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2008 23:59

為什麼要找鄭文龍麻煩?

馬政府現在全力打壓陳水扁的律師鄭文龍,這是為什麼呢?絕對不只因為他是陳水扁的律師鄭文龍,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是鄭文龍拆穿馬英九的假面具。

鄭文龍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優秀律師,他創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專門協助弱勢者打官司。他在九二一後幫博士的家、東星大樓受災戶打官司。當時的蘇貞昌二話不說,馬上協助災民向建商索賠、重建。但是馬英九呢?因為這場官司,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原來馬英九是一個把自己的政治前途、個人聲譽,看得比幾十條人命、幾十戶家庭重要的爛貨,為了他的總統路,馬英九不惜把最弱勢的受災戶丟到地上,踩了又踩,踏了又踏,巴不得這些人從來就沒出現在這個地球上一樣。

這位戳破馬英九假面具的人,馬英九自然是對他恨之入骨,當然是想盡辦法要找他麻煩,甚至考慮要讓鄭文龍永遠當不成律師。這已經是白色恐怖活生生地上演。如果說鄭文龍說這些話違反偵查不公開,那特偵組那些檢察官,為了迎合馬英九消滅陳水扁的意志,不惜將秘密外交的細節巨細靡遺地洩漏給壹週刊,讓全世界的人永遠不能再相信台灣政府,徹底斷絕台灣在國際場合的任何運作空間。這些賣國檢察官,豈不是要一一被抓去槍決了!


  • weichen1980 發表於樂多回應(25)引用(0)我「愛」馬英九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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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何況鄭文龍律師所傳達的訊息,
    根本跟偵查內容無關,
    何來犯法之有?
    | 檢舉 | Posted by 不合格 at December 4,2008 08:44

    有些擔心鄭律師。
    今天檢調傳喚他,同時可以有其他律師在場嗎?
    如果這樣就有事,以後有哪一位被告律師敢為被告說話?
    | 檢舉 | Posted by 花青素 at December 4,2008 09:25

    馬的心胸真是狹窄,內心充滿仇恨~~~~~~
    | 檢舉 | Posted by hans_alu at December 4,2008 09:36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根據法律扶助法創立的,不可能是某一個單一的人去創出來的,如果說是鄭律師積極去推動可能比較合理吧?
    | 檢舉 | Posted by 挖土機 at December 4,2008 10:16

    由馬桶處理東星案一再上訴,絲毫感受不到對災民任何悲憫之情,就知道其(人?)孤寡無情,期待牠苦民所苦簡直是XXX XXX XXX
    | 檢舉 | Posted by andy at December 4,2008 11:27

    台灣律師界要團結抗暴


    關於這一次鄭文龍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一案,其實涉及律師獨立性及自主性的問題,雖然十一月二十一日律師公會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曾發表共同聲明,但事實上卻是以律師言論自由為主軸,並未觸及馬英九政府要消滅律師制度的根本問題。

     法務部並未因為這份聲明而有所退卻,也未因律師公會之不處分鄭律師而自覺違法,反而變本加厲要繼續約談鄭律師。筆者認為,隨著檢方約談鄭文龍律師的實際動作展開,而非僅止於放話,台灣律師公會應該態度更為強硬,而不可將鄭文龍的案件以個案等閒視之。

     因為這涉及到憲法和律師本質意義的問題,與台灣律師未來是否能繼續存活息息相關,可謂退此一步,即無死所!所以,台灣律師公會應該正視此一法律問題,不但應該公開表態法務部行為違法,甚至應該視事態發展嚴重性採取法律手段!

     第一、法務部正以行政干涉司法的違憲行為,消滅憲法上賦予律師制度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憲法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所以,制訂律師法賦予律師司法機關的地位,律師對法院和審判保持其獨立性,不受行政機關或外力脅迫。

     對內,律師則維持其自主性,就案件性質與是否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有其自主之權利,之所以如此,乃係維護國家司法審判之公平與公正,確保國家訴訟制度之完整運作及人民訴訟權利之可行性。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百七十八號解釋理由所云,律師在法庭上執行職務及業務,與人民訴訟權密不可分,及法律對於律師懲戒機構與其他機關不同,正是此理。

     法務部係依照行政院組織法設立之行政機關,就律師是否涉及律師法中應付懲戒事項,法務部根本無權干涉,因為正如釋字第三七八號所解釋一般,律師與一般專業技師不同,其屬於司法機關,所以,律師法第四十條以下另設懲戒機制,而並非交由屬於行政機關的法務部進行懲戒事項有無之審查,乃為維持司法機關之獨立性。

     法務部不明究裡,居然以違法之行政指令權命檢察官對鄭文龍律師進行調查,此乃行政干涉司法之違憲行為,若讓法務部得逞,法務部成為律師之太上機關,則律師獨立性及自主性皆喪失,何必侈言憲法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律師法及律師公會又有何存在必要?

     第二、檢察官之調查律師應付懲戒事項應受限制,若接受上級指令或恣意為之,則完全摧毀律師自治原則及司法機關平等原則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應付懲戒事項,本質上與一般刑事犯罪偵查程式完全不同。在我國行政程式法通過後,即需依法行政,不可將刑事法事項與行政法事項混為一談。

     律師是否應付懲戒係屬於行政法之事項,檢察官必須審慎考量律師自治原則及司法機關平等之基礎,並以律師法作為行使職權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是以律師行為是否妨害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作為立法目的,必須是律師有明確的違反律師義務致人民訴訟權利可能有影響時,方得由檢方移送懲戒委員會調查處理;此由律師法第四十條條文文義「律師應付懲戒者,....」置於條文之最前,可知必須應付懲戒事由明確時,檢方方有依職權之移送權。

     就三十九條第一、二款之事由而言,檢方之職權移送必須受到律師行為是否妨害人民訴訟權之立法目的限制,而不得恣意為之。而在事證不明時,接受上級指令逕行調查並移送律師付懲戒,更屬違法,此乃因為檢察官的司法官獨立性性質使然。

     另一方面,檢察官受限制的移送權,也彰顯律師涉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而有其憲法上之獨立性,不受具司法機關性質之檢察官威脅,而僅受到公正如法院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之約束,而法律並未表明檢察官有如同刑事偵查權一般的主動積極的調查權,蓋因為保證司法機關之平等。

     若每一刑事案件,檢方都有律師應否負懲戒的調查權,那麼,試問兩造如何處於平等地位?程式又將如何進行?

     而鄭文龍律師所涉及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更是屬於律師自治之範疇,即對於是否違反律師法之規定而應付懲戒,應依照律師倫理規範決定之。而依律師倫理規範第四十九條規定,決定權係屬於所屬律師公會審議之,亦即鄭律師所屬之臺北律師公會方有實體審議權。而檢方並未接獲臺北律師公會審議之決定,鄭律師應否交付懲戒,居然逕行加以約談,這是違法破壞律師自治原則與司法機關平等原則。

     台灣律師公會若默不吭聲,豈不等於承認檢察官係比律師高一級之司法機關,律師屬於檢察官之從屬?律師連自己的平等地位都保障不了,又何必奢言法律刑事被告的程式平等地位?

     對於國家司法機關的檢察官成為法務部的打手,並恣意侵犯律師自治原則,危害司法機關平等甚至危及人民訴訟權保障基礎的憲法權力分立機制,作為與法務部同為憲法機關並具司法性質的律師之聯盟的律師公會,在面對檢方分際不明的違憲迫害律師的實際行動時,難道不應該態度更為強硬嗎?那以後誰來保障比律師更弱勢的刑事被告呢?

     台灣的人權標準已經引起國際關注了,難道台灣律師要淪落為跟毒奶事件爆發後的中國律師一樣當政府的乖乖牌嗎?(段正明/曾任律師,現留學德國)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12.05
    | 檢舉 | Posted by 沒想到造假又被抓包 at December 5,2008 15:54

    沒錯,目前執政的中國黨就是要利用執政機會,不但要把有正義感的律師打成乖乖牌,而且要從各個層面剷除任何台獨勢力,從台北地院居然裁判兼球員舉發吳澧培先生可見一般,牠們將動用任何甘為其駕馭的打手,消滅任何阻礙統一的力量,目前這些司法檢調系統的脫線行為,是有計畫的行動,而非偶發的個案。今後只有變本加厲直到達成目標,絕不可能因違法違憲而收斂,這是所有台灣有識之士要警覺的。
    | 檢舉 | Posted by andy at December 5,2008 16:22

    无知的台湾绿虫,如果羁押你了,你找人放话这成何体统? 如果你觉得陈水扁没罪的话,你就陪他去坐牢啊。或者你仔细看着他们走过司法程序呀。如果你觉得台湾的司法不可信的话,搬到日本或者来我们美国呗。要不然你就革命,别扭扭捏捏的说人家打压,没出息的人才这么说话。
    | 檢舉 | Posted by 哈哈(128.36.80.164) at December 10,2008 06:47
    就鄭先生今天對記者發表-對檢察官二度抗告, 要羈押陳先生一事. 鄭先生說要檢方不要被名嘴和政黨所操縱... 要檢方想清楚.. 這真是可笑的說法... 鄭先生在說這話的同時.. 有沒有去聽聽其他的聲音... 我要大聲對鄭先說...不止名嘴和政黨要羈押陳先生... 還有粉多像我一樣的普通老百性... 要檢方羈押陳先生... 我還粉期待檢方把所有參與陳先生一家ㄟ錢洗錢的都給判終生牢獄.... ㄟ錢陳家不是第一個.. 但這麼不知耻的... 還真的陳家人是第一把交椅....
    | 檢舉 | Posted by SY(99.8.226.45) at December 25,2008 12:29

    中國黨內貪官污吏罄竹難書,還有美國人硬要在台灣當立委撈錢,這種明目張膽的不要臉,你這個智障打手怎麼不吭一聲?
    其實中國黨高官獲立委,人家撈大錢不要臉還值得,你這個小嘍嘍拿一點人家吃剩的殘渣,就昧著良心,替那些賣台集團當馬前卒,說真的,不但悲哀而且可憐。
    | 檢舉 | Posted by andy at December 25,2008 15:57

    司法就是辦綠不辦藍,不然你怎樣?


    特偵組敢辦「李黑金」?別傻了,廿年前我就把他告了...看看檢、調、軍法是怎麼吃案的?
    法務部長不務法,肅貪處長不肅貪,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正義國宅不正義!
    司法是為特權服務的,特別是國民黨的權貴!

    ......................................

    陳前總統指控前總統李登輝,任內匯出16億元,李登輝今天南下嘉義出席李友會活動,心情輕鬆不受影響,面對指控,李登輝說陳水扁以為抹黑別人,自己就會變白,真是笑死人;他說他是基督徒,要誠實坦白不能拿錢,他也說不怕查,但請特偵組調查時要有證據,不能隨便放話。

    .......................................

    主旨:貴屬檢察官20年來一再有法不依、有証不辦...不是將責任推到軍法,就是推到調查局,實在讓人無法忍受!

    依据:
    1、最高檢察署97、07、30日台特天97陳69字第0970001318號書函。
    2、台北地檢署97、08、05日北檢玲信97陳36字第53263號函。

    說明: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是政府有史以來最大貪瀆案,在該案中,涉案人員偽造了原眷戶切結書、眷籍卡、行政院、內政部公文及台北市政府與空軍總部的整建協議書等,將原屬台北市府及軍方位於忠孝東路三段近百戶的精華舖面,偽造成省府所有,再以改建前原有合法自建舖面之原眷戶做人頭,將舖面以「造價」獲得後再高價轉售,獲利數十億元,市府及軍方原眷戶均為被害人。

    1、眷村整建弊案非僅正義國宅一處,受害原眷戶上萬戶,貪瀆金額也達百億元。

    2、本案係在72年以當時之參謀總長郝柏村先生名義策劃(如國防部正歸字09032號文),行政院、內政部、省府、市府、空總均有人涉案,並由國軍中負責肅貪防弊的政戰、軍法做案,故軍方多年來均不開庭,且與地檢互推責任,最後軍方把在90、08、27日在台中吊死的空軍少校紀亦文當替死鬼結案,猶如當時的尹清楓命案手法一樣‧‧‧

    3、本案除當時的參謀總長郝柏村外,尚有省主席李登輝、內政部長林洋港、台北市長許水德等均有關連。

    4、本案市府政風處及政風司多次行文地檢、高檢、調查局...但均無下文(如96、10、11日北檢政字第0960600351號文所附資料光牒內容)。

    建議:本案罪証齋全,依涉案單位、官職及金額,應即交特偵組偵辦。

    謹呈 法務部部長 王 鈞鑒

    詳情:反骨狗窩部落格
    .....................................

    註:持偵組多次拒絕偵辦本案!
    | 檢舉 | Posted by 鄒筑生 at December 27,2008 23:27
    是啦是啦 你們最清高啦
    有種就去抱你們的罪人鴨扁一家人的1P算了

    也不是說小馬怎樣有多好 而且做不好就該吐心聲
    但是現在我們可不想管那麼多

    我們只想看到鴨扁那一家人的現世報

    你們就這麼自命清高的話 有種就去把馬先生拉下台不當總統了
    不必在那做小人步數 而不切實際不去做 那樣只會讓你們自已和別人看不起你們這些人而已


    鄭X龍就只會走法律漏洞 你們以為他真的有正義感啊可悲啊你們
    | 檢舉 | Posted by 無奈的平民們 at December 28,2008 18:32
    而且說難聽的 很多小人步數你們都是學鴨扁一家和一些人身上學的
    你們不是拿來對付那些做壞事陰險的小人
    這好幾年來 不管在生活上工作上甚至網路上
    你們拿來應付好人跟所謂的爛好人還有無辜的人
    別人好心幫你們 你們卻只會怨天尤人拿那些招數來相害

    怪誰 今天會這樣 我不會說是你們的錯 而是你們這些人自甘墮落

    自已做錯了 就學鴨扁那一家人顛倒是非 相害
    | 檢舉 | Posted by 無奈的平民們 at December 28,2008 18:35
    看起來樓上的平民們只要看到鴨扁的現世報之後就可以年收入三萬鎂,搞不好考試還會考一百分呢~


    Well,那我幫這些無奈的平民們喊一下好了
    阿扁下台!!

    (but,為什麼現在的總統好像不叫阿扁?已經下台的應該不用再下一次台吧?)
    | 檢舉 | Posted by 嘴砲研究所所長 at December 28,2008 20:20

    死阿扁
    叫你閉嘴是我的自由
    | 檢舉 | Posted by UU at December 29,2008 21:40
    一群無知的人,到現在還在分中國人台灣人,真的要分,你們也不要拜媽祖,因為祂也是中國人..還有為何阿扁被辦就是司法迫害?真的整綠的,我看一堆人都要被抓了,為何只抓阿扁?腦殘
    | 檢舉 | Posted by 阿龍(59.125.122.223) at January 15,2009 17:16

    TO智障中國龍 媽祖全世界的人都可以拜,你不知道嗎?
    台灣人要拜誰關中國人屁事,要拜媽祖耶穌阿拉都是台灣人的自由,如果是白痴,以後這裡少來。
    | 檢舉 | Posted by andy at January 15,2009 17:58

    阿扁家族有沒有利用職權拿錢
    鄭文龍應該比任何人都清楚
    | 檢舉 | Posted by 只出一張嘴 at January 16,2009 10:18

    既然喜歡幫貪污犯辯護
    那被眾人幹是應該的
    | 檢舉 | Posted by 只出一張嘴 at January 16,2009 10:20

    to:只出一張嘴 為什麼中國黨污了台灣千百億,你這張爛嘴一句話也不吭,真賤!!
    | 檢舉 | Posted by andy at January 16,2009 11:36

    那個只出一張嘴的果然是跟馬桶一樣智障的只剩一張嘴啊。
    | 檢舉 | Posted by 孟芬 at January 16,2009 19:57
    我聽過鄭文隆以前的齷齪事喔
    律師界的朋友很多在聊
    而且還不少認識他的人都搖頭
    希望媒體能去查

    這種為了錢幫那摳爛蛋辯護的人
    真是讓人瞧不起
    | 檢舉 | Posted by 路過 at February 27,2009 17:57

    好像又有冒名(假冒孟芬)的中國豬來此騷擾,真是賤奴~~中國豬
    | 檢舉 | Posted by O at February 27,2009 18:18

    鄭文龍幹什麼齷齪事!?跨說來聽聽,講那種有孔沒鎖的話。

    還是:

    鄭文龍可能安排驅長跟巧克力棒在「繽紛樂」的介紹人嗎!?
    | 檢舉 |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February 27,2009 18:43

    鄭文龍只是個想出名的律師!!

    早年說是義務幫我們東星大樓法律求償
    卻又先找少數人為文發給受災戶 希望受災戶自己將感謝金匯給他
    之後又嫌受災戶已匯的人心意太少
    說是
    再自己訂出15%的標準
    硬是從受災戶的國賠理賠金中扣除
    和他認識以來
    最後只有被騙的感覺
    名要
    利也要
    好一個律師
    讓人作嘔
    想到他從土城雙手捧著陳水扁的鞋
    一臉恭敬
    他對我們受災戶的嘴臉可不是這樣
    天地可鑑
    | 檢舉 | Posted by 921 at June 6,2009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