 所以要規範15km/h??
請用你漿糊腦袋想一下
汽機車是跑在人行道上嗎??
汽機車跟行人用的路是不一樣的 因為機車時速嫚照樣有危險
所以之前法令有改--->當機車在騎樓時 引擎需關掉 必須用牽車的方式在人行道上一棟 甚至乾脆設計機車灣 讓行人與機車使用的道路分離
但腳踏車呢??腳踏車不跑人行道??腳踏車使用的路跟行人一樣
自然得為保護行人而設計相關法令

如果有意見 那你告訴我你家老頭還是小孩在哪出沒
我可以立刻騎腳踏車時速30公里速度撞過去
讓你看看需不需要時速15限制的法令
Posted by 123 at March 17,2009 09:30
某些人應該先搞清楚
仇恨是誰先種下的
不過我同意
不需要再將它擴大
Posted by 路過 at March 17,2009 10:23
這還用說嗎

仇恨當然都是和自己不同邊的人先種下的囉

去問以色列人和巴基斯坦人,或是胡圖人和圖西人

他們會告訴你相同的答案

愚蠢莫過於此
Posted by 搞得清楚才怪 at March 17,2009 11:41

腳踏車使用的路
和機車路一樣
那來那麼多人行道給騎
~~~~~~~~~~~~~~~~~~~~~~~~~~~~~~~~~~~~~~~~~~

如果有意見 那你告訴我你家老頭還是小孩在哪出沒
我可以立刻騎腳踏車時速30公里速度撞過去
讓你看看需不需要時速15限制的法令

這個一定是沒讀過法律的
撞傷人除了吊扣駕照還是吊銷駕照和罰鍰外
(目前駕照方面針對汽、機車)
其它是走入刑法的範圍(腳踏車一樣可判)
就算沒立時速15公里這條法律
一樣可罰

快用腳踏車去撞撞台北之外的人
法律會告訴你怎做


我只能說123大概是沒在台灣過活
要不就是腦袋裡裝漿糊(學某人的)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2:08

在教你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觀念
路權~慢車和行人路權是不同的
但殘障電動車輪椅則比照行人路權

為什麼慢車和行人路權不同
上頭台北自定自治條例就寫明了XD
行人根本沒逆向問題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分為汽、機車~~公路機關管
法條內容通常都寫汽車而已
除非罰的事項有不同才會機器腳踏車(機車)
慢車~行人~道路障礙~~警察機關管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2:19
好先生要是真有本事,就將汽機車、腳踏車與行人分道,不要靠在北市議會超過半數通過、搞些無聊的具文。

與其搞那些條文,怎不想想將北市道路如何整平?地無三里平就算了,連個20億元貓纜也搞不定,到底誰能告訴大家,碼統與好先生在擔任北市長10年期間,台北市進步了多少?

20億元馬上倒的貓纜?耗資千萬元卻擱置無法使用的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門可羅雀的龍山寺地下街?設計不良又不斷改良又不斷失敗的的士林夜市?耗資上億元卻倒店的建成圓環?因為當時是阿扁當總統,所以就拒繳北市健保費300多億元?賤賣台北市民資產以圖利私人富邦財團?

這些東西,碼統與好呆都應該站出來說清楚
Posted by 633 at March 17,2009 12:40
總比被像阿扁一樣的
低級中國閩南人統治好多了
Posted by 阿扁(60.250.34.43) at March 17,2009 12:44

那個蠢芒果先生
你告訴我 我今天腳踏車撞到人
哪條法例可以告我??
刑法第幾條請說
不要只會說有阿有阿 有法律可管阿
但是哪一條??ㄝ....你不知道

講啥吊扣駕照 你腳踏車有駕照的喔

講那麼多 快告訴我你家老頭小孩在哪出沒
我這就去撞 就輾過去 看你用哪條法例告我
Posted by 123(75.6.243.225) at March 17,2009 12:47

不小心撞傷過失傷害
撞失就過失致死刑法276條
但你上頭打說要故意撞人
則刑法271殺人罪
真笨要人教嗎

腳踏車當然沒駕照
請拉上去我上一篇的PO文有括號


如果不信
就去問問律師囉~~~
沒學過的別和有學過的辯論
這只是讓外人看笑話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3:06

沒學過就算了
眼晴也不知長那的

上頭都po的很清楚
還在那說腳踏車有沒有駕照

這是笑話嗎XD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3:08

就跟路邊的警察
問我刑法老師~
你懂不懂刑事訴訟法一樣
以為大家都普通人民沒學過

有點爆笑
刑法刑訴博士VS警察

你的行為如同班門弄斧
關公面前耍大刀
可笑~可笑~~~啊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3:12

我又笑了
這位芒果先生還真呆
因為有"過失傷害"所以速限的條例就顯得多餘
那汽機車的速限何不拿掉??

過失傷害根本不是用來對腳踏車撞到人在用的
過失致死 黑 表示你也承認腳踏車也是可以有生命威脅的能力
既然有那樣傷害力 定法律來管有何問題??
是阿 我是想撞你家老頭 小孩 所以你家老頭小孩在哪??
怎沒種說??是因為知道無法可管嗎??
法律不是你說怎用就怎用 是要看法官怎看

只能說蠢芒果想幫 卻越幫越忙阿~
Posted by 123(75.6.243.225) at March 17,2009 13:17

呆的是你
很不幸的交通處罰條例
我也學過
路上本來就有標線標誌和號誌
不同路段限制不同車速

沒人時速就限定一種車永遠一種時限
莫非你不懂~~可憐
還限制車速咧XD
是看路段限啦~~~~
例:一般道路假設限50
上高速高路當然不可能50
道路變限速會跟著變
懂嗎
~~~~~~~~~~~~~~~~~~~~~~~~~~~~~~~~~~~~~~~~~~~~~~~~~~~~~~~~
我覺得你還是問問律師吧
你用拳打也可造成傷害
用椅子鉛筆盒也可
刑法主要是故意和過失還有構成要件
法律不會把每種行為寫在法條上
那還得了~~一個過失傷害
大概就一本小六法厚
不懂還裝懂~~

你覺得不罰應該是你叫你小孩站路邊被撞
就可證明了啊~~蠻搞笑的
撞完了你就可以自認倒楣
而且可以加速法案推倒
豈不是幫了你們"好大"市長的忙

~~~~~~~~~~~~~~~~~~~~~~~~~~~~~~~~~~~~~~~~~~`
過失致死 黑 表示你也承認腳踏車也是可以有生命威脅的能力
既然有那樣傷害力 定法律來管有何問題??

這句更笨
小到鉛筆都可剌人流血
那法律不就要定一下鉛筆是兇器XD
那法條何年何日才寫的完
法官拿出大六法
大概要請人幫拿加吊車來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3:32

看這芒果哈拉這麼多
就只有一個重點 只想傳達學過法律
但可惜只是準備一本小六法在旁邊查待命
一個真正學過法律的人不會在每一篇回應裡都要強調"我學過法律喔"

------------
另外一個重點
無法解釋腳踏車這限速的不合理
過失傷人 我腳踏車騎在人行道上 也沒速限規範我 我就這麼騎在路上 為什麼撞到人就叫做"過失"

講這麼多 就是不敢以身試法咩
叫你家人出來讓我撞 你不敢阿
腳踏車法律就是在實現中 你覺得沒必要 你就挺身而出來試驗咩
牽扯到我來加速立法有何意義??
Posted by 123(75.6.243.225) at March 17,2009 13:51

自己去問一下懂的人吧
小六法是講給完全不懂的人聽的XD

講這麼多
你怎沒以身試法
你覺得不會罰就站路上讓車撞就好了啊

我還透露基本資料讓藍丁來鬧喔
又是不像有人裝漿糊

~~~~~~~~~~~~~~~~~~~~~~~~~~~~~~~~~
有人笨到筆戰完自己透露資料喔~~~
又是小孩子玩線上遊戲:O
你是國中生嗎XD

PS:教你一個東西吧~~~
小六法上不會寫的
故意OR過失
和知、欲有關
不是你騎腳踏車還騎機車的關系

很不不同的法條會保護不同的法益
說真的別讓人家笑了啦
不相信的話~~你自己去問問懂的人

要限腳踏車速
直接訂和機車一樣就可了
用標誌 標線就可了
這點去問警察伯伯
他們會解答給你聽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3:59

牽扯到我來加速立法有何意義??

當然有關系
因為你IQ不夠高
你被腳踏車撞
而對方不罰
那社會就會關注
大家會同情你
自然法案容易過關~~~~~~

但實際是會罰的~~~~~~
路邊問問警察也可
別說我虎你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4:03

車子30km/h撞到人也會受傷
以後大家嘟下來推車子就好溜
Posted by PD at March 17,2009 14:30

每一種行為會有不同的法律做為規範
不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沒定就沒事
機車撞死人~~交通處罰條例也只訂吊扣吊銷駕照罷了



律師當然要和你說是律師
否則臉上會寫律師嗎XD

該強調的東西
自然得強調
Posted by 芒果 at March 17,2009 14:42

10km/hr往臉部碾過去也不得了,15km/hr標準是哪來的?
不應該是以會不會傷人來判定吧?
腳踏車根本不應該在人行道騎乘,
把法規立的嚴一點吧!我看警察怎麼取締?
Posted by 無聊的法規 at March 17,2009 15:26

還好我沒住台北國~
Posted by 沉默的語言 at March 17,2009 16:23

你自視為知識份子, 基督徒, 寫文章開口第一句話便是: "連續被高級外省政權殖民統治超過十年的台北市..."
為何用如此煽動性的文字?這是MIT的教育的結果嗎?
=============
版主寫得是事實啊。
因為既然版主是〔知識份子、基督徒〕寫文章當然要寫事實啊,難道要說謊啊。
還有如果你覺得版主有用〔煽動性字眼寫文章〕,那肯定是kmt統治台灣所教育出來的結果。
看看郭冠英不就明白了。
Posted by 孟芬 at March 17,2009 19:29

123(75.6.243.225)
==========
你看看你寫得多好笑啊。
照你這麼說,30公里容易撞傷人,那所有的車子應該也要時速15公里就好了。
乾脆大家都牽車上路好了。
Posted by 孟芬 at March 17,2009 19:48

灰:
把你的文章傳給寫文章表示〔希望解放軍來台血洗屠殺台灣人〕的郭冠英看吧。
希望他被你的文章打醒。
Posted by 孟芬 at March 17,2009 19:53

總比被像阿扁一樣的
低級中國閩南人統治好多了
Posted by 阿扁(60.250.34.43)
================
不屑阿扁卻用阿扁名字發表文章,你還真是精神分裂啊〔在台中國人都是有精神分裂的問題嗎?〕
低級中國閩南人在廈門、福建,不在台灣,我們是高貴台灣人,不是低級中國閩南人喔。
Posted by 孟芬 at March 17,2009 20:01

孟芬 看你講的多好笑
你看看你寫得多好笑啊。
照你這麼說,30公里容易撞傷人,那所有的車子應該也要時速15公里就好了。
乾脆大家都牽車上路好了。
-------------------------
行人會走在快車道上?
汽車會開道人行道上??
不同用路 哪有影響
但腳踏車呢??要沒速限 可以阿 就限制腳踏車不要騎上人行道
這樣你要嗎??
腳踏車跟行人同樣用路 當然會要來保護行人
你扯什麼汽車 真是沒大腦 為反對而反對
Posted by 123(75.6.243.225) at March 17,2009 20:15

這個123實在很543
Posted by TH at March 17,2009 20:32

藍綠的回應整個就很明顯!!!怎麼,台灣只剩下藍跟綠了嗎??在這麼艱苦的環境下,應該要團結努力,砲口一致對外,而不是互相攻擊,最後輸的還是我們大家阿!!!既然各位都不想被對岸統一,那為什麼我們不能團結一致,把台灣發展得更好??有實力誰會小看你??
Posted by 我也不想被統一!!! at March 17,2009 21:23

但腳踏車呢??要沒速限 可以阿 就限制腳踏車不要騎上人行道
這樣你要嗎??
----------------------------------------
TO:123 我強力贊成以上的規定還要加上非柏油路面。
不過你的其他說法很難有說服力。沒必要說的那麼難聽。說人沒大腦又說人笨。又叫別人的家人出來給你撞!你的語言有很多暴力,你是跟誰學的啊??范蘭欽嗎??
Posted by 無聊的法規 at March 17,2009 23:41
其實喔,有人說,台灣只有中國統一/台灣獨立問題,其他的議題藍綠兩大陣營的態度都是一致的。

我說,正確。

其實你看這個新聞,你會發現到,除了腳踏車限速15公里以外,其他的限制都可以在既有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找到,而且關於慢車(腳踏車、三輪車、牛車馬車等獸力車等)的規定,從很早以前就是這個樣子,並沒有太大的變化。

好啦,結果我們曾大大先把台北市政府抓起來酸一頓再說-
講的好聽是,政府應該優先處理製造更多交通問題的計程車、公車,實際上倒比較像是鼓勵執法的怠惰。

這是根據顏色來決定發言內容&方向吧。
跟上回貓熊事件時,台北市想要在國3道的CMS(資訊可變標誌)打貓熊館的剩餘門票被酸一樣-
我勒拜託一下,除非你很確定去看貓熊的跟看梅花鹿的一樣多,否則就交通管理的角度而言,提供用路人資訊,告訴走國3道的駕駛說,因為貓熊館已經客滿,所以各位可以改去烏來還是三峽玩耍了本來就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是還是被酸的亂七八糟。

至於腳踏車限速15公里,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如何告發的問題。
因為腳踏車用測速槍打不到,用感應線圈也壓不動、激不了(磁),屆時要如何取締?擺明了就是交通局挖洞給警察局跳嘛。
Posted by 嘴砲研究所所長(IP等我查一下) at March 18,2009 01:08

123(75.6.243.225):
看你講得更好笑。
行人不會走在馬路上嗎?
而且依照台灣人行道,騎樓嚴重被佔用的情形,誰說行人不會走在快車道。
這跟汽車有沒有開到人行道有甚麼關係。
腳踏車不也在馬路上騎嗎。
還有我有說我贊成腳踏車可以亂騎嗎?
我很像只說腳踏車會傷人,難道汽機車不會嗎?
我很像只是說:覺得你用腳踏車會傷人,來贊成台北市政府限制腳踏車時速15公里,很好笑而已吧。
會傷人其他交通工具不會嗎?
我是贊成腳踏出不准騎在人行道啊。
我也贊成腳踏車要遵守交通規則。
可是他的規則也太好笑了吧。
什麼不准載人,不准載貨,真是笑死人了,那還騎腳踏車幹嘛?
就騎摩托車就好了啊。
馬桶不是要節能減碳,希望大家多騎腳踏車嗎?
結果定了一堆可笑的規則。
真是一個腦袋分裂的政府。
你才是一個大白癡,才是一個莫名其妙的人勒。
Posted by 孟芬 at March 18,2009 02:21

我只對15km/hr有點意見
軍中3km大概13分跑完
時速相當13.8km/hr

換句話說
腳踏車其稍微比慢跑快一點就算超速了
這個到底是合理還是不合理?
還是說台灣人手腳遲緩
騎腳踏車需要比較長的應變時間去閃路人?
而且有人實際試過15km/hr有多慢嗎?

說真的
馬政府既然要節能省碳鼓勵騎腳踏車
那就跟國外一樣劃個車道出來
一方面鼓勵國民騎腳踏車
一方面又訂個嚴格
而且又可能抓不到的罰則
只能說這政府不知道在搞什麼...
Posted by mho at March 18,2009 07:55

我是很久沒過腳踏車了,但是小弟覺得限速幾公里都不是問題,問題應該是...腳踏車有裝時速表嗎? 不然怎麼知道自己超過速限了??????
Posted by 了然 at March 18,2009 13:51

找一群愛好者以時速5km/hr在路上慢慢騎,這樣沒有違反最高速限的規定,算遵守交通規則了吧!
Posted by 無聊的法規 at March 18,2009 14:31

其實規定腳踏車不准載人,載貨,根本是多此一舉,因為腳踏車是用腳踩的能載什麼人?甚麼貨啊?
尤其當你逆風時腳踏車根本騎不動還載人,載貨勒。
我真懷疑定這規定的官員有騎過腳踏車嗎?
Posted by 孟芬 at March 18,2009 17:54
通常喔,如果是像所謂的淑女車,或者是早年的腳踏車,在後座是有架子兼椅子的,那個地方就可以載人、貨;而如果是像公路競速車那類的腳踏車,也有人加裝俗稱火箭筒的柱狀物,讓乘客可以用站的給人騎腳踏車載。

其實,早年沒有摩托車的時候,大家不也都是用腳踏車載人載貨?
還是說,我非得講"孔明車"有人才聽得懂?
或許定這規定的官員沒有騎過腳踏車,但是他小時候應該讓他老爸老媽騎腳踏車載過。
Posted by 嘴砲研究所所長(IP停工中) at March 21,2009 01:16

台北市的某些路段,自行車是可以騎上人行道的。所以,騎太快當然會有危險。只是,執法時,時速15公里要如何認定。人行道上應該沒有裝設測速裝置,一般道路在時速40公里以內也不會拍照舉發,那麼,警察杯杯開單告發超速,人民會心服嗎?更何況,現在有裝計速器的自行車很少〈我的有〉,這是很實際的問題喔,提供给交通官員參考。
Posted by 關關 at March 22,2009 19:25

高級外省人?
應該是高貴外省人-高雅尊貴外省人,這樣才對.
Posted by ROC,K at March 23,2009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