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6,2008

追訴日艦長? 屈從民氣沒常識

我很景仰的姜皇池今天的投書,徹底把搞民粹的宜蘭地檢署教訓一頓。為了民粹而放棄專業、理性,實在是非常可怕的行為。

追訴日艦長? 屈從民氣沒常識

「聯合號」遭撞沉事件,舉國滔滔。法務部不落人後,發表聲明認為,因該案可能涉及刑法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罪、毀損船艦罪,檢察機關因聯合號船長、船東提出刑事告訴,自當依法追訴日本巡邏船船長及有關人員之刑事責任。法務部次長進一步表示:屆時可以指派檢察官偵辦日方人員所涉刑責,包括對日艦人員發布通緝等等。然此種令人「振奮」的訊息,恐是重大且明顯的法律錯誤!

《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九條:「『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據此則日前引發爭執的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舶是符合軍艦之定義。縱使主張我國並非《海洋法公約》締約國,該定義並非習慣國際法,因此對我國不適用,轉而適用較嚴格的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約》第八條有關軍艦之舊定義:「屬於一國海軍,備具該國軍艦外部識別標誌之船舶由政府正式任命之軍官指揮,指揮官姓名見於海軍名冊,其船員服從正規海軍紀律者」,予以嚴格解釋;即使如此,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仍是「由一國所有或經營並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之「公務船舶」。

在國際法下,遠自一九一○年之《統一船舶碰撞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以來,歷經一九五二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轄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統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一九五八年的日內瓦海洋法公約體系,直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十五條與第九十六條,百餘年來,不論是軍艦或者公務船舶,就碰撞所衍生之民事與刑事管轄問題,擁有「完全豁免權」,不論是條約法或習慣法根深柢固,從未改變。

猶有甚者,公務船舶所受之完全豁免權甚至比一般外交人員之豁免權還完備,即使釣魚台毫無爭議是我國領土,該船在我國領海內違法犯紀,侵害我國人民權益,我國亦僅能藉由外交途徑,要求船旗國(日本)負國際責任,並無權利「直接」起訴在日本公務船舶上之日本船長。更何況釣魚台主權爭執是台日兩國間長期爭執,於具如此爭議領土衍生之爭執,更無任何國際法可作為起訴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之法律基礎。

吾人可以理解,就此種熱血澎湃的領土紛爭,於此內外壓力遽增之際,人人不免意氣奮發。然法務部是國家法律的防禦線,適用與解釋法律必須十分審慎,特別是在此激昂時刻,更要秉持專業,冷靜處理,切莫隨著沸騰民意與政治人物激昂言語起舞。作為小國,在對外主張權益時,尤需審慎,法務部聲明第二點,恐誤導人民與決策者,非但無助於爭端之解決,無益於受害漁民,更貽笑國際。法務部竟做出如此大悖國際法常識之結論,似乎在在證實國際法教育之不足,而處此環環相扣之國際環境中,司法從業人員之國際法知識,似乎有再增進空間。

【2008/06/16 聯合報╱姜皇池/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市)】


軍艦違法 是國家責任
個人十六日所撰「追訴日艦長?屈從民氣沒常識」一文,部份論者有所批判,簡覆如下:

首先,海上保安廳艦艇是日本國家主權象徵,基於主權豁免原則,享有完全豁免權。《海洋法公約》第九十五條與第九十六條雖僅提及公海,但此豁免權同樣存在於領海與專屬經濟區,此為《海洋法公約》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專屬經濟區部分)與第卅二條(領海部分)合併解釋之當然結果,相關條文環環相扣,國際實踐向來如此,百餘年從未有任何執法公船,因在第三國領海內之違法行為,遭沿海國提出刑事追訴,即可得知。

第二、《海洋法公約》第卅二條規定軍艦與其他用於非商業性目的政府船舶豁免權,沿海國在領海之執行管轄權,僅限於請求離開領海之權利,不包括發動司法管轄權,蓋受到豁免權之限制。然受豁免權之限制,不代表外國公船不受沿海國法律規範,更非「國際法立刻使我國國內法(尤其是刑法有關業務過失傷害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相關規定)歸於失效」,僅是因豁免權之存在,以致不能對該船舶船長發動刑事管轄權。以幾年前「菜花外交官」來說明,縱認定該外交官在我國境內有犯罪事實,然因豁免權關係,仍無法追以刑法第二八五條傳染花柳病罪,適用雖稍有差異,然其理相同。外交官案,我國處置得當,何以此案不能審慎?

第三、不能追訴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並不代表日本公船或其人員無法律責任,但因此等人士作為視為日本國政府之作為,責任應為日本政府承擔,因而《海洋法公約》第卅一條規定:軍艦在他國領海之違法作為,「船旗國應負國際責任」,是國家間問題,而非艦長個人責任,應循外交途徑,和平解決。

【2008/06/18 聯合報╱姜皇池/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市)】

Posted by weichen1980 at 樂多Roodo! │19:15 │回應(16)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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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台大的教授真的比較有學問嗎?從上述的投書內容看來,我看未並盡然,甚比一個普通大學生所學都還不如哩!
姜老師的言論太過離譜,我不是教授,但也修過國際法的課,簡單來說可用下列兩點輕易的反駁:
一、真的去讀海洋法公學第95、96條,你就會發現,人家說的軍艦或是公務船舶的「完全豁免權」,那是指在公海上航行才有的權利。
在一個國家的領海裡,就沒有「完全豁免」這回事的,在人家的領海內,公務船舶的豁免是「外交豁免」或是「主權豁免」,也就是要兩國有邦交或是同為海洋公約得締約國才會有的豁免權利,另外也有一個可能,那就是這船是因為急難停靠,那他才會享有豁免的權利。我國和日本不知斷交多久了,真不知日本的公務船舶在我國領海內,啥時有「外交豁免」還是「主權豁免」了,我國被逐出聯合國也好象了,當然也不是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我們以前不追究日艦的暴行,充其量只是力有達逮或是基於禮貌、善意的行為,日艦根本是沒有「豁免」這個權利的。
二、而且依海洋法公約第97條規定,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他為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船旗國當局以外的任何當局也不應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即使是非政府的船舶就有此種不應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的規定,所有日本逮捕扣留我國船長,或是從前查扣我國漁船的做法,是肯定違反國際法的。所以現在日本海上保安廳會有對受害的家屬表示「遺憾」,就是因為日本這次真的做的太過份,法理上根本就站不住腳,給自己的下台階。而且日艦是不能登我方的船舶檢查的,除非我們的船舶在從事「海盜行為」或是「奴隸販賣」,就算給登船檢查,「如果嫌疑經證明為無根據,而且被登臨的船舶並未從事嫌疑的任何行為,對該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日本不但檢查,居然還把船給弄沉了,照國際法,日本是賠定了。我們居然還有人說我們不能向其主張管轄權,那真是譁天下之大譏。
教授不該是會叫的野獸,也該讀點書才來大放厥詞吧!
Posted by 阿男 at June 16,2008 22:19

有個問題,如果那是台灣的島、台灣的海,為啥台灣去的船要偷偷摸摸?看到別人出現就要逃?就算不偷偷摸摸,自己家的陽台為什麼不能大大方方上去,還會被對門鄰居擋下來?

突然想到過去被菲律賓還是哪國抓走的台灣漁民,怎就不見帥老跟馬總統去宣誓主權?
Posted by 希臘藍 at June 16,2008 22:39

領海領海,嗯...看來問題的根源還是在於深植於大多數人腦中的誤解(或者只是自欺欺人),以為釣愚台真的是我們的。

綜觀自六、七零年以來發現石油天然氣礦產後,突然蹦出來的「保釣」運動歷史,台、中兩方對外放話硬坳,對內洗腦扣帽,偏偏實質證據拿不出來多少,還偽造滿清慈禧太后聖旨、捏造日方法院判決,結果一個被踢爆,一個根本查無此案;人家「萬惡倭寇」已經實質治理釣愚台百餘年,也有足以承認正式主權的各國(包括中華民國)的官方文書...

釣愚台,果真釣愚。
Posted by Deformity at June 16,2008 23:08

樓上說得沒錯~這些阿Q政客真的是釣到不少愚民
Posted by 魚湯 at June 17,2008 00:27

中國時報 2008.06.16 

馬英九運氣好

中時小社論

 台灣召回駐日代表不到廿四小時,日方就有回應,短期而言,此次的釣魚台事件似可落幕,但是否代表總統成功化解危機?

 很顯然,一開始馬政府是沒有準備的,聯合號被日本巡邏艦撞沉一事,六月十日上午府方或行政院無人第一時間掌握,相對的,外交部日本事務會執行長蔡明耀要求海巡署派往馳援的和星艦退出十二浬海域一事,府方似乎隔天才知情。

 比較一下當年的古巴危機,蘇聯在古巴建造中程核子飛彈發射場一事,國家安全顧問偵測到的第一時間,就到美國總統甘迺迪的臥室通知這項重大訊息。接下來並展開一連串密集的沙盤推演及策略辯論。

 相對於當年甘迺迪必須推估蘇聯的軍力、動機,馬英九面臨的事件雖是危機,但相對單純,可是因為未在第一時間統合邀集政府各部門處理,竟然出現民意沸騰、政府部門各說各話的狀況。

 一開始,政府態度低調,無意升高緊張,民意開始不滿後,國防部長被民代逼著必須搭軍艦出海護漁;而行政院長也在回應下說出「不惜一戰」。

 政府一直到第五天才祭出外交手段,表面上是因為日方將聯合號船長移送法辦,還算師出有名;但是政府未在第一時間清楚的向國人表達適當的態度,結果卻差點出現讓民粹帶著政府跑的怪現象。

 這次如果過關,是馬英九運氣好,希望下次危機來臨時,馬英九的國安體制已經準備好了。

~~~~~~~~~~~

純反共準備好了?純保釣準備好了?

中國父母心

愛國馬青年,皆願保釣上前方,奮勇爭先不退讓,為國去爭光。

保釣馬市長,皆願總統上前方,不打勝仗回家鄉,無臉見爺娘。

為保釣,為做秀,誓將暴敵齊掃蕩,
為個人,為名利,那怕不沾鍋。

宅男馬先生,皆願立委上前方,保釣勝利回家鄉,同蓋馬奮館!

保釣馬奮館Long stay72烈士~歡迎花痴馬迷報名
Posted by 國安馬戲團體制 at June 17,2008 02:49
整件事情的唯一重點就是釣魚台到底是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如果是,我們當然可以名正言順得去,
"不必為了要去彭佳嶼而繞過釣魚臺"這種荒謬的理由都抬了出來,
而且政府有義務捍衛主權並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與生存權,
如果不是我們的領土,
那麼政府有義務告知漁民不可前往,
請英明的"馬先生"
請曾經硬梆梆保釣的"馬熱血青年"
請狠狠批過陳總統軟弱的"馬市長"
公開對中國、日本以及國際宣示,釣魚台是中華民國的。
並且派軍隊常駐,
必要時總統府都可以搬過去(妳不是要遷總統府嗎)
這將會是你千古留芳的唯一一件事。
Posted by 浪蕩青年 at June 17,2008 08:29

阿男大哥,那船被撞沉的地點到底是不是公海?
你自己列的第二點跟第一點自己打自己?
Posted by VINCENT at June 17,2008 13:31
真的,在我們的領海上撞沉我們的船,居然還說我們不能向其主張管轄權,那真正是譁天下之大譏。
板主:我們的領海?你少說笑話了!
向你這種可笑又自爽的言論,實在一無可取。我也順手刪了。
一切依法辦理,謝謝。
等你拿出中華民國對釣魚台有實質統治權的證據再來廢話吧!
基本上,我對無腦中國派是沒啥耐心的。

Posted by 老痞子 at June 17,2008 20:23
阿男或許有修過國際公法,不過可能沒修過閱讀理解。


就算假設那真是台灣領海好了:

姜皇池提到多種公約,推導出一個結論:「不論是軍艦或者公務船舶,就碰撞所衍生之民事與刑事管轄問題,擁有『完全豁免權』,不論是條約法或習慣法根深柢固,從未改變。」(他的下一段也很清楚地指出適用於領海)

也就是說,按照該段文字來理解,姜皇池在此認為該豁免權不論公海跟領海都適用。那麼要批評他的見解的話,就要找出有規定(包括習慣法或國際裁判)說「他國領海不適用豁免權」的條文;或是把所有相關條文都找出來,若是沒有條文(包括習慣法或國際裁判)說「公務船隻在他國領海不享有豁免權」,那也可以依此反證姜皇池的見解沒有依據。

如今阿男只舉出關於在公海的豁免權規定,那只是證明了姜皇池對於公務船隻在公海的見解,卻無法推翻姜皇池對於公務船隻在他國領海的見解。如果想推翻的話,簡單舉出那兩點是推翻不了什麼的..


另外,如果日方是因為認為是我國漁船侵入日本領海而檢查扣留的話,而這也被國際承認的話,那應該也不會適用第九十七條。



ps. 看到該留言的最後兩句,每日一笑有益身心啊~~
Posted by 捲 at June 17,2008 23:43
對了,法務部要不要扣押日本巡邏艦啊??那可是犯罪工具唷~~XD
Posted by 捲 at June 17,2008 23:53
「中國船入侵 不應坐視」(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may/26/today-o1.htm),
這篇文章也是這位姜教授的文章,
一樣都是別國的公務船舶,
同樣都是侵入我國的領海或是經濟海域,
結果這位姜教授的結論就不一樣了,
面對中國,同樣的場景就是「……我國同樣可採取相對應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以為因應,此等權利亦不會因中國船舶為公務船舶,且享有「主權豁免權」(sovereign immunity),而有所影響或受到限制。」。
政治人物可以換位子就換了腦袋,
不知道原來學術上的見解也可以隨心情而換,
在日本人面前就屈膝。
人家說中國人內鬥內行,外鬥外行,
沒有團結,那兒來的國家,
這種人就是破壞團結的問題人物。

而且我們還要弄清楚為什麼間諜船要和公務船舶、軍艦分開來說,
那因為間諜船外表看來就是民間的船,
所以才有把間諜船視為公務船舶的主張,
如今日本在我國領海肇事的就是公務船,
我國當然就要「……同樣可採取相對應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以為因應」。
懂嗎?
別和那位姜教授一樣,書只讀一半,一知半解誤人子弟。
Posted by 阿男 at June 18,2008 10:19
重點是我們並沒有扣日本的船,
我們並沒有違反國際法,
日本因為違法了,
只要低調,
在面對我國的護漁行動時,
只能噴水而己,因為他理虧。
我們的漁船是無害通過,
日艦是不能隨便扣船或扣人,
結果他們扣了,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就算日本真認為那是他們的領土,
也只能驅逐出境。
所以日本願意賠償就是這個道理,
懂嗎?日本都知錯了,我們還要國人在為其辯護,
羞也不羞呀!


板主:看到你舉這些例子,
什麼郵遞區號有的沒的,
就知道你充其量只是會玩弄法律名詞的民粹者,
以後也不用來這邊留言了。
謝謝指教。

Posted by 阿男 at June 18,2008 10:24

釣魚台不是台灣的,
就不是台灣的,伸張主權個屁!!

被撞沉的是休閒海釣船,
不是討生活的漁船,
違法離開台灣陸地一百多海浬。

講的好像日本完全都錯,去闖人家領海的完全都對,
領LMB一塊還是八毛的網特真的沒見識!!
Posted by ASP at June 18,2008 10:35

看完了這幾天關於釣魚台事件的報導或評論

只有一個感想:

有了這些義和團式的官員,我們還需要敵人嗎?
Posted by shan at June 18,2008 16:58

拜託!如果日本軍艦是在中華民國海域的話,那就是侵入中華民國的海域了耶,等於是侵入中華民國國土了,所以該被驅離的是日本軍艦啊?
可是當時國防部有派軍艦要求日本軍艦離開嗎?
沒有啊。
所以如果日本軍艦進入釣魚台,而國防部沒有派出軍艦與以驅離,那不就承認釣魚台是日本的啊。
Posted by 孟芬 at June 19,2008 06:14
http://blog.pixnet.net/Richter/post/18938999

馬英九會哭著回家找媽媽 !! 鐵證如山 !!

就算真的有一天馬英九真的去國際法庭,

日本人只要拿出過去1970 年以前, 顧面統版的地理課本,

馬英九就會哭著回家找媽媽 !!

韓國當年和日本恢復邦交前, 曾經抓進入爭議領海的日本漁民.

http://blog.pixnet.net/Richter/post/18938999
Posted by 鐵證如山 !! at June 22,2008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