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7,2008
毫無報格可言的敗類媒體
聯合報這個毫無報格可言的無恥報社,用極其仇視陳水扁的扭曲心態來作新聞,為了遂行毀扁任務,不惜一再以媒體公器干預司法,在一週內用三篇社論攻訐一名法官,最後還迫使台北地方法院自毀司法獨立,曲解法律,將扁案全併由蔡守訓審理。這種作法等於是恐嚇全國法官,只要是哪個法官膽敢不稟承中國、國民黨、聯合報等惡勢力的意見判案,不是讓你身敗名裂,就是換人審理,以後還有什麼人會相信司法的公正性?
只要對照聯合報這一週內的奪命三社論,再看看之前聯合報如何寫社論來吹捧周占春,就知道這種媒體有多麼的噁心,不要臉。套聯合報所云,聯合報堪稱是台灣報業的敗類。
只要對照聯合報這一週內的奪命三社論,再看看之前聯合報如何寫社論來吹捧周占春,就知道這種媒體有多麼的噁心,不要臉。套聯合報所云,聯合報堪稱是台灣報業的敗類。
是誰破壞併案規則,無端掀起風暴?
特偵組起訴扁家四大弊案,由台北地院周占春庭長主審;惟庭長會議認為與先前蔡守訓庭長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之間有牽連關係,如今傳出可能併由蔡守訓審理,周占春則稱「願意交出」。
根據媒體連日的報導,扁家弊案主審法官一再變化,據稱起因是特偵組起訴扁家四大弊案後,法院原擬併由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卻因蔡守訓「拒絕」,遂進行分案,而由周占春中籤。但周占春合議庭中籤後,兩次處理陳水扁羈押問題都引起相當大的爭議,且庭長會議認為前後兩案有牽連關係,於是竟又開始「協商」。
這時,傳出的消息是,周占春只同意交出國務機要費弊案,其餘三案他還要審,而且他表明不受蔡守訓合議庭對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律見解拘束。
消息一出,社會輿論議論紛紛,社會大眾對法院的處理程序頗持疑慮,法院發言人也說不清楚。眼見司法威信的風暴將要形成,又傳出院方已「協議」,可能併由蔡守訓審理,而周占春「願意交出」的訊息。
倘若媒體報導的消息無誤,則台北地院顯已違反了司法實務的分案規則;這非但是自找麻煩,且幾乎陷司法信譽於不可測的險境。如今若依規則併案由蔡守訓主審,恐怕是亡羊補牢、平息爭議,誠為不得不然的處置。
先談法院建立分案規則的理由。法院就新受理案件採抽籤隨機分案,是維護法院公平公正、司法獨立的重要一環;且分案之後,除非受理主審者有具體的迴避事由,即不得任意更動,如此方能避免操弄主審者的弊端。再者,刑事案件的被告如犯行不只一端,起訴後檢方續有發現、追訴,則因考慮其中的牽連關係、起訴效力範圍、一事不再理,乃至避免見解不一、訴訟經濟原則等,司法實務的定規即是交由已繫屬中的審理者併辦,亦即「後案併入前案」。
既然是有其理由且實務按此運作的「規則」,則法院分案即須依此辦理,不得有例外,更不容「拒絕」,亦絕無什麼「協商」、「協議」的餘地。惟其如此,方得以維護司法威信,杜絕任何猜測。
因此,只要特偵組起訴的扁家四大弊案與先前高檢查黑中心陳瑞仁起訴的國務機要費弊案確有牽連關係,那就別無選擇,必須由蔡守訓併辦。而就前後兩案起訴內容看來,兩部分的國務機要費舞弊行為,顯然是連續、整體而無法分割的;而國務機要費舞弊所得,又洗錢到海外,則兩案又無法分割。正因如此,地院庭長會議才會產生疑問,而認為分成蔡、周兩庭審理,並不妥當。
有人說,四大弊案案情較蔡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更為重大,應「小案併入大案」云云。但分案規則和實務卻不是如此。試舉正審理中的「大案」為例:SOGO弊案,檢方先起訴李恆隆等全案中極小一部分的偽造文書罪,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這時,檢方又起訴了該案中背信等罪責更重的關鍵性案情,因為檢方認為有牽連關係,遂將檢方已以偽造文書罪上訴到二審的被告,跳過一審,全部送二審併辦;其餘徐旭東等被告,則向地院另案起訴。這是「大案併入小案」,甚至是「跳過一審併辦」。如此處理,若非以法院的分案規則作後盾,恐怕早就傳言滿天飛了。
法院按成規辦事,這是維護司法信譽的重要作為。如認成規不合理,可以修改;但未改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不遵。
因此,若當初蔡守訓確有「拒絕」併案之舉,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而台北地院是誰同意此種「拒絕」,而竟將原應併案者採新分案,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至於庭長會議發現問題,要求處理時,又是誰不迅即明快依規定併辦,而竟進行「協議」、「協商」,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
既然庭長會議認為先後兩案有牽連關係,即應立即將周占春的案件移由蔡守訓併辦,不可亦無權等待其「願意」;而周占春明知法院的分案規則,也當然談不上什麼願不願意的問題。
【2008-12-25/聯合報/A2版/焦點/社論】
再抗告,請周占春再說明!
上周六本報社論〈周占春的兩種形象〉,頗引起法界的討論;如今特偵組決定再抗告,試就羈押與否之斟酌再贅數言。
陳水扁可謂是台灣司法史上串證滅證之犯行最惡劣的被告,例如:一、命馬永成等捏造「南線專案」;二、又命馬永成等偽造「犒賞清冊」;三、再令陳鎮慧等偽簽領據將國務費現金搬進官邸;四、交付二百五十萬元支票給張瑋津,而張瑋津則精心布局,引特偵組檢察官入彀;五、如今又傳,曾力薦曾勁元入特偵組;六、贈送合照給吳文忠檢察官,「請吳大哥留作紀念」;七、代同案被告僱請律師,使吳景茂、陳鎮慧等感受威脅;八、利用律師傳話,欲教唆余政憲絕食;九、放話譏刺余政憲「兩天就招供」,欲摧毀余政憲的人格形象;十、動員群眾,製造「反扁」即是「反台灣」、「反台獨」的氛圍,對同案被告及證人形成壓力……。陳水扁身為總統及卸任總統,竟然做出這類串證、偽證及恐嚇被告、證人、檢察官的惡劣犯行,且迄今對罪案關鍵情節無一認罪,反而是滿嘴謊言,幾無一句實話;但周占春的合議庭卻認為,這些皆是「偵查期間」的事情,陳水扁已無串證滅證「之虞」,逕予無保開釋。
貪汙罪的證據,往往不同於一般刑案。在凶殺案中,只憑指甲中一片皮屑的「微物證據」,即可定罪;但在貪汙罪中,即使找到了錢,卻未必能夠定罪,有時必須在共犯的供述中得到支撐。
上周六社論提及的台開案,發現耐斯企業給了趙玉柱四千萬元,雙方供稱那是「借貸」,而檢察官許永欽亦認定是「借貸」;但周占春的合議庭卻逕指並非「借貸」,而是「贈與」,亦即暗指其有「對價關係」;若對「贈與」再深究一步,那就是「賄款」了。當時,周占春的合議庭在判決書上甚至暗指許永欽吃案,並表達了「不告不理」的遺憾。然而,對許永欽檢察官而言,雖然查到了四千萬元,但這筆錢究竟是「借貸/贈與/賄賂贓款」,卻仍須獲得共犯供述的支撐。周占春的合議庭可以僅憑「心證」,即逕指該筆款項是「贈與」,這卻是受「證據主義」拘限的檢察官許永欽所辦不到的。可見,在認定證據時,檢察官的「實證」與法官的「心證」,顯為「武器不對等」;這也是檢察官與法官對「羈押」常有不同見解的原因。
然而,如今到了扁案的羈押裁定庭,周占春之心證邏輯卻與他在台開案中的表現判若兩人。例如,檢察官認為,「吳大哥請留作紀念」的照片是為恐嚇,但周占春卻認為只是「語意曖昧,作用不明」而已;這樣的心證邏輯,若亦用在台開案中,周占春豈有可能將「借貸」指為「贈與」?
在扁案中,周占春亦可能面臨類似情境。南港展場案,特偵組只起訴了吳淑珍,卻未及陳水扁,主要是因共犯之供述未提陳水扁;但是,這卻未必是該案的「真相」。周占春是否會如在台開案中將「借貸」認定為「贈與」一般,亦對陳水扁之涉及南港案提出「不告不理」的質疑?平情而論,倘若沒有扁珍串證的嫌疑,南港案難道扯不進陳水扁?而周占春迄今卻仍迫令特偵組指明可能串證的對象;難道不知道,自己將扁珍致靚再度送作堆,就是最大的串證滅證風險?周占春明知故問,這是無知?還是無理?
周占春接到扁案的起訴書時,其心情反應,或許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見相關案情已相當鞏固,即何妨故示開明,將陳水扁無保釋放。但是,周占春亦不可不知,此時的偵辦成果,卻是先押了十餘人以防止串證所達成;而後來能夠將一干在押被告全數保釋,亦是因已羈押陳水扁所致。但周占春居然質疑特偵組,何不羈押吳淑珍?這樣的心態非僅倨傲,且是無理至極。吳淑珍能押嗎?而羈押陳水扁又難道像開釋他那麼容易嗎?另一種可能則是:周占春的合議庭已經產生與特偵組相當不同的心證,所以釋放了陳水扁。例如,特偵組認為是「貪汙贓款」,周占春則視為「政治獻金」;特偵組視為「利用職務藉龍潭購地貪汙」,但周占春則視為是「關心民瘼拚經濟的德政」。反正,檢察官的「實證」不易撐持,周占春的「心證」則是隨時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否則,周占春如何說得出「可認張瑋津公開照片『應非』陳水扁所指示」等語?
其實,我們並不希望高院對特偵組的再抗告「自為裁定」,我們想看到周占春的合議庭,如何向社會就他們的「心證」再次作一交代?
【2008-12-24/聯合報/A2版/焦點/社論】
周占春的兩種形象
周占春並未否定「若有串證滅證之虞」得予羈押,他是認定陳水扁「沒有串證滅證之虞」而予無保釋放。這是爭議的焦點。
首次裁定庭,周占春將大部分篇幅用於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而將其無保釋放;前天更裁庭,周占春則駁盡特偵組對陳水扁「有串證滅證之虞」的指控,仍然將其釋放。
周占春的主要論點是:陳水扁所做串證滅證之事,皆是「偵查期間」所為;並指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後,「迄今並無任何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行為,尚無事實足認被告於本件審理中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然而,檢方舉出陳水扁幾件重大串證滅證的實例,是用以推證有串證滅證「之虞」;倘陳水扁在開釋後已有串證滅證之「事實」,則是犯行已成,已非串證滅證之「虞犯」。何況,周占春究竟有什麼天羅地網,能夠證明陳水扁在開釋後「迄無串證滅證之行為」,難道串證皆須面對面公然為之?
周占春決定不羈押,這是體制上給他的裁量空間;但是,周占春決定不羈押的理由,卻應負在法理及常識上說服國人的責任。我們認為,周占春的裁定理由不足服眾。
周占春是「改革派」法官,風評不惡;首次裁定庭表現偏頗,也許是故示瀟灑所致;但前天更裁庭,經五小時審訊、三小時評議,卻仍端出如此偏頗的裁定理由,則是令人驚愕。原來,所謂「改革派」的法官,竟也只顧自己的面子,而罔顧司法公義。
周占春的「改革派」精神,在台開案審判趙玉柱、趙建銘父子時頗有展現,當年的判決書留下一段「權貴犯罪/階級犯罪」的論述,字字鏗鏘,可歌可泣。但是,這樣的「改革派」思維,竟然在二次裁定庭的相關論述中,幾乎完全消失,甚至大相逕庭。
在裁定理由中,周占春駁盡特偵組所有「有串證滅證之虞」的指控。其中有避重就輕者,如不談陳水扁代僱律師對其他被告的威脅,而只稱「共同舉行記者會」,「難謂有勾串之虞」;甚至亦有顧左右而言他者,對余政憲受公開譏嘲恐嚇事,居然無一字交代。尤其不可思議者,是對張瑋津角色的認定。周占春認為,張瑋津公開照片時,陳水扁已在押;張亦供稱,是因她自己要警告特偵組而出此。周占春完全排除了此事有陳水扁預先謀劃安排的可能性,亦似對陳水扁曾以二五○萬元記名支票送給張瑋津的事實毫無質疑,更對最高檢察署的調查報告全未採信;而是一口咬定,這是張瑋津自作主張,「可認張瑋津公開照片應非陳水扁所指示」。
然而,在台開案中,周占春的心證邏輯卻與此判若兩人;他不僅就檢察官起訴部分進行審判,並超越檢察官的指控,而認定趙玉柱父子涉及「公股民營事業」之人事,更判定耐斯公司給趙玉柱的四千萬元是「贈與」而非「借款」;因而,周占春一方面表達了「不告不理」的遺憾,其實不啻是在指控檢察官許永欽吃案。這樣的心證邏輯,為周占春贏得了「改革派」的形象與喝采。
然而,此種風格卻在此次裁定書中全盤消失,甚至背道而馳。這位曾在訴外以心證指控趙家父子介入公股民營事業人事並收受「贈與」的周占春,卻對張瑋津的二百五十萬元未置一詞,又認定張瑋津「公開照片應非陳水扁所指示」,而照片上陳水扁給「吳大哥」的題字,也只是「語意曖昧,作用不明」而已。試問:周占春究竟是在迴護陳水扁,或是在維護自己的面子,而竟作出如此偏執的認定?
台開案判決書中,關於「權貴犯罪/階級犯罪」的論述,表達了周占春對權貴階級的社會特權之嚴正譴責;這與此次裁定所稱「卸任總統,不會逃亡」(所以也不會以其卸任之影響力串證?)的思維與理念,更幾乎是南轅北轍。
在台開案中,周占春指出:「權貴階級」有兩種,一種是「掌有公權力者」,另一種是「有錢人」;而「權貴犯罪」、「階級犯罪」之主題,即是「以權生錢,以錢求權」。周占春更據此痛陳對權貴犯罪之訴究非易,以致正義難伸。判決書的原句說:「權貴階級利用法律漏洞而自始不構成犯罪,或潛逃出境逍遙法外,絕大多數得以繼續享受其犯罪成果,依然光鮮亮麗地行走上層社會,或繼續支配著台灣社會之政經社會資源,此即權貴犯罪之現象。」
豈不是字字鏗鏘?豈不是可歌可泣?然則,若依此種思維,扁案更是「有公權力者」與「有錢人」所共犯的「以權生錢,以錢求權」的權貴犯罪;陳水扁夫婦的惡性,更甚於趙玉柱父子;而扁案訴究非易、正義難伸之風險更千萬倍於台開案。但是,周占春視迄未承認任何犯行的陳水扁,卻宛如是沒有串證滅證之虞的人權弱者,是不可能指使張瑋津的坦蕩君子,亦是仗義扶危為同案被告僱請律師的慈善家?到此地步,周占春對權貴的社會特權非但已無警覺,反而用「人權」為「特權」辯護,儼然成了否認權貴可能施用特權以對抗司法的魔鬼辯護士!
在台開案中,周占春將自己的正義形象演示得令人欽仰。他非但跳出台開案,逕指SOGO案藏有權貴犯罪身影,且謂「二次金改」也啟人疑竇。一路指摘,除惡務盡。然而,SOGO案及二次金改案之所以辦得雷大雨小或步履艱難,主因之一正是因權貴犯罪不易訴究,更充滿串證滅證的風險。如今,SOGO案、二次金改、外交弊案、炒股案,皆正重啟爐灶,苦思如何將犯罪的權貴繩之以法;但周占春卻似乎視若無睹,難道又要等在判決書上展現自己看穿「借款」應是「贈與」的本事,然後大發「不告不理」的感慨?
扁案的周占春,非但心證邏輯不同於台開案的周占春,甚至連人格狀態亦不同於台開案的周占春。周占春對陳水扁開出「應遵期到庭,不得挾制群眾」及「不得對證人等危害及恐嚇」;此皆徒顯其心虛理虧,周占春何不乾脆明令陳水扁「不得串證滅證」!
扁案的周占春與台開案的周占春,何以判若兩人?
【2008-12-20/聯合報/A2版/焦點/社論】
權貴犯罪,階級犯罪:台開案判決書可歌可泣!
昨日出現兩則對比強烈的新聞:一是趙玉柱與趙建銘父子因內線交易等罪被判刑;另一是台中市有一手傷失業的父親,帶著十歲的智障兒,到大賣場「試吃」果腹,被以竊盜罪送交法辦。
台開案一審宣判。判決書字字鏗鏘,可歌可泣。其中最令人震撼者,是對於台灣現今「階級犯罪」或「權貴犯罪」的實況,作了深刻的描繪。判決書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種因階級身分不同而犯罪後果迥異的情形,歷二千三百年後,甚至經過解嚴及政黨輪替,迄今在台灣「依舊是社會現實」。因此,「在監獄中服刑者,絕大多數是屬於下層社會的傳統罪犯。」
判決書說:那些「違反社會規範的權貴階級」,因為「可以左右立法」,遂可「將眾人皆認違反社會規範之行為,不致列入刑事法律規範所要處罰的行為」;即使立了法,但權貴階級「或利用法律漏洞而自始不構成犯罪,或潛逃出境逍遙法外,絕大多數得以繼續享受其犯罪成果,依然光鮮亮麗地行走上層社會,或繼續支配著台灣之政經社會資源,此即『權貴犯罪』之現象。」
合議庭對台開案判處重刑,在判決書中處處顯示,不啻是要為這個「以權生錢,以錢求權」、但司法體系卻對「權貴犯罪」束手無策的畸形社會,尋求救贖。否則,我們如何去面對那一對在大賣場試吃被指為竊盜犯的可憐父子?
台開案的判決書,不僅是對單一刑事個案的判決,更是對台灣政治階級生態及政商關係的嚴正控訴。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周占春,受命法官林孟皇,陪席法官林晏如;從判決書透露的學養與瞻矚,可見他們不只是一介法曹,且是國家的教師,社會的良心。
判決書說,「權貴階級」有兩種,一種是「掌有公權力者」,另一種是「有錢人」。「權貴犯罪」及「階級犯罪」的主題,就是「以權生錢,以錢求權」。判決書並在幾處提及,我國在經歷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權貴犯罪」及「階級犯罪」的異象仍然存在。這令人想到一九五七年南斯拉夫的吉拉斯,在《新階級》一書中,公開指控當年宣稱推翻封建剝削階級的共產黨,掌權後已經變成了新的封建剝削階級,他稱之為「新階級」。
台開案正是經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台灣新階級」的演出戲碼。而且,本案合議庭顯然視台開案只是這個「新階級犯罪」的一個小小的樣本而已;在判決書中,法官不但論及「百貨公司合併,亦可發現尋求政府決策者『關愛的眼神』」,亦且提及「政府所推動之二次金改」……等等。顯然,在合議庭的心證中,趙玉柱、趙建銘只是整個「權貴犯罪集團」的替身而已,那些與「百貨公司合併」或「二次金改」有關的共犯結構,如今卻成了司法的漏網之魚。兩相對比,趙玉柱父子儼然成了「試吃」被捕的那一對父子!
明天,國務費案第三次開庭,這才是「政治權貴犯罪」及「統治階級犯罪」的經典之作。台開案合議庭所指趙建銘父子的特質,如智識程度高、不知潔身自愛、造成危害重大、犯後毫無悔意等惡行,在國務費案的陳水扁夫婦皆是更有過之;何況,總統夫婦如今更以一切黨國機器來壓迫司法,干擾審判。陳氏夫婦的國務機要費案,才是最不公的「統治階級犯罪」,亦是最不義的「政治權貴犯罪」。
台開案宣判,我們不但讀到了一本判決書,更讀到了一部社會良知的籲天之論。這是司法審判史上的罕見佳構,更是評議政經正義的春秋之筆。值得司法鬥士們引為驕傲與光榮,但亦可使司法敗類們感到羞愧汗顏。
因為,當下「統治權貴階級犯罪」何以如此猖狂無憚,揆其原因,絕不止判決書中所說「利用法律漏洞自始不構成犯罪」,及「潛逃出境逍遙法外」二端;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的腐敗懦弱,縱容姑息,甚至迴護吃案。例如,本案判決書即認定,趙玉柱父子介入「公股民營企業」之人事,且趙家與耐斯企業的金錢是「贈與」而非「借款」,趙建銘又確實與藥商有金錢關係;但合議庭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非本院所得審究」。換句話說,合議庭不啻公開在判決書上昭告:台開案的承辦檢察官許永欽吃案!
司法是「統治權貴階級」的共犯幫兇,抑或是「統治權貴犯罪」的社會最後防線?請聽一聽台開案判決書的暮鼓晨鐘吧!
【2006-12-28/聯合報/A2版/焦點/社論】
特偵組起訴扁家四大弊案,由台北地院周占春庭長主審;惟庭長會議認為與先前蔡守訓庭長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之間有牽連關係,如今傳出可能併由蔡守訓審理,周占春則稱「願意交出」。
根據媒體連日的報導,扁家弊案主審法官一再變化,據稱起因是特偵組起訴扁家四大弊案後,法院原擬併由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卻因蔡守訓「拒絕」,遂進行分案,而由周占春中籤。但周占春合議庭中籤後,兩次處理陳水扁羈押問題都引起相當大的爭議,且庭長會議認為前後兩案有牽連關係,於是竟又開始「協商」。
這時,傳出的消息是,周占春只同意交出國務機要費弊案,其餘三案他還要審,而且他表明不受蔡守訓合議庭對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律見解拘束。
消息一出,社會輿論議論紛紛,社會大眾對法院的處理程序頗持疑慮,法院發言人也說不清楚。眼見司法威信的風暴將要形成,又傳出院方已「協議」,可能併由蔡守訓審理,而周占春「願意交出」的訊息。
倘若媒體報導的消息無誤,則台北地院顯已違反了司法實務的分案規則;這非但是自找麻煩,且幾乎陷司法信譽於不可測的險境。如今若依規則併案由蔡守訓主審,恐怕是亡羊補牢、平息爭議,誠為不得不然的處置。
先談法院建立分案規則的理由。法院就新受理案件採抽籤隨機分案,是維護法院公平公正、司法獨立的重要一環;且分案之後,除非受理主審者有具體的迴避事由,即不得任意更動,如此方能避免操弄主審者的弊端。再者,刑事案件的被告如犯行不只一端,起訴後檢方續有發現、追訴,則因考慮其中的牽連關係、起訴效力範圍、一事不再理,乃至避免見解不一、訴訟經濟原則等,司法實務的定規即是交由已繫屬中的審理者併辦,亦即「後案併入前案」。
既然是有其理由且實務按此運作的「規則」,則法院分案即須依此辦理,不得有例外,更不容「拒絕」,亦絕無什麼「協商」、「協議」的餘地。惟其如此,方得以維護司法威信,杜絕任何猜測。
因此,只要特偵組起訴的扁家四大弊案與先前高檢查黑中心陳瑞仁起訴的國務機要費弊案確有牽連關係,那就別無選擇,必須由蔡守訓併辦。而就前後兩案起訴內容看來,兩部分的國務機要費舞弊行為,顯然是連續、整體而無法分割的;而國務機要費舞弊所得,又洗錢到海外,則兩案又無法分割。正因如此,地院庭長會議才會產生疑問,而認為分成蔡、周兩庭審理,並不妥當。
有人說,四大弊案案情較蔡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更為重大,應「小案併入大案」云云。但分案規則和實務卻不是如此。試舉正審理中的「大案」為例:SOGO弊案,檢方先起訴李恆隆等全案中極小一部分的偽造文書罪,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這時,檢方又起訴了該案中背信等罪責更重的關鍵性案情,因為檢方認為有牽連關係,遂將檢方已以偽造文書罪上訴到二審的被告,跳過一審,全部送二審併辦;其餘徐旭東等被告,則向地院另案起訴。這是「大案併入小案」,甚至是「跳過一審併辦」。如此處理,若非以法院的分案規則作後盾,恐怕早就傳言滿天飛了。
法院按成規辦事,這是維護司法信譽的重要作為。如認成規不合理,可以修改;但未改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不遵。
因此,若當初蔡守訓確有「拒絕」併案之舉,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而台北地院是誰同意此種「拒絕」,而竟將原應併案者採新分案,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至於庭長會議發現問題,要求處理時,又是誰不迅即明快依規定併辦,而竟進行「協議」、「協商」,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
既然庭長會議認為先後兩案有牽連關係,即應立即將周占春的案件移由蔡守訓併辦,不可亦無權等待其「願意」;而周占春明知法院的分案規則,也當然談不上什麼願不願意的問題。
【2008-12-25/聯合報/A2版/焦點/社論】
再抗告,請周占春再說明!
上周六本報社論〈周占春的兩種形象〉,頗引起法界的討論;如今特偵組決定再抗告,試就羈押與否之斟酌再贅數言。
陳水扁可謂是台灣司法史上串證滅證之犯行最惡劣的被告,例如:一、命馬永成等捏造「南線專案」;二、又命馬永成等偽造「犒賞清冊」;三、再令陳鎮慧等偽簽領據將國務費現金搬進官邸;四、交付二百五十萬元支票給張瑋津,而張瑋津則精心布局,引特偵組檢察官入彀;五、如今又傳,曾力薦曾勁元入特偵組;六、贈送合照給吳文忠檢察官,「請吳大哥留作紀念」;七、代同案被告僱請律師,使吳景茂、陳鎮慧等感受威脅;八、利用律師傳話,欲教唆余政憲絕食;九、放話譏刺余政憲「兩天就招供」,欲摧毀余政憲的人格形象;十、動員群眾,製造「反扁」即是「反台灣」、「反台獨」的氛圍,對同案被告及證人形成壓力……。陳水扁身為總統及卸任總統,竟然做出這類串證、偽證及恐嚇被告、證人、檢察官的惡劣犯行,且迄今對罪案關鍵情節無一認罪,反而是滿嘴謊言,幾無一句實話;但周占春的合議庭卻認為,這些皆是「偵查期間」的事情,陳水扁已無串證滅證「之虞」,逕予無保開釋。
貪汙罪的證據,往往不同於一般刑案。在凶殺案中,只憑指甲中一片皮屑的「微物證據」,即可定罪;但在貪汙罪中,即使找到了錢,卻未必能夠定罪,有時必須在共犯的供述中得到支撐。
上周六社論提及的台開案,發現耐斯企業給了趙玉柱四千萬元,雙方供稱那是「借貸」,而檢察官許永欽亦認定是「借貸」;但周占春的合議庭卻逕指並非「借貸」,而是「贈與」,亦即暗指其有「對價關係」;若對「贈與」再深究一步,那就是「賄款」了。當時,周占春的合議庭在判決書上甚至暗指許永欽吃案,並表達了「不告不理」的遺憾。然而,對許永欽檢察官而言,雖然查到了四千萬元,但這筆錢究竟是「借貸/贈與/賄賂贓款」,卻仍須獲得共犯供述的支撐。周占春的合議庭可以僅憑「心證」,即逕指該筆款項是「贈與」,這卻是受「證據主義」拘限的檢察官許永欽所辦不到的。可見,在認定證據時,檢察官的「實證」與法官的「心證」,顯為「武器不對等」;這也是檢察官與法官對「羈押」常有不同見解的原因。
然而,如今到了扁案的羈押裁定庭,周占春之心證邏輯卻與他在台開案中的表現判若兩人。例如,檢察官認為,「吳大哥請留作紀念」的照片是為恐嚇,但周占春卻認為只是「語意曖昧,作用不明」而已;這樣的心證邏輯,若亦用在台開案中,周占春豈有可能將「借貸」指為「贈與」?
在扁案中,周占春亦可能面臨類似情境。南港展場案,特偵組只起訴了吳淑珍,卻未及陳水扁,主要是因共犯之供述未提陳水扁;但是,這卻未必是該案的「真相」。周占春是否會如在台開案中將「借貸」認定為「贈與」一般,亦對陳水扁之涉及南港案提出「不告不理」的質疑?平情而論,倘若沒有扁珍串證的嫌疑,南港案難道扯不進陳水扁?而周占春迄今卻仍迫令特偵組指明可能串證的對象;難道不知道,自己將扁珍致靚再度送作堆,就是最大的串證滅證風險?周占春明知故問,這是無知?還是無理?
周占春接到扁案的起訴書時,其心情反應,或許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見相關案情已相當鞏固,即何妨故示開明,將陳水扁無保釋放。但是,周占春亦不可不知,此時的偵辦成果,卻是先押了十餘人以防止串證所達成;而後來能夠將一干在押被告全數保釋,亦是因已羈押陳水扁所致。但周占春居然質疑特偵組,何不羈押吳淑珍?這樣的心態非僅倨傲,且是無理至極。吳淑珍能押嗎?而羈押陳水扁又難道像開釋他那麼容易嗎?另一種可能則是:周占春的合議庭已經產生與特偵組相當不同的心證,所以釋放了陳水扁。例如,特偵組認為是「貪汙贓款」,周占春則視為「政治獻金」;特偵組視為「利用職務藉龍潭購地貪汙」,但周占春則視為是「關心民瘼拚經濟的德政」。反正,檢察官的「實證」不易撐持,周占春的「心證」則是隨時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否則,周占春如何說得出「可認張瑋津公開照片『應非』陳水扁所指示」等語?
其實,我們並不希望高院對特偵組的再抗告「自為裁定」,我們想看到周占春的合議庭,如何向社會就他們的「心證」再次作一交代?
【2008-12-24/聯合報/A2版/焦點/社論】
周占春的兩種形象
周占春並未否定「若有串證滅證之虞」得予羈押,他是認定陳水扁「沒有串證滅證之虞」而予無保釋放。這是爭議的焦點。
首次裁定庭,周占春將大部分篇幅用於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而將其無保釋放;前天更裁庭,周占春則駁盡特偵組對陳水扁「有串證滅證之虞」的指控,仍然將其釋放。
周占春的主要論點是:陳水扁所做串證滅證之事,皆是「偵查期間」所為;並指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後,「迄今並無任何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行為,尚無事實足認被告於本件審理中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然而,檢方舉出陳水扁幾件重大串證滅證的實例,是用以推證有串證滅證「之虞」;倘陳水扁在開釋後已有串證滅證之「事實」,則是犯行已成,已非串證滅證之「虞犯」。何況,周占春究竟有什麼天羅地網,能夠證明陳水扁在開釋後「迄無串證滅證之行為」,難道串證皆須面對面公然為之?
周占春決定不羈押,這是體制上給他的裁量空間;但是,周占春決定不羈押的理由,卻應負在法理及常識上說服國人的責任。我們認為,周占春的裁定理由不足服眾。
周占春是「改革派」法官,風評不惡;首次裁定庭表現偏頗,也許是故示瀟灑所致;但前天更裁庭,經五小時審訊、三小時評議,卻仍端出如此偏頗的裁定理由,則是令人驚愕。原來,所謂「改革派」的法官,竟也只顧自己的面子,而罔顧司法公義。
周占春的「改革派」精神,在台開案審判趙玉柱、趙建銘父子時頗有展現,當年的判決書留下一段「權貴犯罪/階級犯罪」的論述,字字鏗鏘,可歌可泣。但是,這樣的「改革派」思維,竟然在二次裁定庭的相關論述中,幾乎完全消失,甚至大相逕庭。
在裁定理由中,周占春駁盡特偵組所有「有串證滅證之虞」的指控。其中有避重就輕者,如不談陳水扁代僱律師對其他被告的威脅,而只稱「共同舉行記者會」,「難謂有勾串之虞」;甚至亦有顧左右而言他者,對余政憲受公開譏嘲恐嚇事,居然無一字交代。尤其不可思議者,是對張瑋津角色的認定。周占春認為,張瑋津公開照片時,陳水扁已在押;張亦供稱,是因她自己要警告特偵組而出此。周占春完全排除了此事有陳水扁預先謀劃安排的可能性,亦似對陳水扁曾以二五○萬元記名支票送給張瑋津的事實毫無質疑,更對最高檢察署的調查報告全未採信;而是一口咬定,這是張瑋津自作主張,「可認張瑋津公開照片應非陳水扁所指示」。
然而,在台開案中,周占春的心證邏輯卻與此判若兩人;他不僅就檢察官起訴部分進行審判,並超越檢察官的指控,而認定趙玉柱父子涉及「公股民營事業」之人事,更判定耐斯公司給趙玉柱的四千萬元是「贈與」而非「借款」;因而,周占春一方面表達了「不告不理」的遺憾,其實不啻是在指控檢察官許永欽吃案。這樣的心證邏輯,為周占春贏得了「改革派」的形象與喝采。
然而,此種風格卻在此次裁定書中全盤消失,甚至背道而馳。這位曾在訴外以心證指控趙家父子介入公股民營事業人事並收受「贈與」的周占春,卻對張瑋津的二百五十萬元未置一詞,又認定張瑋津「公開照片應非陳水扁所指示」,而照片上陳水扁給「吳大哥」的題字,也只是「語意曖昧,作用不明」而已。試問:周占春究竟是在迴護陳水扁,或是在維護自己的面子,而竟作出如此偏執的認定?
台開案判決書中,關於「權貴犯罪/階級犯罪」的論述,表達了周占春對權貴階級的社會特權之嚴正譴責;這與此次裁定所稱「卸任總統,不會逃亡」(所以也不會以其卸任之影響力串證?)的思維與理念,更幾乎是南轅北轍。
在台開案中,周占春指出:「權貴階級」有兩種,一種是「掌有公權力者」,另一種是「有錢人」;而「權貴犯罪」、「階級犯罪」之主題,即是「以權生錢,以錢求權」。周占春更據此痛陳對權貴犯罪之訴究非易,以致正義難伸。判決書的原句說:「權貴階級利用法律漏洞而自始不構成犯罪,或潛逃出境逍遙法外,絕大多數得以繼續享受其犯罪成果,依然光鮮亮麗地行走上層社會,或繼續支配著台灣社會之政經社會資源,此即權貴犯罪之現象。」
豈不是字字鏗鏘?豈不是可歌可泣?然則,若依此種思維,扁案更是「有公權力者」與「有錢人」所共犯的「以權生錢,以錢求權」的權貴犯罪;陳水扁夫婦的惡性,更甚於趙玉柱父子;而扁案訴究非易、正義難伸之風險更千萬倍於台開案。但是,周占春視迄未承認任何犯行的陳水扁,卻宛如是沒有串證滅證之虞的人權弱者,是不可能指使張瑋津的坦蕩君子,亦是仗義扶危為同案被告僱請律師的慈善家?到此地步,周占春對權貴的社會特權非但已無警覺,反而用「人權」為「特權」辯護,儼然成了否認權貴可能施用特權以對抗司法的魔鬼辯護士!
在台開案中,周占春將自己的正義形象演示得令人欽仰。他非但跳出台開案,逕指SOGO案藏有權貴犯罪身影,且謂「二次金改」也啟人疑竇。一路指摘,除惡務盡。然而,SOGO案及二次金改案之所以辦得雷大雨小或步履艱難,主因之一正是因權貴犯罪不易訴究,更充滿串證滅證的風險。如今,SOGO案、二次金改、外交弊案、炒股案,皆正重啟爐灶,苦思如何將犯罪的權貴繩之以法;但周占春卻似乎視若無睹,難道又要等在判決書上展現自己看穿「借款」應是「贈與」的本事,然後大發「不告不理」的感慨?
扁案的周占春,非但心證邏輯不同於台開案的周占春,甚至連人格狀態亦不同於台開案的周占春。周占春對陳水扁開出「應遵期到庭,不得挾制群眾」及「不得對證人等危害及恐嚇」;此皆徒顯其心虛理虧,周占春何不乾脆明令陳水扁「不得串證滅證」!
扁案的周占春與台開案的周占春,何以判若兩人?
【2008-12-20/聯合報/A2版/焦點/社論】
權貴犯罪,階級犯罪:台開案判決書可歌可泣!
昨日出現兩則對比強烈的新聞:一是趙玉柱與趙建銘父子因內線交易等罪被判刑;另一是台中市有一手傷失業的父親,帶著十歲的智障兒,到大賣場「試吃」果腹,被以竊盜罪送交法辦。
台開案一審宣判。判決書字字鏗鏘,可歌可泣。其中最令人震撼者,是對於台灣現今「階級犯罪」或「權貴犯罪」的實況,作了深刻的描繪。判決書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種因階級身分不同而犯罪後果迥異的情形,歷二千三百年後,甚至經過解嚴及政黨輪替,迄今在台灣「依舊是社會現實」。因此,「在監獄中服刑者,絕大多數是屬於下層社會的傳統罪犯。」
判決書說:那些「違反社會規範的權貴階級」,因為「可以左右立法」,遂可「將眾人皆認違反社會規範之行為,不致列入刑事法律規範所要處罰的行為」;即使立了法,但權貴階級「或利用法律漏洞而自始不構成犯罪,或潛逃出境逍遙法外,絕大多數得以繼續享受其犯罪成果,依然光鮮亮麗地行走上層社會,或繼續支配著台灣之政經社會資源,此即『權貴犯罪』之現象。」
合議庭對台開案判處重刑,在判決書中處處顯示,不啻是要為這個「以權生錢,以錢求權」、但司法體系卻對「權貴犯罪」束手無策的畸形社會,尋求救贖。否則,我們如何去面對那一對在大賣場試吃被指為竊盜犯的可憐父子?
台開案的判決書,不僅是對單一刑事個案的判決,更是對台灣政治階級生態及政商關係的嚴正控訴。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周占春,受命法官林孟皇,陪席法官林晏如;從判決書透露的學養與瞻矚,可見他們不只是一介法曹,且是國家的教師,社會的良心。
判決書說,「權貴階級」有兩種,一種是「掌有公權力者」,另一種是「有錢人」。「權貴犯罪」及「階級犯罪」的主題,就是「以權生錢,以錢求權」。判決書並在幾處提及,我國在經歷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權貴犯罪」及「階級犯罪」的異象仍然存在。這令人想到一九五七年南斯拉夫的吉拉斯,在《新階級》一書中,公開指控當年宣稱推翻封建剝削階級的共產黨,掌權後已經變成了新的封建剝削階級,他稱之為「新階級」。
台開案正是經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台灣新階級」的演出戲碼。而且,本案合議庭顯然視台開案只是這個「新階級犯罪」的一個小小的樣本而已;在判決書中,法官不但論及「百貨公司合併,亦可發現尋求政府決策者『關愛的眼神』」,亦且提及「政府所推動之二次金改」……等等。顯然,在合議庭的心證中,趙玉柱、趙建銘只是整個「權貴犯罪集團」的替身而已,那些與「百貨公司合併」或「二次金改」有關的共犯結構,如今卻成了司法的漏網之魚。兩相對比,趙玉柱父子儼然成了「試吃」被捕的那一對父子!
明天,國務費案第三次開庭,這才是「政治權貴犯罪」及「統治階級犯罪」的經典之作。台開案合議庭所指趙建銘父子的特質,如智識程度高、不知潔身自愛、造成危害重大、犯後毫無悔意等惡行,在國務費案的陳水扁夫婦皆是更有過之;何況,總統夫婦如今更以一切黨國機器來壓迫司法,干擾審判。陳氏夫婦的國務機要費案,才是最不公的「統治階級犯罪」,亦是最不義的「政治權貴犯罪」。
台開案宣判,我們不但讀到了一本判決書,更讀到了一部社會良知的籲天之論。這是司法審判史上的罕見佳構,更是評議政經正義的春秋之筆。值得司法鬥士們引為驕傲與光榮,但亦可使司法敗類們感到羞愧汗顏。
因為,當下「統治權貴階級犯罪」何以如此猖狂無憚,揆其原因,絕不止判決書中所說「利用法律漏洞自始不構成犯罪」,及「潛逃出境逍遙法外」二端;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的腐敗懦弱,縱容姑息,甚至迴護吃案。例如,本案判決書即認定,趙玉柱父子介入「公股民營企業」之人事,且趙家與耐斯企業的金錢是「贈與」而非「借款」,趙建銘又確實與藥商有金錢關係;但合議庭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非本院所得審究」。換句話說,合議庭不啻公開在判決書上昭告:台開案的承辦檢察官許永欽吃案!
司法是「統治權貴階級」的共犯幫兇,抑或是「統治權貴犯罪」的社會最後防線?請聽一聽台開案判決書的暮鼓晨鐘吧!
【2006-12-28/聯合報/A2版/焦點/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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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這家統報的本質可以說是集天下邪惡之大成,同一位法官只要判決如它的意馬上歌功頌德可歌可泣(更讀到了一部社會良知的籲天之論。這是司法審判史上的罕見佳構,更是評議政經正義的春秋之筆。值得司法鬥士們引為驕傲與光榮,但亦可使司法敗類們感到羞愧汗顏。)...等等什麼馬屁話都可端上版面。如果不順它的意,立即展開排山倒海反目無情的批判。完全沒有是非、沒有報格、其醜陋低賤的程度,只有某家電視台兩位夫妻檔的談話節目,那些所謂名嘴和那對在台灣賺錢供養美國兒子,卻踐踏台灣的夫妻差可比擬。
Posted by andy
at December 27,2008 16:49

台灣的司法看來是沒救了...
Posted by 不合格
at December 28,2008 07:53
那你要不要說說看 當出在辦國務費案時
你們這些潑猴又是怎麼攻擊檢查官的???
豬由還不是每天一社論 把張熙懷 蔡守訓 陳瑞仁批得死死的
http://0rz.tw/175iA
http://0rz.tw/cc5is
http://0rz.tw/9720D
http://0rz.tw/135en
http://0rz.tw/4e5dY
http://0rz.tw/e95c1
http://0rz.tw/fc5dp
http://0rz.tw/585cU
你們可以這樣子去攻訐檢察官 審判長
把張熙懷硬是戴上是中國帽子 罵蔡守訓像一條狗
可以說陳瑞仁起訴書不得體 做了一堆文章去挑小毛病
相比起來 這些人罵周占春的根本算不了什麼
既然綠的可以罵檢調不公 藍的為什麼不行??
請你用"一致"的標準來評斷事情 好嗎 雖然你從來就沒有過
你們這群人 既然痛罵國民黨護航洨安安國籍 馬鷹酒綠卡
對於2630貪腐 就變成了"媒體沒品" "很煩" "拿扁案護航洨安安" "掩蓋馬鷹酒施政爛成績"
既然都做錯事 為什麼一個是盡量攻訐 一個卻是護航到底????
一提扁案 就說藍蛆拿扁案來當檔箭牌
對於洨安安 就說藍蛆猛護航
也不看看自己是不是做了同樣的事
你們這些潑猴又是怎麼攻擊檢查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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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可以這樣子去攻訐檢察官 審判長
把張熙懷硬是戴上是中國帽子 罵蔡守訓像一條狗
可以說陳瑞仁起訴書不得體 做了一堆文章去挑小毛病
相比起來 這些人罵周占春的根本算不了什麼
既然綠的可以罵檢調不公 藍的為什麼不行??
請你用"一致"的標準來評斷事情 好嗎 雖然你從來就沒有過
你們這群人 既然痛罵國民黨護航洨安安國籍 馬鷹酒綠卡
對於2630貪腐 就變成了"媒體沒品" "很煩" "拿扁案護航洨安安" "掩蓋馬鷹酒施政爛成績"
既然都做錯事 為什麼一個是盡量攻訐 一個卻是護航到底????
一提扁案 就說藍蛆拿扁案來當檔箭牌
對於洨安安 就說藍蛆猛護航
也不看看自己是不是做了同樣的事
Posted by 馬英九加油
at December 28,2008 10:46
樓上的
甚麼叫做"一致"的標準?
舉個例子來參考參考
馬英九的特別費這個案子如何?
李慶安這個例子如何?
王又曾、伍澤元、陳由豪、宋楚瑜等等這些案例又如何?
陳水扁的起訴書你讀過沒有?
馬英九的起訴書你讀過沒有?
甚麼叫做"一致"的標準?
舉個例子來參考參考
馬英九的特別費這個案子如何?
李慶安這個例子如何?
王又曾、伍澤元、陳由豪、宋楚瑜等等這些案例又如何?
陳水扁的起訴書你讀過沒有?
馬英九的起訴書你讀過沒有?
Posted by 蕭先生
at December 28,2008 11:37

我們不是要「革命」。
我們只是合理正當區長口中憲法,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抵抗權。
但是,我相信,馬您政府會裝笨,裝不知,而一嘴道德地違憲奪取人民的抵抗權。
台灣的前途,好黑!
Posted by 迷你
at December 28,2008 12:26
對某些人而言,所謂一致的標準就是:
馬英九萬歲!
中國人萬歲!
VIVA LA 馬英九!
(我很效忠 領袖唷,請不要逼樂多查我挨批,謝謝)
馬英九萬歲!
中國人萬歲!
VIVA LA 馬英九!
(我很效忠 領袖唷,請不要逼樂多查我挨批,謝謝)
Posted by 螞蝗萬歲萬歲萬萬歲
at December 28,2008 17:26

To:馬英九加油之流
你真是忠黨(KMT)愛國之識
並且有一付標準奴才嘴臉
已無是非判斷能力
拜託以後別來了
真令人作嘔
Posted by ben
at December 28,2008 21:08

如此更加確定陳水扁一行人其實是被羅織的,背後完全是鬥爭。至於這鬥爭的後面是否有中國的指使,凡路人淺想可知。
馬英九兩度放話說「陳水扁像馬可仕」。拜託,馬可仕是與蔣介石同級的獨裁者,陳水扁「獨裁」個頭?扁在任內還把台灣的新聞自由度拉到亞洲第一,反而馬英九自己上台半年便將台灣的人權、自由搞到倒退幾萬步,誰想獨裁,一清二楚。而馬可仕貪瀆的總金額國際間認定約「一百伍十億 ~ 兩百億美金」,換算成台幣約五、六千億,陳水扁的「海角七億」能比乎?何況目前根本尚無確鑿證據證明此為「贓款」,若照扁家自己的解釋,全為「政治獻金」,既為獻金,在法律上便沒有不合法。國民黨法院的如意算盤是動用司法對生意人、扁家的親信「押供」,要中信金的二代金主把當初的獻金講成「被迫送賄」,如此自保以換取自由,辜家的兒子這些賄賂者居然可以安然出入台灣(還專機喔),可見背後操作的是什麼玩意兒。
連續幾年,泛藍用平面與電子媒體對扁家無所不用其極地醜化,其招數若說只靠國民黨這群笨蛋,大概無法竟功,其內層的技術思考完全是中國式的,與「文革」暗通款曲。以往台灣的人性還沒有這般敗壞,居然可以公然對一個尚無證明定罪的家庭施以如此狠毒的污衊,而且窮數年之力,幕後當有極邪惡的組織、極龐大的結構與極凶邪的恨意,否則不可能出此。各位不要小看了媒體誇大的效應,一個完全無罪的人,每天用三家報社、五家電視台二十四小時的疲勞轟炸,一般人很難不被洗腦,沒罪的也會被變成有罪,原先稍有的那些同情也可能被洗成痛恨和厭惡。看看陳幸妤這樣的一名清白女子,如何白白的一張布被染成扭曲的黑布,旁邊還圍觀了重重的訕笑的觀眾,於當事人何堪?然而,這些每天拿錢在污衊人的記者名嘴不但毫無悔意,而且變本加厲,真是不可思議。
扁家其他未澄清的罪名暫且不談,陳水扁的樸實母親和兩個弟弟,從扁從政以來,便始終純樸度日,從來也沒有依附過這個騰達的兒子和哥哥多得到什麼利益,這樣的總統家庭在全世界說來都是不可思議的,卻從來也沒有獲得媒體的讚許。這麼清廉自持又不擺臭架子的母親,實在是世間少有,兒子不論成富變貴,自己從來也看不出什麼心動,這樣的母親實在夠格上「讀者文摘」了,卻台灣人視之如平常。扁的兩個弟弟也是,從來也沒有攀親挽戚,這樣的例子世間有幾個?扁出自這樣的家庭,有這樣的母親,說他愛錢,任誰能信?以前施明德即使身在紅衫軍,也能不避真言地說,以他的認識,陳水扁不是個愛錢的人。司馬文武同樣在他的專欄裡寫過這樣的字句,但是事過境遷,這些人統統調轉箭頭,換了嗓子。一個當了總統的人,要污錢,幾百億實在算不了什麼,污個幾億胃口未免太小。泛藍的名嘴幾個月來口口聲聲說扁家還有幾百億在海外,但是如今呢?幾百億在哪裡?
李登輝之前「配合」藍派的舞弄,先放話修理扁在先,當時大家的反應便是老李在自保。老李從國民黨來,當然懂國民黨的中國步數。他為何需要對扁的被押發表「哪有迫害?」這種無情的話語?他如果惦惦也沒有人當他是啞巴。那這背後的玄機是什麼?國共「弄雞公」,再弄兩個「台獨教父」相咬,是不是一石兩鳥的妙計、狠計,有得玩味。扁被李咬,不反咬違反人情,畢竟扁八年前接的是李的攤子,李是否有同樣的帳本,扁應該清楚。問題是當初國務機要費根本是霧中看花的「合理帳本」,如今被當成政治鬥爭的工具,才扯出兩者的矛盾,扁李從「情同父子」演變成「我哪有這種歹子」,背後自然是有心人操刀。「興票案」當年是老李暗算不聽話的宋楚瑜,時移勢轉,「國務機要費」變成李登輝的罩門,大概老李始料也未及。而從台灣本土的立場看這樣的結局,真是情何以堪。由人情世故看,扁、李應該都沒有污錢,只是目前成為國共耍弄的棋子罷了。此時最樂的大概是連、宋、馬了。連報了李扁欺己和319之仇,宋一解興票案之恨,而馬當然志得意滿,在兩岸暗通的兩手策略中自快恩仇。
從特別費、國務機要費和興票案各案性質看來,大同小異,只是解釋不同。「解釋不同」在民進黨時代動不了腦袋,在國民黨時代卻可以上綱無限,這就是「時代」的大不同。
Posted by tawa
at December 28,2008 21:09

補充一下,老李卸任後未久,也遭謝啟大和馮滬祥搞了個「私運美金案」,結果後兩者敗訴,謝法官落跑北京賣烤鴨,馮大教授還差點因強暴案鋃鐺入獄。換個角度想,如果李登輝當時置身的不是扁的當政,下場是否可比目前的扁?
還有我上則說「李應該沒有拿錢」,說得太快了。李和郝柏村還有拉法葉的幾百億未了,要全翻出來,才有得瞧。說來說去,扁可能才是最「老實」的。被翻箱倒櫃如此,只撬到這些。
有人說,此案是「強盜抓小偷」,扁還不算小偷,國民黨卻早已是強盜,台灣的司法之荒謬可以定論。台灣官田來的貧戶之子,終究還是古意小孩。
Posted by tawa
at December 28,2008 21:22

http://www.biblesociety-tw.org/
This Bible website is good to read Bible in Mandarin and English. English version is King James which is the best of English versions.
I am glad to know you are a rightous and just person. Please read Bible everyday.
Posted by Huwyea
at December 29,2008 05:58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duanchengmin
關於陳前總統原無保釋放的裁定撤銷,台北地方法院以牽連案件改由蔡守訓法官併案審理一事。有意見認為本案非刑訴法的相牽連案件,並以程序正義為由,質疑北院換法官併案件作法不符法理。
筆者認為,認定陳前總統這個案件不是牽連案件,或是僅以違反人權及程序正義為由,恐怕不妥。
事實上,相牽連案件的本質就是數個案件,數個被告,法院之所以要合併審理就是為了避免判決歧異及避免浪費訴訟程序,而且「法院」的文義解釋上並不是只限於實體的有地點的法院,也包括抽象的法庭及主持程序的法官和協同的參與者;所以,北院的說法在法理上是可行的。
違反程序正義和人權當然是一個好的理由,不過,在本案中以此指責法官不可以直接併案審理而違反抽籤輪分的規定羈押陳水扁,卻無法解釋為何法院不能以內部技術性的行政規則調動法官或法庭,這恐怕說理有欠周延!
撇開高等法院一推了事特色和特偵組檢座的無理多次抗告和諸多違法偵查行為不談,本案台北地方法院違法之處有二:
第一,台北地方法院的作法違反法院事務分配的行政規則及行政慣例。
按照司法院內部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7月29日新公布的17條之2的規定,第2款的院長徵詢原則,也就是法院要換人審理陳水扁的羈押案時,必須院長先徵詢相關案件庭長及法官的意見,由院長決定之。
17條之2第2款寫得明明白白,決定的主體是院長,何時變成庭長會議了?難不成每個庭長都是院長?這根本是違反司法院的行政規則。就算認為這個是法律未規定的事務分配好了,也要依照第20條的規定召開法官會議,而不是幾個庭長私相授受,司法院高層關切就可以私了的。
而一般的行政慣例是《後案併前案》,怎麼案件一遇到阿扁,馬上變成《前案併後案》?就算要前案併後案好了,也要符合北院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條及第43條,由周法官主動提出,而不是由其他庭長主動要求。
北院顯然違反《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和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的行政規則,以及行政慣例的後案併前案的內部分案模式,這樣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後果會讓法院組織不合法,所做裁定根本無效!
羈押抗告反覆多次的進行,非得把陳水扁押進去不可,地方法院違背行政規則和行政慣例的換法官、併案件,也顯然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525號的憲法權利的信賴保護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檢察官、法官的注意有利於當事人證據的客觀性義務。
第二,行政規則雖然是法院的內部性技術規則,但若效力會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義務時,必須絕對性的受到憲法及行政程序法的原則拘束。
在這裡的判斷基準是:變換了法官和法庭,把對阿扁有利的無保釋放變成絕對羈押的可能性大幅提高,這個就是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甚至以後其他案件,法院都不按照制度來辦事,只是因人設事,此例一開,法院還有什麼公信力和公平性可言?
審判陳水扁的法庭變成無法律根據的特別法庭,豈不違反憲法第8條第4 項的非法逮捕拘禁?這是直接違憲的行為,法官要依刑法124條處罰。
更令人質疑的是蔡法官的判決說理,如果蔡法官可以用宋朝的《使役錢》讓馬英九的特別費合法化,那是不是這一次要請出宋朝的尚方寶劍及《大宋刑律》把陳水扁給羈押起來?這想來十分荒謬!
如果之前用宋朝的錢袒護國民黨的官難以服人,那麼,蔡法官這次一定要依證據法則辦事,千萬不要搞出用宋朝的劍斬民進黨的總統的鬧劇。(段正明/律師、德國菲利浦馬堡大學研究生)
Posted by 沒想到造假又被抓包
at December 29,2008 08:08
實在很抱歉 ,原文有小疏失,為免讀者混淆及影響您的部落格品質起見,特別貼上更正版本,敬請見諒!
願上主與您同在,也保守您的每一個日子!
關於陳前總統原無保釋放的裁定撤銷,台北地方法院以牽連案件改由蔡守訓法官併案審理一事。有意見認為本案非刑訴法的相牽連案件,並以程序正義為由,質疑北院換法官併案件作法不符法理。
筆者認為,認定陳前總統這個案件不是牽連案件,或是僅以違反人權及程序正義為由,恐怕不妥。
事實上,相牽連案件的本質就是數個案件,數個被告,法院之所以要合併審理就是為了避免判決歧異及避免浪費訴訟程序,而且「法院」的文義解釋上並不是只限於實體的有地點的法院,也包括抽象的法庭及主持程序的法官和協同的參與者;所以,北院的說法在法理上是可行的。
違反程序正義和人權當然是一個好的理由,不過,在本案中以此指責法官不可以直接併案審理而違反抽籤輪分的規定羈押陳水扁,卻無法解釋為何法院不能以內部技術性的行政規則調動法官或法庭,這恐怕說理有欠周延!
撇開高等法院一推了事特色和特偵組檢座的無理多次抗告和諸多違法偵查行為不談,本案台北地方法院違法之處有二:
第一,台北地方法院的作法違反法院事務分配的行政規則及行政慣例。
按照司法院內部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7月29日新公布的17條之2的規定,第2款的院長徵詢原則,也就是法院要換人審理陳水扁的羈押案時,必須院長先徵詢相關案件庭長及法官的意見,由院長決定之。
17條之2第2款寫得明明白白,決定的主體是院長,何時變成庭長會議了?難不成每個庭長都是院長?這根本是違反司法院的行政規則。就算認為這個是法律未規定的事務分配好了,也要依照第20條的規定召開法官會議,而不是幾個庭長私相授受,司法院高層關切就可以私了的。
而一般的行政慣例是《後大案併審前小案》,怎麼案件一遇到阿扁,變成《前小案併審後大案》?就算要前小案併審後大案好了,也要符合北院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條及第43條,由周法官主動提出,而不是由其他庭長主動要求。
北院顯然違反《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和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的行政規則,以及行政慣例的後大案併審前小案的內部分案模式,這樣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後果會讓法院組織不合法,所做裁定根本無效!
羈押抗告反覆多次的進行,非得把陳水扁押進去不可,地方法院違背行政規則和行政慣例的換法官、併案件,也顯然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525號的憲法權利的信賴保護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檢察官、法官的注意有利於當事人證據的客觀性義務。
第二,行政規則雖然是法院的內部性技術規則,但若效力會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義務時,必須絕對性的受到憲法及行政程序法的原則拘束。
在這裡的判斷基準是:變換了法官和法庭,把對阿扁有利的無保釋放變成絕對羈押的可能性大幅提高,這個就是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甚至以後其他案件,法院都不按照制度來辦事,只是因人設事,此例一開,法院還有什麼公信力和公平性可言?
審判陳水扁的法庭變成無法律根據的特別法庭,豈不違反憲法第8條第4 項的非法逮捕拘禁?這是直接違憲的行為,法官要依刑法124條處罰。
更令人質疑的是蔡法官的判決說理,如果蔡法官可以用宋朝的《使役錢》讓馬英九的特別費合法化,那是不是這一次要請出宋朝的尚方寶劍及《大宋刑律》把陳水扁給羈押起來?這想來十分荒謬!
如果之前用宋朝的錢袒護國民黨的官難以服人,那麼,蔡法官這次一定要依證據法則辦事,千萬不要搞出用宋朝的劍斬民進黨的總統的鬧劇。(段正明/律師、德國菲利浦馬堡大學研究生)
PS1.後案併前案 的實務用語 原來是指的由前案法官並審後案 !
但按照行政慣例 在原來蔡守訓拒絕之後 ,這個案子應該分開處理, 就算有牽連關係 ,也不可以併審 ,也就是分開辦!就算是要合併 ,也是由後面的大案併掉前面的小案!
PS2 筆者之前因為用語不夠精確 ,筆者的指的是 後面的周法官案子被告人數多 ,屬於專業法庭的洗錢案,所以應該由周法官併審前案蔡法官被告人數少的案子,這才符合行政慣例 ,也就是如果認定是牽連案件,那麼應該是 , 為免實務用語與筆者指涉混淆 ,故稍做更動為,特此敘明!
Posted by 沒想到造假又被抓包
at December 30,2008 23:00
南線專案不就是貴報社編造出來的嗎??
那貴報社是不是敗德媒體??
那貴報社是不是敗德媒體??
Posted by 台灣人
at May 5,2009 1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