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6,2008
「毒樹果實理論」的誤用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濫用「毒樹果實理論」,以江連福涉賄的錄音光碟是盜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不具證據能力;而只憑沒有聲音的固定式監視器所錄之錄影畫面,無法判定該五萬元現金是政治獻金或賄款,故判江連褔等人無罪。
這樣的判決,顯然大有問題。還記得二○○一年底的立委、縣市長選舉,法務部推出反賄選廣告,內容是有人在神桌後擺放錄影機,錄下候選人向樁腳行賄的畫面。原以為沒有人知道,結果檢舉人就拿著這段盜錄畫面去檢舉賄選。廣告字幕打出:「你賄選,神明都看的到,我會打電話。」希望藉此鼓勵民眾善用數位影音設備,錄下賄選證據。這支廣告,後來還成為中學社會科考試教材。
這樣的判決,顯然大有問題。還記得二○○一年底的立委、縣市長選舉,法務部推出反賄選廣告,內容是有人在神桌後擺放錄影機,錄下候選人向樁腳行賄的畫面。原以為沒有人知道,結果檢舉人就拿著這段盜錄畫面去檢舉賄選。廣告字幕打出:「你賄選,神明都看的到,我會打電話。」希望藉此鼓勵民眾善用數位影音設備,錄下賄選證據。這支廣告,後來還成為中學社會科考試教材。
然而,台中地方法院這樣的判例,無疑打了法務部以及賄選蒐證一大巴掌。也是昭告各候選人及樁腳,以後行賄可以安一百二十個心,因為盜錄影音,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以之定罪。
不過就法律實務或理論來看,台中地方法院的見解顯然大有問題。首先,此案完全不涉「毒樹果實理論」,因此案錄音光碟是善意第三者無意中取得,並非違法取得,該探討的是證據效力之問題。就此案而言,私人不法(當)取得之證據(錄音光碟)是否可作為判決基礎?還要從三個層次來探討這其證據效力:是否涉及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法院調查使用該證據是否對基本權利之干預、干預是否有憲法上之正當性基礎。
本案的錄音光碟本身,當然是侵犯到江連福的個人隱私權,法院使用該證據,也是對江連福個人隱私權之干預,這毫無疑義。但是,最後還得評估,使用此一證據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基礎,也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就江連福個人的隱私權,與他靠賄選手段選上立法委員,成為全國少數(一一三名)立法委員的一員,參與國家法案、決策之制定。在考量比例原則後,這樣的證據雖有不當,卻不能將之排除,而造成更大法益之損害。
否則,檢調單位常依法取得監聽權,因此意外監聽到更為重大的犯罪案件,難道就要墨守「毒樹果實理論」,不予偵辦,而造成國家、社會更大之損失?
不幸的是,這確實發生過。台南縣議長吳健保涉嫌經營賭場一案,台南地方法院以檢方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監聽吳健保,卻得到賭博案之證據,遂以「毒樹果實理論」排除此證據之效力,判處吳健保無罪。不過在檢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我國未採毒果實理論,故證據有效,遂判吳健保有罪。
如今,卻有法官再度濫用「毒樹果實理論」,輕縱罪證確鑿的涉賄嫌犯,實是對於社會公義的一大打擊。
不過就法律實務或理論來看,台中地方法院的見解顯然大有問題。首先,此案完全不涉「毒樹果實理論」,因此案錄音光碟是善意第三者無意中取得,並非違法取得,該探討的是證據效力之問題。就此案而言,私人不法(當)取得之證據(錄音光碟)是否可作為判決基礎?還要從三個層次來探討這其證據效力:是否涉及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法院調查使用該證據是否對基本權利之干預、干預是否有憲法上之正當性基礎。
本案的錄音光碟本身,當然是侵犯到江連福的個人隱私權,法院使用該證據,也是對江連福個人隱私權之干預,這毫無疑義。但是,最後還得評估,使用此一證據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基礎,也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就江連福個人的隱私權,與他靠賄選手段選上立法委員,成為全國少數(一一三名)立法委員的一員,參與國家法案、決策之制定。在考量比例原則後,這樣的證據雖有不當,卻不能將之排除,而造成更大法益之損害。
否則,檢調單位常依法取得監聽權,因此意外監聽到更為重大的犯罪案件,難道就要墨守「毒樹果實理論」,不予偵辦,而造成國家、社會更大之損失?
不幸的是,這確實發生過。台南縣議長吳健保涉嫌經營賭場一案,台南地方法院以檢方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監聽吳健保,卻得到賭博案之證據,遂以「毒樹果實理論」排除此證據之效力,判處吳健保無罪。不過在檢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我國未採毒果實理論,故證據有效,遂判吳健保有罪。
如今,卻有法官再度濫用「毒樹果實理論」,輕縱罪證確鑿的涉賄嫌犯,實是對於社會公義的一大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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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司法需要大改革!
Posted by RL
at May 6,2008 09:15

照這樣的判決理論,以後大家可以放心的搞外遇了
反正配偶取得的證據絕對不會是經過本人的同意
,所以是非法取得,一律無效
Posted by greatcsm
at May 6,2008 15:26

TO曾大:
這些個理論不是這樣解釋的...
Posted by 不合格
at May 6,2008 16:45
每個法官見解不同,就會不同的判例,實務上目前台灣的法官還是按照死的法律走,有時還會與社會脫節的情況發生.這亦屢見不鮮。有句話是這麼說的"好的老師帶你上天堂,壞的老師帶你住套房",可改成"好的法官帶你上天堂,壞的法官帶你住牢房"。所以上回啟智學校經過12年了,用了35個法官,真是沒有效率。只能說司法還是很~~~~~如果你下次有遇到時你就會知道了,社會公義比不過法官的一張判決。反正又不會送公懲會..
Posted by zuyan
at May 6,2008 23:05

我覺得這很正常吧
因為他是現任立委,而且國民黨又是準執政黨
按照「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邏輯,會「輕放」是必然的
改革真的很難,尤其是不流血革命,只可惜民進黨功虧一簣,接下來要取回政權,恐怕大不易了
可以預見的是,馬英九就算做的很爛,統媒還是會每天放送「幸福的聲音」去麻痺大部分選民,然後....馬總統就差名義上不是「馬皇帝」而已了
Posted by 關盛
at May 9,2008 10:25

總之 那些牛鬼蛇神通通又回來了!
Posted by TG
at May 9,2008 23:09

我其實並不大同意你的看法.
如果可以讓警方可以違法取證,這不就回到了以前的專制時代.
況且,無論該五萬元現金是政治獻金或賄款,你不能證明該筆金額與其當選民意代表有直接的關係,在引用到比例原則時,我認為該取證行為與其當選民意代表,應該沒有法益上的衝突.
難道你就那麼相信警察,警察為了業績或偷懶,違法取證或吃案的案例,在社會新聞中時常可以見到,有些保全證據的手段要求法官保留,這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避免有寃案,大家希望再見到一個蘇建和案嗎?
如果警察一定要用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的權利,才能辦案的話,那麼國家給予警察這麼長的專業訓綀,不知有什麼用?
而且,如果一開始就認為被告有罪,而允許司法行政機關為所欲為去取得證據的話,首先這就已經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了,其次,以後只要被警察找上門的人,他的人格權,隱私權,就什麼都沒有了.
那才是司法黑暗的開始.
Posted by 阿彬
at October 2,2008 00:55

而地院認定未得被告同意之私人錄音無證據能力,這個看起來的確是有點問題.
不過,沒有聲音的錄像,又是盜錄他人非公開談話.
有沒有違反任意性,是否係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陳述.
這個是一個問題.
檢舉人善意取得證據.是善意嗎?
有一點疑問吧.
已經是審判外的證據了,又沒有聲音,真實性便過不了關,怎麼做為證據.
而且,依156條2項,也不應該以此做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
不過,這裏使用毒樹果實理論,的確有點怪怪的.
Posted by 阿彬
at October 2,2008 0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