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8,2008

急修刑法四十一條為哪樁?

立法院這個會期有立委在推動修改刑法四十一條,把原本「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改為犯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把得易科罰金的範圍放寬,不受本刑刑期限制。據統計,受影響的範圍將是最重本刑為五年至七年之案件,影響法條會有二十幾條。因為太嚴重的重罪,像是強姦殺人放火之類的,也不可能輕判六個月以下。可是問題來了,這樣的修法,透露出許多疑點:

一、提案人呂學樟說這樣修法可以減輕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其實很合理,因為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都跟我說:「這樣的修法應是著眼於獄政考量,比較缺乏整體性的思考,純粹是技術上的治標方法,與人權保障、平等正義沒什麼關係。司改會對此法的修正,沒特別的意見。」但是詭異的是,當初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時,法務部就持反對立場。既然是為了舒緩獄政問題,法務部應該很爽啊!怎會反對?我當時因為想下班了,就沒細究此一矛盾點。結果法務部反對的決心,實在非常堅定。還驚動王清峰立即北返親向立法院長王金平懇託,希望國民黨團能擋下修法,打電話給馬英九,也拜託賴清德不要簽。這實在太詭異了點!

二、本案提案人是呂學樟,連署人有李明星、楊仁福、傅崐萁、徐少萍、謝國樑、廖國棟、吳清池徐耀昌、王進士、陳杰、簡東明、林建榮、林明溱、蔡錦隆、陳根德、楊麗環、羅明才、黃義交、鄭汝芬、蘇震清、楊瓊瓔、廖婉汝、羅淑蕾、曹爾忠、林鴻池、趙麗雲、鍾紹和。粗體字的是具有親民黨背景,這也沒啥好奇怪啦!親民黨投靠國民黨,前親民黨立委提案的法案,舊同僚當然會捧個場。

三、綽號小傅的現任立法委員亥○○之官司。小傅所涉合機案違反的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最重本刑為十年。剛好這位立委小傅還是第一個連署的前親民黨委員喔,這就有點意思了!

四、或許有人說小傅被判四年多,怎會適用?難說喔!台灣司法的水準,從這幾個月來看,實在很難讓人相信,到時候發回更審,會怎樣還說不定耶!

所以,這個看似單純,連民間司改會都被蒙混過去的修法,到底是為了什麼?其實也存在很大的想像空間。

Posted by weichen1980 at 樂多Roodo! │01:01 │回應(4)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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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台灣維新-網路共筆平台 at July 18,2008 12:10
這一看,不就是馬的政府要把余文從監獄裡救出來的招數嘛!

話說余文救主有功,幫主人扛下罪狀。但是主人總得做個樣子先讓他做個牢,否則這「化獨漸統」的戲就會演不下去。所以主人就交代他說「放心!我會想辦法把你救出來!」。當然,主人為了當個「明主」,可不能擺明讓人講閒話。所以,主人看準帶罪投靠的立法委員也想自利,所以私下派傳令慫恿其提案。

然後余文就可以一付無辜、大搖大擺的模樣從監獄出來,之後吃香喝辣自然是不用多說了。
Posted by 偽偽台灣人 at July 18,2008 18:28

之前還有用一紙命令改變檢察官收到判決的時點認定標準,
導致很多檢察官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讓許多案子逾上訴期間而確定了呢!
當然其中有些貪污案也因此而確定了...
外界應該不太知道吧....
Posted by 不合格 at July 18,2008 21:48
1f: 好聞? 證券交易法171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依目前的修法
就算修過,怎麼樣都不會讓該文臆測的委員得以易科罰金
2f:余文判應執行刑一年,短期自由刑易科罰金必須在六個月以下
修法還是沒動到
3f:一紙命令?如果法院判決叫命令的話....
Posted by guest at September 17,2008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