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1,2007

不要拿近親結婚反對從母姓

立法院在五月四日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以父母書面約定。終結了原則從父性,除非母親無兄弟或是贅夫的情況下,方能約定從母姓的時代。讓台灣的兩性平權大為進步。

卻有人認為這樣會造成宗族血緣關係的混亂,甚至會讓近親相婚的機率大為增加。不過,這樣的擔憂未免過慮,且充滿濃厚的男性霸權心態。一個姓氏所能代表的宗族意義,對於父母這一代,佔了二分之一;就祖父母這一代,佔了四分之一;曾祖父母這一代,不過佔了八分之一;推溯到十代前,一個姓氏所能代表的宗族意義,只不過是一○二四分之一,其他一○二四分之一○二三,難道就無其宗族意義?

就近親相婚而言,現行民法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不得結婚,也就是在八位曾祖父母中有一位相同就不行。若以單一父姓來作鑑別,也只能過濾掉八分之一的可能性。再者,以二○○四年的臺灣姓氏人口調查,共有四十五個姓氏人口超過十萬人,一百一十七個姓氏人口超過一萬人,要拿是否同姓來判別是否為近親,也缺乏實質鑑別度。是否為近親,是婚姻雙方自己該去了解的,豈能過度依賴薄弱的父姓,更何況同姓相戀早就不是社會禁忌了。

難得立法院在朝野非理性的對決氣氛中,可以通過這樣尊重兩性的法律,雖然有點晚,總是個開始。若要拿一些不著邊際的理由,來阻礙此法之施行,那不過是見證了父權沙文主義的醜態,非但相當可笑,更是無知。

姓不姓跟本不重要,對於男女雙方對等之尊重,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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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可笑文章一篇


中國時報 2007.05.05 
釐清宗族血緣 得靠DNA
楊肅民/特稿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其中對一般民眾影響最大的首推子女姓氏。等傳個幾十代後,台灣的宗族血緣恐怕都要靠DNA才能釐清。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原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這條規定,根據當初的立法意旨,乃在便利以姓氏判斷宗族血緣關係,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符合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從立法意旨來看,仍首重子女姓氏的安定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許任意約定或變更。

但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則明訂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或子女成年後,也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但變更以一次為限。

這樣的修正,說是為了符合男女平權,但難道當初要利用姓氏判宗族血緣關係以及國人傳宗接代的觀念,都不重要了嗎?只有男女平權才是目前民眾最關切的嗎?

試想,如果一對男女因奉兒女之命要結婚了,談到書面約定子女姓氏時卻談不攏,因此不結婚了,豈不是製造更多的家庭糾紛嗎?如果只生一個子女,要從父姓還是母姓?萬一生兩名子女,為了公平,是不是一從父姓,一從母姓?是兒子從父姓,還是女兒從母姓?怎樣才算公平,才比較符合男女平權?

如果每一個家庭以後都形成兩個姓氏,傳個幾十代後,恐怕全台灣情侶結婚之前都要先驗DNA,以免一不小心就發生近親結婚的不幸。

而且,目前少子化的趨勢,台灣民眾的家庭獨生子、獨生女的情形也比比皆是,用之前「母無兄弟」來約定從母姓,其實已足解決問題,子女姓氏完全改用父母書面約定,只是賦予年輕父母更大的壓力,萬一約定不成,難道真的用抽籤或丟銅板不成?

民法是私法,規範的是一般人民日常生活的事,法要修得讓人民有遵行的方向,萬一修的讓民眾「節外生枝」徒增紛爭、引發更多家庭糾紛,讓「法不入家門」變成「法入家門」才是常態,不是治絲益棼嗎?

Posted by weichen1980 at 樂多Roodo! │14:55 │回應(2)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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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傳個幾十代還能叫近親..XD..
Posted by 捲 at May 11,2007 17:51
鼓掌~鼓掌~
來這這麼久,第一次遇到我認同的論點。
Posted by 憨呆 at May 12,2007 11:50